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DB33T111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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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DB33T1116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33/1116-2015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

发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前言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浙江省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4〕103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基坑;5脚手架;6模板支撑架;7高处作业;8施工用电;9施工升降机;10塔式起重机;11起重吊装;12施工机具;13高处作业吊蓝;14文明施工;15临时建筑;16环境保护;17消防等共十七章内容。

本规范针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要求,从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入手,详细规定了各个主要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同时,对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和临时建筑都提出了各项安全管理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内容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

主编单位: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兰联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叶军献章

陶钟刘玉涛方旭慧

周可为

林杰华季定珠陈国良杨李宏伟陈安军李骞赵敬法沈申镕金小忠龚建锋洪剑成戴新国韩文广吴笑元孙惠祥傅国君

曹辉涛岑冲迪王宪清刑国燃王浩炼辛诚友

目次

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2安全生产责任制

3.3技术管理责任制

3.4安全检查

3.5安全教育

3.6特种作业人员

3.7安全标志

3.8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3.9应急预案

4基坑

4.1一般规定

4.2支护结构

4.3土方开挖

4.4降排水

4.5坑边荷载控制

4.6基坑监测

4.7应急处置

4.8作业环境

5脚手架

5.1一般规定

5.2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5.3门式钢管脚手架

5.4碗扣式钢管脚手架

5.5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

5.6满堂脚手架

5.7悬挑式脚手架

5.8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5.9楼层卸料平台及地面防护

6模板支撑架

6.1一般规定

6.2构造要求

6.3安装

6.4拆除

6.5检查验收及使用

6.6监测

7高处作业

7.1一般规定

7.2安全帽

7.3安全网

7.4安全带

7.5楼梯口防护

7.6电梯井口防护

7.7预留洞口、坑井防护

7.8通道口防护

7.9临边防护

8施工用电

8.1一般规定

8.2外电防护

8.3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

8.4配电箱、开关箱

8.5现场照明

8.6配电线路

8.7电器装置

8.8变配电装置

9施工升降机

9.1一般规定

9.2安全装置

9.3基础及导轨架

9.4吊笼

9.5安装、拆卸及验收

9.6使用管理

9.7可视安全系统与操作室

9.8电气与避雷

10塔式起重机

10.1一般规定

11.2安全装置

10.3信息标识

10.4基础

10.5附着装置与夹轨器

10.6安装、拆卸及验收

10.7使用管理

10.8电气与避雷

11起重吊装

11.1一般规定

11.2超重设备使用

12施工机具

12.1一般规定

12.2常用施工机具

高处作业吊篮

13.1一般规定

13.2安全装置

13.3安全防护

13.4安装与拆卸

13.5安装验收

13.6使用管理

14文明施工

14.1一般规定

14.2现场围挡

14.3封闭管理

14.4施工场地

14.5材料堆放

13

14.6施工现场标牌

14.7保健急救

14.8综合治理

15临时建筑

15.1一般规定

15.2办公用房

15.3生活用房

16环境保护

16.1一般规定

16.2扬尘控制

16.3噪声控制

16.4光污染控制

16.5水污染控制

16.6固体废弃物控制

17消防

17.1一般规定

17.2在建工程防火

17.3临时用房防火

1总则

1.0.1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防范和控制施工安全风险,保障施工安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等管理工作。

1.0.3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

2

2.0.1安全标志

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边框)、文字及其组合。

2.0.2临边

施工现场内无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0.8m的楼层、楼梯、平台或阳台、屋面和洞、沟、坑、槽等边沿的总称。

2.0.3模板支架高度

模板支架立杆底到新浇筑混凝土上表面的距离。

2.0.4外电线路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线路以外的电力线路。

2.0.5外电防护

为防止作业人员及设备接近或触及设施外电线路所采取的防护措施。

2.0.6建筑起重机械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和货用施工升降机。

2.0.7独立高度

塔式起重机未附着之前的塔身高度。

2.0.8悬臂高度

塔式起重机附墙后最上面一道附着点之上的塔身高度;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和货用施工升降机附墙后最上面一道附着点之上的导轨架高度。

悬臂高度也称自由高度。

2.0.9文明施工

保持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安全、整洁、有序、卫生的活动。

2.0.10建筑垃圾()

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废物料。

术语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施工企业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资质。

3.1.2现场从事建筑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3.1.3在施工企业担任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1.4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佩戴身份标识牌,进入施工现场应正确佩戴安全帽。

