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电网调度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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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电网调度规程.docx

滨州电网调度规程

滨州供电公司发布

2005-01-01实施

2004-12-24发布

滨州电网

调度规程

Q/BD002.01/POS-2004

代替Q/BD.WI0907.01-2000

Q/B

滨州供电公司企业标准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定义和缩略语1

4职责1

4.1生产副总经理1

4.2生产副总工程师1

4.3滨州地调的主要职责1

4.4生产技术部2

4.5企划部2

4.6客户服务中心2

4.7变电运行工区2

4.8变电队2

4.9线路队2

4.10配电工区2

4.11基建部2

4.12地调调度员职责2

5管理内容及要求4

5.1总则4

5.2调度管理4

5.3调度操作12

5.4消弧线圈的运行管理15

5.5频率的调整及异常处理16

5.6电网事故处理17

5.7调度员交接班制度23

5.8调度员培训制度24

5.9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24

附录A(规范性附录)地调管辖设备明细表27

附录B(规范性附录)地调许可设备明细表31

附录C(规范性附录)调度术语示例32

附录D(规范性附录)调度管辖设备编号原则34

1前言

为加强电网调度管理,保障电网安全经济和优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山东电网调度规程》等法律、法规。

根据GB/T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要求和滨州电网实际,现对Q/BDWI0907.01-2000《滨州电网调度规程》予以修订。

本规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上级调度规程抵触者,以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上级调度规程为准。

本标准覆盖了《TPE管理体系规范》第8.5.1条款。

本标准是TPE管理体系文件的第三层次文件。

本标准的附录是A、B、C、D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代替了Q/BDWI0907.01-2000《滨州电网调度规程》,本标准生效之日起,原替代文件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滨州供电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滨州供电公司调度所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滨州供电公司调度所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

郝沛霖

本标准审核人:

李玉华刘爱民

本标准审定人:

丁锐

本标准批准人:

卢刚

本标准的版次/修订状态:

A/0

滨州电网调度规程

1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滨州供电公司电网调度管理工作的标准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滨州供电公司电网调度管理工作。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山东电网调度规程》

1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详见附录C

14 职责

14.1 生产副总经理

负责领导电网调度管理工作,批准滨州电网调度规程、电网黑启动方案等调度管理方面的重大技术规定。

14.2 生产副总工程师

负责领导编制滨州电网调度规程及审批年度运行方式、年度继电保护整定方案、新设备启运方案等有关电网调度管理技术方面的规定。

14.3 滨州地调的主要职责

14.3.1 编制和执行滨州电网的运行方式;

14.3.2 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操作;

14.3.3 指挥本电网的事故处理,负责进行电网事故分析,制定并组织实施提高电网安全运行水平的措施;

14.3.4 负责滨州城区配网的监控、操作和事故异常处理;

14.3.5 参与编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的检修进度表,批准其按计划进行检修;

14.3.6 参与电网规划的编制工作,参与电网工程设计的审查工作;

14.3.7 参与电网调度自动化规划的编制工作和电网调度自动化主站和配网自动化主站设备的运行管理;

14.3.8 负责对调度管辖及许可范围内设备装设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定值的整定计算和运行管理;负责对各县调管辖的上述设备和装置的配置及运行进行技术指导;

14.3.9 负责编制下达新设备启运方案、设备命名、编号、管辖范围;

14.3.10 负责电网经济调度和一次网损的管理,编制经济调度方案,提出降损措施并督促实施;

14.3.11 指挥电网的电压调整,协助省调进行频率调整;

14.3.12 组织调度系统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14.3.13 负责审核地方并网发电厂的技术要求,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14.3.14 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电网“黑启动”方案;

14.3.15 负责电网负荷短期预测管理和上报工作。

14.3.16 负责在每年底提供下年度电网事故拉路方案,并经当地政府批准。

14.4 生产技术部

4.4.1组织、编制电网设备停电检修计划。

4.4.2更新、改造工程涉及调度管辖的设备,投运前负责向调度所提供设备图纸资料及试运计划。

4.4.3每年年底提供电网设备检修维护分工表和开关允许遮断故障次数表。

4.4.4对滨州电网调度规程、年度运行方式、年度继电保护整定方案、新设备启运方案等有关电网调度管理技术方面的规定进行审核。

14.5 企划部

4.5.1组织分析电网状况,针对存在问题,编制电网中、长期发展规划;

