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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刑法学考试小抄【完整版】

一、名词解释

1、犯罪:

是指严重危害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犯罪对象:

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3、犯罪构成:

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4、犯罪的过失:

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5、犯罪的故意:

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6、犯罪主观方面:

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7、犯罪客观方面:

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8、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9、犯罪既遂:

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犯罪完成形态。

10、犯罪中止:

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11、犯罪目的:

是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犯罪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

12、犯罪动机:

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13、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14、犯罪主体:

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15、犯罪客体:

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16、犯罪预备:

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17、犯罪集团,又称特殊共同犯罪,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18、共同犯罪:

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19、主犯:

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0、累犯:

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21、边疆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22、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23、刑法,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和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的法律。

即宪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24、刑事责任:

是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

25、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6、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27、邢罚:

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28、刑罚执行:

简称行刑,是指法定的司法机关将生效的刑事裁判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29、刑罚消灭,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定原因致使国家针对特定犯罪人的刑罚权归于消灭。

30、刑罚目的:

是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预期达到的效果。

31、刑罚裁量情节:

又称量刑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

32、刑罚裁量:

又称量刑,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33、刑法空间效力:

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

它所要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34、刑法学:

就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其研究对象就是刑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35、减刑:

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36、时效:

就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再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再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

37、时效中断:

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犯罪分子又犯新罪而使前罪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的制度。

38、自首:

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赎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39、剥夺政治权利:

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

40、数罪并罚:

是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41、罚金:

就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的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

42、正当防卫: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43、没收财产:

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44、连续犯:

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45、疏忽大意的过失:

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46、过于自信的过失:

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47、有期徒刑:

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48、无期徒刑:

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49、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亦可称为罪刑相适应、罪刑相当、罪刑相称、罪刑均衡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50、限制加重原则:

亦称限制并科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

51、罪刑法定原则:

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行为之定罪处刑(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52、属地原则:

亦称领土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53、属人原则:

亦称国籍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54、保护原则:

亦称自卫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55、普遍原则:

亦称世界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56、从旧原则:

即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57、从新原则:

即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58、从新兼从轻原则:

即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按照旧法处理。

59、从旧兼从轻原则:

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按照新法处理。

60、直接客体:

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61、继续犯:

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62、牵连犯:

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63、教唆犯:

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64、胁从犯:

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

65、结果加重犯:

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66、连续犯:

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个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67、吸收犯:

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

68、想象竞合犯:

亦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69、从犯:

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70、主刑:

是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的刑罚方法。

71、死刑:

也称生命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72、附加刑:

也称从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73、法定情节:

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

74、酌定情节:

是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罚裁量过程中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

75、赦免:

是指国家对于犯罪分子宣告免予追诉或者免除执行其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法律制度。

76、拘役:

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77、管制:

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属于限制自由刑。

它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

78、缓刑:

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它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79、假释:

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由于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项刑罚制度。

80、刑法解释:

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81、立法解释:

是指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具体而言,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规范本身需要明确界限,或者为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有关刑事司法解释的原则性分歧而进行的解释。

82、司法解释:

是指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83、学理解释:

是指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84、文理解释:

是指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85、论理解释:

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86、不作为:

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

87、时效延长:

因在追诉期限内发生法定事由而使追诉时效处于保持状态的制度,刑法理论上称之为时效延长。

88、意外事件:

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因而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刑法理论上称为意外事件。

89、单位犯罪:

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90、追诉时效:

是指对犯罪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91、法定情节:

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

92、紧急避险: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93、特殊预防:

就是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

94、驱逐出境:

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专门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特殊的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附加适用。

95、刑法溯及力:

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96、直接故意: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97、共同犯罪:

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98、刑法体系:

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99、刑法溯及力:

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产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100、一般客体:

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

101、同类客体:

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102、危害行为:

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103、作为:

是指行为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的情况。

104、危害结果(狭义):

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

105、假想防卫:

是指不法侵害实际上并不存在,行为人误以为存在而错误地实行自以为是正当防卫的行为而给无辜者造成一定损害的情形。

106、防卫过当:

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107、特别防卫权:

