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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期末考点

犯罪学考点整理

一、名词解释

1、再度被害:

就是指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在随之而来的调查与诉讼过程中,因不得不接受警方询问、出庭作证或进行控诉、辩论等活动,而再次遭受的物质损失(时间与金钱等)、人格侮辱与名誉损害以及精神刺激。

这些因犯罪被害而来并具备被害性的损失、损害或痛苦,通称为再度被害。

2、犯罪场:

就是指犯罪原因实现为犯罪行为的特定领域。

或者说,犯罪原因产生犯罪效应的特定领域,称为“犯罪场”。

其构成内容包括四种因素:

时间因素,空间因素,犯罪侵害对象有关情况,社会犯罪控制机制。

这些因素给犯罪人以易于得逞的印象。

无犯罪人则无犯罪场,通过控制犯罪场可以制止犯罪。

3、被害人贬值:

犯罪人在预备,实施犯罪或就是犯罪后,为了防止产生或就是消除自己的犯罪感,有意无意地贬损被害人的存在价值,否定被害人的固有人格的一种心理纹饰活动。

4、犯罪饱与理论:

每个国家都存在着促使犯罪发生与变化的三种因素,这三种因素分别就是自然因素、社会因素与人类因素。

这三种因素就是不断变化的,并由此影响犯罪现象的变化。

每个国家始终都存在一定数量与一定种类的犯罪,犯罪始终处于与其原因相适应的饱与状态。

环境与犯罪数量之间的比倒就是保持不变的,呈现动态的规律,有可能局部国家或地区犯罪会出现超饱与现象,但最终还就是会回到饱与状态。

(菲利的观点)

5、犯罪标签理论:

犯罪并不就是客观的,而就是人们主观的产物。

犯罪之所以为犯罪就是因为人们将之解释为犯罪,即司法认定。

任何行为本身都不就是有罪的,而就是社会把某些行为确定为犯罪行为,并给她们贴上犯罪的标签。

6、犯罪亚文化:

就是指犯罪亚群体在犯罪活动过程中逐渐形成并一体信奉与遵循的,与主文化相对立的价值标准、行为方式及其现象的综合体。

如犯罪暗语,犯罪亚群体及其规则、禁忌与仪式,纹身以及与犯罪有关的手势、图像等非语言符号。

7.自然犯罪:

就是违反了人类社会所具有的这种最基本的怜悯与正直的道德观念的犯罪,其为任何文明社会所不容,就是真正的犯罪。

8、平均人理论:

重点在于论述犯罪与各种社会因素的联系

(1)社会为犯罪产生创造条件,社会体制的固有缺陷必然导致犯罪,犯罪人仅就是社会制造犯罪的工具。

(2)社会制度的改革可以抑制犯罪。

9:

犯罪黑数:

又称犯罪暗数、刑事隐案,就是指实际已经发生但由于种种原因尚未纳入警方记载的犯罪数量。

10.犯罪正常论:

(1)犯罪在任何社会里都就是不可能不存在的。

(2)对任何社会而言犯罪都就是功能必须的,要就是没有犯罪,社会就没有重建的希望。

(3)犯罪将有益于社会进化。

有时,犯罪瞧起来触动了现实的道德,但就是,迪尔凯姆认为这实际上“已经预定了将来的道德”

11:

刑事政策:

就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根据我国国情与犯罪状况制定或运用的预防犯罪、惩罚犯罪以及矫治犯罪人的各种刑事对策。

12、心理强制理念:

就是古典犯罪学派代表人物费尔巴哈的观点,其主要内容如下:

(1)人能够区分善恶,分清就是非,而且在权衡利弊之后有选择的本性。

(2)权衡利弊后,为了免受痛苦,她就可能放弃想要实施的犯罪活动。

(3)心理强制可以使人们放弃犯罪从而达到犯罪预防的目的。

(4)对犯罪行为给予什么程度的惩罚,行为前法律要有明文规定,否则就不能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5)法律对犯罪行为的处罚带来的痛苦要大于实施犯罪所带来的快乐,否则起不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13、挫折攻击理论:

主要以“自卑情结”来解释人与社会的发展。

其基本观点就是挫折容易引起攻击欲望与攻击行为,从而导致犯罪,特别就是暴力性犯罪行为的产生。

14、斯德哥尔摩综合征:

被害人与加害者之间彼此产生赞赏、喜爱的情感并结成融洽、友好关系的情况。

二、论述题

1.如何理解犯罪人的本质属性?

