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TI6380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制剂通则检验标准操作规程.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4089088 上传时间:2023-06-20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2.5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09TI6380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制剂通则检验标准操作规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09TI6380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制剂通则检验标准操作规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09TI6380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制剂通则检验标准操作规程.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09TI6380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制剂通则检验标准操作规程.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09TI6380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制剂通则检验标准操作规程.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09TI6380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制剂通则检验标准操作规程.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3页
09TI6380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制剂通则检验标准操作规程.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3页
09TI6380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制剂通则检验标准操作规程.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3页
09TI6380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制剂通则检验标准操作规程.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3页
09TI6380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制剂通则检验标准操作规程.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3页
09TI6380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制剂通则检验标准操作规程.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3页
09TI6380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制剂通则检验标准操作规程.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3页
09TI6380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制剂通则检验标准操作规程.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3页
亲,该文档总共1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09TI6380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制剂通则检验标准操作规程.docx

《09TI6380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制剂通则检验标准操作规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09TI6380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制剂通则检验标准操作规程.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09TI6380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制剂通则检验标准操作规程.docx

09TI6380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制剂通则检验标准操作规程

1.目的:

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制剂通则检验标准操作规程,并按规程进行检验,保证检验操作规范化。

2.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

3.范围:

适用于所有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制剂通则测定的供试品。

4.责任:

检验员、质量控制科主任、质量管理部经理对本规程负责。

5.正文:

制剂通则

5.1.附录ⅠA片剂。

5.1.1.片剂系指药物与适宜的辅料混匀压制而成的圆片状或异形片状的固体制剂。

5.1.2.片剂以口服普通片为主,另有含片、舌下片、口腔贴片、咀嚼片、分散片、可溶片、泡腾片、阴道片、阴道泡腾片、缓释片、控释片与肠溶片等。

5.1.2.1.含片:

系指含于口腔中缓慢溶化产生持久局部或全身作用的片剂。

5.1.2.1.1.含片中的药物应是易溶性的,主要起局部消炎、杀菌、收敛、止痛或局部麻醉作用。

5.1.2.1.2.含片的溶化性照崩解时限检查法(附录ⅩA)检查,除另有规定外,10分钟内不应全部崩解或溶化。

5.1.2.2.舌下片:

系指置于舌下能迅速溶化,药物经舌下黏膜吸收发挥全身作用的片剂。

5.1.2.2.1.舌下片中的药物与辅料应是易溶性的,主要适用于急症的治疗。

5.1.2.2.2.舌下片中的药物与辅料应是易溶性的,主要适用于急症的治疗。

5.1.2.2.3.舌下片照崩解时限检查法(附录ⅩA)检查,除另有规定外,应在5分钟内全部溶化。

5.1.2.3.口腔贴片:

系指粘贴于口腔,经黏膜吸收后起局部或全身作用的片剂。

5.1.2.3.1.口腔贴片应进行溶出度或释放度检查。

5.1.2.4.咀嚼片:

系指于口腔中咀嚼后吞服的片剂。

5.1.2.4.1.咀嚼片一般应选择甘露醇、山梨醇、蔗糖等水溶性辅料作填充剂和黏合剂。

咀嚼片的硬度应适宜。

5.1.2.5.分散片:

系指在水中能迅速崩解并均匀分散的片剂。

5.1.2.5.1.分散片中的药物应是难溶性的。

分散片可加水分散后口服,也可将分散片含于口中吮服或吞服。

5.1.2.5.2.分散片应进行溶出度和分散均匀性检查。

5.1.2.6.可溶片:

系指临用前能溶解于水的非包衣片或薄膜包衣片剂。

5.1.2.6.1.可溶片应溶解于水中,溶液可呈轻微乳光。

可供口服、外用、含漱等用。

5.1.2.7.泡腾片:

系指含有碳酸氢钠和有机酸,遇水可产生气体而呈泡腾状的片剂。

5.1.2.7.1.泡腾片中的药物应是易溶性的,加水产生气泡后应能溶解。

有机酸一般用枸橼酸、酒石酸、富马酸等。

5.1.2.8.阴道片与阴道泡腾片:

系指置于阴道内应用的片剂。

阴道片和阴道泡腾片的形状应易置于阴道内,可借助器具将阴道片送入阴道。

阴道片为普通片,在阴道内应易溶化、溶散或融化、崩解并释放药物,主要起局部消炎杀菌作用,也可给予性激素类药物。

具有局部剌激性的药物,不得制成阴道片。

5.1.2.8.1.阴道片照融变时限检查法(附录ⅩB)检查,应符合规定。

5.1.2.8.2.阴道泡腾片照发泡量检查,应符合规定。

5.1.2.9.缓释片:

系指在规定的释放介质中缓慢地非恒速释放药物的片剂。

缓释片应符合缓释制剂的有关要求(附录ⅪⅩD)并应进行释放度检查。

5.1.2.10.控释片:

系指在规定的释放介质中缓慢地恒速释放药物的片剂。

控释片应符合控释制剂的有关要求(附录ⅪⅩD)并应进行释放度检查。

5.1.2.11.肠溶片:

系指用肠溶性包衣材料进行包衣的片剂。

5.1.2.11.1.为防止药物在胃内分解失效、对胃的剌激或控制药物在肠道内定位释放,可对片剂包肠溶衣;为治疗结肠部位疾病等,可对片剂包结肠定位肠溶衣。

5.1.2.11.2.肠溶片除另有规定外,应进行释放度检查。

5.1.3.片剂在生产与贮藏期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5.1.3.1.原料药与辅料混合均匀。

含药量小或含毒、剧药物的片剂,应采用适宜方法使药物分散均匀。

5.1.3.2.凡属挥发性或对光、热不稳定的药物,在制片过程中应遮光、避热,以避免成分损失或失效。

5.1.3.3.压片前的物料或颗粒应控制水分,以适应制片工艺的需要,防止片剂在贮存期间发霉、变质。

5.1.3.4.含片、口腔贴片、咀嚼片、分散片、泡腾片等根据需要可加入矫味剂、芳香剂和着色剂等附加剂。

5.1.3.5.为增加稳定性、掩盖药物不良臭味、改善片剂外观等,可对片剂进行包衣。

必要时,薄膜包衣片剂应检查残留溶剂。

5.1.3.6.片剂外观应完整光洁,色泽均匀,有适宜的硬度和耐磨性,以免包装、运输过程中发生磨损或破碎,除另有规定外,对于非包衣片,应符合片剂脆碎度检查法的要求。

5.1.3.7.片剂的溶出度、释放度、含量均匀度、微生物限度等应符合要求。

5.1.3.8.除另有规定外,片剂应密封贮存。

5.1.4.除另有规定外,片剂应进行以下相应检查。

5.1.4.1.【重量差异】照下述方法检查,应符合规定。

5.1.4.1.1.检查法:

取供试品20片,精密称定总重量,求得平均片重后,再分别精密称定每片的重量,每片重量与平均片重相比较(凡无含量测定的片剂,每片重量应与标示片重比较),按表中的规定,超出重量差异限度的不得多于2片,并不得有1片超出限度1倍。

平均片重或标示片重

重量差异限度

0.30g以下

±7.5%

0.30g及0.30g以上

±5%

5.1.4.1.2.糖衣片的片芯应检查重量差异并符合规定,包糖衣后不再检查重量差异。

薄膜衣片应在包薄膜衣后检查重量差异并符合规定。

凡规定检查含量均匀度的片剂,一般不再进行重量差异检查。

5.1.4.2.【崩解时限】照崩解时限检查法(附录ⅩA)检查,应符合规定。

5.1.4.2.1.阴道片照融变时限检查法(附录ⅩB)检查,应符合规定。

5.1.4.2.2.咀嚼片不进行崩解时限检查。

5.1.4.2.3.凡规定检查溶出度、释放度的片剂,不再进行崩解时限检查。

5.1.4.3.【发泡量】阴道泡腾片照下述方法检查,应符合规定。

5.1.4.3.1.检查法:

取25ml具塞刻度试管(内径1.5cm)10支,各精密加水2ml,置37℃±1℃水浴中5分钟后,各管中分别投入供试品1片,密塞,20分钟内观察最大发泡量的体积,平均发泡体积应不少于6ml,且少于3ml的不得超过2片。

5.1.4.4.【分散均匀性】分散片照下述方法检查,应符合规定。

5.1.4.4.1.检查法:

取供试品6片,置250ml烧杯中,加15℃~25℃的水100ml,振摇3分钟,应全部崩解并通过二号筛。

5.1.4.5.【微生物限度】口腔贴片、阴道片、阴道泡腾片和外用可溶片等局部用片剂照微生物限度检查法(附录ⅪJ)检查,应符合规定。

5.2.附录ⅠE胶囊剂。

5.2.1.胶囊剂系指药物或加有辅料充填于空心胶囊或密封于软质囊材中的固体制剂。

5.2.2.胶囊剂分为硬胶囊、软胶囊(胶丸)、缓释胶囊、控释胶囊和肠溶胶囊,主要供口服用。

5.2.3.硬胶囊(通称为胶囊):

系指采用适宜的制剂技术,将药物或加适宜辅料制成粉末、颗粒、小片、小丸、半固体或液体等,充填于空心胶囊中的胶囊剂。

5.2.4.软胶囊:

系指将一定量的液体药物直接包封,或将固体药物溶解或分散在适宜的赋形剂中制备成溶液、混悬液、乳状液或半固体,密封于球形或椭圆形的软质囊材中的胶囊剂。

可用滴制法或压制法制备。

软质囊材是由胶囊用明胶、甘油或其他适宜的药用材料单独或混合制成。

5.2.5.缓释胶囊:

系指在规定的释放介质中缓慢地非恒速释放药物的胶囊剂。

缓释胶囊应符合缓释制剂的有关要求并应进行释放度检查。

5.2.6.控释胶囊:

系指在规定的释放介质中缓慢地恒速释放药物的胶囊剂。

控释胶囊应符合控释制剂的有关要求并应进行释放度检查。

5.2.7.肠溶胶囊:

系指硬胶囊或软胶囊是用适宜的肠溶材料制备而得,或用经肠溶材料包衣的颗粒或小丸填充胶囊而制成的胶囊剂。

肠溶胶囊不溶于胃液,但能在肠液中崩解而释放活性成分。

除另有规定外,照释放度检查法(附录ⅩD)检查,应符合规定。

5.2.8.胶囊剂在生产与贮藏期间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

5.2.8.1.胶囊剂内容物不论其活性成分或辅料,均不应造成胶囊壳的变质。

5.2.8.2.硬胶囊可根据下列制剂技术制备不同形式内容物充填于空心胶囊中。

5.2.8.2.1.将药物加适宜的辅料如稀释剂、助流剂、崩解剂等制成均匀的粉末、颗粒或小片。

5.2.8.2.2.将普通小丸、速释小丸、缓释小丸、控释小丸或肠溶小丸单独填充或混合后填充,必要时加入适量空白小丸作填充剂。

5.2.8.2.3.将药物粉末直接填充。

5.2.8.2.4.将药物制成包合物、固体分散体、微囊或微球。

5.2.8.2.5.溶液、混悬液、乳状液等也可采用特制灌囊机填充于空心胶囊中,必要时密封。

5.2.8.3.小剂量药物,应先用适宜的稀释剂稀释,并混合均匀。

5.2.8.4.胶囊剂应整洁,不得有黏结、变形、渗漏或囊壳破裂现象,并应无异臭。

5.2.8.5.胶囊剂的溶出度、释放度、含量均匀度、微生物限度等应符合要求。

必要时,内容物包衣的胶囊剂应检查残留溶剂。

5.2.8.6.除另有规定外,胶囊剂应密封贮存,其存放环境温度不高于30℃,湿度应适宜,防止受潮、发霉、变质。

5.2.9.除另有规定外,胶囊剂应进行以下相应检查。

5.2.9.1.【装量差异】照下述方法检查,应符合规定。

5.2.9.1.1.检查法:

除另有规定外,取供试品20粒,分别精密称定重量后,倾出内容物(不得损失囊壳),硬胶囊用小刷或其他适宜用具拭净,软胶囊用乙醚等易挥发性溶剂洗净,置通风处使溶剂自然挥尽,再分别精密称定囊壳重量,求出每粒内容物的装量与平均装量。