3.1.5施工现场应建立安全管理台帐。

3.2安全生产责任制

3.2.1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各类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装订成册,其中项目部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防火消防安全制度、施工现场急救措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制度等应上墙。

3.2.2施工企业和企业内部职能部门、施工企业和项目部、总包和分包单位、项目部和班组之间应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应明确的安全生产指标、安全保证措施、双方责任及奖惩办法。

3.2.3施工企业、项目部、班组应根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

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分工,对责任目标和责任人实行考核和奖惩,考核应有书面记录。

企业对项目部考核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项目部对班组考核每月不少于一次。

3.2.4建筑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实行企业委派制度。

施工现场工程项目部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1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含)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含)的工程不少于2人;

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10万平方米(含)的工程不少于3人;

4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4人,每增加10万平方米增加配备1人;

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安工程费5000万元(含)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5000万~1亿元(含)的工程不少于2人;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

6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人及以上的,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组成安全管理组。

3.2.5施工现场应配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等资料。

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齐全。

主要工种的施工操作岗位,应张挂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2.6施工企业对列入建筑施工预算的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及安全施工等措施项目的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及文明施工,建立费用使用台帐,不得挪作他用。

3.3技术管理责任制

3.3.1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项目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相关规定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3.3.2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组织体系、施工计划、资源配置计划、施工技术措施、施工管理措施、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施工监测和检测措施、应急预案、计算书及相关图纸等内容。

3.3.3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报监理(建设)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施工过程中变更方案的,必须按原流程进行审批。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总承包单位和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3.3.4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危险源进行识别、评价,确认重大危险源后,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公示制度,落实责任人责任,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应急处置措施。

3.3.5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项目部技术人员应在分部分项工程及各工种施工作业前向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形成书面资料,双方履行签字手续。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参加并检查实施情况。

3.3.6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应包括:

工程项目的作业环境、作业特点和危险源,针对危险源的预防措施、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要求、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安全注意事项、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避难和急救措施等。

3.4安全检查

3.4.1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明确检查方式、时间、内容、整改、处置措施和复查等内容。

检查次数企业每月不应少于一次,项目部每周不应少于一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每天巡查。

每次检查应有书面记录。

3.4.2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签发整改通知,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

整改应有复查记录。

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停止施工,进行整改。

3.5安全教育

3.5.1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教育岗位、教育人员、教育内容、教育时间等。

3.5.2建筑施工企业职工每年至少应参加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参加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合格者,准予上岗。

3.5.3施工企业、项目部和班组应对新进场作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未经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5.4施工现场各班组应开展班前三上岗活动(上岗交底、上岗检查、上岗教育)和班后下岗检查,定期开展安全讲评活动,并应有记录和考核奖惩措施。

3.6特种作业人员

3.6.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3.6.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只能受聘于一家建筑施工企业或建筑机械租赁企业。

3.6.3施工企业或其它相关单位应组织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工作。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每年不应少于24学时。

3.6.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标准、操作规程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岗前检查。

3.6.5施工现场必须按工程实际情况配备特种作业人员,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

3.6.6特种作业人员发现操作环境或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有权拒绝作业或停止作业,必要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并及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项目负责人报告。

3.7安全标志

3.7.1施工现场应有安全标志平面布置图。

安全标志应按图设置。

主要施工部位、作业点和危险区域及主要通道口均应挂设相关的安全标志等。

3.7.2安全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2894)的规定。

3.7.3安全标志由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作业条件变化或标志损坏应及时更换。

3.8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3.8.1施工现场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和报告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企业应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相关部门报告。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由总承包企业负责上报。

3.8.2事故发生后,现场项目部应首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有效保护事故现场。

3.8.3施工企业应按照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不明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处理。

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并配合政府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3.9应急预案

3.9.1施工企业应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和施工实际情况,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

3.9.2应急预案应包括应急组织体系、应急人员组成、应急人员职责、联络方式、危险源辨识、应急材料及设备、应急措施等。

3.9.3施工企业应落实应急预案的各项要求。

现场应配置必要的应急材料、设施设备和应急场所等。

当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启动预案。

4

4.1基坑一般规定

4.1.1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4.1.2基坑工程施工前,施工企业应对项目部相关管理人员、项目部应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书面技术及安全交底。

4.1.3施工前,应对场地标高、周围建筑物和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等调查核实,必要时应取证留档。

基坑施工前,周围建筑物和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对施工安全可能产生不利影响时应采取保护或其他措施。

4.1.4基坑工程施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1基础结构设计文件交底已完成;

2基坑支护设计文件已完成;设计交底已完成;

