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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审价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铁路局建设项目审价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铁道部对建设管理工作提出的“六位一体”的管理要求,加强建设项目投资控制,规范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和费用支出,合理控制建设成本,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和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路局建设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审价,指由路局组织建设指挥部、合资铁路公司,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审核、咨询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和费用支出进行审核,提出审核、咨询意见和处理措施、管理建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包括按工程进度、施工合同、施工监理情况办理的工程价款结算,以及根据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超出施工合同范围的工程变更情况,调整施工图预算价格,确定工程项目最终结算的竣工结算文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费用支出指依据建设项目概(预)算发生或支付的除工程价款外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建设项目审价的重点是建设指挥部、合资铁路公司与相关合同(协议)单位依据合同(协议)约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和依据概(预)算发生的各项其他费用支出的合规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本细则适用于全额或部分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包括受铁道部委托由路局作建设单位管理的国家铁路建设项目和路局作出资者代表管理的合资铁路建设项目(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未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可比照执行本细则;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建设项目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参照执行本细则;建设过程中财政部、铁道部已直接委托安排开展审价工作的建设项目除外。

审价机构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审价机构,是指受路局组织、建设指挥部、合资铁路公司委托对建设项目进行工程造价审核、咨询的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等在内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审价人员,是指审价机构中从事建设项目审价工作的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人员。

第九条审价机构的选择,可以采取指定委托、竞争性谈判委托、招投标委托等方式。

由路局组织建设指挥部、合资铁路公司选择确定。

第十条选择审价机构应遵循审计质量高、信誉好、服务优、价格低的原则,且选择的审价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上年度或最近两年年平均业务收入不少于100万元;

(四)有2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五)有10名以上造价工程师;

(六)建设项目审计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的审价机构,除满足本条第一款第

(一)、

(二)、(五)项条件外,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上年度或最近两年年平均业务收入不少于400万元。

第十一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选择委托其实施审价:

(一)不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

(二)受到审计、财政、监察、税务、工商、证券监管、银行监管等有关部门查处且尚未解除从业限制的;

(三)被铁道部书面认定受到从业限制的。

第十二条审价机构的选择确定,由路局组织建设指挥部、合资铁路公司在审查其资质的基础上,按本《细则》第十条的规定择优确定,并与审价机构协商签订《审价业务约定书》。

明确双方的义务、责任和审价内容、要求。

第十三条审价机构进行审价所需费用按其中标价格或参照国家和当地的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与付费方式、条件等在《审价业务约定书》中一并约定。

审价费用由被审建设项目成本支付。

审价内容

第十四条审价机构接受委托开展建设项目审价工作依据

(一)国家及铁道部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经济合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

(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及铁道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

(三)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资料,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甲供材料清单等信息。

(四)建设项目立项建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等批准文件,招标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五)工程监理文件。

(六)施工组织方案等技术资料。

(七)工程质量验收文件。

(八)建设项目有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等财务会计资料。

(九)建设项目审价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审价实行全过程跟踪,不同阶段审核不同重点内容。

主要包括:

开工准备阶段、造价形成阶段、竣工结算阶段。

第十六条开工准备阶段审价内容:

1.根据批复的设计概算,就施工图投资检算(或招标概算)或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编制内容、深度和质量是否达到《铁路基本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和有关规范、规程要求,对设计概算的完整程度、套用定额和取费标准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就是否存在差、错、漏等问题提出咨询意见。

2.依据铁道部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会谈文件、建设项目用地批文,省(市)拆迁补偿标准、办法,建设指挥部、合资铁路公司提供的征地图、征地数量表、拆迁调查明细表、评估报告,以及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签订的征地拆迁协议等,对征地拆迁工程完成情况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审核建设项目拟签订的经济合同(包括施工、拆迁等),对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投标承诺相一致,合同条款是否全面、有无遗漏关键性内容,是否约定风险范围,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等提出审核意见。

对审价开始前已经签订的经济合同,按以上要求进行审核,提出变更或补充条款的意见和今后进一步规范的措施。

4.调查建设指挥部、合资铁路公司有关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投资、资金管理等方面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对完善内控制度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七条工程实施阶段审价内容

1.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和合同约定的条件,对建设指挥部、合资铁路公司编制的分标段执行预算(分章节费用)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2.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投资计划、合同(协议)、分标段执行预算等,对建设指挥部、合资铁路公司编制的建设项目资金预算、各标段资金预算及建设资金筹集方案进行审核,就合理筹集、安排建设资金,节约资金成本等提出咨询意见。

3.根据建设指挥部、合资铁路公司的投资管理台帐,定期对工程的实际投资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找出与投资计划产生差距的原因(客观原因、建设单位原因、设计原因、施工原因等),对建设指挥部、合资铁路公司拟采取的措施(组织措施、经济措施、技术措施、合同措施)提出咨询意见。

