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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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

1总则

1.1为统一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标准和规则,推进标准化审查,依据《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省住建厅许可的和委托下放设区市(含平潭实验区,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受理、审查和审批,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受理、审查和审批,可参照执行。

1.3企业申请资质时,自受理之日起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公开企业申报资质信息(净资产、主要人员、企业业绩、个人业绩、技术装备)和审查意见,企业申报资质信息公开至审批结束后一个月,其中企业业绩信息公开至审批结束后一年;同时向社会公开审批结论,供公众查询。

1.4本导则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体现宽进严管、改革放权、简化材料、规范审查的原则,体现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

2资质申请和延续

2.1资质申请

2.1.1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2.1.2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资质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核定。

2.1.3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2.1.4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申请。

2.1.5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2.1.6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

其它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首次申请的要求办理。

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见下表。

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

序号

工程设计资质

施工总承包资质

1

综合资质

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

2

建筑行业

建筑工程

3

公路行业

公路工程

4

铁道行业

铁路工程

5

水运行业

港口与航道工程

6

水利行业、电力行业

水利水电工程

7

电力行业

电力工程

8

煤炭行业、冶金行业、建材行业、核工业行业、化工石化医药行业

矿山工程

9

冶金行业、建材行业

冶金工程

10

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

石油化工工程

11

市政公用行业

市政公用工程

12

电子通信广电行业(通信)

通信工程

13

机械行业、电子通信广电行业(电子)

机电工程

2.1.7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承继原资质的企业应当同时申请重新核定,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有关规定办理。

2.1.8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2.1.9非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资质的省外企业迁入我省,须重新核定资质条件。

2.2资质证书的延续

2.2.1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原资质申报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企业净资产和主要人员满足现有资质标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更换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

2.2.2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2.2.3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延续,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

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2.2.4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

2.3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资质情况

2.3.1涉及公路方面的资质: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2.3.2涉及水运方面的资质: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航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2.3.3涉及水利方面的资质: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2.3.4涉及通信方面的资质: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2.3.5涉及铁路方面的资质: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2.3.6涉及民航方面的资质:

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2.3.7涉及多个专业资质: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3程序和时限

3.1由住建部许可的资质和换证,企业向省住建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和需要核对的原件,经省住建厅初审后上报住建部审批。

3.2由省住建厅许可的资质和换证,企业向省住建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需提供原件核对的,为方便企业,原件交企业工商注册地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的资质,按《交通、水利、通信工程企业资质并联审批的实施方案》(闽建许[2014]418号)规定办理。

省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一层级的独立法人企业,原件由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核对,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直属企业,原件交其主管部门核对,其他省直部门、省高校直属企业原件由省住建厅核对。

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应在每份复印件加盖与原件相符的核对章并由核对人签字,但不需要逐页盖章,原件核对后退还企业。

3.3委托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和换证,企业向工商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提供需要核对的原件,其中,省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一层级的独立法人企业,省直部门和省高校直属企业向省住建厅提出申请,由省住建厅审批。

3.4由省住建厅和委托设区市许可的资质和换证,按《福建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以下简称《导则》)审查企业申请材料。

审批时限12个工作日,企业对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作出陈述说明和提供证明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资质的,按《交通、水利、通信工程企业资质并联审批的实施方案》(闽建许[2014]418号)规定时限。

3.5审批时限12个工作日,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资质的,按《交通、水利、通信工程企业资质并联审批的实施方案》(闽建许[2014]418号)规定时限,企业可对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作出陈述说明,陈述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3.6审批结束时,同步在“福建省建筑业信息管理系统”中维护审批结论信息。

4申请材料要求

4.1企业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1.1企业应当如实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1.2资质许可机关对企业申请材料存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须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4.2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4.2.1企业申请资质,按《申请材料清单》(详见附件1)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其中:

(1)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首次申请要求提交材料。

(2)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同类别高一等级资质的,以及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一级及以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按照升级要求提交材料。

(3)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增项要求提交材料。

(4)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证书有效期的,按照延续要求提交材料。

(5)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按《申请材料清单》中所列情形提交材料。

(6)企业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本省级区域内)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按简单变更要求提交材料。

(7)企业遗失资质证书,需补办资质证书,按照遗失补办要求提交材料。

4.3资质受理机关受理后,申请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4.4企业可不提供相应书面申请材料:

(1)“福建省建筑业信息管理系统”中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已验证的,不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书面材料。

(2)“福建省建筑业信息管理系统”中企业注册执业人员信息已自动生成的,不提供注册证书材料。

(3)“福建省建筑业信息管理系统”中企业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信息已自动生成的,不提供证书材料。