3基坑支护工程施工专项施工方案已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基坑支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已通过论证;

4已对周围地上及地下环境(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等)调查核实,必要时已进行影像记录或留设标识;设计有要求时,已对周围地上及地下环境采取了保护或其他措施;

5根据基坑支护设计文件要求,现场进行了必要的踏勘、试挖、试抽水等;

6基坑工程施工及应急所必须的机械、人员、材料已按专项施工方案落实;

7基坑监测方案已编制并审批完成,监测仪器已布置到位。

4.1.5当工程桩采用挤土型桩时,宜先施工工程桩,再进行支护结构施工。

4.2支护结构

4.2.1支护结构施工顺序应符合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应采取合理施工顺序,避免或减少其他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对基坑支护结构产生不利影响。

4.2.2支护结构采用的原材料及半成品应按照设计和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

4.2.3支护结构施工技术措施应符合设计及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2.4基坑工程施工应对已完成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及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后续工程施工。

4.2.5支撑结构或锚杆的拆除,应符合基坑支护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4.2.6钢支撑体系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采用工具式钢支撑体系。

2钢支撑体系的杆件及节点应进行设计;钢支撑节点宜进行承载力试验;钢支撑体系应有验收标准。

3钢支撑体系的杆件及节点件进场后应按设计及验收标准进行验收,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4钢支撑施加预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撑安装完毕后,应及时检查各节点的连接状况,经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施加预压力,预压力的施加应在支撑的两侧同步对称进行;

2)预压力应分级施加,重复进行;加至设计值时,应检查各连接点的情况,必要时应对节点进行加固,待额定压力稳定后锁定。

4.2.7支撑拆除前应按设计要求,在主体结构与支护结构之间设置可靠的换撑传力构件或回填夯实。

4.3土方开挖

4.3.1基坑土方开挖的顺序及工况,应符合基坑支护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4.3.2基坑平面开挖顺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基坑平面开挖顺序应结合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环境保护要求、场地条件、基坑平面尺寸、开挖深度、支护形式、施工方法等因素综合确定;

2应按照“分区、分块、对称、平衡、限时”的原则确定开挖顺序;平面尺寸比较大的基坑,宜结合地下室后浇带、变形缝、施工分仓缝等分区跳挖。

4.3.3基坑竖向开挖顺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基坑竖向土方开挖与支撑、锚杆、土钉的施工工况应符合基坑支护设计文件的要求。

支护体及支撑体未达到设计要求之前,严禁进行下层土方开挖;

2基坑开挖可采用全面分层或台阶式分层开挖方式;分层厚度应根据土质情况确定,

且不应大于2m;

3机械挖土时,坑底以上200300范围内的土方应采用人工修土;

4基坑开挖至坑底标高后应及时进行垫层施工,垫层应浇筑到基坑支护边;

5开挖过程中开挖面上的临时边坡坡率不宜大于1:

1.5,淤泥质土层不宜大于1:

3.0。

4.3.4挖土过程中,如发现实际地质情况与地质勘察报告明显不符,或存在地质勘察报告中未反映的障碍物、管线等情况时,应立即通知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4.3.5应根据基坑及周边环境监测信息及时调整土方开挖顺序、速率及方法。

当基坑及周边环境出现异常时,应立即停止土方开挖,通知相关责任主体,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4.3.6机械挖土应避免对工程桩产生不利影响,挖土机械不得直接在工程桩顶部行走;挖土机械严禁碰撞工程桩、支护体、内支撑、立柱和立柱桩、降水井管、监测点等。

4.3.7基坑工程施工应连续进行;如特殊原因需暂停施工时,各责任主体应协商确定保证基坑安全的技术和管理措施。

4.3.8挖土完毕应及时进行基础结构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

4.3.9进场施工机械应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业,并应有验收记录。

4.3.10土方挖掘机、运输车辆等直接进入基坑进行施工作业时,应采取保证坡道稳定的措施,坡道坡率不宜大于1:

8,坡道的宽度应满足车辆行使要求。

4.3.11机械作业位置应稳定、安全,不得利用基坑支护结构体作为机械作业的支承体。

严禁挖土机械和施工人员在同一工作面作业。

4.3.12施工栈桥应根据周边场地环境条件、基坑形状、支撑布置、施工方法等进行专项设计;施工过程中应按照设计要求对施工栈桥的荷载进行控制。

4.3.13土方开挖施工应采取措施避免台风、雨、雪对基坑安全产生不利影响。

放坡开挖时,应对坡顶、坡面、坡脚采取保护措施。

4.3.14采用逆作法、暗挖等方法开挖土方时,应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确保基坑内照明、通风等措施到位。

