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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章程

聚财塔村青阳自然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

经济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

柳林县成家庄镇青阳自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本社地址:

柳林县成家庄镇青阳自然村。

第三条本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以行政村区域为范围,民主管理、合作经营、服务成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社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具体职责为:

(一)保护和管理农村集体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和林地、山林、荒地等资源;

(二)经营管理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组织各类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和经营;

(三)提供成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

(四)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资产(资源)登记备案、资产运营与管理、收益分配、资产评估制度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本社在本村党支部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成家庄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成员

第六条成员资格界定遵循“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

第七条2019年03月21日24时为本社成员资格界定基准时日。

经界定本社共有149户,成员383名。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取得本社成员资格:

1、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村的;

4、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丧失本社成员资格:

1、死亡的;

2、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3、属于财政供养的在职入员和离退休人员(无论其户口是否已经迁出);

4,国有企业职工或国有企业退休职工(无论其户口是否已经迁出)

5、自户口迁入时起,未在户口所在地生产、生活,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

6、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空挂户口人员。

7、本人自愿放弃村集体产权组织成员资格的。

第十条除上述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以外的人员,履行本社章程规定义务对本村集体有较大贡献的,经本社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可以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凡年满18周岁并享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社经营管理活动享有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

(三)享有对本社理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按股份享受股利分红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执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的各项决议(定);

(二)关心支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三)根据所持股份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股权设置与管理

第十三条本社的资产包括:

(一)未承包到户的耕地、林地、草地、“四荒”等资源性资产;

(二)用于经营的房屋、机械设备、厂房、门市等经营性资产;

(三)用于便民服务、农村教育、文化、卫生、交通等公益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

第十四条本社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未承包到户的耕地实行折股量化,变集体资产共同共有为按份所有,变成员为股东,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现代产权制度。

第十五条本社清产核资基准日为2017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为万元,其中:

非经营性资产总额为万元,债权总额万元,债务总额万元,资源性资产总面积亩,其中可量化的耕地为亩。

第十六条本社非经营性资产及“四荒”暂不量化,纳入账内管理;经村民代表会议80%以上表决通过,决定本社不设集体股,只设个人股,个人股占总股本的100%。

将清产核资结果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的未承包到户的耕地按照确定的成员数,折成等额股份,共计股,每股亩。

第十七条经村民代表会议80%以上表决通过,本社股权管理实行“生不增、死不减,入不增、出不减”的静态管理模式,确权到人,发证到户,户内共享。

第十八条本社股权仅限在本社内部进行流转,不得退股提现。

第十九条股份变更。

(一)家庭内部分割,当家庭成员分家时,可以对本户股权进行分割。

分割程序:

1、分割人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

2、理事会对分割申请进行审核,作出同意分割或不同意分割的决定;

3、理事会审核通过后,分割双方签订《股权分割协议》;

4、分割当事人到合作社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并将《股权分割协议》备案。

(二)继承、赠与,要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前提下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妥善处理。

被继承人死亡后,应暂停其股权分红,红利可以由股份经济合作社保管,等办妥股权继承手续后,补发股权红利。

1、要经过股份经济合作社同意;

2、继承人向理事会提出继承的书面申请;

3、经理事会同意后,继承人到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股权继承手续,变更股权证书,并将相关资料报股份经济合作社备案。

4、出让人无偿赠与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到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股权赠与手续,变更股权证书,并将相关资料报股份经济合作社备案。

(三)合作社内部转让。

原则上只允许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受让方占有股权总数不能超过本社总股本的%。

转让程序:

1、出让人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

2、理事会对转让申请进行审核,作出同意转让或不同意转让的决定;

3、理事会审核通过后,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4、转让双方当事人到合作社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并将《股权转让协议》等备案。

(四)集体赎回。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一定程序和价格将成员的股份赎回。

集体赎回的程序:

1、出让人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

2、成员代表会议对申请进行审核,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变更的决定;

3、理事会审核通过后,出让人与(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4.出让人到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并将《股权转让协议》报(股份)经济合作社备案。

第二十条本社以户为单位向成员出具股权证书,作为成员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有效凭证。

股权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和擅自复制。

如股权证书的有关内容发生变更,应在一个月内到本社理事会办理变更手续。

如有遗失或损毁,应及时向本社理事会报失并申请补发。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本社设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成员大会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