4.5.2组织有关部门审定地方电厂或自备电厂的接入系统方案;

4.5.3每年年初向调度所提供电网内小火电投运计划;

4.5.4每月月底向调度所提供下月小火电发电量计划。

14.6 客户服务中心

4.6.1负责每年底提供下年度电网限负荷拉路方案,并经当地政府批准。

4.6.2负责提供直供客户节假日期间的负荷预测。

4.6.3每月5日前负责提供计算一次网损所需的上月底的电度表表底码。

4.6.4根据调度指令对直供客户进行限负荷。

14.7 变电运行工区

4.7.1对变电站设备的运行状况进行监视和控制;

4.7.2及时、准确地汇报异常及事故情况;

4.7.3正确、迅速地执行调度指令。

4.7.4负责对现场设备及远动“四遥”信号的验收。

14.8 变电队

4.8.1负责变电设备的检修、维护和异常处理;

4.8.2在变电设备检修前一日10点前向调度提出检修申请。

14.9 线路队

4.9.1负责输电设备的运行和维护;

4.9.2负责输电设备的检修和异常处理;

4.9.3在输电设备检修前一日10点前向调度提出检修申请。

14.10 配电工区

4.10.1负责配电设备的运行和维护;

4.10.2负责配电设备的检修和异常处理;

4.10.3在配电设备检修前一日10点前向调度提出检修申请;

4.10.4正确、迅速地执行调度指令。

14.11 基建部

负责提供220KV及以上基建工程的设备图纸资料和试运计划。

14.12 地调调度员职责

14.12.1 地调值班调度员是滨州电网调度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人。

14.12.2 调度员值班期间要严肃、认真,集中精力考虑电网运行方式,并做好事故预想;要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必须离开时,需向领导请假,并向接替工作的调度员交代清楚。

14.12.3 值班负责人

每值内设一名值班负责人,负责本值内各项工作的组织与协调,特别重要和复杂的操作,由熟练的调度员进行操作,值班负责人进行监护。

并做好下列工作:

4.12.3.1审查和执行调度计划,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必要时进行修改;

4.12.3.2审核已接受和通知的申请,审批临时性和事故性检修(不批检修时间);

4.12.3.3负责电网操作和审核操作票,监护操作;

4.12.3.4负责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的投入或停用;

4.12.3.5正确、迅速地进行事故处理,事后根据规定填写事故报告;

4.12.3.6负责向直接领导汇报系统异常运行情况和事故情况;

4.12.3.7负责本值内其他人员的日常业务培训;

4.12.3.8接受和执行省调指令及上级领导指示;

4.12.3.9审核本值值班记录,主持交接班;

4.12.3.10监护配网调度员对配网实施的遥控及事故异常处理。

14.12.4 正值调度员

正值值班员对本值内的电网安全、经济、稳定运行及其他工作负责,领导和监护副值、实习、配网调度员,并做好下列工作:

4.12.4.1审查和执行调度计划,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必要时进行修改;

4.12.4.2审核已接受和通知的申请,审批临时性和事故性检修(不批检修时间);

4.12.4.3负责电网操作和审核操作票,监护操作;

4.12.4.4负责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的投入或停用;

4.12.4.5正确、迅速地进行事故处理,事后根据规定填写事故报告;

4.12.4.6负责向直接领导汇报系统异常运行情况和事故情况;

4.12.4.7接受和执行省调指令及上级领导指示;

4.12.4.8监护配网调度员对配网实施的遥控及事故异常处理。

4.12.4.9协助值班负责人做好交接班的准备工作;

14.12.5 副值调度员

正值调度员的助手,在其领导监护下做好下列工作:

4.12.5.1填写操作票,在正值监护下进行调度操作;

4.12.5.2接受和通知检修申请;

4.12.5.3核对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定值;

4.12.5.4在正值监护下,进行电压和负荷调整;

4.12.5.5协助正值进行事故处理,并记录事故时间及各种事项;

4.12.5.6负责调度室的清洁卫生工作;

4.12.5.7协助正值监护配网调度员对配网进行的操作;

4.12.5.8协助值班负责人做好交接班的准备工作;

4.12.5.9本值内的其他有关工作。

14.12.6 配网调度员

主要负责配网的运行监控,还应做好下列工作:

4.12.6.1及时检查调整配网自动化工作站的配网接线图使其符合现场实际;

