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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时期以降的公民理想

古典时期以降的公民理想

  当我们说起“古典”时期以降的“公民身份”i的“理想”,所指时期在双重意义上是“古典的”。

首先,这些时期在如下意义上是“古典”的,即它们对我们理当具有某种权威。

这种权威源于已经以持久的、经典的形式所表达的“理想”——尽管在实践中,这种权威总是通过更多的方式得以传达,而不只是简单地保持这种形式。

其次,提及“古典”时期,我们总是指地中海的古代文明,尤其是公元前五世纪、四世纪的雅典和从公元前三世纪至公元一世纪的罗马。

正是雅典人和罗马人,应是已为我们阐明了“公民理想”,他们的这一作为是使他们成为“古典”的部分原因。

并非仅有阐明何为公民身份的一个公民“古典”理想,“公民”本身就是一个“古典理想”,是我们宣称在我们的“文明”及其“传统”中所固有的基本价值之一。

我给这些词加上引号,并不是因为我想质疑它们,而是因为我想把注意力集中在它们身上。

然而,一旦这样做了,它们就将变得有争议和有问题。

“公民”——希腊语中的“polites”或拉丁语中的“civis”——被定义为雅典城邦或罗马共和国的成员。

据称,雅典城邦和罗马共和国是这些古代地中海诸人民之独特的人类联合体形式,并经由他们转换成“欧洲”和“西方”。

这一关于独特性的宣称可能会遭到批评并被归为神话。

然而,即便如此,这一神话仍保持了作为“西方”认同之决定因素的这份独特——其他文明没有这样的神话。

与在美索不达米亚、埃及和中国的河谷区域中所兴起的已得到高度整合的社会不同,城邦是一个小社会,同其生产环境之间的关系并不紧密,而更多具有剥削性。

或许,城邦原先只不过是野蛮侵入者的一个据点。

因此,它可以对其在宇宙秩序的成长和循环中所处的位置投以较少的注意力,而更多地专注于在人类成员之间的关系中所取得的英雄式的个人主义。

在这一意义上,人道主义源自野蛮主义。

或许,这就是为什么城邦的基本神话没有描述它与埃及或美索不达米亚的巨大的宇宙秩序的区别之处,而是描述了它以自己的价值对血腥世仇和亲属责任的远古部落社会的代替的原因所在。

雅典的立法者梭伦和克里斯提尼以公民集会代替同族人的集会。

同族人作为一族成员谈论的是部族所关心的事,公民成员则可能谈论任何有关城邦的事。

在埃斯库罗斯的《俄瑞斯忒亚》的最后一出剧——欧墨尼得斯中,俄瑞斯忒斯出场时是一个满身血腥和罪行的部落男子,离场时则是一个自由公民,同其他同等的人一样,能够判断和解决他的罪行。

但是仍不确定的是,血腥罪行究竟是已被完全抹去,还是依旧隐藏在城市的基础中。

该故事采用这种结构方式,以至于女人很容易作为血腥、罪行和亲属关系的原始文化之象征,而男人则被假定正在试图超越这种原始文化。

不过,作为英雄,男人仍继续把原始价值付诸行动。

这点必须在任何时候都着重指出,但它不能抹杀如下事实:

即作为一个理想,公民共同体是一个言论代替血腥、决策行动代替复仇行动的地方。

作为雅典“理想”的公民身份的“古典”阐述,可在亚里斯多德的《政治学》一书中找到。

在城邦历史中,这个文本出现得很晚,足以被视为密纳瓦的猫头鹰的沉思之一。

在这一伟大的着作中,我们被告知,公民是同时统治和被统治的人。

作为智力性的、目的性的存在,我们欲想指挥可被指挥的一切来达到某些目的。

这样做并不仅仅是一种操作性的善,而是对于我们所具有的最好的东西的一种表达,这种最好的东西就是追求诸种操作性的善的能力。

因此,统治是好的。

然而,当被统治者本身较好时,即被赋予了一些智力性地追求善的自身能力时,统治会相应地变得更好。

统治动物比统治事物好,统治奴隶比统治动物好,统治女人比统治奴隶好,统治与自己同等的公民比统治自己家里所拥有的女人、奴隶、动物和事物好。

但使一个公民成就存在的最高秩序,则是他的统治能力。

于是,统治同等的人只有在被同等的人统治的地方才有可能。

因此,公民既统治,又被统治。

公民一起作出决策,在那里每个决策者都尊重其他人的权威,所有参加者都服从他们已作出的决策。

这一关于人类平等的阐述,把更大部分的人类群体排除在外,不让他们进入。

按照这一阐述,平等是只有极少数的人有能力做到的事,至少我们现在知道,平等有先决条件,且并非总是易于取得。

在亚里斯多德看来,先决条件并不是我们的,公民必须是有知名家族背景的男人、族长、战士、以及其他劳工的主人。

正如亚氏所论,这些先决条件事实上比公民理想要来得长久,在西方文化中持续了两千多年。

现在,我们全都攻击这些先决条件,然而我们却尚未摆脱它们。

这引发了一个令人不安的问题:

这些先决条件是偶然的,还是在某些方面对于公民理想本身至关重要?

是不是有可能消除作为统治和被统治状况的先决条件的种族、阶级和性别,且不修正对上述状况其他方面的古典描述,而作为平等个体参与制定公共决策?

女性主义理论家就这个问题发表了大量言论,我愿意尊重她们——将此问题留给她们发表看法。

在论述该问题的早期阶段,我们可以看到,女性主义理论家面临着一个选择:

将公民身份视作女人应当获得的,或者****或解构这个理想本身,将其作为一项为将女人排除出去而建构起来的机制。

在一定程度上,这是一个修辞上的或战术上的选择,因此在哲学上庸俗平常。

但在其背后,确实存在着概念上的困境。

亚里斯多德的表述依赖于对公共与私人、城邦与家庭、人及其行动与事物的严格划分。

要有资格成为公民,那个人必须是一家之主,在家里,奴隶和女人的劳动满足他的需要,使他能自由地投身于与其同等的人之间的政治关系。

但要投身于这样的关系,公民必须将家庭完全抛在脑后,由奴隶和女人来维持家庭但不进一步参与公民所关心的事。

公民从不梦想彼此谈论各自的家庭事务,只有在情况确实变得非常糟糕时才有必要在集会中做出旨在确保他们一家之主的控制地位之决定。

在阿里斯多芬的超女性主义讽刺文学中,他们必须这样做,但他们完全不知道如何开始,没有可供参照的话语,因为这种情况是不可思议的。

他们在集会中讨论和决定的并非家庭的事务,而是城邦的事务:

即城市与其他城市之间的战争事务和商业事务,在公民之间的杰出与效仿、权威和美德的诸事项。

对亚里斯多德和其他许多人来说,政治本身就是一种善,公共善的先决条件本身不是善,而惟有正确定义的公共善或共和国本身才是一种善。

重要的是参与公共决策的自由,而不是决策的内容。

这一对政治的非操作性或非工具性的定义仍部分地保留在我们自那时以来对自由的定义中,并且解释了公民身份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

公民身份并不只是获得自由的一个手段,它本身就是通向自由的道路。

亚里斯多德对公民身份的定义是基于对目的与手段的非常严格的区分,从而使公民身份在严格的意义上成为了一个理想——它承担了一种对于家庭的脱离,从家庭逃离至城邦。

家庭是物质性的基础设施,在家里,人永远掌管着行动的工具。

而城邦是理想的上层建筑,在城邦中,人采取行动,但这不是为了达到目的的手段,它本身就是目的。

奴隶永远无法脱离物质性,因为他们注定一直是工具,是被他人掌管的东西;女人则永远无法脱离家庭,因为她们注定一直是奴隶和其它东西的管理者。

这便是解放的核心困境:

解放运动应该专注于成全这种脱离,还是应该致力于否定这种脱离是需要被成全的?