每粒的装量与平均装量相比较,超出装量差异限度的不得多于2粒,并不得有1粒超出限度1倍。

平均装量

装量差异限度

0.30g以下

±10%

0.30g及0.30g以上

±7.5%

5.2.9.1.2.凡规定检查含量均匀度的胶囊剂,一般不再进行装量差异的检查。

5.2.9.2.【崩解时限】除另有规定外,照崩解时限检查法(附录ⅩA)检查,均应符合规定。

5.2.9.2.1.凡规定检查溶出度或释放度的胶囊剂,可不进行崩解时限的检查。

5.3.附录ⅠH丸剂。

5.3.1.丸剂系指药物与适宜的辅料以适当方法制成的球状或类球状固体制剂。

丸剂包括滴丸、糖丸、小丸等。

5.3.1.1.滴丸:

系指固体或液体药物与适宜的基质加热熔融后溶解、乳化或混悬于基质中,再滴入不相混溶、互不作用的冷凝介质中,由于表面张力的作用使液滴收缩成球状而制成的制剂,主要供口服用。

5.3.1.2.糖丸:

系指以适宜大小的糖粒或基丸为核心,用糖粉和其他辅料的混合物作为材料,选用适宜的黏合剂或润湿剂制丸,并将主药以适宜的方法分次包裹在糖丸中而制成的制剂。

5.3.1.3.小丸(通称为丸):

系指将药物与适宜的辅料均匀混合,选用适宜的黏合剂或润湿剂以适当方法制成球状或类球状固体制剂。

小丸粒径应为0.5~3.5mm。

5.3.2.丸剂在生产与贮藏期间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

5.3.3.1.滴丸基质包括水溶性基质和非水溶性基质,常用的有聚乙二醇类(如聚乙二醇6000、聚乙二醇4000等)、泊洛沙姆、硬脂酸聚烃氧(40)酯、明胶、硬脂酸、单硬脂酸甘油酯、氢化植物油等。

滴丸冷凝介质必须安全无害,且与主药不发生作用,常用的有液状石蜡、植物油、甲基硅油和水等。

丸剂应大小均匀、色泽一致,无粘连现象。

5.3.3.2.丸剂的含量均匀度和微生物限度等应符合要求。

5.3.3.3.滴丸在滴制成丸后,应去除滴丸表面的冷凝介质。

5.3.3.4.根据药物的性质、使用与贮藏的要求,供口服的滴丸或小丸可包糖衣或薄膜衣。

必要时,薄膜包衣丸应检查残留溶剂。

5.3.3.5.除另有规定外,糖丸和小丸在包装前应在适宜条件下干燥,并按丸重大小要求用适宜筛号的药筛过筛处理。

5.3.3.6.除另有规定外,丸剂应密封贮存,防止受潮、发霉、变质。

5.3.4.除另有规定外,丸剂应进行以下相应检查。

5.3.4.1.【重量差异】照下述方法检查,应符合规定。

5.3.4.1.1.检查法:

除另有规定外,取供试品20丸,精密称定总重量,求得平均丸重后,再分别精密称定各丸的重量。

每丸重量与平均丸重相比较,按表中的规定,超出重量差异限度的丸剂不得多于2丸,并不得有1丸超出限度1倍。

5.3.4.1.2.单剂量包装的小丸重量差异,可以取20个剂量单位进行检查,其重量差异限度应符合上述规定。

平均丸重

重量差异限度

0.03g及0.03g以下

±15%

0.03g以上至0.30g

±10%

0.30g以上

±7.5%

5.3.4.1.3.包糖衣丸剂应在包衣前检查丸心的重量差异,符合规定后方可包衣。

包糖衣后不再检查重量差异,薄膜衣丸应在包薄膜衣后检查重量差异并符合规定。

5.3.4.2.【溶散时限】除另有规定外,照崩解时限检查法(附录ⅩA)检查,均应符合规定。

5.4.附录ⅠN颗粒剂。

5.4.1.颗粒剂系指药物与适宜的辅料制成具有一定粒度的干燥颗粒状制剂。

颗粒剂可分为可溶颗粒(通称为颗粒)、混悬颗粒、泡腾颗粒、肠溶颗粒、缓释颗粒和控释颗粒等。

供口服用。

5.4.1.1.混悬颗粒:

系指难溶性固体药物与适宜辅料制成一定粒度的干燥颗粒剂。

临用前加水或其他适宜的液体振摇即可分散成混悬液供口服。

除另有规定外,混悬颗粒应进行溶出度检查。

5.4.1.2.泡腾颗粒:

系指含有碳酸氢钠和有机酸,遇水可放出大量气体而呈泡腾状的颗粒剂。

5.4.1.2.1.泡腾颗粒中的药物应是易溶性的,加水产生气泡后应能溶解。

有机酸一般用枸橼酸、酒石酸等。

5.4.1.2.2.泡腾颗粒应溶解或分散于水中后服用。

5.4.1.3.肠溶颗粒:

系指采用肠溶材料包裹颗粒或其他适宜方法制成的颗粒剂。

5.4.1.3.1.肠溶颗粒耐胃酸而在肠液中释放活性成分,可防止药物在胃内分解失效,避免对胃的刺激或控制药物在肠道内定位释放。

5.4.1.3.2.肠溶颗粒应进行释放度检查。

5.4.1.4.缓释颗粒:

系指在规定的释放介质中缓慢地非恒速释放药物的颗粒剂。

5.4.1.4.1.缓释颗粒应符合缓释制剂的有关要求并应进行释放度检查。

5.4.1.5.控释颗粒:

系指在规定的释放介质中缓慢地恒速释放药物的颗粒剂。

5.4.1.5.1.控释颗粒应符合控释制剂的有关要求并应进行释放度检查。

5.4.2.颗粒剂在生产与贮藏期间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

5.4.2.1.药物与辅料应均匀混合;凡属挥发性药物或遇热不稳定的药物在制备过程应注意控制适宜的温度条件,凡遇光不稳定的药物应遮光操作。

5.4.2.2.颗粒剂应干燥,颗粒均匀,色泽一致,无吸潮、结块、潮解等现象。

5.4.2.3.根据需要可加入适宜的矫味剂、芳香剂、着色剂、分散剂和防腐剂等添加剂。

5.4.2.4.颗粒剂的溶出度、释放度、含量均匀度、微生物限度等应符合要求。

必要时,包衣颗粒剂应检查残留溶剂。

5.4.2.5.除另有规定外,颗粒剂应密封,置干燥处贮存,防止受潮。

5.4.2.6.单剂量包装的颗粒剂在标签上要标明每个袋(瓶)中活性成分的名称及含量。

多剂量包装的颗粒剂除应有确切的分剂量方法外,在标签上要标明颗粒中活性成份的名称和重量。

5.4.3.除另有规定外,颗粒剂应进行以下相应检查。

5.4.3.1.【粒度】除另有规定外,照粒度和粒度分布测定法(附录ⅨE第二法双筛分法)检查,不能通过一号筛与能通过五号筛的总和不得超过供试量的15%。

5.4.3.2.【干燥失重】除另有规定外,照干燥失重测定法(附录ⅧL)测定,于105℃干燥至恒重,含糖颗粒应在80℃减压干燥,减失重量不得过2.0%。

5.4.3.3.【溶化性】除另有规定外,可溶颗粒和泡腾颗粒照下述方法检查,溶化性应符合规定。

5.4.3.3.1.可溶颗粒检查法:

取供试品10g,加热水200ml,搅拌5分钟,可溶颗粒应全部溶化或轻微浑浊,但不得有异物。

5.4.3.3.2.泡腾颗粒检查法:

取单剂量包装的泡腾颗粒3袋,分别置盛有200ml水的烧杯中,水温为15~25℃,应迅速产生气体而成泡腾状,5分钟内颗粒均应完全分散或溶解在水中。

5.4.3.3.3.混悬颗粒或已规定检查溶出度或释放度的颗粒剂,可不进行溶化性检查。

5.4.3.4.【装量差异】单剂量包装的颗粒剂按下述方法检查,应符合规定。

5.4.3.4.1.检查法:

取供试品10袋(瓶),除去包装,分别精密称定每袋(瓶)内容物的重量,求出每袋(瓶)内容物的装量与平均装量。

每袋(瓶)装量应与平均装量相比较【凡无含量测定的颗粒剂,每袋(瓶)装量应与标示装量比较】,超出装量差异限度的颗粒剂不得多于2袋(瓶),并不得有1袋(瓶)超出装量差异限度1倍。

