公安部和技监局要求检验的产品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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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防范产品的三种管理制度: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安防产品,要由公安部科技局申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后,公安部科技局组织实施,产品范围要按〈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目录〉执行。
原来公安部将报警控制器、微波、红外入侵探测器等几类产品列入全国生产许可证制管理制度,随着形势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国家在研究减少生产许可证的发放范围。
目前安防产品这一方面的工作也没有实质性的启动。
2.安全认证制度:
根据原国家技术监督局的批准,由公安部负责筹建了公安部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
认证中心正在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开展该项工作。
3.生产登记制度:
对安全防范产品的管理,目前主要是生产登记管理制度。
上述10种产品和19种产品基本都实行该项管理制度,并规定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禁止生产和销售。
来源:
公安部安防检测中心
关于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系列问答(1中国安防产品网时间:
2004-9-27
1.什么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为
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
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
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
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
强制性
产品认证,是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
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
和审核。
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
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
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推动国家各种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贯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促进产品的质量管理水平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具有其它工作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
认证制度由于其科学性和公正性,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广泛采用。
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政府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作为产品市场准入的手段,正在成为国际通行的作法。
2.中国为什么建立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着政出多门、重复评审、重复收费以及认证行为与执法行为不分的问题。
尤其突出的是国产品和进口品存在着对内、对外两套认证管理体系。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国内产品和部分进口商品实施安全认证并强制监督管理,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进口商品实施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
这两个制度将一部分进口产品共同列入了强制认证的范畴,因而导致了由两个主管部门对同一种进口产品实施两次认证、贴两个标志、执行两种标准与程序。
随着我国加入WTO,根据世贸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要求我国将两种认证制度统一起来,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四个统一”,即统一目录,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同时,为完善和规范中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解决政出多门、认证行为与执法行为不分离的问题,使之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经济和贸易发展服务。
2001年新成立的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建立了新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3.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何时公布的?
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于2001年12月3日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前正式对外公布。
4.我国建立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国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的。
5.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体制是怎样的?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的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
证工作的机构,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建立和实施中的职能主要是:
拟定、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并与国家质检总局共同对外发布;
拟定和发布《目录》内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制定并发布认证标志,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要求;
指定承担认证任务的认证机构、检测机构和检查机构;
指导地方质检机构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的查处等。
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由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负责认证的具体实施,并对认证结果负责;
地方质检部门对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内的产品实施监督;
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以及经营服务场所的使用者对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产品负责;
国家认监委指定的标志发放管理机构负责发放强制性认证标志。
6.我国在实施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前有什么相关制度?
我国1978年恢复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成员国地位后,就按照国际规范建立了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并开展了相关的工作:
对107种国内产品实施了产品安全认证;
对104种进口商品实施了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制度,这项制度涉及到60多个国家和地区。
这些产品认证制度对提高我国产品质量水平和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维护国家经济利益、经济安全,保护环境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7.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什么特点?
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具有以下的特点:
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使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
凡列入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才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8.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是什么?
新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ChinaCompulsory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也可简称“CCC”标志。
标志图案和种类如下:
9.哪些产品被列入第一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公布了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该目录以原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和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
的产品为基础,进行了少量调整。
目录涉及安全、EMC、环保要求,包括19大类,132种产品。
10.哪些机构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实施?
为保证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顺利实施,国家认监委先后指定9家认证机构和69家检测机构承担第一批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认证和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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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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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新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与原有制度是如何过渡的?
新制度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2003年5月1日起强制执行。
届时,老制度废止。
自2003年5月1日起,所有《目录》内产品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自2003年5月1日起,经销商、进口商不得再购进、进口和销售未获得新证书及未加施新标志的《目录》内产品。
2003年4月30日前已经购进、进口但尚未售出的已获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及CCIB标志或安全认证合格证书及长城标志的《目录》内的产品,应在所在地质检部门备案,方可在质检部门监管下继续销售。
自2003年5月1日起,获得新证书及新标志的产品如果继续使用印有老标志的外包装,须加施新标志,方可出厂、进口、销售。
原须获老证书及老标志的《目录》的产品,2002年5月1日至2003年4月30日,须持CCEE、CCIB、CCC三种证书的一种;
新申请认证的产品,可按CCIB、CCEE的认证规则认证,也可按新规则。
按老规则的,证书截止于2003年4月30日;
持CCEE、CCIB、CCC三种证书的任意一种均可购买和使用CCC认证标志。
自2002年5月1日起,原须获老证书及老标志的产品此次未列入《目录》的,其原须获得的老证书及老标志不再作为其出厂、进口、销售的条件。
12.国家已发布了哪些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文件?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管理和实施的主要文件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47份、《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规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安排的有关规定》等。
13.为什么说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是与国际接轨的?
