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版奖惩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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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版奖惩制度
贵州省福泉磷矿新桥磷矿山一号井
安全生产奖励与考核实施细则
(NO:
3修订版)
编制:
杨周成
修订:
唐晓锋
审批:
陈军
2015年4月5日
目录
一、安全生产奖励程序及奖励条件2
二、一般安全管理3
三、火工产品管理及安全爆破4
四、顶帮管理5
五、机电设备6
六、通风管理7
七、提升运输8
八、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学习及工伤保险9
九、责任事故9
十、生产系统故障11
十一、附则12
为了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提高矿山安全管理水平,坚持“安
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证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检查标准的落实和细化,促使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全面提高,防止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我矿全体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公为司财产不受重大损失,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结合新桥磷矿山一号井实际,在原制定本上修订实施细则。
一、安全生产奖励程序及奖励条件
1.1安全生产奖励对象,由采区填写《安全生产奖励及考核通知单》上报新桥磷矿山一号井办公室,经审核后报公司领导批准通过后执行。
1.2安全生产先进部门由新桥磷矿山一号井管理机构填写《安全生产奖励(或)考核通知单》,报公司领导审批执行。
1.3采区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实行年度考核,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各有关人员按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1.4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用有明显的效果者,或是有发明创造、改造、科研成果,且通过安全生产实践确有重大改进,能够值得在安全生产方面推广开来的。
1.5认真贯彻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规章、制度,在预防事故、安全生产过程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1.6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
1.7遵章守纪、模范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标准化动作的操作者。
1.8及时发现事故征兆(例如顶板垮落掉渣、透水预兆等),立即采取果断措施或及时汇报,从而避免事故发生或显著减轻了事故危害程度者,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1.9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1.10服从管理,全年无违章、违纪行为、全年无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年终被评为优秀班组及优秀个人的。
1.11积极参加公司、部门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成绩优异,被评为先进车间、部门、班组、个人的。
以上1.3~1.11条给予100~3千元人民币奖励,由新桥磷矿山一号井办公室上报,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执行。
二、一般安全管理
2.1出入井人员未在出入井登记、或登记记录不真实、不按时参加班前会考核20元,对本月违反三次以上者每次考核50元(对按考勤计发工资人员,按迟到、早退考核)。
2.2不经请假无故旷工考核100元。
影响生产考核200元。
2.3入井人员未按要求规范着装、佩戴安全帽等防护用品的考核50元。
2.4迟到、早退、串岗、脱岗的,考核20~100元;影响生产的,考核200元。
井下岗位工班中睡觉一次考核100元。
2.5饮酒入井、饮酒上班或上班期间饮酒的考核500元。
2.6不安规定路线进入工作面,乱窜入他人工作面的考核50元.
2.7违章指挥的,考核200元;违章作业的,考核100元。
现场人员未制止他人违章作业的,考核50元。
2.8对领导的工作安排不服从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除外),属个人行为的考核100元,或按公司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9未执行现场交接班或交接班不清而影响正常生产的,对责任人考核100元。
严禁一人在井下工作面作业,否则考核100元。
2.10管理层带班、值班、交接班等记录;各岗位设备运行、交接班、检查等记录填写不真实不规范的一次考核20元。
漏填一次考核30元。
2.11工程质量不合格每处考核100元,并要求立即返工达到标准。
在回采过程中不按规定要求开采或留设保安矿柱考核500元。
2.12井下随地大小便考核20元—100元。
2.13擅自操作井下电气设备、提升信号考核100元。
2.14破坏矿井通风、电器及相关设备设施考核50—500元。