粘贴:

犯罪人的本质属性包括一般属性与特殊属性:

(1)一般属性:

①人,包括犯罪人,就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或者融合;社会属性与文化属性就是包括犯罪人在内的一切人的本质属性:

a、人,包括犯罪人,均来源于动物,并且迄今仍然带有动物性即自然属性的一面;b、人,包括犯罪人,不同于一般的动物,认识一种社会动物,一种文化动物,社会属性与文化属性才就是人区别于一般动物的本质属性;c、人,包括犯罪人,就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有机结合,而不就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简单凑合。

②人,包括犯罪人,就是一种具有理性与自我意识的精神性存在,或者说,包括犯罪人在内的一切人都就是一种自由意志的精神性存在。

③从原初意义上讲,人性就是非善非恶的或者就是善恶相融互渗的;从实践意义上讲,在人的后天发展中,人既可能发展成善的,也可能发展能恶的。

(2)特殊属性——反社会性:

指犯罪者人格呈现出的与社会法律规范与伦理准则相悖的品质或倾向。

主要表现为:

①错误的信念体系;②具有歪曲的需要结构或者需要的满足经常处于受挫折状态;③自我意识发展欠缺;④具有不良的性格特征;⑤不良行为方式或生活方式的习癖化。

2.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的比较?

(1)历史背景与研究方法的差异:

刑事古典学派就是启蒙运动的产物,对当时不合理的刑法制度进行了猛烈地抨击;犯罪实证学派受自然科学的影响,试图以科学研究的实证方法,寻求犯罪原因,探求犯罪对策,实证学派主要就是侧重探究犯罪的原因,更多的就是用实验,用数据论证。

(2)犯罪原因论的差异:

刑事古典学派提倡“自由意志说”,认为人就是自由意志的主体,主张意志自由论,犯罪就是基于人自己的选择。

正常的人都有辨别就是非善恶的能力,并能决断就是否从善去恶,因此认为没有必要去研究犯罪的心理学原因,主张尽可能多的研究行为,即行为中心论,同时也认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故又称道义责任论。

犯罪实证学派提倡“原因决定论”,认为个人的生理、心理因素与环境因素影响着人的行为,其间有一定的因果联系。

犯罪就是个人因素与社会因素相结合的产物,提倡的就是行为人中心主义(主观主义)。

(3)刑事责任论的差异:

刑事古典学派认为犯罪就是有自由意志的人违反理性要求的行为,故应负其道义责任,认为犯罪就是个人道义上的原因,既然选择了犯罪,也同样选择了承担相应的刑罚。

犯罪实证学派认为人要负刑事责任就是因为其行为已对社会构成威胁或破坏,而人无自由意志,并无道义责任的问题。

(4)刑罚裁量依据的差异:

形式古典学派认为刑罚适用的轻重应以犯罪行为客观危害后果为标准,即罪行相适应;犯罪实证学派认为刑罚轻重的裁量,应以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为标准。

(5)刑罚目的论的差异:

形式古典学派认为对犯罪者科以刑罚就是其应受的报应,但应为等价报应,即暴力刑主义;犯罪实证学派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保障公共生活的安全,一方面教育改善犯罪人,预防其再犯,另一方面儆戒一般公民,使其不敢触犯法网,即教育刑主义。

3.贝卡利亚有关犯罪学的主要思想?

粘贴:

1764年,贝卡利亚出版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里面主要论述了她的犯罪学思想,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的特征:

①只有法律才能规定刑罚,其她任何人都不能规定刑罚;②法律只能由立法者颁布;③法律只能由立法者解释;④法律必须明确、通俗易懂;⑤法律必须公布于众,不得不教而诛。

(2)刑罚:

刑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公共福利,若某刑罚的目的超出了这个范围,则这个刑罚就是非正义的。

(3)刑罚的特征:

①严厉性:

刑法所带来的痛苦必须要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利益与快乐,但也反对酷刑;②及时性:

刑罚越及时,越公正;③必然性:

刑罚就是犯罪的必然结果。

(4)法官的作用:

①反对法官擅用法律;②反对法官解释法律;③反对法官根据犯罪人主观因素衡量犯罪的危害。

(5)罪刑相适应:

①罪刑相符,重罪重罚,轻罪轻罚;②刑罚应按比例大于犯罪所得利益。

(6)刑事司法:

①反对刑讯逼供,强调证据合法性;②陪审员选定,一半出自被告人阶层,一半出自被害人阶层。

(7)原则上反对死刑,但认为犯罪人的生存会导致国家叛乱,只有对其执行死刑才利于社会安定。

(8)反对死刑的原因:

①死刑并非威慑犯罪的最有效手段;且这种威慑就是多余的、不必要的。

②死刑容易引起旁观者的同情与怜悯,冲淡乃至取代法律所预期的恐惧。

③死刑败坏社会道德,提供了杀人的合法榜样,削弱人道主义情怀。

④死刑具有不可逆性,没有相应的不久措施。

4.犯罪学中的社会社会学习理论。

(萨瑟兰,该理论又叫做不同接触理论)

粘贴:

(1)犯罪行为就是通过学习得来的。

(2)犯罪行为就是在与别人交际过程中相互影响学会的。

(3)犯罪行为最主要部分的学习在有密切的个人关系的群体之中。

(4)犯罪行为学习包括学习犯罪技巧,这种技巧有时相当复杂,有时却相当简单。

(5)犯罪动机与态度的习得与人类对法律正反两方面的解释有关。

(6)如果助长犯罪的解释压倒抵制犯罪的行为模式,个人就会犯罪。

(7)不同接触的效果因频率、持续时间、先后顺序与强度不同而有所差异。

(8)学习犯罪行为的过程包括了对任何一种学习过程都起作用的全部机制,而不就是简单的模仿过程。

(9)尽管犯罪行为时一般的需求与价值的反映,却不能用这种一般需求与价值来解释犯罪行为,因为非犯罪行为也就是这些需求与价值的反映。

5、试比较犯罪人类学派与犯罪精神分析学派在犯罪学观点上的异同

(1)相同点:

<1>源于达尔文主义,为达尔文主义在犯罪学上的应用。

<2>yyy染色体理论以退化解释犯罪;龙勃罗梭以隔代遗传所产生的返祖现象为原因;弗洛伊德则以心理因素为原因。

<3>以性恶论瞧待犯罪人:

龙勃罗梭认为天生犯罪人注定成为犯罪人,这就是由她的身体特征所决定的;弗洛伊德认为人的一生之中幼儿时期的本我就是原始本能,所以人从一开始就就是犯罪人。

(2)不同点:

<1>精神分析学派认为左右人都就是作为犯罪人而出生;人类学派认为返祖现象为天生犯罪相。

<2>精神分析学派着重处理本我、自我与超我的关系;人类学派认为犯罪人的身份就是由其身体独特结构所决定。

<3>精神分析学派注重外部经验的重要性,认为犯罪就是教育的缺陷;人类学派更重视先天的遗传。

6、试对犯罪标签理论进行评价。

概念:

犯罪并不就是客观的,而就是人们主观的产物。

犯罪之所以为犯罪就是因为人们将之解释为犯罪,即司法认定,社会给某些行为贴上犯罪标签即为犯罪。

评价:

(1)任何行为从固有本质来瞧都不就是犯罪,行为的犯罪性质就是由于法律。

(2)犯罪的定义就是由有权威的群体代表因其自身利益而强制使用的。

(3)将人区分为犯罪人与非犯罪人就是与常识与经验相矛盾的。

(4)尽管有许多人犯罪,但只有少数犯罪人被逮捕以及追究,则这种行为引起贴

标签的过程。

(5)刑事司法活动以刻板观念为基础,即:

犯罪人乃道德败坏之人。

(6)面对公众的谴责以及犯罪标签,犯罪人很难保持一种积极的自我形象,若对

标签加以内心认同,则可能导致更严重的犯罪

(7)没有贴标签的行为就没有犯罪行为;社会对犯罪的反应,反而会促使犯罪的发生;

