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企和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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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和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此次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第一次将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扩大至个人投资者,这在个人所得税优惠领域是一次全新政策尝试。

这次扩围的个人投资者,包括两类人员:

一是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他们通过合伙创投企业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

二是天使投资个人,他们直接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这两类人员,只要投资符合条件,均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

下面,我就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及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要点和征管操作办法、流程做简要讲解。

在讲解之前,我们先回顾下可以享受税收抵扣优惠政策的相关条件:

一、享受税收抵扣试点政策的相关条件

一是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即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条件。

同样与企业所得税条件一致,财税〔2017〕38号第二条第

(一)项有明确规定,这里就不再展开说。

二是合伙创投企业的条件。

与企业所得税条件一致,财税〔2017〕38号第二条第

(二)项有明确规定,这里也不再展开说。

三是天使投资个人的条件。

财税〔2017〕38号第二条第(三)项对享受试点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条件进行了明确,实际这些条件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细化而来。

具体我会在后面会作详细介绍。

接下来,我们先看个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里个人合伙人的相关税收政策及操作流程。

二、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

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按照税法规定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刚才,宝柱司长对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抵扣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处理进行了介绍,实际上,个人合伙人的投资抵扣原则,基本与法人合伙人一致,均是在合伙人层面进行投资抵扣。

具体来看一下政策规定:

(一)政策规定

财税〔2017〕38号文件第一条第

(二)项第2点规定:

“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归纳起来,可用6个字总结:

“先分再抵后税”:

先分,就是在计算个人合伙人可抵扣投资额时,需要先分两样东西,一是合伙企业按照约定分配比例,计算每名合伙人分配的经营所得;二是合伙企业按照每名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计算其分配的可抵扣投资额。

需要注意的是,计算分配经营所得时,是按约定分配比例进行的;计算可抵扣投资额时,是按照合伙创投企业投至符合投资抵扣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全部实缴投资额的70%,乘以每名合伙人实缴出资额占比,进行计算。

再抵是指,在合伙人层面抵扣可抵扣的投资额。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个人合伙人投资抵扣的对象是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也就是要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所得。

不按照此项目计税的,显然不能进行投资抵扣。

后税是指,个人合伙人以投资额抵扣完经营所得后,再按照投资抵扣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这里还有几个政策要点大家需要注意:

一是合伙企业向合伙人分配经营所得和分配可抵扣投资额可能按照不同的比例分配。

经营所得的计算,与其他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分经营所得的计算方法一致,是按照合伙人约定的分配比例进行计算的。

而分配的可抵扣投资额,是按照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年末的个人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计算。

这里是实缴出资占比例,非认缴出资占比。

二是政策提到可以向后结转的问题,不存在年限限制。

也就是说,纳税人只要没有抵扣完,可以无限期向后结转。

三是如果个人合伙人投资创办了多个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分得的符合条件的投资额是不能拿到其他合伙企业进行抵扣的。

这一点与企业所得税有所不同。

四是现在许多合伙创投企业存在套嵌问题,也就是个人合伙人通过层层持股方式进行投资。

我们的政策规定,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投资,必须是合伙企业直接以现金投向初创科技型企业。

若合伙企业通过其他合伙企业间接投资的,显然也不符合投资抵扣税收优惠的条件。

(二)案例

【例】某合伙创投企业2015年9月1日投资于A初创科技型企业500万元,截止2017年9月1日,该投资符合投资抵扣税收优惠相关条件(假设无其他符合投资抵扣税收优惠的投资)。

张某是该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2017年12月31日,张某对该合伙创投企业实缴出资300万元,占全部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的5%。

该合伙创投企业2017年度实现经营所得200万元,对张某的分配比例为3%。

张某2017年度实际抵扣投资额是多少?

【解析】该合伙创投企业截止2017年末,符合投资抵扣条件的投资共500万元,可抵扣投资额=500万元×70%=350万元。

2017年末,张某对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比例为5%,则张某分得的可抵扣投资额=350万元×5%=17.5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公告》规定,张某计算其分得的可抵扣投资额时,按照投资符合抵扣条件当年12月31日的实缴出资比例计算。

这一点刚刚讲过,大家需要特别注意。

2017年度张某自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200万元×3%=6万元<17.5万元

因此,张某2017年实际抵扣投资额为6万元,还有11.5万元(17.5万元-6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三)享受政策相关手续办理

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享受投资抵扣政策需要办理的手续,概括起来为“备案+报告”。

所谓备案,就是在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时,合伙创投企业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投资抵扣备案。

也就是说,如果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各项要素(如从业人数、资产总额、销售收入、本科学历人员占比、研发费占比等)条件均符合投资抵扣条件了,在满2年的年末,由合伙创投企业统一办理备案手续。

而报告是指,个人合伙人实际以投资额抵扣经营所得时,合伙创投企业每年要向主管税机关报告每一个人合伙人的投资抵扣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手续都由合伙创投企业统一办理,个人合伙人则无需办理任何手续。

从具体时间节点总结一下:

一是投资时。

无须办理任何手续。

二是投资满2年时,这时可以确定合伙创投企业的投资是否符合抵扣条件。

如果符合,合伙创投企业要在满2年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备案时,需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其他资料留存备查。

三是自投资符合税收优惠条件至投资抵扣完毕期间。

每年,合伙创投企业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每一名个人合伙人的投资抵扣情况。

主要是报《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四是抵扣完毕。

之后也无须再办理任何手续。

三、天使投资个人

在理解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政策时,关键需把握三点:

一是什么时天使投资个人,二是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政策内容,三是怎样享受投资抵扣政策。

