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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KB

内部资料

 

市场化节能新机制——

合同能源管理

 

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EMCA)

二〇〇六年十月

 

 

 

 

 

第一章合同能源管理简介

第一节合同能源管理基本概念

一、合同能源管理(EPC)

伴随着人类生产力的高度发展,能源消耗的日益增加,由此带来的地区环境和全球环境急剧变化,其中,由温室效应引起的全球气候变暖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

温室气体的排放主要来源于人类大量的迅速增长的矿物能源——煤、石油、天然气的消耗。

各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如何节约和充分利用能源成为首先加以考虑的问题。

作为高耗能企业,能源成本已经占到企业总成本相当大的比重,如何降低能耗费用,如何开源节流,也已成为各个企业积极探索的问题之一…上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一种基于市场的、全新的节能项目投资机制“合同能源管理”(EPC)在市场经济国家中逐步发展起来,而基于合同能源管理这种节能投资新机制运作的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在国外简称ESCO,在国内简称EMCo)的发展十分迅速,尤其是在美国、加拿大,EMCo已发展成为新兴的节能产业。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实质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

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合同能源管理这种市场节能新机制的出现和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EMCo的繁荣发展,带动和促进了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全社会节能项目的加速和普遍实施。

二、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运作模式

节能服务公司(EMCo)是一种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以赢利为直接目的的专业化公司。

EMCo与愿意进行节能改造的用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用户的节能项目进行投资或融资,向用户提供能源效率审计、节能项目设计、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监测、培训、运行管理等一条龙服务,并通过与用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赢利和滚动发展。

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运作节能项目,在节能改造之后,客户企业原先单纯用于支付能源费用的资金,可同时支付新的能源费用和EMCo的费用。

合同期后,客户享有全部的节能效益,会产生正的现金流。

 

客户企业为什么要和节能服务公司共同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项目呢这可能会有很多原因,但通常是出于以下三个考虑:

投资效益、运作效益和转嫁风险效益。

从EMCo的业务运作方式可以看出,EMCo是市场经济下的节能服务商业化实体,在市场竞争中谋求生存和发展,与我国传统的节能项目运作模式有根本性的区别。

与传统的节能项目运作模式相比,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项目具有以下优点:

通过把实施节能项目的风险和负担转嫁给EMCo,帮助克服由于实施项目的可能风险所造成的企业对实施节能项目的保留态度;通过把节能项目开发的主要负担转嫁给EMCo,帮助企业克服节能项目经济效益不明显、占用企业精力太多的担心和疑虑;EMCo通过同类项目的开发和大量“复制”来提高其节能项目运作能力,降低节能项目的实施成本,并且节能项目的投资出自节能项目本身产生的节能效益,从而减轻了企业实施节能项目的融资压力。

三、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推广前景

我国是世界上第二能源消费大国,同时也是能源效率低、能源浪费最严重的国家之一。

典型案例研究和市场调查分析表明,大量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能项目,完全可以通过商业性的以盈利为目的的EMCo来实施。

过去,我国的节能工作主要是通过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各级节能服务机构和企业节能管理部门三位一体的能源管理机制运作。

这一节能体系在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取得了显着的节能成就。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面向市场的转变,原有的节能管理体制和社会的节能机制,已不适应变化了的形势,也必须随之转变。

另一方面,在新形势下,企业的自主权扩大,节能已由原来的国家投资转变为企业的自主行为,节能的阻力主要表现为节能投资的市场障碍。

由于大多数节能项目的规模和经济效益在企业经营中并不占有重要地位,加上节能技术引入的成本及其投资风险,多数企业领导往往把主要注意力放在扩大生产和增加产品的市场份额上,通常并不把节能放在主要地位,从而使大量的节能项目难以实施。

为进一步推动我国的节能工作,当前最为迫切的任务是引导和促进节能机制面向市场的过渡和转变,借鉴、学习和引进市场经济国家先进的节能投资新机制,以克服目前我国存在的上述种种节能投资障碍,加快我国为数众多的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能项目的普遍实施。

从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节能事业发展的经验来看,合同能源管理这种节能新机制比较适合我国的情况,我国已有的节能机构和潜在的投资者完全可以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节能项目进行投资并从中获得盈利和发展。

在我国引进和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原国家经贸委于2000年6月30日发出《关于进一步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通告》,随之涌现出许多新兴/潜在的EMCo。

一方面,通过专业化的EMCo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客户企业实施节能改造项目,不仅可以帮助众多企业克服在实施节能项目时所遇到的障碍,包括项目融资障碍、节能新技术/新产品信息不对称障碍等,还可帮助企业全部承担或者部分分担项目的技术风险、经济风险和管理风险等。