四个统一实现了对国内外企业一视同仁,遵循了WTO/TBT国民待遇原则。
强制性产品认证遵循国际认证通行准则,认证制度的建立和运作、认证/检测/检查机构的运作和认证实施规则程序皆遵循ISO/IEC有关国际指南和标准。
14.强制性产品认证是如何收费的?
答: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统一制定。
由认证机构统一收取,认证机构告知申请人应交纳的费用、金额以及银行帐号。
认证费用不会因为认证申请人选择了不同的认证机构而导致任何的差异。
2002年5月1日前受理的认证申请,按老收费标准执行。
2002年5月1日后受理的申请按新收费标准执行。
15.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认证模式是什么?
强制性产品认证模式,依据产品的性能,对人体健康、环境和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产品的生命周期特性等综合因素,按照科学、便利等原则予以确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适用以下单一的认证模式或者若干认证模式的组合,具体包括:
设计鉴定;
型式试验;
制造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
者检查;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审核;
获得认证的后续跟踪检查等。
16.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程序主要是:
认证申请和受理;
样品试验;
初始工厂审查;
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17.出口的产品是否必须获得强制性认证?
对于根据外贸合同的约定而特殊加工专供出口的产品,可以不申请强制性认证,但对于未能出口的剩余产品必须获得CCC认证,方可出厂销售。
根据与外国政府协议,必须获得CCC认证的产品,如输往越南的摩托车等产品必须申请强制性认证。
18.整机中所用的《目录》内的部件是否必须有CCC标志?
若整机为《目录》内的产品,对整机中所用的《目录》内的部件可以不单独申请CCC认证,但这些部件必须随整机检测。
为缩短认证周期,减轻整机企业、进口商的压力,国家鼓励《目录》内的部件单独认证;
若整机为非《目录》内的产品,其中所用的部件不要求申请认证和检测。
但对单独进口、销售的《目录》内的部件,必须获得认证。
19.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随整机检测的零部件,可否承认自愿性认证结果?
对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需随整机测试的零部件,符合以下条件的自愿性产品认证结果,方可为强制性产品认证承认,免于进行单独测试。
1.经国家认监委批准设立,并经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认可的认证机构按与整机相同的认证模式认证出具的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2.认证的检测结果基于国家认监委指定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任务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在认可范围内的测试报告。
3.相应零部件认证的检测标准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对应的标准必须一致。
认证机构应将有关资质材料、发证范围及认证规则报认监委审核批准。
20.认证实施规则中列出的安全关键件,是否可单独申请认证?
有哪些相关配套政策?
认证实施规则中列出的安全关键件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属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部件,这种情况下鼓励部件单独申请获取CCC认证,整机申请时可以免除该部件的检测,但部件单独进口、销售时必须单独获得认证;
另一种情况是不属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部件,鼓励获得CNCA授权的认证机构的自愿性产品认证,同样整机申请时可以免除该部件的检测。
部件单独获证,既可缩短认证周期,又可减少整机认证费用。
21.持CB证书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认可原则是什么?
中国是IECEE-CB组织的成员之一,IEC中国国家委员会代表我国
已经承诺,在中国政府推行的强制性合格评定活动中,认可IECEE-CB成员组织出具的我国加入的标准目录内的CB证书(限安全标准,EMC除外。
22.对认可CB证书机构的要求有哪些?