4.12.6.2根据正值的指令,调整配网方式和寻找接地点;

4.12.6.3能熟练使用配网自动化设备,并能够打印所需的报表;

4.12.6.4收听天气预报,并通知有关单位,必要时向领导汇报;

4.12.6.5负责调度室的清洁卫生工作;

4.12.6.6本值内的其他有关工作。

14.12.7 实习调度员

在正值调度员监护下,发布调度指令;联系调度工作。

15 管理内容及要求

15.1 总则

15.1.1 为满足滨州电网的发展需要,保障电网安全、经济运行,保护用户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山东电网调度规程》及电力行业有关标准和有关规定,修订本规程。

15.1.2 滨州电网是山东电网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电网调度业务活动中受山东电力调度中心领导(以下简称省调)。

滨州电网设置两级调度机构,即市、县两级调度机构(以下简称地调、县调)。

各级调度机构在电网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

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15.1.3 电网调度机构是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各级调度机构分别由本级电网经营企业直接领导,调度机构既是生产运行单位,又是电网经营企业的职能机构,代表本级电网经营企业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

15.1.4 滨州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凡接入滨州电网的各发电、供电、用电单位,必须服从地调的统一管理,遵守调度纪律。

各级调度机构按照分工在其调度管理范围内具体实施电网调度管理。

15.1.5 滨州电网各级调度人员、各发电厂值长及电气运行人员、操作队(变电站)值班人员、大客户的电力调度人员、直供客户的配电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本规程;各单位有关领导和技术人员也应熟悉、遵守本规程。

15.1.6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滨州供电公司。

15.2 调度管理

15.2.1 调度管理的任务

15.2.1.1 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滨州电网的运行,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a.充分发挥电网内发、供电设备能力,以满足电网的用电需要;

b.使电网按照有关规定,连续、稳定、正常运行,保证供电可靠性;

c.使电网供电的质量(频率、电压和谐波分量等)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d.根据本电网的实际情况,充分合理利用一次能源,使电网在供电成本最低或者发电能源消耗率及网损率最小的条件下运行;

e.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调度“三公”原则,依据有关合同或者协议,保护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15.2.2 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

15.2.2.1 地调管辖设备原则:

a.地区内省调统调发电厂的部分电气设备;

b.地区内省调管辖外的220KV设备;

c.地区内110KV主干线、35KV、10KV联络线及部分主干线;

d.公司所属的35KV及以上变电站的主要设备;

e.地方发电厂和用户自备发电厂的主要设备;

f.公司所属变电站的主变中性点接地装置;

g.公司所属变电站装设的消弧线圈;

h.公司所属变电站装设的低频、低压自动减负荷装置;

i.公司所属变电站装设的备用电源自(互)投装置(简称BZT装置);

j.公司所属变电站装设的综合自动调压装置。

地调管辖设备明细表见附录A。

15.2.2.2 地调管辖省调许可设备的原则

地调管辖的设备,其操作后对省调管辖的发、输、变电设备或对系统运行方式有较大影响的,为地调管辖省调许可设备。

地调管辖省调许可设备明细表见附录A。

15.2.2.3 地调许可设备原则:

a.公司所属变电站35kV、10kV、(6kV)出线;

b.滨州电网供电范围内各县、客户所属110kV线路、110kV变电站的主要设备;

c.地方所属的并网发电厂主要设备及电厂联络线。

地调许可设备明细表见附录B。

15.2.3 调度管理制度

15.2.3.1 凡要求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不论其投资主体或产权归属,均应遵照《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并网前向滨州供电公司提出并网申请,根据调度管辖范围依法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严格执行。

15.2.3.2 地调值班调度员为滨州电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人。

下列人员在调度业务活动中受地调值班调度员的指挥:

a.发电厂(包括自备电厂)值长及电气班长;

b.操作队值班员;

c.线路工作负责人、配电工区值班人员;

d.各县调值班调度员;

e.直供客户的电力调度或电气值班人员。

上述人员名单应经各单位领导批准后报地调。

15.2.3.3 地调值班调度员直接对调度范围内的值班人员发布调度指令,并对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15.2.3.4 各级领导发布的命令如涉及到值班调度员的权限时,必须经值班调度员许可方能执行(现场事故处理规程中有规定者除外)。