(4)“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中“代表工程业绩”明确可查的,不提供“代表工程业绩”相关证明材料。

(5)不提供“企业章程”和“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6)通过相关“官网”可查询确认的企业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证书信息的,不提供证书材料。

4.5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数量和要求

4.51企业应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4.5.2企业提交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书面材料应由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福建省建筑业信息管理系统”生成打印,企业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同时,同步在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申请。

4.5.3企业资质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须加盖企业公章。

须提供原件交有关部门核对的,有关部门应逐份加盖原件核对章并由核对人签字确认,原件核对后退还企业。

4.5.4附件材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4.5.5企业的申请材料必须使用中文,材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

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附件材料必须清晰、可辨。

4.6实行电子化申报资质的具体要求另行制定。

4.7企业工程业绩材料

(1)中标通知书:

为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函)。

(2)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工程施工承包框架合同(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

(3)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报告:

为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等,境外工程还应提供驻外使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其中,建筑、市政总承包工程需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4)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工程结算单。

4.8企业陈述材料

企业对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可进一步提交佐证材料,但不能增减或更换人员、业绩等申请材料。

5申请材料审查

5.1审查方式

5.1.1审批机关一般不组织现场核查和函询工作,仅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审批结论。

对申请材料存疑或被投诉举报的,需企业进一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进行函询或实地核查的应当明确告知企业。

5.1.2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提交虚假申请材料的,直接不予许可、给予警告,并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公开,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5.2企业资产、技术装备审查

5.2.1企业净资产为所有者权益,即企业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

5.2.2首次申请资质的,以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考核,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考核。

5.2.3《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以企业设备购置发票为准进行考核,涉及到技术指标要求的需提供产品合格证或产品说明书等可证明技术指标材料;其中,申请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应提供设备主要性能指标证明、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

5.2.4厂房包括企业自有或租赁的厂房,考核房屋产权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若为租赁的还需考核租赁合同。

5.3企业主要人员的社会保险审查和年龄要求

5.3.1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

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

以下人员不考核且不需提交申请资质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保缴费凭证:

(1)企业注册执业人员;

(2)除“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外的现场管理人员;

(3)技术工人;

(4)已达一定年龄或部队转业等无法或无需缴纳社保的,但须提供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和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自受理之日起算)的劳动合同;

(5)退休人员,但须提供退休证明和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自受理之日起算)的劳动合同;

(6)社保凭证中缴交单位与申请资质企业不一致的,但须提供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与企业实际社保关系证明。

5.3.2企业主要人员的年龄均须为60周岁及以下。

5.4企业注册人员审查

5.4.1注册建造师具有两个及以上专业的,在申请同一类别资质时,专业可分别予以考核,但仅按1人认定;在申请多类别资质时,可按资质类别分别予以考核认定。

如:

一名注册建造师同时具有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可分别作为企业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中的1人建筑工程专业建造师和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中的1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建造师认定。

5.4.2《标准》中要求×××专业、×××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人,不要求所列专业必须齐全。

5.5技术负责人审查

5.5.1技术负责人的资历、专业职称、业绩等方面按企业所申请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进行考核,企业应按所申请资质类别明确对应的1名专业技术负责人,1人最多可同时担任5项资质的技术负责人。

5.5.2在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建设单位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时间均予以认可,时间按照年份累计。

5.5.3有专业要求的可按职称证书上专业或全日制中、高等毕业证书上的专业认可,具体专业认定可参照《专业对照表》(详见附件2)。

5.5.4《标准》中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是指作为施工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

其中,《标准》中考核指标为累计指标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不做累计考核。

如: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中要求“累计修建三级以上公路路基200公里以上……”,企业申请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时,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提供的主持完成的个人业绩应当是三级以上公路的路基工程项目即可,长度不作考核。

5.6技术职称人员审查

5.6.1为设区市及以上人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下放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5.6.2有专业要求的可按职称证书上专业或全日制中、高等毕业证书上的专业认可,也可按取得高等院校一年以上学习结业证书上的专业认可;具体专业认定可参照《专业对照表》(详见附件2)。

5.6.3一名职称人员具有两个及以上专业的,在申请同一类别资质时,专业可分别予以认定,但仅按1人考核;在申请多类别资质时,可按资质类别分别予以认定。

如:

一名职称人员同时具有建筑工程和公路工程专业的,可分别作为企业申请建筑工程和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职称人员认定。

5.6.4《标准》中对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要求专业齐全的,是指申报人员应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人员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有1人。

如: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是指30人应当由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4个专业中级以上有职称人员组成,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各专业至少有1人,其他专业人员不予认可。

