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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内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生产作业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实现安全生产,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生产作业活动。

3.术语

3.1动火作业:

在公司内进行的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如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

3.3动土作业:

公司内进行的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3.4临时用电作业:

企业内一切临时用电的作业。

3.5高处作业:

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6吊装作业:

在公司内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

3.7抽堵盲板作业:

在设备抢修或检修过程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时的盲板抽堵,或设备、管道内物料经吹扫、置换、清洗后的抽堵盲板。

3.8断路作业:

在公司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的工程施工及吊装吊运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3.9设备检修作业:

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

3.10其他作业:

企业内部规定的其他需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的项目。

3职责与分工

3.1安环部门负责公司内各项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监督执行。

3.2其他部门负责本部门危险性作业前的危险有害因素识别,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保障各项作业安全实施。

4内容与要求

4.1各项危险性作业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4.1.1申办厂内安全作业许可证的程序

4.1.1.1作业申请

4.1.1.1.1作业前须进行作业风险分析,风险分析必须认真仔细,列出一切可能发生的风险及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风险分析由安环部进行,在安环部做风险分析时,监护人同时接受作业风险培训并确认签字。

4.1.1.1.1各种作业监护人须由车间班组长或班组安全员担任,不得随意指派。

4.1.1.1.2作业单位填写作业许可证。

作业许可证必须认真填写,不得空缺,作业许可证上未列出的事项必须在补充栏内详细填写,签名必须由本人签写。

4.1.1.1.3填写完作业证(除临时用电证)后,安环部人员和监护人还需填写作业风险分析附表,安环部人员对风险分析表上内容逐项进行确认是否涉及,确认为涉及的,须对监护人进行安全教育并由其签字确认。

4.1.1.2审批

4.1.1.2.1作业申请人持经作业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作业许可证由相关职能部门权限范围内审批,审批人员应到作业现场,对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逐一核实,确认所有措施都落实后,进行签字批准。

4.1.1.2.2如因特殊情况下的危险作业,需进行多方会签的,由相关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作业评审,共同会签,会签完毕交总经理审批。

4.1.1.3作业

作业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行作业。

4.1.1.4作业许可证存档

作业许可证须进行存档。

施工单位保存、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安环部各持一份,存档待查。

4.1.2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内容

4.1.2.1安全作业许可证应注明作业内容和作业的起止时间。

4.1.2.2危害辨识(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4.1.2.3应规定具体的防范措施和作业区域。

4.1.2.4需通知的相关部门和具体的防护要求。

4.1.2.5作业负责人和作业监护人。

4.1.3安全作业许可证的使用要求

4.1.3.1严格遵守作业的起止时间,如超时应及时补办相应手续;

4.1.3.2对作业区域应有明确的警戒标识;

4.1.3.3防范措施应告知所有作业人员,并按规定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4.1.3.4作业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和做其他工作;

4.1.3.5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按防范标准清理作业现场,通知相关部门撤除警戒标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作业完毕。

4.1.4作业涉及到公司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时,应按照《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风险评价和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4.2动火作业

4.2.1动火作业分级及审批

4.2.1.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4.2.1.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2.1.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2.1.4由动火作业单位向动火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动火所在单位派出专门监护人对主要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并签字确认。

再申报至安环部由分管安全副总经理(盛海涛)、安环部长(杨劲松)或安全员(高尚)进行动火危害分析及动火前采样检测,判断动火级别并签字确认。

特殊动火及一级动火需总经理(江耀田)签字审批确认并由安环部长或安全员全程监护,二级动火由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安环部长或安全员审批确认。

动火结束后由安环部长或安全员进行验收并签字。

4.2.2动火作业的要求

4.2.2.1凡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或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4.2.2.2凡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上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动火点15米范围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东火电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空间隔离措施。

4.2.2.3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2.2.4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1%。

4.2.2.5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应小于5米,气瓶与动火点距离不应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4.2.2.6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4.2.2.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

4.2.2.8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4.3.1作业前填写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证并由分管安全副总经理(盛海涛)、安环部长(杨劲松)或安全员(高尚)签字批准后方可作业。

4.3.1必须保证要进入的设备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关闭阀门、加水封等办法代替)并清洗、置换。

作业单位要做好严密的劳动组织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由设备所属部门对将进入设备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

4.3.2进入设备作业前,由设备所属部门进行可靠的置换冲洗,确保清除干净,进行分析,符合安全要求后由安全卫生环境课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4.3.3禁止用氧气吹风。

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面具;

4.3.4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4.3.5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36V以下的安全电压,如在潮湿场所内,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12V;

4.3.6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向外投掷工具及器材;

4.3.7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公司有关安全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须认真检查,防止将焊(割)炬等物件留在设备内;

4.3.8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内无人、工器具等,方可封闭设备孔。

4.4动土作业

4.4.1动土作业的范围

4.4.1.1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

4.4.1.2挖土面积在2平方米以上者;

4.4.1.3利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

4.4.2动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

4.4.3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必须由工程负责人办理;

4.4.4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应标明破土地点、范围、深度、并画上简图,附有文字说明再由分管安全副总(盛海涛)批准。

4.4.5如破土作业有可能影响到工艺管线、公用工程,必须由召集相关单位、部门共同确定动土安全方案。

4.5临时用电作业

4.5.1使用部门需临时用电时应申请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证”一式三份,报安环部审批并由分管安全副总经理(盛海涛)、安环部长(杨劲松)或安全员(高尚)签字同意,使用期为15天。