(一)什么是天使投资个人?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需要注意的是,投资2年内任一时点投资者极其亲属的持股比例均不得超过50%。

3.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其注册地须位于本通知规定的试点地区。

这一点与之前创业投资企业的规定不同。

无论法人制还是合伙制的创业投资企业,要求创业投资企业位于试点地区,而被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可以位于全国各地。

但对于天使投资个人来讲,其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需要位于试点地区,但天使投资个人可以是任意地区的个人,也包括外籍个人。

(二)政策规定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这一条与创业投资企业的规定类似,只不过,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的是股权转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而不像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抵的是生产经营所得。

●天使投资个人在试点地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这一点与创业投资企业区别较大。

也就是说,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企业破产清算了,但他还有没抵扣完的投资额,可以在转让其他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时进行结转抵扣。

但前提是,不能超过36个月内。

(三)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要点

●抵扣时点:

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时

●抵扣对象:

股权转让所得

●抵扣期限:

持有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转让完毕为止

(特例:

该企业注销清算)

●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

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案例

【例】张某2015年9月1日投资A初创科技型企业300万元,取得A企业10%股权。

截止2017年9月1日,该投资符合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

张某2017年10月份转让A企业3%的股权,取得150万元。

张某在转让A企业股权时,能够抵扣的投资额是多少?

若2017年12月份,A企业注销清算,张某2019年8月份转让其投资的B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时(取得股权转让所得50万元,假定先不考虑B企业投资抵扣),能抵扣的投资额是多少?

若张某2021年再次转让B企业股权,取得10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能抵扣的投资额是多少?

截止2017年9月份,张某可以抵扣的投资额=300万元×70%=210万元。

2017年10月份,张某转让A企业3%股权,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150万元-300万元÷10%×3%=60万元<210万元。

因此,张某转让A企业股权可以抵扣的投资额为60万元。

150万元(210万元-60万元)可以结转以后转让股权时抵扣。

A企业注销清算后,2019年张某转让B企业股权时,张某取得的股权转让所=50万元<150万元,可以抵扣50万元,还剩1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可以结转抵扣。

2021年张某再次转让B企业股权时,因为距离A企业注销清算已经超过36个月,张某投资A企业的投资额就不能再进行抵扣了。

(五)手续办理

我们把天使投资个人的手续办理概况为“备案+报告+登记”。

与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相比,多了一个登记环节。

所谓备案,就是在投资环节天使投资个人和初创科技型企业需要共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投资抵扣备案。

报送的资料与合伙创投企业类似。

需要提供《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天使投资个人身份证,其他资料留存备查。

需要注意的是,天使投资个人的投资抵扣备案与合伙创投企业备案的主体、时间、地点均有不同。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备案的主体是天使投资个人和初创科技型企业共同办理,而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是合伙创投企业办理。

从时间来看,天使投资个人是在投资符合条件的次月办理,而合伙创投企业是符合条件的次年3个月内办理。

从备案地点看,天使投资个人是向被投资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备,而合伙创投企业是向其自身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报告是指,抵扣环节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股权,进行投资抵扣时,向主管税机关报告投资抵扣情况。

这一点与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也不同,刚才讲了,合伙创投企业是符合投资抵扣条件后每年都要报,但天使投资个人只是在转让股权的时候报就可以了。

从提供的材料看,主要是填报《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登记是指,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的,天使投资个人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情况登记,然后可在转让其他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时抵扣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

这一环节是合伙创投企业没有的。

刚才讲了,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要是破产清算了,他的投资额要是有没抵扣完毕的,可以到其他地区在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时抵扣。

因此,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要是破产清算了,他一定要到税务机关去登记一下,由税务机关在他的备案表上注明被投资企业什么时候清算的,在当地已经投资抵扣了多少,然后他再拿着这张备案表和历次抵扣的情况表到其他地区进行结转抵扣。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投资抵扣时,被投资企业未上市的,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进行投资抵扣就可以了。

若是投资抵扣时,被投资企业上市的,需要在限售股清算时抵扣。

四、工作要求

这次投资抵扣政策,虽然仅在“8+1”个地区试点,但政策推出时间急,落实要求高,还涉及到跨地区的衔接配合等问题。

据了解,试点地区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集聚度较高,大家理解政策、宣传政策、落实政策、评价政策均面临不小压力。

同时,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征管复杂程度高、涉及环节多、时间跨度长,如何能在不增加纳税人负担的情况下,对税收优惠既能落实好、又能管的住,是试点地区面临的一道重要课题。

尤其还涉及到各税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问题。

因此,在落实这项政策时,我再强调几点要求:

除按要求做好政策落实、宣传辅导、效应跟踪、效果分析、舆情应对等工作时,还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做好与发改、证监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知晓相关主体是否符合享受投资抵扣优惠条件。

二是做好国、地税间配合。

因为该项政策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政策享受条件中,既涉及享受政策的法人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还涉及其投资对象,也涉及合伙创投企业这一投资通道,这些主体很可能不在同一个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可能也涉及国税管户和地税管户,这就需要地区间、国地税间加强配合,既要互通信息,共享资料,也要互相协作,对享受政策有疑义的,其他地区税务机关转请核实时,要加强协作,积极主动配合核实初创科技型企业相关信息。

三是做好软件升级和台账登记。

除总局统一软件外,各地使用自用软件的地区,要抓紧根据总局要求做好软件配套修改,确保全国各地信息系统标准统一。

同时,由于相关涉税事项办理可能时间跨度极长,各地务必做好纳税人报备事项的台账登记、资料保存等工作,确保能对每笔投资抵扣实现全链条的跟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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