认证机构应保存并熟悉IECEE有关文件、规则,与IEC中国国家委员会或NCB保持联系,有畅通的信息来源,跟踪IECEE-CMC、CTL会议决议,了解IECEE-CB体系的动作成员机构及各成员机构的性质,如发证NCB或认可NCB、发证NCB的发证范围、IEC标准与GB标准的差异等。
认证机构应指定具备能力的人员负责CB证书的认可。
认证机构认可CB报告的能力资格需经国家认监委和IEC中国国家委员会确认。
23.认可CB证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强制性产品认证仅认可我国加入IECEE-CB体系的标准目录内的CB证书。
2.认可CB证书时,认证机构保留对样机核查及补做国家标准差异的权利(即使CB报告附有国家标准差异的试验内容。
3.CB证书应有效期内,具体的判断如下:
(1附有相对应的CB报告。
(2IECEE-CB体系内具备颁发CB证书资格的正式成员在其能力范围内出具的CB证书和报告,且呈现的标准必须是我国(NCB认可范围内的标准。
(3颁发该证书所依据的标准应不低于我国现行标准对应IEC标准的版本。
(4CB证书已超过三年,NCB应提出质疑。
(5CB证书和CB报告中出现“R.O.C”(中华民国字样的不予认可。
4.CB报告中的关键件原则上予以认可,但应核查报告中部件获证的信息及满足的标准信息,并核查部件选择的适用性,保留复查的权利。
5.CB报告和CB证书中的产品型号、规格、制造商和生产厂必须与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型号、规格、制造商、生产厂一致(或覆盖,其中任何一项不一致,则不予认可。
6.CB证书中的申请人与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申请人原则上应一致。
若两个申请人不一致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申请人应提供CB证书持证人(申请人的授权书,授权书至少应包括授权声明、双方责任等。
7.CB报告所依据的标准版本的内容,应能覆盖我国现行的国家标准。
否则,对于我国标准的偏离应补测相应的内容要求。
24.认可CB证书的单元划分、送样及试验
1.申请单元的划分原则上按CB证书覆盖的型号划分,但若划分明显不合理、与3C认证实施规则不同时,则采用3C认证的单元划分原则。
同一型号产品,仅生产厂不同时,应划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2.凡以CB证书申请的产品,原则上均应送一台样机进行核查。
如为同一CB证书覆盖的系列机,则需提供一台代表性样机。
3.对以CB证书申请的产品,必须按我国现行标准的有关条款,补做差异试验;
当对CB某些条款的结论有怀疑时,应补做相应试验。
4.核对CB报告中所列安全件清单与样机的安全件,诸如参数和型号等
不符,则视情况要求送元器件样品进行试验,严重不符时,不能认可CB报告。
5.CB报告中的安全件仅随本证书的整机认可,不得借用到CB报告以外的其他型号的机器中。
25.已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是否可免除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工厂审查?
不可以完全免除。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工厂审查包含两部分内容,即质量保证体系审查和产品的一致性审查,包括产品生产过程控制、检验、关键部件等内容。
对已获认监委授权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可以免于有关质量管理体系要素的审查。
26.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是指什么工厂?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工厂定义与国际通行的定义相同,是指:
对认证产品进行最终装配和/或试验以及加施认证标志的场所。
27.如何划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即其划定原则是什么?
1.相同的产品大类;
2.相同的检测标准系列;
3.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安全/电磁兼容关键生产工艺;
4.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工厂定义;
5.可考虑特殊情况。
满足以上条件的,可划定为一个工厂。
28.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典型情况的处理
1.OEM厂情况:
该厂仅是一个加工厂,不同的申请人/制造商利用OEM厂、根据制造商提供的设计及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求,在OEM厂的体系下进行生产,使用不同制造商的商标,应按不同的申请人作为不同的工厂进行管理,体系要素不重复审查,但产品的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产品的一致性审查不可免除。
2.ODM厂情况:
不同的申请人/制造商利用同一设计、质量体系及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求进行生产,使用不同制造商的商标。
这种情况经认证机构文件审核确认,可以免除工厂审查。
(在生产条件相同的条件下,对产品结构型式完全相同,仅商标或产品型号不同,经文件审核确认,可免于型式试验。
3.目前类似手机类产品的组装生产方式:
以CKD或SKD散件组装的形式生产,组装后进行部分检测,组装内容可能很窨,但贴标签及认证标志,铭牌生产产地为该工厂,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应为该组装厂,但应严格审查工厂对供方的控制要求。
4.在A地生产,B地更换插头并贴标志:
在A地进行生产并进行检测,但为进入中国市场,满足中国要求,在方便的另一场地B(可能是车间、维修站、库房等更换插头并贴标志,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应为A厂,但应审核A厂对B厂的控制,必要时可安排特殊访问B厂。
5.Ⅲ类电器工厂:
该工厂仅生产Ⅲ类电器产品Ⅲ类电器产品,外购电源
适配器,在Ⅲ类电器厂检测、装箱、出厂,管理工厂定位为该厂。
认证机构应严格审查该厂对电源适配器供方的控制,必要时,对未单位获得认证的电源适配器供方可安排特殊访问。
6.整机在A厂生产,在B厂仅装一卡及软件,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应针对A厂应对B厂的作业实施控制,生产场地和工厂审查对象应是A厂。
29.强制性产品认证可否利用工厂检测资源,进行检测?
为使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顺利实施,缩短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检测周期和认证周期,对一些特定情况,可利用工厂自身检测资源进行样品检测。
工厂检测资源是指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厂或制造商的100%自有资源,且位于生产厂附近。
30.利用工厂检测资源适用哪些范围?