4.3.15开挖钢筋混凝土支撑下部土方时,应及时清除支撑施工时的垫层、模板等。

4.3.16土方回填应符合设计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4.4降排水

4.4.1基坑支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中应有截水帷幕、降水、排水施工等内容。

对于承压水地层及降水要求比较高的工程,施工前宜进行降水试验。

4.4.2降水控制应符合设计要求。

4.4.3施工单位应按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设置有效的降水和排水措施。

山区、基坑

附近有河道时,应制定专项疏、排水措施。

4.4.4必要时宜进行抽水试验确定降水影响范围。

当基坑降水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时,应对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并应采取防止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的措施,。

4.4.5应采取措施确保降水连续运行。

4.4.6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合理布置排水系统,必要时应进行排水计算。

基坑上口、多级放坡的台阶上、基坑内应设置排水沟(截水沟、盲沟)及集水井等;排水沟的坡度宜为1%,宜每隔30~40m设集水井。

基坑上口的排水沟及集水井距基坑边不应小于0.5m,基坑内的不应小于4.0m.

4.5坑边荷载控制

4.5.1场地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现场布置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4.5.2基坑周边荷载不应超过设计要求。

当基坑周边荷载超过设计要求时,应采取措施,并征得基坑设计单位同意。

4.6

4.6.1下列基坑工程应实施监测:

1开挖深度大于或等于5m的基坑工程;

2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

3其他需要监测的基坑工程。

4.6.2基坑工程监测应包括专业单位监测和施工企业现场监测。

4.6.3专业单位监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

基坑工程实施前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

监测方案需经建设单位、基坑支护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认可,必要时还需与基坑周边环境涉及的有关管理单位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

4.6.4下列基坑工程的监测方案应进行专门论证:

1地质和环境条件复杂的基坑工程;

2临近重要建筑和管线,以及历史文物、优秀近现代建筑、地铁、隧道等破坏后果很严重的基坑工程。

3已发生严重事故,重新组织施工的基坑工程。

4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一、二级基坑工程。

5其他需要论证的基坑工程。

4.6.5施工企业现场监测的监测内容和技术要求应在专项施工方案中明确。

4.6.6基坑工程现场监测的对象应包括支护结构、地下水状况、基坑底部及周边土体、周边建筑(构筑)物、周边管线及设施、周边重要的道路及其他应监测的对象;技术要求主要包括监测项目、测点布置、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监测频率和监测报警值等。

基坑监测

4.6.7监测单位应严格按监测方案实施监测。

当基坑工程设计或施工有重大变更时,监测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研究并及时调整监测方案。

4.6.8监测单位应及时处理、分析监测数据,并将监测结果和评价及时反馈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

当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时必须立即通报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

4.6.9基坑工程施工期间不得损坏监测设施。

4.6.10基坑工程施工期间施工企业应安排专人进行巡视检查。

4.6.11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提高监测频率:

1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

2监测数据变化较大或者速率加快;

3存在勘察未发现的不良地质;

4支护结构出现开裂;

5周边地面突发较大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6邻近的建(构)筑物突发较大沉降、不均匀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7基坑底部、侧壁出现管涌、渗漏、流沙或异响等迹象;

8基坑工程发生事故后重新组织施工;

9出现其他影响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异常情况。

4.6.12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实时跟踪监测,应并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

1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的累计值;

2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位移值突然明显增大或基坑出现流砂、管涌、隆起、陷落或较严重的渗漏等;

3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屈、断裂或锚杆体系出现松弛或拔出迹象;

4周边建(构)筑物的结构部分出现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或较严重的突发裂缝,周边地面出现较严重的裂缝;

5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他必须进行危险报警的情况。

4.7应急处置

4.7.1基坑监测、周围环境监测、巡查检查结果表明基坑支护结构及周围环境中的保护对象出现危险报警或险情时,应立即对基坑支护结构及周围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

4.7.2当深层水平位移、坑底隆起、周边地表竖向位移监测结果表明出现危险报警或巡查

出现险情时,可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立即停止基坑开挖,清理基坑周边堆放的物品;

2有条件的情况下挖除坑外土体进行卸载;

3坑内被动区范围内回土反压。

4.7.3当基坑发生管涌、渗漏险情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1坑内回土反压;

2坑内封堵;

3坑外局部设置深井降水;

4坑外、坑内双管双液(水泥、凝固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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