5.6.5《标准》未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限定,但要求部分专业齐全的,是指要求齐全的专业至少有1人,其余申报人员专业不作限定。

如: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和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5人,且结构、材料或化工等专业齐全”,是指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或注册建造师数量或两者之和的数量为15人,但其中至少应有1名结构专业、1名材料或化工专业人员,其他人员专业不作要求。

5.6.6《标准》中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未要求专业齐全的,是指相应专业的申报人员数量达到标准要求即可,每一类专业人员数量不作要求。

如: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60人”,指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人员总数满足60人即可,每个专业人数不限,也不要求所有专业齐全。

5.7现场管理人员审查

5.7.1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

(1)住建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

(2)省级住建、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和认可的企业颁发的岗位证书。

(3)铁路、民航、电力、矿山、冶金、核工程、石油化工等行业由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或企业自行颁发的岗位证书。

以上岗位证书除施工员、质量员和造价员有专业要求外,其他员各专业通用。

5.7.2一人具有两个及以上岗位证书的,在申请同一类别资质时,专业可分别予以认定,但仅按1人考核;在申请多类别资质时,可按资质类别分别予以考核认定。

如:

1个人同时具有施工员和安全员证书的,可分别作为企业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现场管理人员认定。

5.7.3《标准》中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齐全是指企业申报人员中所要求岗位证书人员至少有1人,其他岗位证书人员数量不作要求。

如:

机场场道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是指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30人中至少有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各1人,其余可为任意一种岗位人员。

5.8技术工人审查

5.8.1技术工人证书:

(1)住建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住建、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部门认可的机构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2)省级住建部门认可的建筑业企业自行颁发的证书(使用范围按有关文件规定)。

(3)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或受委托单位)颁发的证书,其中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技能等级证书不可用于房屋和市政工程类企业资质。

(4)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全省性行业协会颁发的证书。

(5)“铁路、民航、电力、矿山、冶金、核工程、石油化工”行业企业自行颁发的证书(限本企业使用)。

5.8.2一人同时具有两个及以上专业工种的,在申请同一类别资质时,专业可分别予以认定,但仅按1人考核;在申请多类别资质时,可按资质类别分别予以认定。

如:

一人同时具有焊工和起重信号司索工证书的,可分别作为企业申请地基基础和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资质要求的技术工人认定。

5.8.3企业以其全资或控股劳务企业技术工人作为主要人员申请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以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劳务企业当期《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认定是否为“全资或控股”。

5.8.4《标准》中未对技术工人的工种作出要求的,不对技术工人的工种进行考核。

5.8.5标准中“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工、××工、××工等技术工人不少于××人”,须由所列的至少一个工种组成,每个工种人数不限。

5.9在同一类别和多类别资质中,一个人同时具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分别予以认定。

如:

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5人,中级以上职称人员10人”,若建造师5人同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则只需另增加中级以上职称人员5人即可满足要求。

除前述情况外,一个人同时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工人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只认定其1类证书且仅按1人考核,如:

1人同时具有注册证书、岗位证书、技术工人证书的,若考核其注册建造师证书,则不可同时认定其岗位证书和技术工人证书。

5.10企业主要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受聘或注册的,不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人员考核。

5.11企业主要人员须考核社保缴费证明的,首次申请资质的为受理日前3个月中的1个月,非首次申请的为受理日前6个月中的连续3个月。

5.12企业工程业绩审查

5.12.1一项单位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作为一项指标考核。

《标准》中分别考核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同一工程业绩可同时考核,但铁路方面资质除外。

5.12.2业绩中要求的“×类中的×类”必须分别满足,不能相互替代。

例如建筑工程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完成“4类中的2类以上工程”,是指企业完成的工程中,高度、层数、单体面积、跨度等4类考核指标中至少应满足2类,否则即为业绩不达标。

5.12.3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的,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类别资质标准条件。

5.12.4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

5.12.5企业以施工总承包方式承接的工程,不论该工程是否实行分包,均可作为其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

5.12.6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以企业依法单独承接的专业工程业绩考核。

5.12.7施工总承包工程范围包括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

除住宅区、工业区、厂区、港区、矿区的配套市政工程外,其他配套工程不得单独作为企业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业绩考核。

5.12.8《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

如:

申报年度为2015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0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

5.12.9超越本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的,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5.12.10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中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时存在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或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企业该项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5.12.11保密工程不得作为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5.12.12单项合同额是指一个承包合同和补充协议(合同)所载明的合同价。

若单项合同额不达标,而工程决算造价满足标准要求的也予以认可,但还需提交财政审计证明或经业主和施工单位双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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