另一方面,EMCo帮助客户企业克服这些障碍,可以加速各类具有良好节能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的广泛实施;更重要的是,基于市场运作的EMCo会千方百计寻找客户实施节能项目,努力开发节能新技术和节能投资市场,从而使自身不断发展壮大,终将在我国形成一个基于市场的节能服务产业大军。

在中国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将有力的推动我国节能/环保事业,加快建立节约型社会,确保实现中共中央提出的“2010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自愿利用效率显着提高,单位国内生产总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的目标。

EPC:

面向市场的节能投资新机制;

EPC:

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的投资;

EPC:

允许客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实施节能项目;

EPC:

能够帮助企业排除节能项目的资金和技术障碍

 

第二节节能服务公司(EMCo)

一、EMCo的业务概念

节能服务公司(EMCo)通过与客户签订的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

EMCo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企业,其特殊性在于它销售的不是某一种具体的产品或技术,而是一系列的节能“服务”,也就是为客户提供节能项目,这种项目的实质是EMCo向客户企业销售节能量。

EMCo的业务活动主要包括以下一条龙的服务内容:

1.能源审计(节能诊断)EMCo针对客户的具体情况,对各种企业目前的购进和消耗能源的情况、各项节能设备和措施进行评价。

测定企业当前用能量,并对各种可供选择的节能措施的节能量进行预测。

2.节能项目设计根据能源审计的结果,EMCo向客户提出如何利用成熟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成本的方案和建议。

如果客户有意向接受EMCo提出的方案和建议,EMCo就为客户进行具体的节能项目设计。

3.节能服务合同的谈判与签署EMCo与客户协商,就准备实施的节能项目签订“节能服务合同”。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客户不同意与EMCo签订节能合同,EMCo将向客户收取能源审计和节能项目设计等前期费用。

4.节能项目融资EMCo向客户的节能项目投资或提供融资服务,EMCo用于节能项目的资金来源可能是EMCo的自有资金、银行商业贷款或者其它融资渠道。

帮助企业克服节能项目的融资困难。

5.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安装及调试由EMCo负责节能项目的原材料和设备采购,以及施工、安装和调试工作,实行“交钥匙工程”。

6.运行、保养和维护EMCo为客户培训设备运行人员,并负责所安装的设备/系统的保养和维护。

7.节能效益保证EMCo为客户提供节能项目的节能量保证,并与客户共同监测和确认节能项目在项目合同期内的节能效果。

8.EMCo与客户分享节能效益在项目合同期内,EMCo对与项目有关的投入(包括土建、原材料、设备、技术等)拥有所有权,并与客户分享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

在EMCo的项目资金、运行成本、所承担的风险及合理的利润得到补偿之后(合同期结束),设备的所有权一般将转让给客户。

客户最终将获得高能效设备和节约能源成本,并享受全部节能效益。

EMCo与客户就节能项目的具体实施达成的契约关系称之为“节能服务合同”。

EMCo的这种经营方式称之为“合同能源管理”。

由此看出,EMCo是市场经济下的节能服务商业化实体,在市场竞争中谋求生存和发展,与我国目前从属于地方政府,具有部分政府职能的节能服务中心有根本性的区别。

二、EMCo的业务程序

EMCo业务活动的基本程序是:

为客户开发一个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能项目。

通过双方协商,与客户就该项目的实施签订一个节能服务合同。

履行节能服务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保证项目在合同期内产生合同中规定的节能量。

享受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在合同期内收回用于该项目的资金及合理利润。

  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1)初始与客户接触EMCo与客户进行初步接触,就客户的业务、所使用的耗能设备类型、所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基本情况进行交流,以确定客户重点关心的能源问题。