无论是上述那种方式,人们都必须重视那些作出如下断言的人:

这种脱离需要由别人来成全,但这些人绝无必要来成全此事。

公民和自由民发现很难成为平等。

由于一部分人过多地被卷入事物的世界——物质的、生产的、家庭的或生殖的关系,他们被拒绝享有公民身份。

如果要让公民身份向这些人开放,人们必须进行如下的选择:

将他们从上述关系中解放出来,或者,否认上述关系是公民身份之定义中的消极成分。

若选择后者的话,那就是在寻找公民身份的新定义,与亚里斯多德所阐述的希腊定义截然不同。

在这个新的定义中,公共和私人没有被严格地区分开来,它们之间的屏障不是变得可以渗透,就是已然完全消失。

在后一种情况下,人们必须判断,“公共”这一概念到底还存在吗?

是否它仅仅变成为偶然的、临时的,或者实际上它已被拒绝含有任何独特的意义?

如果这就是已发生的情况,公民身份的概念可能也已随之消失了。

这就是那些打算批评或修改“公民的古典理想”的人所面临的“困境”。

他们并非总是能避开这一困境设置在他们面前的陷阱。

在这篇文章的以下篇幅中,我将考虑关于公民身份的那些替代性的定义,是如何在历史上出现的。

但在此之前,我想强调,这个古典理想过去是、现在仍是这样一个定义:

它将人类个体看作一个认知的、主动的、道德的、社会的、思想的、政治的存在。

对亚里斯多德来说,人仍不算是完整意义上的人,除非他能自己统治自己。

看起来,他无法做到这点,除非他能统治家中的事物和其他人,并且同与其平等的人一起加入到在城市中的统治和被统治中。

亚里斯多德非常明确地表示,只有极少数的成年男子能够取得这种已完全发展的人性;与此同时,亚氏也说得同样清楚,这是人所能达到的唯一的人性的完全发展。

因此,他宣称,人是天生就采取政治生活的动物。

这是西方对人是什么的主要定义之一,是我们仍强烈地倾向于接受的一种表述。

我们相信——直觉性地或出于一些内在固有的设置——如果一个人拒绝关于塑造她或他的人生的决定,就是在拒绝作为人的对待。

公民身份——即在一些公共的和政治的行动框架中的成员身份——是必要的,如果我们要被赋予这种决定并且被授权成为人的话。

通过设定一个价值方案,亚里斯多德到达了这一点,并同时把我们带到了这一点上。

在上述价值方案中,政治行动本身是一种善,而不仅仅是为了达致各种善的工具。

通过参与这种行动,公民实现了作为人的价值。

他知道自己将是谁以及过去是什么。

没有其他的行动模式可以让他这样并且知道自己过去是什么。

因此,他能不能成为人取决于他能不能从事物的世界中解放出来,以及能不能进入到政治的世界中。

当其他人不能实现这种解放时,他们必须决定,是为自己寻求解放,还是去否认这种解放的地位是人性的先决条件。

如果他们采取后一方式,他们必须创造替代性的关于人性的定义,或者面对没有定义的后果。

人天生就是政治动物,确实设立了一个非常高的话语赌注。

我现在想转而讨论第二个关键的关于政治世界的西方定义。

这并不是针对公民的定义。

因此,在亚里斯多德的意义上,它完全不是政治的。

但它如此深刻地影响着我们对公民的理解,故此,它不得不被认为是这个概念的历史的一部分。

根据罗马法理学家盖尤斯ii的表述,法理学所定义的宇宙可被划分成“人、行动和事物”。

这里,我们从理想进入了现实,尽管法理学家所定义的许多事物比起物质来要理想得多。

我们从作为政治存在的公民进入到作为法律存在的公民。

这种作为法律存在的公民存在于一个由法律调节的属于人、行动和事物的世界中。

此处闯入的概念是“事物”的概念。

亚里斯多德的公民是相互作用的人,因此,他们那主动的生活即刻就是英雄式的道德生活。

如果说他们不关心事物,这并不属实,因为城邦占有且管理着诸如城墙、土地、贸易等等事物,并要对它们做出实际的决策。

但公民并不通过事物作为媒介来相互作用,而且,公民首先并不将彼此定义为事物的占有者和管理者。

我们看到,事物被置之脑后、留在家里,尽管人们为了能将它们置之脑后而必须先占有它们。

但城邦是一种持续性的节宴,在其中公民将自己从他们的所有物中解放出来,以便在政治生活中碰面,这种政治生活本身就是一个目的。

但对罗马的法理学家来说,事情全然不同。

人作用于事物,他们的大部分行动直接便是为了获得或保持所有物。

正是通过这些行动,通过作为行动对象的事物和所有物,他们彼此相遇并进入可能需要规则调节的相互关系。

事物的世界要求“现实”状况,它是人们生活的媒介。

正是通过事物的世界,他们形成、调节和阐明彼此之间的关系。

人通过他对事物的行动而被定义和被代表。

随着时间推移,“财产”一词逐渐意指,人和其他存在的界定性特征,一个人与一个事物之间的关系,被定义为某些人的所有物的事物。

从人天生就是政治动物出发,人类个体变成为了天生就是一个事物的所有者或占有人。

正是远在市场兴起和变得至高无上之前的法理学中,我们应该定位占有性的个人主义的起源。

iii

因此,通过事物的占有和法理学的实践,个人成为了一个公民——此处的“公民”一词同其亚里斯多德主义的重要定义不断分道扬镳。

他的行动通过事物的媒介,首先直接针对事物和其他人;然后,他采取的以及其他人对他采取的行动是有关法律的行动,即授权、占有、转让的行动,诉讼、检举、辩护的行动。

他与事物的关系受法律调节。

他的行动要么对于事物展开,要么就是对于受法律调节的行动而展开。

一个“公民”开始意指某个根据法律自由行动、自由提问和预期可获得法律保护的人。

一个“公民”就意味着这样一个公民,这样一个由如此公民所组成的法律共同体,以及这样一个在该共同体中的法律地位。

一个着名的叙事案例就是圣保罗宣称他自己是一个罗马公民。

保罗不但声称,作为一个公民,他可免于受到专断的惩罚;他还进一步提醒威胁要惩罚他的官员,他生来就是一个公民,而官员的职位则是买来的,所以名望和权威都更低。

公民身份变成了一种法律地位,拥有对某些事物的权利。

这些事物有许多种类,程度各异。

而且,出于各种各样的理由,有些人可获得这些事物,但有些人不能获得这些事物。

虽然关于这一公民身份仍有很多成分是理想的,但它已成为偶然的现实领域的一部分,一种在人、行动和事物的世界中的地位范畴。

人们可以说,在圣保罗的世界中,公民身份是对某些事物的一项权利;而且与亚里斯多德所描述的世界相比,这样的事物要多得多。

我们现在问:

在变成了一个法律或法理学的概念以后,“公民”在什么意义上仍是一个政治术语?