1.样品体积大,运输费用高,运送困难;
2.产品季节性强,生产周期短;
3.仅为一个批量生产,以后不再生产的产品;
4.其他特殊情况。
31.利用工厂检测资源的方式有哪几种?
根据工厂实验室的设备资源、人力资源和软资源的综合情况,结合产品特点,利用工厂检测资源进行样品检测分为如下两种方式:
1.工厂目击检测方式(简称WMT
试验由认证机构评定具备资格的工厂的检测设备进行检测,针对工厂提交认证机构的检测计划,认证机构派指定实验室工程师对部分检测项目及检测条件进行目击,检测人员负责出具原始记录,并与目击工程师一起按规定的格式起草检测报告,由相关实验室审核批准出具检测报告。
2.利用工厂设备检测方式(简称TMP
试验由认证机构派出的指定检测机构的工程师利用工厂的检测设备进
行检测,工厂应派检测人员予以协助,检测报告由指定实验室出具。
32.利用工厂检测资源的工厂实验室需具备哪些条件?
只有经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审核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工厂实验室,方可利用工厂检测资源进行样品检测:
1.WMT方式
(1满足ISO/IEC17025标准要求,认可范围包括WMT检测标准和项目。
(2承检人员应熟悉产品结构、检测标准,具备有一定的检测经验。
原则上应有2年以上的相同产品标准的检测经历。
2.TMP方式
满足ISO/IEC17025标准第5章技术能力要求。
认证机构根据具体产品特点,可提出补充要求。
33.工厂实验室如何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资格?
个别情况下,申请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按以上条件进行自
查,将自查结果及相关资料随申请提交认证机构审查。
认证机构和相应的检测机构应组织技术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并保存相应的审核评定记录。
对评定合格的,方可利用工厂实验室资源进行检测。
认证机构应及时将评定合格的工厂实验室报认监委备案。
一般情况下,申请人也可向CNAL提出申请。
34.认证机构、检测机构利用工厂检测资源进行强制性认证产品的样品检测该承担什么责任?
利用工厂检测资源进行样品检测,并不免除、减轻或转移《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指定检测机构、认证机构应对检测结果、认证结果应负的责任。
指定检测机构对样品检测报告和检测结果负全部责任。
检测报告中应注明利用工厂实验室资源的情况。
35.利用工厂检测资源进行强制性认证产品检测怎样收费?
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WMT和TMP检测费按照已报国家计委备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检测费标准》的50%收取。
其他项目如实验室能力的审查、现场检测的工时等的收费参照《CNAL认可收费标准》中的工厂审查费的标准收取。
WMT和TMP的检测费以及现场检测的工时费总和不能超过同类产品送样检测的全部费用,上述费用由相关的检测机构收取。
36.样品型式试验不合格的处置原则与工厂审查的不合格判定及处置基本原则是怎样的?
1.样品型式试验不合格的处置原则是:
型式试验不合格或不符合的,允许换样品,直至合格。
重复检测费按实际进行的检测项目收取,完事的型式试验报告原则上应针对一个样品完成。
2.工厂审查的不合格判定及处置原则是:
(1工厂审查结论分为以下3种:
①无不符合项或少量轻微不符合项,且现场已攻进并经审查组确认的,工厂审查通过。
②较多轻微不符合项,但还没有对产品一致性造成严重的影响时,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后并经审查组确认后,工厂审查才能通过。
③有较多不轻微不符合项构成系统不符合时,或个别严重不符合项,且直接危及产品的一致性时,审查不通过。
(2轻微不符合项和严重不符合项的界定。
轻微不符合项:
可能对产品的安全、电磁兼容质量产生轻微影响类的不符合项。
严重不符合项:
产品或生产质量环节产生严重的安全、电磁兼容质量问题或某质量环节的问题,有可能造成对产品的安全、电磁兼容质量产生隐患类的不符合项。
对于产品及产品过程控制的审查判定,如出现下述情况之一,原则上判为严重不符合项:
①关键件与型式试验时不一致,且未获认证机构变更同意。
②未按实施规则中例行检验、确认检验进行检验。
③抽样检测不合格。
37.申请人可以自由选择认证机构进行认证申请吗?
认监委已经指定了9家认证机构具体承担第一批目录内产品的强制性认证任务,并对各机构的业务范围进行了指定。
申请人根据产品类别向相应的指定认证机构申请。
对于业务范围存在交叉的产品,企业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