15.2.3.5 各级领导人发布的一切有关调度业务的命令,应通过调度负责人转达给值班调度员;值班调度员直接接受和执行命令时,应同时尽速报告调度负责人。

15.2.3.6 各级运行值班人员不执行或者延误执行值班调度员的指令,则未执行指令的值班人员以及不允许执行或者允许不执行指令的领导人均应当对此负责。

15.2.3.7 各级运行值班人员在接到调度指令或者在执行调度指令过程中,认为调度指令不正确,应当立即向发布指令的值班调度员报告,由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消。

如果发令的值班调度员重复该指令时,接令值班人员原则上必须执行。

但是,执行该指令确将危及人身、设备或者电网安全时,值班人员应当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改正指令内容的建议报告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直接领导人。

15.2.3.8 地调管辖设备发生异常或事故时,操作队、各厂、站值班人员要立即报告地调值班调度员,省调管辖设备应及时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

15.2.3.9 各县调、厂(站)及大客户管辖设备发生重大事故也应及时向地调值班调度员汇报。

15.2.3.10 值班调度员与省调、各县调、操作队、厂(站)及有关单位联系调度业务,要互报单位(代号)、姓名,使用调度术语,调度操作、事故处理等重要谈话,要做好记录和录音。

15.2.3.11 调度员值班期间,不得离开调度室,如必须离开时,应经领导同意,找适当人员代替,并履行交接手续;发电厂值长、操作队(变电站)正值班员、县调正值班员,值班期间不得离开值班室,如必须离开时,应找正值代替。

15.2.3.12 地调管辖或许可设备的变更,施工单位在设备变更前15天将变更申请报生技部,生技部在变更前10天将审批后设备变更申请发至调度;各有关单位应在变更前10天向地调提供书面资料。

工作竣工后,工作负责人应详细填写检修记录,并向操作队现场值班员作详细交待。

由操作队值班员应向值班调度员汇报设备变更情况。

15.2.3.13 地调管辖或许可设备的命名编号由地调按地调管辖设备编号原则编号,涉及省调管辖的需经省调认可。

15.2.3.14 地调管辖设备编号原则见附录D。

15.2.3.15 未经值班调度员许可,任何人不得操作地调管辖或许可的设备。

遇有危及人身、设备以及电网安全的情况时,现场值班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处理后应当立即报告值班调度员。

15.2.4 检修管理

15.2.4.1 电网内主要设备实行状态检修。

设备年、月度大、小修计划应从设备健康状况出发,根据设备的实际健康水平结合检修规程所规定的检修周期进行,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以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15.2.4.2 地调管辖设备的月度大、小修计划,各单位在上月20日报生技部,由生技部汇总报企划部。

企划部平衡后经公司月度计划会确定,30日前发至各单位执行。

15.2.4.3 设备检修或试验,虽已有批准的计划,但仍需按本规程5.2.4.5条规定的时间向地调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否则视为自动取消计划。

5.2.4.4临时性工作计划,由各生产单位向生技部提出,由生技部审核经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再执行。

5.2.4.5设备检修申请,由设备检修车间工作票签发人(经公司文件公布)、电厂值长、县调调度员、大客户的值班人员,按如下规定时间向地调值班调度员提出:

a.属省调管辖或许可的设备,在工作前一天九点前向地调值班调度员提出,地调在工作前一天十点前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提出,十七点前,地调值班调度员按省调批复意见通知有关单位;

b.属地调管辖的设备,在工作前一天十点前向地调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地调在十六点前批复,并通知有关单位;

c.属操作队管辖的设备,检修车间、客户停、送电联系人在工作前一天向操作队提出申请,经调度许可后,操作队于十六点前给予答复;

d.双休日、星期一的检修申请按上述时间在上星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向地调提出申请,地调在十六点前批复,并通知有关单位;

e.节日检修(元旦、五一、国庆节、春节)应在节前三天按上述时间向地调提出申请,地调在节前最后一个工作日十二点前批复,并通知有关单位。

5.2.4.6设备临、故修,可随时向地调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地调值班调度员有权批准下列检修(对故修时间不予批复):

b.八小时内可以完工的检修;

c.与已批准的计划检修相配合的检修,但不得超出已批准的计划检修时间。

5.2.4.7向值班调度员提出设备检修申请时,应说明下列内容:

a.设备名称及停电范围,检修性质、有无计划;

b.工作主要任务、停电时间;线路检修申请应指出拉开那些线路开关、刀闸、是否装设接地线或合接地刀闸;

c.紧急恢复备用、运行的时间和措施;

d.工作负责人、联系方式、地点;

e.对调度的要求(如提供试验电源、核相、保护测方向、改变运行方式或潮流等)。

f.上述内容值班调度员要逐项填写、核对,双方必须重复无误。

并根据以下内容审查:

1——有无计划;

2——停电范围能否保证检修工作人员的安全;

3——与已批准检修的其他工作有无矛盾;

4——初审后交运行方式、继电保护人员审批。

5.2.4.8属操作队管辖的设备检修,由操作队办理停、送电手续,倒闸操作由操作队负责。

5.2.4.9属操作队管辖的线路开关停电检修,需地调管辖的旁路开关带时,其设备管辖权收归地调,检修单位应向地调办理检修申请手续,倒闸操作由地调指挥。

需线路停电时,由检修单位向操作队办理检修申请手续,倒闸操作由操作队负责。

5.2.4.10地调管辖设备的停止运行、备用、检修、试验必须接到当值调度员的指令后方可进行。

5.2.4.11因现场天气不好或别的缘故不能工作时,申请单位应提前二小时通知值班调度员,以减少不必要的操作。

5.2.4.12值班调度员下开工令及接受竣工汇报时,必须对照检修申请单,按检修申请单的内容核对正确、复诵无误。

严禁凭记忆发布开工令及接受检修竣工汇报。

设备送电或达到备用后,调度员要做好记录并在检修申请单上签名后存档。

5.2.4.13在计划检修时间内,工作不能完成需要延长时;属变电站内工作,应在计划竣工时间前二小时由工作负责人向操作队现场负责人提出延期申请,由操作队现场负责人向值班调度员提出,得到值班调度员的批准后,方可办理延期手续;属线路或县调及客户的工作,由线路工作负责人、县调调度员、客户当值值班员向值班调度员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原因。

对外影响供电者,应经生技部同意、公司分管总经理批准。

5.2.4.14地调批准的设备检修时间计算:

a).从地调调度员下令设备断电开始,到设备投入运行或转为备用为止,全部操作时间均算在申请检修时间内。

b).全站设备停、送电等复杂操作,操作时间一般规定为90分钟;单一设备停、送电等简单操作时间一般规定为30分钟。

检修单位向地调提检修申请时,应在工作票的计划工作时间加上停、送电的操作时间即为申请检修时间。

5.2.4.15送、变电设备的带电作业,一般不需提申请,但在作业前必须汇报值班调度员,说明带电作业时间,内容、工作地点、是否需要停用重合闸,经值班调度员同意后方可工作。

值班调度员应通知有关单位。

如因带电作业而对保护、通讯、远动有影响者,应按本规程5.2.4.5条规定办理。

5.2.4.16地调管辖的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停用检修影响一次设备安全运行时,应按本规程5.2.4.5条办理。

15.2.5 负荷及双电源的管理

15.2.5.1 值班调度员必须随时掌握潮流分布,收集负荷资料,熟悉电网运行情况。

15.2.5.2 地调、各县调、应有经当地政府批准的事故拉路序位表、限电拉路序位表。

各县调应将经当地政府批准的事故拉路序位表、限电拉路序位表在每年的第一季度报地调备案。

15.2.5.3 各县调(客户)应有专人负责(或兼职)短期负荷预测工作。

每日10点前向地调报次日负荷预测,15点前允许对次日负荷预测修改;法定节日的负荷预测提前5天报地调。

15.2.5.4 各县调、电厂、操作队及客户值班人员,必须执行地调值班调度员的限电指令。

对拖延限电指令迫使地调拉闸限电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15.2.5.5 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运行及维护由客户服务中心负责。

15.2.5.6 双电源变电站的运行方式,未经地调许可,不得改变。

15.2.5.7 双电源变电站单电源供电时,遇到非本站故障引起断电时,须征得地调值班员的同意后,方可拉开故障电源进线开关,再合上备用电源进线开关。

15.2.5.8 凡需双电源的客户,必须事先征得滨州供电公司的同意;并按照滨州供电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明确调度管辖范围,报地调备案。

15.2.5.9 双电源联络开关(或刀闸),必须加装可靠的防误闭锁装置,以防误操作。

15.2.5.10 地调管辖范围内双电源客户供电线路的运行方式按已编制的正常方式运行。

需转移负荷时,必须征得地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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