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05280《婚姻与家庭法》串讲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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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婚姻与家庭法》串讲笔记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婚姻家庭与社会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属性和功能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婚姻家庭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特定的社会联系和交往方式。

(二)婚姻家庭的属性

1.自然属性

2.初会属性

(三)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

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功能

2.组织经济生活的功能

3.文化教育功能

二、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

(一)婚姻家庭制度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

1.婚姻家庭制度与经济基础

2.婚姻家庭制度与上层建筑

(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1.原始社会中的群婚制与对偶婚制

2.私有制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

3.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发展方向

第二节婚姻家庭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婚姻家庭法概况

(一)中国古代有关婚姻家庭的礼与律

1.奴隶制时代的婚礼、家礼

2.封建时代的户婚律

(二)外国古代婚姻家庭法简介

1.古代罗马的亲属法

2.欧洲中世纪的婚姻家庭法

二、近现代婚姻家庭法概况

(一)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简介

1.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法

2.英美法系国家的婚姻家庭单行法

(二)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简介

1.苏维埃婚姻家庭法

2.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

第三节新中国的婚姻家庭法制建设

一、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和立法概况

(一)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的延续

(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立法

二、解放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家庭立法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婚姻法

(二)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地区性的婚姻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家庭立法

(一)建国之初的1950年《婚姻法》

(二)改革开放之初的1980年《婚姻法》

(三)新世纪之初对《婚姻法》的修正

第二章我国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节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一)婚姻家庭法的名称和涵义

二、婚姻家庭的调整对象

(一)调整对象的范围

(二)调整对象的性质

1.人身关系

2.财产关系

三、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特征

(一)广泛性

(二)伦理性

(三)强行性

第二节婚姻家庭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二、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一)宪法和其他法律

(二)行政法规

(三)地方性法规

(四)行政规章

(五)司法解释

(六)国际条约

第三节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

二、一夫一妻原则

三、男女平等原则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五、计划生育原则

六、婚姻家庭主体的共同责任

七、禁止干涉婚姻自由

八、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九、禁止重婚

十、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十一、禁止家庭暴力

十二、禁止虐待和遗弃

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

亲属是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亲属在法律上的分类

(一)配偶

(二)血亲

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三)姻亲

1.血亲的配偶

2.配偶的血亲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三、亲属关系法律调整的范围

第二节亲系和亲等

一、亲系

亲系是亲属间的联络系统。

(一)父系亲和母系亲

(二)男系亲和女系亲

(三)直系亲和旁系亲

(四)行辈

二、亲等

(一)概念

亲等是指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

(二)亲等的计算方法

第三节亲属关系的变动和效力

一、亲属的变动

(一)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二)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三)姻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四)亲属关系的重复

二、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第四章婚姻的成立

第一节概说

一、成立及其要件

(一)意义

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

婚姻的全部法律效力,都以婚姻的成立为前提。

(二)要件

1.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2.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

3.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

二、结婚制度的沿革

第二节结婚条件

一、结婚的条件

(一)合意

结婚合意,系指结婚当事人对婚姻成立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

(二)达到法定婚龄

男22周岁女20周岁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一)禁止重婚

(二)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禁止结婚的疾病

第三节结婚的程序

一、婚约问题

(一)婚约的类型和效力

二、结婚登记制度

(一)申请

(二)审查

(三)登记

三、事实婚姻和补办结婚登记

事实婚姻是法律婚姻的对称。

它是不符合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的,以夫妻关系相对待的两性结合。

第四节婚姻的无效和撤销

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述

二、无效婚姻

(一)无效的原因

(二)宣告无效婚姻的请求人

(三)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

三、可撤销婚姻

(一)概念

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二)婚姻撤销的请求人

受胁迫方本人

(三)程序

四、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一)对当事人的后果

(二)对子女的后果

第五章夫妻关系

第一节概述

一、夫妻关系的性质和内容

(一)夫妻关系的性质

1.概念

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结合的伴侣。

2.特征

(二)夫妻关系的内容

二、夫妻法律地位的历史沿革

三、我国婚姻家庭法对夫妻法律地位的原则规定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二节夫妻人身关系

一、我国法律对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

(一)夫妻姓名权

(二)夫妻人身自由权

(三)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

(四)夫妻计划生育义务

二、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外国立法例

(一)夫妻同居义务

(二)忠实义务

(三)日常家事代理权

第三节夫妻财产关系

一、夫妻财产制

(一)概念

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二)种类

1.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

2.普通财产制与非常财产制

3.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和联合财产制

4.我国现行夫妻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

二、夫妻间的扶养

(一)概念

扶养是指一定亲属间的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义务。

(二)我国婚姻家庭法有关夫妻扶养义务的规定(P138)

