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镇镇关于鼓励投资和招商引资优惠及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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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镇镇关于鼓励投资和招商引资优惠及奖励办法

古镇镇关于鼓励投资和招商引资优惠及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吸引强优企业到古镇投资,进一步做大做强照明灯饰产业集群,增强我镇经济发展后劲。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镇投资的新办外商投资及国内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镇政府批准,可享受本办法第三条优惠措施。

   

(一) 世界500强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 照明灯饰行业内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 照明灯饰行业内国家级品牌企业。

   (四) 镇内省级以上名牌名标企业。

   (五) 市内LED照明、太阳能光伏产业高新技术企业。

   (六) 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或营销中心。

   (七) 省级以上品牌企业建立总部经济(营销中心和研发中心)。

   (八) 经镇党委会研究同意享受该优惠措施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 镇政府设立古镇镇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招商引资、项目办证办照、优惠措施落实、奖励办法实施、项目补助申报及其它服务跟踪。

   

(一)新引进和增资扩产企业

    1、新引进企业。

对新上投资额15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的企业,从建成投产年起,3年内新增税收分别按镇财政实得新增税收收入的50%,返还企业发展生产。

    2、企业增资扩产。

新增投入1500万美元以上或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以上,以项目建成投产的上一年度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和全镇平均增幅为基数,新增投资形成超出基数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环比方法逐年计算,3年内由镇财政全部奖励给企业;

新增投入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以下,以项目建成投产的上一年度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和全镇平均增幅为基数,新增投资形成超出基数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环比方法逐年计算,第1年由镇财政全部奖励给企业,后2年由镇财政按50%奖励给企业。

    3、符合以上第1或2项企业,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不含地价)、产出强度达到300万元/亩和缴税20万元/亩,可按不高于古镇现行市场地价80%配给用地。

    

(二)上市企业

    1、对完成上市前辅导,已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上市申请并获得受理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享有按古镇基准地价作价入股配套用地。

    2、企业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完成上市辅导,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国内上市申请并获得受理的,镇政府给予100万元补助,创业板则给予50万元补助;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镇政府给予100万元奖励,创业板则给予50万元奖励。

    3、镇内企业通过“红筹”形式在境外成功上市,并且上市公司主要资产在本镇辖区内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4、企业上市后,企业新增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镇财政按40%连续两年奖励企业。

    5、镇内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本镇的,视同改制上市,享受同等奖励措施。

    (三)企业设立经济总部

    1、总部企业应同时具备如下四个基本条件:

(1)在古镇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古镇税务登记,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本镇(合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3)总部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其中不少于2个为镇外企业;(4)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的比例不低于20%。

    2、根据总部企业职能,在认定中需符合以上四个基本条件,还应同时符合如下规定:

(1)制造业总部。

注册资本或净资产3000万元及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1.5亿元及以上,上年度在本镇入库税金500万元及以上,且来源于主营业务收入的税收占50%以上;

(2)高端服务业(指设计研发、现代物流、金融服务业)总部。

注册资本或净资产500万元及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上年度在本镇入库税金150万元及以上,且来源于主营业务收入的税收占50%以上;(3)商贸服务业总部。

注册资本或净资产500万元及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及以上,上年度在本镇入库税金200万元及以上,且来源于主营业务收入的税收占50%以上。

    3、企业建立总部经济租赁镇内生产、办公场地,项目投资额1亿元以上或企业年缴税500万元以上,按照当地段当年度市场平均价格的30%给予一次性12个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企业在古镇建立经济总部所投入建设研发、检测、物流、机加工等生产性服务平台,资金总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可参照上述第

(一)款第1和2项给予税收返还或税收贡献奖励。

   (四)企业新增税收贡献

    1、年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同比正增长企业,按企业当年纳税额1%奖励。

对年纳税额超过1亿元以上企业,增加奖励50万元;

    2、对年纳税额超过300万元以上,同比增长30%以上企业,奖励5万元。

   (五)企业购置先进设备

先进设备或装备主要指LED相关芯片、封装、灯具产品制造或检测用成套设备、高效节能灯具及其配件用贴片机(SMT)和插件机、灯具设计研发用大型数控制造设备及模具加工设备等。

    1、年内企业购置单件设备100万元以上,总额1000万元以上,按设备总额6%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年内企业购置单件30万元以上,总额300万元以上,按设备总额5%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四条 投资企业在规定年内投入基建,按照《古镇镇关于进一步推动标准化工业厂房和专业市场建设的意见》(中古府[2009]8号)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措施。