平均装量或标示装量

装量差异限度

1.0g及1.0g以下

±10%

1.0g以上至1.5g

±8%

1.5g以上至6.0g

±7%

6.0g以上

±5%

5.4.3.4.2.凡规定检查含量均匀度的颗粒剂,一般不再不进行装量差异的检查。

5.4.3.5.【装量】多剂量包装的颗粒剂,照最低装量检查法(附录ⅩF)检查,应符合规定。

5.5.附录ⅠO口服溶液剂口服混悬剂口服乳剂。

5.5.1.口服溶液剂:

系指药物溶解于适宜溶剂中制成供口服的澄清液体制剂。

5.5.2.口服混悬剂:

系指难溶性固体药物,分散在液体介质中,制成供口服的混悬液体制剂。

也包括干混悬剂或浓混悬液。

5.5.3.口服乳剂:

系指两种互不相溶的液体,制成供口服的稳定的水包油型乳液制剂。

5.5.3.1.用适宜的量具以小体积或以滴计量的口服溶液剂、口服混悬剂、口服乳剂的液体称为滴剂。

5.5.4.口服溶液剂、口服混悬剂、口服乳剂在生产与贮藏期间均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

5.5.4.1.口服溶液剂的溶剂、口服混悬剂的分散介质常用纯化水。

5.5.4.2.根据需要可加入适宜的附加剂,如防腐剂、分散剂、助悬剂、增稠剂、助溶剂、润湿剂、缓冲剂、乳化剂、稳定剂、矫味剂以及色素等,其品种与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不影响产品的稳定性,并避免对检验产生干扰。

5.5.4.3.不得有发霉、酸败、变色、异物、产生气体或其他变质现象。

5.5.4.4.口服乳剂应呈均匀的乳白色,以半径为10cm的离心机每分钟4000转的转速(约1800×g)离心15分钟,不应有分层现象。

5.5.4.5.口服混悬剂的混悬物应分散均匀,放置后若有沉淀物,经振摇应易分散,并应检查沉降体积比。

5.5.4.6.口服滴剂包装内一般应附有滴管和吸球或其他量具。

5.5.4.7.单剂量口服混悬剂、口服乳剂的含量均匀度等应符合规定。

5.5.4.8.除另有规定外,应密封,遮光贮存。

5.5.4.9.口服混悬剂在标签上应注明“用前摇匀”;以滴计量的滴剂在标签上要标明每毫升或每克液体制剂相当的滴数。

5.5.5.除另有规定外,口服溶液剂、口服混悬剂、口服乳剂应进行以下相应检查。

5.5.5.1.【重量差异】除另有规定外,单剂量包装的干混悬剂照下述方法检查,应符合规定。

5.5.5.1.1.检查法:

取供试品20个(袋),分别称量内容物,计算平均重量,超过平均重量±10%者不得过2个,并不得有超过平均重量±20%者。

5.5.5.1.2.凡规定检查含量均匀度者,一般不再进行重量差异检查。

5.5.5.2.【装量】除另有规定外,单剂量包装的口服溶液剂、口服混悬剂、口服乳剂装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5.5.5.2.1.取供试品10个(袋、支),分别将内容物倾尽,测定其装量,每个(袋、支)装量均不得少于其标示量。

5.5.5.2.2.多剂量包装的口服溶液剂、口服混悬剂、口服乳剂、口服滴剂照最低装量检查法(附录ⅩF)检查,应符合规定。

5.5.5.3.【干燥失重】除另有规定外,干混悬剂照干燥失重测定法(附录ⅧL)检查,减失重量不得过2.0%。

5.5.5.4.【沉降体积比】口服混悬剂照下述方法检查,沉降体积比应不低于0.90。

5.5.5.4.1.检查法:

除另有规定外,用具塞量筒量取供试品50ml,密塞,用力振摇1分钟,记下混悬物的开始高度H0,静置3小时,记下混悬物的最终高度H,按下式计算:

沉降体积比=H/H0

5.5.5.4.2.干混悬剂按各品种项下规定的比例加水振摇,应均匀分散,并照上法检查沉降体积比,应符合规定。

5.5.5.5.【微生物限度】照微生物限度检查法(附录ⅪJ)检查,应符合规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林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