(三)违反夫妻间扶养义务的法律后果

三、配偶继承权

(一)配偶遗产继承权的外国立法例

(二)我国的夫妻遗产继承权

第六章亲子关系

第一节概说

一、概念和种类

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二、亲子关系法的历史沿革

三、亲权

(一)概念和特征

1.概念

亲权是近现代各国父母子女关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内容。

2.特征(P147)

(二)亲权的主体

1.亲权人

2.受亲权保护的子女

(三)亲权的内容

1.人身照护

2.财产照护

(四)亲权的行使与限制

1.亲权行使

(1)父母共同亲权原则

(2)单独亲权

2.亲权的限制

(五)亲权的停止与消灭

亲权的停止与消灭不同。

前者为亲权暂时停止,具备一定条件时尚可恢复;后者为亲权本质上的消灭。

1.亲权的停止

(1)当然停止

(2)宣告停止

2.亲权的消灭

第二节父母与婚生子女

一、概念

(一)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

(二)婚生子女的推定

二、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

(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二)教育义务

(三)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三、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

四、亲子继承权

第三节几种特殊类型的亲自关系

一、父母与非婚生子女

(一)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在我国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

二、继父母和继子女

(一)概念

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

继父母,是指父之后妻或母之后夫。

(二)对继父母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认定

实践中一般是根据继父母对继子女在经济上尽了扶养义务(对继子女给付生活费、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或者生活上尽了扶养教育义务(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其生活上照料、帮助,在思想品德、学业上对继子女关怀、培养)等来认定。

(三)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法律地位

(四)继父母继子女关系的解除

应注意遵行以下的原则:

第一,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婚姻终止而解除。

第二,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在下列情况下解除:

(1)在再婚关系存续期间,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可根据任何一方的请求及停止扶养的事实(如继子女离开继父或继母随另一方生父或生母生活)而解除。

(2)在再婚关系终止时,无论是因离婚而终止或因生父(或生母)死亡而终止,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均不当然解除。

三、父母与人工生育的子女

(一)概念和种类

1.概念

人工生育子女是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受精卵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所生育的子女。

2.种类

(1)同质人工授精

(2)异质人工授精

(3)代孕母亲

(二)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

第七章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

一、祖孙间的抚养、赡养和遗产继承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

(二)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

二、兄弟姐妹间的扶养和遗产继承

(一)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

(二)弟、妹对兄、姐的扶养义务

(三)兄弟姐妹间的遗产继承权

第八章收养

第一节概说

一、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概念

收养,是公民(自然人)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己之子女,使本无亲子关系的当事人间发生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法律特征

1.收养行为的身份性

2.收养关系主体的限定性

3.收养关系的可变性

二、收养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古代法中的收养制度

(二)近、现代的收养制度

(三)新中国的收养法制建设

三、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

(二)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平等自愿的原则

(四)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五)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的原则

第二节收养关系的成立

一、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一)被收养人的条件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送养人的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四)当事人的收养合意

1.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

2.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应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五)在法定情形下放宽收养条件的特别规定

二、收养关系成立的程序

(一)收养登记

1.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

2.收养登记的具体程序

(二)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

收养协议,是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订立的,关于同意成立收养关系的协议。

收养公证,是根据收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的要求由公证机关对其订立的收养协议依法作出的公证证明。

三、与收养关系成立相关的其他规定

(一)子女由亲朋代为抚养不适用收养关系

(二)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由超计划生育

(三)严禁买卖儿童或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四)收养秘密知情人的保密义务

第三节收养的效力

一、收养的似制效力

(一)对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拟制能力

(二)对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的拟制效力

二、收养的解销效力

(一)对养子女与生父母的解销效力

(二)对养子女与生父母方其他近亲属的解销效力

三、无效收养行为

(一)概念和原因

无效收养行为是欠缺收养成立的法定要件的收养行为,这里所说的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这种行为不具有收养的法律效力,是一种无效民事行为。

(二)确认收养无效的程序和无效收养的法律后果

第四节收养关系的解除

一、依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一)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1.在养子女成年以前

2.在养子女成年以后

(二)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

二、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一)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1.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但送养人与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送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