   第五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投资企业,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公,一周内办完镇管各项手续”的一条龙服务。

对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或年缴税超过500万元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优惠办法。

    第六条 引进新建的工业企业或营销中心,投资额超过1亿元以上,企业可安排5人享受古镇户籍同等待遇。

    第七条 本办法兑现,由企业提出申请,到镇生产力促进中心办理。

新建项目基本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各项规费,由镇规划建设办和服务办联合牵头认定投资规模,镇生产力促进中心、资产管理办公室、建设管理所、经贸办、外经办等单位部门配合,共同把关;涉税及政府奖励,则由镇财政所牵头,会同镇经贸办、服务办、国税、地税、外经办等部门共同审核和落实;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由镇物价所根据上级物价政策统一归口把关,企业办理抵押贷款手续和验资手续涉及的费用收取,由镇生产力促进中心牵头把关;企业用地涉及到的规费优惠,由镇国土分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实施;镇纪委、监察办会同镇生产力促进中心对办法落实情况进行监察。

    第八条 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类别奖励或补助的,只给予最高金额一项奖励、补助。

    本办法由古镇镇人民政府经贸外经办公室负责解释。

古镇镇村(居)民困难群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我镇困难救助工作,进一步提高对我镇困难群众的救助水平,根据《中山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村(居)民困难群众救助制度,是指对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5000元(含低保户)的本镇村(居)民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

    第三条 镇社会事务办负责本镇行政区域内城乡村(居)民困难群众救助制度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村(居)委会在镇社会事务办的指导下负责困难群众救助制度工作的具体实施。

镇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司法、卫生、教育等部门和有关组织应配合、协助镇社会事务办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困难群众救助:

    

(一)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

    

(二)家庭有非生活必要的高档消费品;

    (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参加劳动的;

    (五)有超出家庭人员居住面积需要并用于牟利的房产或其他不动产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是家庭全体成员收入的总和,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各类劳动收入;

    

(二)继承、接受赠与及利息、红利、有价证券等收入;

    (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养老金、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等;

    (四)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下列人员: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第七条  赡养(抚养)义务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5000元的本镇村(居)民,视为无能力提供赡养(抚养)费;赡养(抚养)义务人家庭人均年收入超过5000元的本镇村(居)民的,应先支出赡养(抚养)费;如果被赡养(抚养)人不在同一家庭,则将应付的赡养(抚养)费除以被赡养(抚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赡养(抚养)人的赡养(抚养)费。

    第八条  计算职工家庭收入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职工家庭收入是指应得收入。

在职职工工资、待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金等(被拖欠部分亦应计入收入);

    

(二)在职职工每月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对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所领取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应计入家庭收入,扣除合理开支后,符合条件的应纳入困难群众救助。

合理开支主要包括:

    1、职工本人每月按规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职工直系亲属的医疗费;

核定上述开支时,职工须出示合法有效凭证。

    第九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金、补助金等;

    

(二)对国家做出突出贡献,市以上(含市级)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

    (三)独生子女保健费;

    (四)丧葬费。

    第十条 困难群众救助标准,应以既保障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为原则,结合下列因素制定并作适时调整:

    

(一)人均实际生活水平;

    

(二)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费用;

    (三)物价指数;

    (四)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

    (五)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障标准相衔接。

    第十一条  困难群众救助标准由镇社会事务办根据镇党委、政府的指示精神,经过调查确定后制定,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救助对象申请救助金,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申请者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古镇镇村(居)民困难群众救助金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并出具单位及家庭收入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村(居)委会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者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者有关材料和调查情况上报镇社会事务办进行审核和审批。

    第十四条 镇社会事务办应在15日内对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应确定救助金额,将《申请审批表》发回村(居)委会作为发放救助金的依据,决定不予批准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村(居)委会应及时将批准的救助对象名单、救助金额等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经批准领取救助金的,救助期:

从批准日起到当年年底,领取日期自批准当月起计算。

救助期满仍需享受困难群众救助的,应在救助期满前30日重新申请。

不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救助资格。

    第十七条 实施困难群众救助所需的资金,由镇财政、村委会集体经济两级按比例负担。

具体负担比例为:

    

(一)居民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由镇财政负担;

    