如继续使用由使用部门提前三天重新办理手续,前后两次为30天,到期不再申请,由装接电工拆除。

4.5.2手提行灯必须采用36伏以下的低压行灯,金属容器内和潮湿地带电压不得超过12伏。

4.5.3装接使用的电气接线板,统一由配电间编号、保管、借用,并做到定期检查和记录、确保安全使用,到期未经保养或损坏的,不准外借使用。

4.5.4临时用电的范围,为检修、抢修用电及安装施工用电和特殊原因用电。

临时用电分A、B两类控制,A类为防火压、B类为外防火压。

4.5.5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4.5.6A类临时用电使用的临时电源,设备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火等级要求,或采取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4.5.7临时用电的单相与三相的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电缆。

4.5.8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

架设高度不得低于2.5米,汽车通行的道路不得低于5米。

严禁在树上或手架上及其它临时活动设施上架空临时用电线路。

4.5.9临时用电线路一般不宜放在地面。

因客观原因需放在地面时,必须使用电缆。

穿越车道或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在地面的电缆不得有接驳口和破损。

4.5.10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等要有防雨措施,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5.11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备配安全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

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一机一闸并进行保护。

4.5.12送电人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设备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的,方可送电。

4.5.13临时用电设施由监护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巡回检查,发现问题由用电单位及时处理,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否则,监护人应暂停供电。

4.5.14用电单位安装架设临时用电线路,必须由持有有效电工证的作业人员,方可施工。

4.5.15临时用电的配电盘(箱)及其有关设备,不得随意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

一旦发生违章用电,监护人应及时制止直至停止供电。

4.5.16临时用电结束后,应及时停止供电和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4.6高处作业

4.6.1高处作业的定义

4.6.1.1高处作业是指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4.6.1.2坠落高度基准面是指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

4.6.1.3异温高处作业是指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设计计算气温5℃及以上的。

4.6.2高处作业的分级及审批

4.6.2.1作业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4.6.2.2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4.6.2.3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6.2.4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6.2.5一、二级高处作业由分管安全副总经理(盛海涛)、安环部长(杨劲松)或安全员(高尚)签字批准后方可作业,三、四级高处作业由总经理江耀田签字批准。

4.6.3高处作业的分类

4.6.3.1特殊高处作业

4.6.3.1.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米/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4.6.3.1.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4.6.3.1.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6.3.1.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4.6.3.1.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4.6.3.1.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4.6.3.1.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4.6.3.2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4.6.3.2.1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4.6.3.2.2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4.6.3.2.3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4.6.3.2.4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4.6.3.2.5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4.6.3.3一般高处作业指除特殊高处作业和化工工况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4.6.4高处作业的管理规定

4.6.4.1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经安环部办理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4.6.4.2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必须由分管安全副总经理(盛海涛)、安环部长(杨劲松)或安全员(高尚)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4.6.4.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

对患有职业禁忌证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6.4.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4.6.4.5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4.6.4.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4.6.5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4.6.5.1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内;

4.6.5.2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4.6.5.3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

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

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4.6.5.4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区域负责人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备注栏内;

4.6.5.5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6.5.6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4.6.5.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4.7吊装作业

4.7.1各种起重吊装作业前,应由吊装负责人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及车辆禁止入内,由分管安全副总经理(盛海涛)、安环部长(杨劲松)或安全员(高尚)签字批准后方可作业。

4.7.2吊装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雪、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4.7.3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4.7.4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

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4.7.5作业中,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起重吊装指挥信号统一指挥;

4.7.6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点,未经生产课审查批准,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4.7.7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

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4.7.8起重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严格执行动火安全规定;

4.7.9起重吊装作业时,起重机具包括被吊物与线路导线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

1KV以下的距离≥1.5m;10KV的距离应≥2m;35KV的距离≥4m;

4.7.10外协作业时,应按照《承包商管理制度》相关内容执行;

4.7.11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4.7.12悬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4.8抽堵盲板作业

4.8.1设备所属部门应结合检修计划,根据安全需要和生产工艺需要,制定抽堵盲板方案,并由分管安全副总经理(盛海涛)、安环部长(杨劲松)或安全员(高尚)签字批准后方可作业;

4.8.2抽堵盲板前必须办理作业证。

抽堵盲板证由设备所属部门负责签署;

4.8.3抽堵盲板作业结束后,当班值班长要现场验收,并将验收情况填写在作业证上,作业结束后作业证交安全卫生环境课存档;

4.8.4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还应视需要增加垫子。

加盲板应紧固好;

4.8.5值班长必须把抽堵盲板情况严格交接班,并填入交接班记录;

4.8.6视需要准备好相应的防护用具、消防器材和安全工具;

4.8.7抽堵盲板的管道内的温度要小于60℃;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温、腐蚀等介质的管线抽堵盲板,都必须在完全卸压后进行。

真空管线抽堵盲板前必须调到常压;

4.8.8需照明时,应采用36伏以下安全灯具。

如在高处作业,还必须执行高处作业有关规定。

4.9断路作业

4.9.1凡在厂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许可证,并由分管安全副总经理(盛海涛)、安环部长(杨劲松)或安全员(高尚)签字批准后方可作业。

4.9.2断路安全作业许可证由断路作业项目负责人办理,由生产课负责审批断路安全作业许可证,并在断路路口设立断路标志,为来往的车辆提示绕行线路,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4.9.3断路作业前,施工单位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警示飘带、交通警告牌,夜间要悬挂红灯;

4.9.4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清理现场、拆除现场、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识,警告牌等;

4.9.5在断路安全作业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许可证。

 

6记录性文件

《动火安全作业证》

《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

《动土作业安全许可证》

《断路作业安全许可证》

《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许可证》

《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许可证》

《临时用电许可证》

《检修任务书》

《检维修设施、设备交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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