一个亚里斯多德主义的统治与被统治的公民,参与制定或决定他受治理的法律。

曾经,罗马公民同样表示一个参与罗马共和国自我治理集会的人。

但保罗意味着很不相同的情形。

保罗不是一个罗马人,从未看到过罗马,即使他到了罗马,他也不会发现公民集会。

通过宣称是罗马公民,他表示的意思是,在许多共同体所组成的复杂帝国的臣民可获得的合法定义的权利和豁免权的各种形式中,他很高兴能获得其中最为统一且有极高特权的那种。

如果他只是塔尔色斯iv的公民,那位官员可能已命令鞭打他,尤其是,当时他们并不在塔尔色斯。

但他是罗马公民,可以要求获得那位官员管辖之外的权利和豁免权。

公民理想已转变为表示一种法律地位,与政治地位不尽相同,并且到时候将修改“政治的”这个词本身的含义。

在许多国家,法律人将变成表示可以在某些法庭起诉和被起诉的人。

人们必须判断,这与亚里斯多德主义城邦中统治和被统治的政治动物是不是一样。

“公民”地位现在表示在有共享的或共同的法律的共同体中的成员身份。

这个共同体可能与一个有具体领土的共同体相同一,也可能不。

在保罗的事例中就是不同一。

“罗马公民”的地位是罗马帝国当局向帝国各地的特权群体授予的几种地位之一。

在晚得多的几个世纪中,这些市政共同体以中世纪的法语词语市镇而闻名。

在这些共同体中有成员身份的权利、要求特权的权利以及受市政法律保护的权利的人,成为了资产阶级。

借助这些将意义从部分扩展至整体的修辞机制,保罗所要求法律特权以及在其中他的成员身份之权利的普遍共同体,开始被描述为罗马资产阶级,那个城市的市政当局成为了帝国。

然而,“资产阶级”变成了表示一个市政共同体的成员身份。

虽然资产阶级可能起诉与被起诉,但他是否统治和被统治却并不清楚,即使当他的市镇可能声称是自由的且拥有主权。

结果,尽管许多城市与都市被简化为帝国与国家内部的市镇的市政地位,“资产阶级”和“公民”两词因此可以互换使用,但对它们是否表示相同的含义总是存有怀疑的空间:

资产阶级是不是真的享有、应该享有或想要享有那在古典的或亚里斯多德主义的意义上的公民理想中所声称的统治和被统治的绝对自由?

正是法律的概念深刻地改变了政治的含义。

正如保罗和盖尤斯都知道的那样,法律表示的是某种帝国的、普遍的和多种形式的东西。

法律有很多目的,有些适用于所有的地方,有些并非如此。

因此,一旦当人们用“公民”一词来表示法律所定义的共同体的成员,“公民”的定义可能就会像法律的种类一样多。

既有罗马公民的共同体,其公民像保罗那样,无论走到帝国的哪里都可要求获得同样的地位,又有无数的共同体,其公民身份只是市政性的,并不适用于市政当局管辖之外的地区。

有一半的人因为性别,还有一半的人因为奴隶和自由人之间的区别而不是公民,且不能主动要求法律的保护,即使法律向他们提供保护。

另外还有作为一个新的“古典理想”的普遍共同体的概念,在这样的普遍共同体中,所有的人都属于自然法的臣民。

但一个人是不是自然法所定义的共同体的“公民”?

这是一个穷尽各种资源,甚至是隐喻,都难以回答的问题。

的确,如果“统治”就是意味着决定共同体的法律应该是怎样的,那么,人就没有在共同体内实行“统治”。

全人类的集会并不存在。

普遍法的概念恰恰就意味着,人只能在市政意义上成为公民,只能决定自然法在当地的、特殊的和市政的范围内的应用应该是怎样的。

这时出现了哲学家这类人物,或这种理想类型。

正如该词作为一个古典理想被使用,哲学家声称,对自然法的认知是一种思想活动,通过划分沉思和行动、理论和实践,哲学家在其理想的世界中获得了决策的绝对自由,这种绝对自由曾是公民在其城邦中所追求的。

有些人认为,政治思想史在哲学家的这种主张的历史之外没有意义。

但我写本文的目的却是追寻公民概念的历史。

法理学的发展使“公民”的概念从政治动物转向法律人,从公民或城邦人转向资产阶级或市镇人。

它进一步产生了“公民”与“臣民”之间的一些等同,因为通过将人定义为法律共同体的成员,它强调,人是那些定义其共同体的法律的臣民,是被授予执法权力的统治者和地方官员的臣民。