2.15在矿区范围内酒后闹事、影响上班考核100元;殴打他人致伤考核500元,并承担相关费用,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16当班出现工伤后不及时汇报给矿领导,考核100—500元。
2.17掘进工作面每轮炮打眼前未按要求执行打探水孔的考核200元。
2.18盗窃公司材料和物品物资的考核500元~5千元。
并辞退解除合同,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火工产品管理及安全爆破
3.1火工产品在储存、领用、运输、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要求执行,储存时要分开存放并上锁。
领用时要分开领、运并且要有人看守,否则考核500元。
3.2火工品运输驾驶员或押运员将火工产品卸在无人接收的地点离开的,考核200元。
3.3未严格执行火工产品领用相关手续的办理相关人员,考核100元。
账物不吻合考核200—1千元。
3.4严禁私自存放火工品,当班未用完的火工品或瞎炮雷管应及时退库,否则考核100元。
放炮母线和电源线未分开悬挂或未扭成短路考核50元。
3.5严禁携带烟火及易燃物品进入火工品库房,否则考核200元。
库管员严格监督,否则连带责任考核50元
3.6作业人员边打眼边装药的,对作业班组和爆破员各考核200元。
3.7爆破过程中未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及记录的考核300元。
3.8放炮距离未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的、放炮前未按规定对相邻作业面及经过该起爆处的巷道通道或作业面进行清点撤出人员并设置好放炮警戒就起爆的,对作业班组和爆破员各考核400元。
3.9放炮后对检查出的盲炮、残炮未及时处理,对爆破员考核200元。
打眼工对上一班因特殊情况未能检查处理的盲炮或残炮,未通知爆破员处理就打眼作业的,考核200元。
3.10未按规范要求保管、使用火工产品,造成火工产品丢失或被盗,如及时追回的,考核1千元。
造成事故、流出矿区、构成犯罪的,报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四、顶帮管理
4.1进入作业面,首先未搞好照明就开始作业的,考核50元。
4.2作业面未配备长短撬棍(安全杆)的,考核50元。
4.3作业前浮石未清理、要求支护而不及时支护的考核100元。
未进行作业面顶帮及其他安全确认就开始作业的,考核100元。
4.4作业过程中顶帮有不稳固矿岩未处理进行作业的,考核100元。
4.5对责任区域范围内巷道顶帮未进行安全确认的班组,考核100元。
4.6未按要求进行锚网、喷浆或锚杆支护的,对相关人员考核100元。
五、机电设备
5.1机电设备未按要求安装安全防护罩或防护罩损坏未及时更换的,考核100元。
5.2应使用低压(36v)作照明的地点而采用高压作照明的,考核100元。
5.3电缆、电线接头未按要求进行绝缘包扎的、未使用的电缆、电线头未按要求进行绝缘包扎的,考核100元。
5.4、开关或电闸要防淋水、装箱上锁、潜水泵的电缆及其它用电电缆电线未按要求进行悬挂的、移泵时未切断电源的,考核100元。
5.5未及时移泵造成水泵被烧坏的,考核100元。
5.6放炮后,掘进作业人员未将水泵移到安全地点,造成水泵被车辆损坏的,考核200元。
5.7电工作业时带电作业的,考核100元。
5.8因故障或人为损坏导致停电而抢修不及时造成影响生产的,考核200~500元。
5.9重要电线路或重要场所的停电送电以及1KV以上电力设备检修时,未严格执行停电检修制度的,考核200~1千元。
5.10操作1KV以上的电力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未戴绝缘手套和穿电工绝缘靴或未站在绝缘台上作业的,考核100元。
5.11高、低压电线路未分别挂牌标识的,考核100元。
5.12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的摆放距离不符合规范的,考核100元。
5.13将衣服凉挂在电源线上的,考核100元。
5.14铲车、耙碴机以及运输车出故障,操作人员未及时通知维修工进行维修而影响生产的(通知时用井口调度外线电话,并由井口调度当班值班员作好记录,以此记录为依据),考核100元。
5.15设备(包括铲装和运输设备)出现故障未及时进行维修的,考核100元;因拖延抢修时间而影响生产的,考核200元。
5.16故障铲车、耙碴机或运输车因抢修不及时间,造成铲装、运输力量不足,铲车和运输司机故意将能正常运行的铲车、耙碴机、运输车停下不作业的,考核200元。
5.17对未填写设备运行情况记录或记录不真实的,考核50元;由此造成设备故障未得到及时维修或处理的,考核100元。
5.18对设备未进行日常检修或对其它定期检修的零部件未定期检修的,考核100元。
六、通风管理
6.1应安装局部通风机的巷道未及时安装的,考核200元;安装位置不合理未进行整改的,考核100元。
6.2风筒出风口距离作业面不符合规范的,考核100元。
6.3故意损坏风筒的,考核200元。
6.4装完药后,起爆前未将作业面风筒撤致安全地点造成损坏的、放炮后未及时将风筒恢复原位并开启风机的,考核50元;进入独巷作业风机未开启的,考核100元。
6.5已损坏的风筒未及时缝补或更换的,考核50元。
6.6井下有人作业主扇风机未开启的、无风作业或微风作业的,考核100元。
6.7掘进班组未打挂风筒、高压风管、水管、临时照明电线电缆的眼孔的,考核100元;不符合采区规定的标准要求,责令重新补打,拒绝补打,考核150元;未打水沟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重新补打,拒绝补打的,考核200元。
七、提升运输
7.1提升机升降铃声信号由专人负责:
负责专门发信号的人员拒绝打铃发信号的(有其它特殊情况除外),考核100元。
7.2在提升矿、废石时,途中人员上、下井或放材料以及其它物件,乘坐人员出斗后或收物件的人员收完物件后,未将斗内踩板收起并收螺丝卡好,对当事人各考核50元。
7.3提升矿石或废石时,未将矿、废分提造成矿、废混合的,并未对地面皮带司机或井口值班人员清仓或清场的考核200元;地面皮带运输司机接到矿石或废石清仓通知未执行的,考核100元。
7.4井下超速行驶的、违章乘坐铲运机的、铲运机驾驶员让他人违章乘坐铲运机的考核100元。