(二)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

三、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一)拟制血亲关系的解销

(二)自然血亲关系的恢复

(三)解除收养后的财产问题及其处理

1.成年养子女的生活费给付义务

2.养父母的补偿请求权

第九章婚姻的终止

第一节概说

一、婚姻的终止和离婚

(一)概念

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真实而归于消灭。

(二)婚姻终止的原因

一是婚姻当事人一方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二是离婚。

二、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离婚立法主义的变化

1.禁止离婚主义

2.许可离婚主义

(1)专权离婚主义

(2)限制离婚主义

(3)自由离婚主义

(二)我国离婚制度的历史发展

1.我国古代的离婚制度

(1)七出

第一,“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

第二,“无子,为其绝世也。

第三,“淫,为其乱族也。

第四,“妒,为其乱家也。

第五,“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

第六,“口多言,为其离亲也。

第七,“窃盗,为其反义也。

”“子妇无私货,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

(2)和离

(3)义绝

(4)呈诉离婚

2.1930年国民党政府民法亲属编的离婚制度

(1)两愿离婚

(2)判决离婚

3.解放前革命根据地的离婚立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制度的发展

三、我国离婚立法的指导思想

(一)保障离婚自由

(二)反对轻率离婚

第二节登记离婚

一、概念

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二、我国现行登记离婚制度

(一)离婚登记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对离婚及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财产侵害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

2.双方当事人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并且本人亲自到场办理登记离婚。

3.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二)离婚登记的程序

1.申请

2.审查

3.登记

(三)有关登记离婚效力的几个具体问题

1.离婚登记后,一方反悔问题

2.虚假离婚问题

(1)概念

虚假离婚,或称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受对方欺诈或双方通谋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

包括通谋离婚和欺诈离婚两种情形。

(2)效力

3.托人代办或冒名顶替领取离婚证问题

第三节诉讼离婚

一、概念

诉讼离婚,又称裁判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基于法定离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法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当事人间的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二、诉讼外调解

三、诉讼离婚程序

1.管辖

2.调解

3.判决与上诉

四、离婚诉权限制

(一)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诉权的限制

(二)在特定期间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

第四节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一、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原则规定

(一)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法定条件的理由

(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的关系

(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

1.看婚姻基础

2.看婚后感情

3.看离婚的原因

4.看有无和好的可能

二、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例示性规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五节离婚后的子女、财产问题

一、离婚与子女抚育

(一)父母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

(二)离婚后子女随父母何方共同生活

(三)抚育费用的负担

(四)对子女的探望权

二、离婚与财产清算

(一)离婚时共有财产的分割

1.分割的范围

2.协议与判决

3.判决的原则

4.分割的具体方法

5.公房的使用、承担问题

(二)离婚时的补偿请求权

1.立法依据

2.要件

3.行使

4.补偿的数额

(三)离婚时的债务清偿

1.共同债务的清偿

2.个人债务的清偿

(四)离婚时的经济帮助

1.性质

2.条件

3.具体方法

第十章求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一、对违反婚姻家庭法行为的受害人的救助措施

(一)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的关系

(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救助措施

二、违反婚姻家庭法行为的行政责任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

(二)非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三)侵害公民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四)违反计划生育规定

三、违反婚姻家庭法行为的民事责任及相关民事裁判的执行

(一)妨害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

1.侵害受扶养权的责任

2.离婚时的损害赔偿

3.离婚时妨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当承担的责任

4.其他法律规定的妨害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

(1)丧失继承权

(2)监护人责任

(二)婚姻家庭案件裁判的强制执行

1.必要性

2.措施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等等。

3.探望子女裁判的强制执行

四、妨害婚姻家庭罪的刑事责任

(一)重婚罪

(二)虐待罪

(三)遗弃罪

(四)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五)破坏军婚罪

(六)拐骗儿童罪

(七)拐卖妇女、儿童罪

(八)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第十一章附论

一、民族自治地方贯彻执行婚姻家庭法的变通规定

(一)变通规定的制定

(二)变通规定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1.法定婚龄

2.婚姻家庭习俗的改革

3.计划生育

4.民族通婚

5.子女的民族从属

二、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一)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1.一般原则

2.准据法

(1)涉外婚姻

(2)涉外扶养

(二)我国境内的涉外婚姻和涉外收养

1.涉外婚姻

(1)结婚当事人须持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

2.涉外离婚

3.涉外收养

(1)登记机关

(2)具体步骤

申请、审查和登记

三、区际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一)关于区际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问题的探讨

1.一国两制四法域和婚姻家庭领域的区际法律冲突

2.制定区际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规则的基本思路

(二)涉港澳台、涉侨的婚姻的收养

1.涉港澳台、涉侨的结婚登记

(1)结婚当事人须持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

2.涉港澳台、涉侨的离婚

3.有关涉侨、涉港澳台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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