作如下推论并不侵害我们对语言的使用:

圣保罗宣称是罗马的“臣民”,是因为这么做之后,他可以要求获得保护与特权,并且同时提供忠诚和服从。

这就是为什么他作为罗马公民最后采取的行动是行使他向凯撒申诉的权利,在这之后,当地的地方官员不得不将他送到罗马,由凯撒来审判他。

我们并不确切地知道,在他到达那里后,凯撒对他做出了怎样的决定。

当然,凯撒的权限大至宣判生死。

帕默斯顿爵士曾宣布,任何英国臣民都可以引用保罗的话:

“我是个罗马公民”。

在那个时候,帕默斯顿爵士以及他的议会听众肯定记得上述事例。

就保护和忠诚、权利和权威而言,“臣民”和“公民”或许是可以互换的词。

当我的护照宣布我是一个大不列颠联合王国的“公民”和一个英国的“臣民”时,我知道,它在联合王国的领域内向我提供权利和保护,这些可能拒绝授予其他“英国臣民”。

尽管我享有特权,但我不能完全确认“臣民”和“公民”之间隐含的区别是什么。

这两个词曾经具有相同的含义。

一个古典的“公民”和一个帝国的或现代的“臣民”v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前者参与统治和被统治,这意味着,他是一个制定自己将会受到约束的法律的参与者。

而后者能够向凯撒上诉,也就是说,他可以走上法庭,并且援引赋予他权利、豁免权、特权、甚至是权威的一种法律。

一旦他获得了援引该法律的权利,通常不可能再去拒绝他所援引的法律。

但他可能既对制定这项法律没有任何的插手,也未插手决定这项法律将能如何。

有人可能会回应说,这种说明方式太形式了。

法律是这样起作用的:

它是在判决的过程中被决定下来的,当事人、证人、辩护者、答辩人等等,在其决定的过程中扮演着各种各样的角色。

在严格的被动的意义上,法律人并不必然是臣民。

但法理学的发展越来越去中心,而且通过它对法律在哪里制定、由谁制定以及制定到何种程度等问题给出的答案的巨大多样性,法理学可能将公民集会边缘化。

或许,从自然的秩序、上帝显露的意志、君主的享乐、地方官员的判决、集会的法令、或在社会生活本身的过程中形成的习俗与使用中可以发现它。

在立法者的这种威严的等级制中,为决定他们应该是什么和应该是谁而完全自由地、面对面的公民集会只能有一个,而且可能变得无关紧要。

法律人永远是在寻找可能成为法律决定之基础的权威。

一旦这种寻找似乎趋于停息,完成在人类世界中进行这种寻找的需要,一旦趋于停息,可能会促使法律人在君主或人民中确立主权。

在一些环境下,主权可能会在公民集会中产生,这样的话,作为公民的个人再次成为了古典理想中的公民,即他所服从的法律的制定者之一。

但确立主权的其他可能途径太多了,除主权法令以外的决定和发现法律的方式也太多了,甚至当一个臣民是主权者的一个成员时,他仍不会忘记查理一世的话:

“臣民和主权者是截然不同的”。

而且,他可能会问,他在统治时与被统治时是不是同一个人?

这是最后一个伟大的早期现代政治哲学家让·雅克·卢梭反复询问的问题。

它提醒我们,即使是从保罗和盖尤斯的世界出发,回到英雄式的简单的城邦的道路仍旧可能太长而难以穿越。

然而,“古典时期以降的公民理想”的意义是,我们经常需要回过头探索这条道路,即使我们无法在其中旅行。

理解我们为何有这个需要是十分重要的。

提出以盖尤斯主义的表述来替代亚里斯多德主义的表述同样重要。

盖尤斯主义的表述极为成功地且在许多方面非常有用地以现实来反抗理想,反抗公民身份的古典理想。

希腊公民从家庭进入城邦,走出事物的世界,进入一个纯粹是人的互动的世界,一个行为与词语、言语与战争的世界。

同时服从法律和君主的罗马公民,则不断受到盖尤斯主义的表述的提醒:

他不但生活在一个人和行动的世界中,也生活在一个事物的世界中。

由于表示事物的单词是res,事物的世界自此宣称其主张是成为“现实世界”。

上述表述坚持使他的注意力回到其家庭,回到他所占有的事物和人。

这些事物和人正是法律给予他的财产——这种裁定使他在法律意义上成为了一个公民。

是所有物而非从所有物中的解放,成为了他的公民身份的形式中心。

自由问题日益成为了一个财产问题:

即看着女人怎样可以成为所有者、而奴隶如何不再是财产的问题。

正是通过这一步,不仅仅是人的自由的理想,而且人性本身,获得了一个物质基础。

唯物主义的修辞同法律和财产的修辞一样古老。

历史开始漫长的旅程,从作为人们所采取的行动的故事,到作为事物的基础结构之变化的考古学。

与此同时,财产也开始了它在社会、历史和政治现实的形而上学中的漫长生涯。

正是经由社会、历史和政治现实的形而上学这一根本性的链接,人性通过与事物的世界之互动而变为现实,法律则变成了调节互动和现实的规则。

公民被重新定义为一个法律存在,而非政治存在。

他发现,自己同他所占有的事物的世界以及对事物的权利联系在一起。

他可以把自己定义为法律共同体的公民,法律定义了他对事物的权利。

他甚至还可以进一步相信,全球宇宙就是这样一个共同体:

在这个共同体中,自然法定义了他的自然权利并且使他成为一个自然公民。

占有性的个人主义的巨大重要性在于,它使占有和权利成为了人性和现实之间的宪法纽带。

在这个框架中,行动日益变为法律行动、行动的形式、根据法律的行动。

自然法理学的宇宙就是预期兑现之过程的宇宙。

  盖尤斯主义的宇宙只有一个缺陷。

那就是,尽管它能够被理想化,但它永远无法成为理想的。

也就是说,它永远无法满足在希腊传统中个人的如下饥渴:

即摆脱事物的世界,自由地和其他同其一样自由的人在纯粹行动与个体自由的共同体中互动。

这是一个本身就是善的、本身就是目的的政治共同体。

公民通过行动要求这种自由,哲学家通过沉思要求这种自由。

虽然它一度被表述成一个理想,但人们不可能简单地把它从一个源自希腊的文明之诸理想中根除干净。

盖尤斯主义的表述不断地以现实来对抗理想。

也即是说,它坚持声称,我们生活在一个事物的世界中,我们的行动大部分作用于事物,只有通过事物的物质质料作为密集的媒介,才能与其他人发生互动。

基于事物,我们的行动构成了“现实”。

这一“现实”在多大程度上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秩序,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此处的重点是,它不断地传递、转移和影响我们试图在思想和行动中所表达的人性。

我们的行动所倚靠的事物的无法忍受的多样性、以及事物和我们作用于事物之上的行动之间的互动的无法忍受的多样性,使得我们可以作为人而存在,并且与其他互动中的个人相遇,只要我们能服从在事物的世界中通过行动强加在我们身上的无数的人性的偏差、破碎、特殊化以及再定义。

在盖尤斯主义的宇宙中,我们都是狐狸,从来不是狮子或刺猬。

但由于我们也生活在荷马主义的以及柏拉图主义的世界中,我们渴望同时是这三种符号性的动物。

因此,我们可以简化西方政治思想中的公民身份概念的历史,只要把它再现成亚里斯多德主义的表述和盖尤斯主义的表述之间、在理想和现实之间、在人与人的互动和人与事物的互动之间的一场尚未结束的对话。

两种表述都留给了我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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