7.5在井下撞坏风、水管及电缆、电线、设备的,考核100元。
在井下撞坏主风、水管及主电缆线、贵重设备的,考核500~2千元。
7.6铲运机在明知有故障的情况下,任继续带病作业考核200元。
7.7装运车辆运行前未进行检查的、提升设备运行前未按要求进行检查的,考核50元;造成安全事故的,考核500~2千元。
7.8无运行记录、检修保养记录的,考核50元;机电设备隐患未消除,带病(不安全状态)运行的,考核200元。
八、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学习及工伤保险
8.1未经入工伤保险的新工人,私自安排上岗的,考核200元。
8.2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新工人,私自安排上岗的,考核200元。
8.3不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学习的、学习或开会迟到30分钟以上或早退的(特殊情况除外,但必须说明或请假),考核30元。
8.4不遵守学习纪律的,考核20元。
8.5采区、部门未认真组织本采区、部门员工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学习,未参加人数超过本部门三分之一的实际人数的,对部门负责人考核200元。
九、责任事故
9.1事故损失等级的划分,以医院治疗费用及伤残、亡的赔偿费用或公司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人工费用为依据。
(1)直接经济损失在5千元以下(不含5千元)的责任事故,但未造成人身伤害,对主要责任人考核100元;对相关责任人各考核50元。
(2)直接经济损失在5千元以上(含5千元)5万元以下的责任事故,但未造成人身伤害,对主要责任人考核300元;对相关责任人各考核50元。
(3)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60万元以下的责任事故,但未造成人身伤害,对主要责任人考核400元至1千元;对相关责任人各考核100元至500元。
9.2发生一起经济损失在500元(含500元)以上3千元(不含千元)以下的(轻微伤事故)工伤事故,对主要责任人考核200元;对相关责任人各考核100元。
9.3经济损失在3千元(含3千元)以上3万元(不含3万)以下的(轻伤事故)工伤事故,对主要责任人处考核300元至400元;对相关责任人各考核100元至200元。
9.4重伤事故:
3万元(含3万元)以上6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伤事故。
凡发生一起重伤事故,对主要责任人处考核800~1千元,相关责任人处罚300~500元,安全员、带班矿长、正(副)矿长各考核200~600元。
9.5死亡事故:
发生一起工伤死亡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人考核2千元;对责任班组考核1千元。
对当班责任管理人员(带班矿长、跟班安全员、正副矿长)考核800~2千元。
9.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及时按程序汇报的,对相关责任人考核100元~300元;对发生的事故隐瞒不报的,对相关责任人考核500元~1千元;对主要负责人或部门分管副职作撤职或降职处理。
9.7事故抢险或救护工作完毕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召开事故分析会,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
否则,对安全负责人考核100元~500元。
十、生产系统故障
10.1主提升系统发生故障中断生产,机电分管负责人、电工班长、当班带班矿长、技术员接到通知后必须及时到现场进行处理,否则对责任人考核100元。
10.2井上或井下主供电系统发生故障停电影响生产超过10分钟的,机电分管负责人、电工班长、技术员、值班电工接到通知后必须及时到达现场进行处理,否则对责任人考核100元。
10.3采掘工作面出现影响生产的事故,当班带班矿长、分管负责人接到通知必须及时到达现场进行处理,否则对责任人考核100元。
10.4采掘工作面遇2米以上垮落断层,相关负责人必须及时赶到现场进行查看情况、共同商讨采取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整改,否则对责任人考核100元。
10.5采掘工作面施工过程中发现顶、底板有突水、冒顶片帮预兆或发生爆破等安全事故时,矿长与各相关负责人必须及时到达现场进行处理,相关人员接到通知后必须及时到达现场,否则考核100元~300元。
10.6对发生的各类生产事故,由分管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召开事故分析会,坚持一事故一分析一处理的原则,并在两日内写出分析报告,三日后通报。
否则,对分管负责人考核200元。
10.7井下主要生产系统(主井和副井的提升系统、供电系统、供水和排水系统、主扇、压风系统)发生影响生产30分钟以上生产事故、采掘工作面2小时以上的机电设备事故。
由机电负责人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召开事故分析会。
并在两日内写出分析报告三日后通报。
否则考核200元。
10.8须参加召开事故分析会的人员接到通知后不按时参加会议的,考核100元(因上班或特殊情况请假的除外)。
10.9公司遇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时,接到通知后无特殊情况(特殊情况必须说明)未参加的,考核100元。
十一、附则
11.1如遇本细则未明确规定的积极行为和违规违纪行为,按雷同或相似的条款进行处罚,或者矿部2人主管领导商讨进行奖励或处罚。
11.2本细则之解释权、修订权属新桥磷矿山一号井。
11.3本细则自贵州省福泉磷矿新桥矿山一号井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后开始执行。
修定日期:
2015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