第二十三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修改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年度收支预决算方案、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处置方案,决定投资决策及收益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五)讨论决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

(六)对本社合并、分立等事项作出决定;

(七)论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社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由本社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

讨论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作出决定或决议时,须经全体成员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五条成员大会每年定期召开。

出现下列情形时,必须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有2/3以上成员提议;理事人数不足章程规定的2/3时;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第二十六条本社设立成员代表会议,在成员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成员大会授权的事项。

1、成员代表会议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5名成员代表组成;

2、成员代表由成员按每7户左右为一个单位,由成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3、成员代表会议职权:

审议和修改章程之外的各项规章制度;选举或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审议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资产处置方案、决定投资决策、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审议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及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成员代表会议由理事会召集,每季度召开一次。

有1/5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议,应当召集成员代表会议。

成员代表会议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经有投票权的成员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八条本社理事会由3人组成,设理事长1名,理事员2名。

由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可以与党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

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主持理事会工作。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成员(代表)会议,并向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会议决定或决议;

(二)制定本社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年度预决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等;

(三)聘任或解聘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五)决定重大生产经营事项;

(六)拟定组织解散方案;

(七)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会议;

(八)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人员代为表决。

第三十一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成员会议、成员代表会议和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定),并检查决议(定)实施情况;

(三)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

(四)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由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3名人员组成,是本社的监督机构,对成员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设监事长1名、监事员2名。

监事长负责监事会活动的组织召集工作。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的职权为:

(一)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

(二)监督成员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审核本社财务并向社员公布情况,定期召开民主理财和财务清理活动;

(四)对理事会或经理层成员的违法、违规和损害组织利益行为的,要求其纠正;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

(六)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首届成员代表会、理事会、监事会任期时间调整至村两委统一换届时间,以后各届任期与村两委同步。

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不得交叉任职。

本社有选举权的成员的1/5以上或者1/3以上的户的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60天内组织召开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第五章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促进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三十六条理事会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有关职权和程序,采取自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等办法,进行资产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理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金、租金。

重大经济项目的承包、租赁应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三十八条未经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不得将集体资产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严禁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

本社有权拒绝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平调、挪用、侵占、截留本社的资产。

第三十九条本社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做好登记造册和归档工作。

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簿。

每年对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

第四十条本社必须为村级组织履职提供必要的经费后,再合理安排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

第六章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

第四十一条严格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遵照和执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成员代表会议通过的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规范会计核算。

第四十二条本社财务实行委托代理制,会计核算委托乡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代理。

本社设会计一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属不得担任),负责向乡农村会计服务中心报账。

第四十三条建立健全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务公开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做到收支有据,审批有序,资料有档,账实相符。

第四十四条本社实行财务收支预决算管理,每年初在充分发扬民主,兼顾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坚持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财务预算方案。

收支预算编制必须详实、收支对应,符合政策规定。

财务收支预算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备案。

第四十五条本社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交监事会审核,报经有关负责人审批后,由会计人员报乡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审批记账,否则不得入账。

第四十六条本社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按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制度》要求进行财务公开,在方便群众阅览的地方设置社务公开栏和意见箱。

第四十七条本社实行按股分红、量入为出、保障公平的分配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收益分配的顺序和标准为:

(1)提取公积公益金和福利费不少于%,本社的公积金主要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或者转增资本,公益金主要用于公益基础设施建设,福利费主要用于本社各项福利性支出;

(2)在提取积累后,按照成员股份份额进行分红。

股均分红不足50元时,暂不分红,直接结转下年。

第四十八条本社接受乡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九条本社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建立会计档案室(柜),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

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制度。

第七章变更

第五十条本社合并、分立,由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经镇人民政府审核,报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备案。

合并、分立,必须对本社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和清理债权债务。

本社集体资产的处置方案,必须广泛征求成员代表意见并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方可实施。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成家庄镇人民政府审核,于2019年6月15日由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并报镇农经站备案。

第五十二条修改本章程,必须由理事会或者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联名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理事会起草修改方案,提交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在执行中若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为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要求进行修改。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解释权为青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成家庄镇聚财塔村党支部

成家庄镇聚财塔村村民委员会

青阳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

2016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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