这种促进作用就是通过犯罪人对标签意义的认同、内化的过程而实现的。

(8)该理论的关注重点从犯罪人转向犯罪人及其共生行为产生重要影响的其她人。

7、试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式及其原则。

概念:

综合治理模式就是我国预防犯罪实践的基本模式。

所谓犯罪预防模式,就是犯罪预防标准化、制度化的基本实践形式。

从结构上瞧,它表现为特定的犯罪预防主体、策略与措施的综合配置与具体运作。

每一个国家都将依据其特定的犯罪情况、社会经济状况以及文化传统采取适当的犯罪预防模式。

内涵及要求:

综合治理就是我国预防犯罪实践的基本模式,其基本内涵与要求就是:

在各级党政委与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与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打防结合,标本兼治,对违法犯罪问题进行综合整治,从根本上预防与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

原则:

综合治理的实践原则。

(1)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

这就是我国预防犯罪的重要原则。

(2)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这就是我国犯罪预防一贯坚持的原则。

(3)法治原则。

(4)党委与政府统一的领导的原则。

这就是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之一。

8、试述犯罪预防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一)犯罪预防的必要性:

(1)犯罪就是一种社会恶害,她不仅为社会与公众造成巨大的物质损害、人身乃至生命损害,而且会造成深刻的精神与心理方面的损害。

(2)如果犯罪得不到有效的预防与控制,其最终结果将就是现存的统治秩序的瓦解,乃至人类共同体的自毁。

因此预防与控制犯罪就是任何社会、任何政府所部门能不为的事情。

(3)犯罪就是从人类社会内部所必然衍生出来的东西,具有不可避免性。

尽管它又具有某些积极功能,直接或间接地有益于社会的进步,也不构成对预防犯罪必要性的否定。

(二)犯罪预防的可能性

(1)犯罪预防的可能性问题的焦点在于犯罪根源就是否可以铲除,犯罪现象能否在人类社会中消灭。

(2)犯罪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可以控制与预防的。

犯罪可以随着某些前提的具备,如生产力水平的极大提高与生产方式基本矛盾的不断解决而趋于消灭。

(3)作为法律事实的犯罪现象的消失,也仍将就是一个相当漫长的渐进过程。

不能因预防与消灭犯罪的过程漫长与艰巨而丧失信心。

(4)控制与防止犯罪可能性的大小以及犯罪预防的实际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的性质以及政府的决策与作为。

9、试述弗洛伊德的人格结构理论及其原则。

在意识与潜意识的基础上,她发展了新的人格结构或人格心理学说。

该学说认为,成年人的人格或心理就是由三部分组成的,即本我、自我与超我。

本我:

最原始的,与生俱来的潜意识的潜意识的部分,奉行快乐原则,就是不顾任何理性与规范的约束。

要求满足基本的生活需要,寻找肉体的快乐。

自我:

就是人格结构的表层,按现实的原则进行,按社会的要求抑制自己,规范行为。

自我遵循现实原则。

超我:

理想化、道德化的自我,奉行理想原则,监督、管理自我,抑制本能的冲动。

本我与超我之间的斗争与侵害行为有密切关系。

本我支配自我追求快乐,超我则为自我界定了追求快乐的范围。

一旦失去超我的控制,本我则处于放任状态,自我实现本能满足的方式将不被社会道德与法律所容忍,以致发生犯罪行为,因此犯罪行为来自内部的这种心理冲突。

10、试对犯罪永恒论作评价。

概念:

犯罪与人类社会共存亡,及犯罪源于人类与社会的矛盾,而这种矛盾又就是永恒存在的。

只要有社会存在,就有社会矛盾,犯罪源于社会矛盾就是一条基本的犯罪规律,犯罪就是

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这就是基于历史唯物主义观点。

基于永恒论,研究犯罪学的目的

由消灭犯罪向控制犯罪转变。

内容:

(1)犯罪有其自身的规律,不以社会制度、阶级形态以及社会制度意识形态的变化而

变化。

(2)犯罪就是一种法律文化现象,就是一种不容于主流文化的“亚文化”,亦就是文化演进

的动力。

(3)犯罪有其自身的功能,在与社会抗争中居于创新主导地位,形成亚文化,激励法

制以及相关文化的发展。

评论:

(1)作为犯罪学的逻辑起点,犯罪永恒论对犯罪学所起的作用至关重要,为犯罪学的

一切学说奠定了基础,有助于我们准确寻找犯罪原因,设计对策。

(2)有助于我们加深对犯罪的认识:

犯罪作为一种法律文化现象,就是文化演进的动力;

另外犯罪有其自身的功能,其形成的亚文化激励法制以及相关文化的发展。

11、试述预防犯罪的基本原理。

(1)预防犯罪与人类社会自我发展向同步的原理。

犯罪现象就是人类社会内部发展的衍生物,

她的产生与人类社会自身的弊端、缺陷与弱点有关,因此预防犯罪应当首先着眼于人与

社会的自我完善,同时预防犯罪的专门性规划、策略与措施,必须与社会建设与发展的

总体规划、正常与措施相协调、相配合,并成为后者的有机组成部分。

(2)社会控制适度原则。

社会控制适度必须处理好社会控制与社会自由、人的需求的满足

以及外在控制与自我控制的关系。

(3)结构整合与价值整合并举原理。

我国当前,民主与法制建设、公平与效率就是结构整合

的关键性问题,而如何避免社会失范则就是价值整合的关键性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存在

很大程度上可以解释我国近年来犯罪增加的原因,故而十分必要。

(4)成本-效益原理。

在犯罪预防策略的制定与措施的选择上,也存在着经济规律,也需要

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12、如何理解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刑事伙伴关系?

(1)所谓刑事伙伴关系,就是指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一种互动,就是被害原因之所在;为探究被害原因以及进行犯罪—被害的测定与预防提供了基础。

(2)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论题要说明的就是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即双方在这一过程中到底具有什么样的作用与地位,所揭示的就是具有原因意义的加害与被害的发生机制。

(3)对于某些犯罪来说,犯罪行为及其被害现象系由加害人与被害人在一定的社会情境下共同创造出来的,正所谓:

无被害人即无犯罪。

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着四中互动模式:

(1)可利用的被害人模式:

犯罪人觉得被害人具有某些可以“利用”的特征,或者被害人就是在自己毫无察觉的情况下实施了某些令犯罪人感到系诱惑的行为。

(2)冲突模式:

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因某种社会性联系而形成了相当长时期的社会互动关系,并在社会互动过程中常常互换角色,即出现被害人易位的现象。

(3)被害人催化模式:

被害人因实施了某种行为而促使、引诱、暗示或激惹了犯罪人实施了针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不过就是对于被害人“催化”、“刺激”或“推动”行为的一种还击或过当反应,其发生恰恰就是被害人的此类行为在当时的条件下合乎规律的结果。

(4)斯德哥尔摩模式:

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彼此产生赞赏、喜爱情感并结成融洽、友好关系;被害人对当局与法律抱持怀疑态度。

13、试述菲利的犯罪学观点。

“三要素”

(1)犯罪原因:

她认为任何一种犯罪行为乃至整个社会的犯罪现象都就是由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与社会因素三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人类学因素就是指犯罪人生理、心理及种族方面的特征;自然因素就是指“我们生活于其中,但并未予以注意的物质环境”,主要包括自然资源状况、地形、气候等;社会因素就是指能够促使人类生活不诚实、不完满的生活环境,包括政治、经济、道德及文化生活的各种不安定因素。

在不同类型的犯罪中,各种因素起作用的程度与方式有很大的不同,但总的来说,社会因素所起的作用较大。

(2)犯罪饱与思想:

每一个国家都存在着促使犯罪发生与变化的三种因素,这三种因素分别就是自然因素、社会因素与人类因素。

这三种因素就是不断变化的,并由此影响犯罪现象的变化。

每个国家始终都存在一定数量与一定种类的犯罪,犯罪始终处于与其原因相适应的饱与状态。

环境与犯罪数量之间的比倒就是保持不变的,呈现动态的规律,有可能局部国家或地区犯罪会出现超饱与现象,但最终还就是会回到饱与状态。

(3)刑罚学说:

严格责任论:

无论就是否有过错都无所谓,只要客观上实施了违反法律的行为就可以定罪。

不定期刑:

通过利用刑罚的灵活性,将回归社会的钥匙交给犯罪者本人。

保安处分:

认为刑罚作用相对不足,以此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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