(二)村民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由镇财政和村委会集体经济两级各负担50%。

    第十八条  村委会每月应将本级负担的救助资金足额划拨到镇财政指定帐户,再由镇财政统一通过银行发放。

    第十九条 镇社会事务办、村(居)委会必须定期对领取救助金家庭的收入变动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复核。

领取救助金的家庭应当如实反映其收入情况,接受镇社会事务办、村(居)委会的检查。

    第二十条 领取救助金的家庭收入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当月向村(居)委会报告,办理调整救助金发放金额和停止发放救助金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调整救助金发放数额的对象应重新填写《申请审批表》,进行再次审批。

    第二十二条 领取救助金家庭的户籍所在地因迁移发生变动的,应办理救助金领取转移手续。

    第二十三条  领取救助金期间家庭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但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继续领取或多领救助金的,由发放救助金的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追回其已经领取的救助金。

    第二十四条  采用虚报或者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冒领救助金的,由发放救助金的部门追回其已经领取的救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从事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保障金或收取贿赂的;

    

(二)玩忽职守,影响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出具不实证明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镇社会事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古镇镇推进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信访工作方案

 根据中山市推进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信访工作的意见,结合我镇行政区域调整和社区建设的实际,特制定古镇镇推进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信访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建立健全基层信访工作网络

和队伍,下移信访工作重心,规范基层信访工作,加强宣传信

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切实为群众办好事实事,把大量的

信访问题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维护信访秩序,为促进我镇

改革发展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基层人民群众的联系,服务群众;

(二)有利于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将矛盾解决在基层和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社会稳定;

(三)有利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信访工作网络,规范基层信访工作。

 三、工作职责

  

(一)受理本辖区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政策法规的咨询服务;

(二)承办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

(四)开展信访工作调查研究,及时向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提供信访信息;

(五)宣传党和国家的信访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

维护信访秩序;

(六)承办其它信访事项。

四、基本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村、社区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村、社区稳定的“晴雨表”、“稳压器”。

根据镇的实际情况成立古镇镇推进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并以陈作旺副书记为组长,张世红委员为副组长,成员分别有徐双斌、吴锦洪、袁新强。

同时,各村、居委会要充分认识推进村、社区信访工作的重要意义,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政治高度进一步做好信访工作。

各村、居委会要成立信访调解小组,由分管政工的副书记或副主任担任组长,组员由分管妇女、调解工作的村委担任,形成党支部书记负总责,政工副书记具体抓,分管妇女、调解工作的村委负责日常工作的工作体制。

(二)健全制度,规范运作。

各村、社区居委会把村、居委会信访工作和村、居委会各项事业建设相结合,使信访工作成为村、居委会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执行信访工作相关制度,使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村、居委会信访工作必须遵守以下工作制度

(1)《信访条例》;

(2)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

(3)古镇镇来信来访处理制度;

(4)古镇镇预测排查信访案件制度;

(5)古镇镇重大信访信息报告制度;

(6)古镇镇领导包信访大要案责任制度;

(7)古镇镇处理重大集体上访的预备方案;

(8)古镇镇信访工作人员纪律制度;

以上制度见附件。

(三)采取措施,落实办公条件。

各村、居委会要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办公设施设备配置、

办公场所、办公经费等。

1、设立群众来访接待室,配备有桌椅、茶水、纸笔等办公用品及必要的应急用品,还必须在接待室显要地方张贴《信访受理范围》、《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信访秩序》和《信访工作人员纪律制度》。

2、设立信访热线。

3、条件许可的单位配备传真机、复印机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素质。

各村、居委会信访干部对自身要高标准、严要求,一是加强学习,以正确的立场观点做好信访工作;二是加强学习信访相关制度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善于运用政策和法规去处理各种复杂的信访问题;三是积极参加镇、市的信访业务培训班,掌握业务技能;四是求真实和创新意识,面对信访工作的形势和任务的变化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

各信访工作人员必须通过培训或自学掌握的内容有:

1、党和国家的信访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包括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信访工作的重要论述、《信访条例》、《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广东省实行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制度的暂行办法》、《中山市集会游行示威走访若干规定》(中府[1999] 60号)、《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若干规定》(中府[2000] 38号)等;

2、信访工作人员职业守则:

《信访工作人员纪律制度》、《中共广东省组织部关于共产党员不得参与集体上访的通知(粤组通[1998]53号)等;