4.根据工程进度,定期对变更设计引起价款变动、国家政策调整、要素市场价格变动等情况进行测算,向建设指挥部、合资铁路公司提供咨询意见。

5.检查施工合同履行情况,分析合同履行中可能影响投资的风险及不确定因素(如转包、违法分包及变更、增补、终止等情况),及时提出完善合同条款的咨询意见。

6.定期深入施工现场(包括与工程相关的加工地、临时周转场地、仓库等)实地调查,了解材料管理、工程进度、施工组织实施等情况,抽查已完工程的工作量。

7.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方式或相关规定,对季度、年度验工计价的工作内容、工程数量、计算标准、审批手续等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8.对工程变更设计的原因、费用的计算及处理方案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9.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物资设备清单、技术要求及说明,对甲供物资材料的招标、采购、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10.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合同(或协议)约定和经审批的验工计价,对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包括预付款抵扣和质保金扣除)、竣工价款的支付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11.检查建设资金是否按规定存储、监管和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建设项目资金等问题。

对往来资金数额较大且长时间不结转的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及应收款项进行核实,提出审核意见。

12.就建设指挥部、合资铁路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否有利于建设项目的管理,满足竣工决算的需要等方面,提出咨询意见。

13.审核建设项目投资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计划外投资和自行扩大投资规模、提高建设标准问题,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工程竣工阶段审价内容

1.竣工结算审核

(1)对清理概算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2)整理、分析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收集的有关资料,复算工程造价的各项计量,审核建设指挥部、合资铁路公司报送的竣工结算书及竣工结算资料,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形成初步审核意见。

(3)建设指挥部、合资铁路公司根据审价机构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初步审核意见,组织审价机构和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进行会商,经建设、施工单位和审价机构三方达成共识后签署工程结算定案单。

审价机构根据会商结果向建设指挥部、合资铁路公司出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

2.竣工财务决算审核

审核建设指挥部、合资铁路公司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出具“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

审核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除审核上述规定内容外,还应重点审核以下事项:

(1)检查造价工程师实施竣工结算审核是否符合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复核结算审核工作底稿,对结算审核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查。

(2)审核待摊投资、其他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和非经营项目转出投资等项目的支出情况。

(3)审核建设项目收尾工程是否属于已批准的工程内容,审查预留费用的合理性。

(4)审核工程项目完工后对剩余工程物资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等是否进行了正确的处理。

(5)审核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有关数据是否完整、真实,账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6)审核各项投资支出,并分别与概算比较,分析节约或超支的情况。

(7)审核建设项目资金来源、支出、结余情况。

(8)审核“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核实交付使用资产真实性。

(9)审核竣工决算说明的编制是否真实、客观,内容是否完整。

3.协助建设单位办理竣工资料的整理、立卷、归档及竣工资产移交工作。

审价要求

第十九条审价机构在签订审价业务约定书后15日内,应当向路局、建设指挥部、合资公司报送详细审价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并严格执行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按时向路局、建设指挥部、合资公司报送下列资料,每季度末月结束后20日内报送季度“审价工作情况报告”(包括审价工作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改进建议等,下同);每年度结束后60日内报送年度“审价工作情况报告”;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完工后60日内报送“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后6O日内,报送“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

审价报告、审价情况报告和管理建议书,一式二份(路局一份,被检查单位一份,含电子文档。

)。

第二十一条审价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水平,廉洁从审;不应承接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咨询委托,不参与同委托方和建设单位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

审价机构自行支付审价人员的食宿、交通费用,不得要求和接受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馈赠、提供报酬和福利、安排娱乐和旅游活动。

第二十二条审价人员对执业过程中知悉的被审单位商业秘密严加保密,未经委托单位同意,不得向任何部门或单位提供审价的内容。

审价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审价机构提供的审价报告严重失实、审价结论意见不准确,且拒绝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纠正的,应终止其审价业务,停止支付审价费用。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经过审价后,如果审价约定范围内的内容被财政评审机构或审计机关发现审价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和审核报告严重失实,或者被审减额超过建设项目总造价的3%以上的,委托单位将扣减审价机构审价总费用1%一10%,情节严重的,取消1一3年对路局建设项目的审价资格。

第二十五条建设指挥部、合资铁路公司必须并督促相关合同(协议)单位对审价工作给予配合,及时提供审价所需概算、合同(协议)、工程、技术、财务等被审核资料。

对审价机构审价报告提出的问题必须及时整改,提出的管理建议必须认真落实,及时改进和加强投资管理。

审价机构提供季度审价报告时,必须披露被审单位上季度问题、建议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路局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价工作的日常管理。

负责制定路局审价工作计划;组织建设指挥部、合资铁路公司制定招标、谈判等选择审价机构方案;审核审价机构提出的审价方案和执行计划;监督审价问题整改、管理建议落实情况。

审价机构发现的重要事项报路局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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