亦称无限防卫权,是指对正在时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负刑事责任的制度。

108、避险过当:

是指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

109、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110、特殊预防:

是指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

111、一般预防:

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112、刑法学:

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刑法:

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与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13、刑法体系:

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其表现形式是法律条文在一个法典中有秩序、有层次的排列。

它反映了统治者用刑罚同犯罪作斗争的意志在刑事法律上的表达方式。

114、刑法解释:

指对刑法规范的法律术语的含义及其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的阐释。

115、立法解释:

由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116、学理解释:

是指由未经国家立法机构授权的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学术组织以及专家学者个人对刑法所作的解释,它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效力。

117、司法解释:

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依据法律的授权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作的说明。

118、罪刑法定原则:

亦称罪刑法定主义,是指认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对犯什么罪应处以何种刑罚,都由刑法明文加以规定,无明文规定的就不能处以刑罚。

119、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120、刑法空间效力:

是指刑法对地域或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

121、属地原则:

是指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122、属人原则:

是指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应本国的刑法。

123、保护原则:

是指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是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124、普遍原则:

是指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对凡侵害由该国缔结或参加国际公约、条约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无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125、刑法溯及力:

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应,就是没有溯及力。

126、从旧原则:

即新法对过去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所谓“法不溯及既往”。

127、从新原则:

即新法对于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

128、从旧兼从轻原则:

符合罪刑法定,又符合刑法的人道主义(有利于被告)原则。

129、犯罪构成:

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要要件的有机整体。

130、犯罪客体:

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任何一种犯罪,都会侵犯一定的社会,因而特定社会关系受到侵犯就成为犯罪构成的一个必要条件。

131、一般客体:

又称为犯罪的共同客体,是指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

132、同类客体:

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个部分或者某一个方面。

133、直接客体:

是指某一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某一特定犯罪所侵害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134、犯罪对象:

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指向或直接作用于的具体物或具体人。

135、犯罪客观方面:

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

136、危害行为:

是指行为人在自己的意识或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为刑法禁止的身体举止或活动。

137、作为:

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所实施的为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的情况。

138、不作为:

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且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

139、危害结果:

是指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

140、犯罪主体:

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其中,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

141、刑事责任能力:

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142、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所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143、犯罪特殊主体:

刑法规定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犯罪主体

144、单位犯罪:

是指为单位牟取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145、犯罪主观方面:

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146、犯罪的故意:

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147、直接故意: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48、间接故意: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49、犯罪的过失:

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测,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50、过于自信的过失:

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51、疏忽大意的过失:

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52、意外事件:

是指行为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

153、犯罪目的:

是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简单地说,目的是危害结果的希望心理,故目的的内容是危害结果。

154、犯罪动机:

是指刺激行人为实施某种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起因。

它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故动机的作用是发动犯罪行为,说明实施犯罪行为对行为人的心理愿望具有什么意义。

155、正当防卫: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156、假想防卫:

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必须是真实的,而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结果造成损害的

157、防卫过当:

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158、特别防卫权: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59、紧急避险:

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160、避险过当:

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行为。

161、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与阶段中,因主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状态。

162、犯罪既遂:

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163、犯罪预备:

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状态,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则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164、犯罪未遂:

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则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165、犯罪中止:

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停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166、共同犯罪:

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167、主犯:

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168、从犯:

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169、胁从犯:

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

170、教唆犯:

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171、首要分子:

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172、想象竞合犯:

是指实施了一个行为而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173、结果加重犯:

又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上规定的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状态。

174、继续犯:

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既遂后,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175、连续犯:

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

175、牵连犯:

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

176、吸收犯:

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情况。

177、刑事责任:

是犯罪人因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178、刑罚:

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在刑法中确立,由法院对犯罪人适用并通过特定的机构执行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179、刑罚目的:

泛指国家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所追求的客观效果,它包括国家通过刑事立法、刑事审判、刑罚执行三项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社会效果。

180、特殊预防:

是指防止犯罪分子本人重新犯罪。

181、一般预防:

是指防止社会上不稳定分子走上犯罪道路。

182、主刑:

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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