3、信访工作业务知识。

包括信访信息调研、办信工作、接访工作、信访办案等有关知识,《中山市处理群众集体上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中委办[1999] 68号)、《中山市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处理信访大要安实施办法》(中委办[1999] 7号)、《关于做好重大信访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中信局[2002]10号)、《关于加强信访秩序宣传教育的通知》(中信局[2002]16号)等。

五、具体工作实施步骤

1、2002年12月5日前制定古镇镇推进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信访工作方案,并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

2、2002年12月25日前各村、居委会成立信访调解小组并上报镇信访部门,各单位根据办公条件在办公地点相应设置群众来访接待地点挂牌。

3、2003年1月13日起各村、居委会信访调解小组正式投入运作。

 

4、2003年2月20日前召开会议总结工作。

附件一

古镇镇来信来访处理制度

一、信访处理流程:

来信      来电      来访

登记

领导批示

           交办

           

           办理     催办

情况汇报

回复上级交办部门     回复信访者

二、来信来电来访处理主要程序

1、登记:

来电来访登记:

对上访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单位或住处、联系电话、来访时间、人数、次数、来访反映的主要问题等进行登记;来信登记:

对来信人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来信人数、来信及收到时间、转来机关、来信反映的主要问题、有关领导批示等进行登记。

2、呈批:

信访部门在登记表相应栏目内提出部门意见(办

理要求、办理时限等),交负责领导批示。

一般信访问题由主管领导批示,重大紧急、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信访事项,呈报党委研究决定。

3、转办:

根据有关领导的批示和信访问题所涉及的有关责任、性质等方面转交有关责任单位办理,并说明办理时限、办理要求(阅处、调处、领导包案、报结果、复信访人等)等。

4、领导包案:

对群体性上访、反映问题涉及面广、久拖未决以及涉及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信访大要案,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落实包案领导,明确办理期限,原则上在3个月内办结,办理结果要书面报告上级信访部门。

不能按时办结的,要说明情况,并定期上报办案进度,直到办结。

5、催办:

对办理单位未能按期予以办理完毕并答复信访人的,要及时问明逾期办理的原因并作登记,要求办理单位抓紧时间调处,一般10天内就处理结果复函。

6、上报:

办理单位按转办单的要求或领导的有关批示,按时办结信访案件,并将办理结果向交办的行政机关或有关负责人报告;不能按期办结的应说明情况。

7、答复:

对办理完毕的信访案件,应视情况将办理结果口头或书面形式答复信访人。

8、复查:

对信访人提出的复查请求,办理单位应在30日

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答复;信访人仍不服,需在30日内请示上级行政机关复查,上级行政机关应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答复信访人。

经复查,信访事件处理正确的,不再处理。

如发现下级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可直接处理或责成下级行政机关重新处理。

9、结案、归档:

根据办理单位的复函情况及时办理结案手续,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上级机关交办的、领导批示要求重视查处的、接待日领导批示的、涉外的以及其他重点、难点、热点信访案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在第二年首季将整理好的档案材料移交档案室统一归档。

附件二

古镇镇预测排查信访案件制度

为了使信访工作关口前移,及时掌握村、居委会的信访苗头,提前介入,及早化解,特制定本制度。

一、每月领导接待日和重大节假日、重要会议或活动前,

信访调解小组组织各有关人员排查镇、村内存在的重大信访问

题,检查督促落实前一次排查出重大信访案件的办理落实情况。

二、需排查的内容有:

1、涉及人数较多的可能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的事件;

2、人数不多,但有可能影响镇村稳定的事件;

3、人数不多,但有可能上镇、到市上访的事件;

4、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5、其他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信访情

况;

6、需要提请上级领导帮助解决的工作困难和问题。

三、对已排查出的不稳定因素,要指定专人跟进,及时提出解决矛盾纠纷的对策,制定相关工作预案,加强工作的预见性、超前性和主动性。

四、日常信息、分析意见、上报情况统一整理登记归档。

附件三

古镇镇重大信访信息报告制度

根据国家和省信访局的通知精神,参照中山市信访局《关于做好重大信访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中信局[2002]10号)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部门和各单位一定要从讲政治、保稳定的高度,充

分认识做好紧急重大信访信息处理和报送工作的重要性,把它

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指定分管领导和专门人员负责,确保报送

工作落到实处。

二、有下列或类似情况,各单位和各部门在做好处理工作

的同时,必须在事发后2小时内向镇信访部门报送,并及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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