向客户介绍EMCo的基本情况、EMCo业务运作模式及其对客户潜在的利益等。

向客户强调指出具有节能潜力的领域。

解释合同化节能服务的有关问题,确定EMCo可以介入的项目。

(2)初步审计EMCo通过客户的安排,对客户拥有的耗能设备及其运行情况进行检测,将设备的额定参数、设备数量、运行状况及操作等记录在案。

尤其会留心到客户没有提到、但可能具有重大节能潜力的环节。

(3)审核能源成本数据/估算节能量采用客户保留的能耗历史记录以及其它历史记录,计算潜在的节能量。

有经验的EMCo项目经理可以参照类似的节能项目来进行这一项工作。

(4)初步的项目建议基于上述工作,EMCo起草并向客户提交一份节能项目建议书,描述所建议的节能项目的概况和估算的节能量。

与客户一起审查项目建议书,并回答客户可能提出的关于拟议中的节能项目的各种问题。

(5)客户承诺/签署意向书确定客户是否愿意继续该节能项目的开发工作。

到目前为止,客户无任何费用支出,也不承担任何义务。

EMCo将开展上述工作中发生的所有费用支出,计入公司的成本支出。

现在,客户必须决定是否要继续该节能项目的开发工作,否则EMCo的工作将无法继续下去。

EMCo必须就拟议中的节能服务合同条款向客户做出解释,保证客户完全清楚他们的权利和义务。

通常情况下,如果详尽的能耗调研确实证明了项目建议书中估算的节能量,则应要求客户签署一份节能项目意向书,以使他们明确认可这一项目。

(6)详尽的能耗调研这一步包括EMCo对客户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详细的审查,以及对拟议中的项目的预期节能量进行更为精确的分析计算。

另外,EMCo应与节能设备供应商取得联系,了解项目中拟采用的节能设备的价格。

必须在确定“基准年”的基础上,确定一个度量该项目节能量的“基准线”。

(7)合同准备经与客户协商,就拟议中的节能项目实施准备一份节能服务合同。

合同内容应包括:

规定的项目节能量,EMCo和客户双方的责任,节能量的计算以及如何测量节能量等。

同时,EMCo方面要准备一份包括项目工作进度表在内的项目工作计划。

(8)项目被接受或拒绝如果客户对拟定的节能服务合同条款无异议,并且同意由EMCo来实施该节能项目,双方正式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合同的开发工作到此结束。

在这一情况下,EMCo将把详尽的能耗调研过程中的费用支出,计入到该项目的总成本中。

假使客户无法与EMCo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或者由于其它原因而最终放弃该项目,而详尽的能耗调研工作确实证明了项目建议书中的预期节能量,那么EMCo方面在准备详尽的能耗调研过程中的费用支出,应由客户方面支付。

(9)签订合同节能服务合同由EMCo与客户双方的法人代表签订。

EMCo和客户双方的律师都应该参与节能服务合同条款的商定和合同文书的准备。

(10)监测在某些情况下,需对要改造的耗能设备进行必要的监测工作,以建立节能项目的能耗“基准线”。

这一监测工作必须在更换现有耗能设备之前进行。

(11)工程设计EMCo组织进行节能项目所需要的工程设计工作。

并非所有的节能项目都需要有这一步骤,例如照明改造项目。

(12)建设/安装EMCo按照与客户双方协商一致的工作进度表,建设项目和安装合同中规定的节能设备,确保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对所安装的设备作详细记录。

(13)项目验收EMCo要确保所有设备按预期目标运行,培训操作人员对新设备进行操作,向客户提交记载所作设备变更的参考资料,并提供有关新设备的详细资料。

(14)监测节能量根据合同中规定的监测类型,完成需要进行的节能量监测工作。

监测工作要求可能是间隔的,也可能是“一次性”的,或者是连续性的,是确定节能量是否达到合同规定极其重要的环节之一。

(15)项目维护/培训EMCo按照合同的条款,在项目合同期内,向客户提供所安装设备的维护服务。

同时,对EMCo最为重要的是分享项目产出的节能效益。

此外,建议EMCo与客户保持密切联系,以便对所安装设备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快速诊断和处理,同时继续优化和改进所安装设备的运行性能,以提高项目的节能量产出。

EMCo还应对客户的技术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以便于合同期满后,项目设备仍旧能够正常地运行,从而保证能够持续地,无衰减地取得节能项目应产生的节能效益。

EMCo自身可能没有能力完成上述全部的服务,但是,作为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EMCo可以通过整合各类外部资源,达到合同规定的节能量。

可能会涉及以下各类型的机构:

 

三、节能服务合同的基本类型

节能服务合同中最重要的部分涉及:

如何确定能耗基准线,如何计算和监测节能量,怎样向EMCo付款等条款,在合同中清楚地陈述上述有关内容并让客户理解,这一点是极为重要的。

而根据客户企业和EMCo各自所承担的责任,客户企业向EMCo付款的方式的不同,又可以将节能服务合同分成不同的类型。

随着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在我国的不断发展,已经发展出了如下三种不同的类型,与目前在北美和日韩等国的情况基本相似。

1.节能效益分享型这种类型的合同规定由EMCo负责项目融资,在项目期内客户和EMCo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比例。

主要特点如下:

EMCo提供项目的资金;

EMCo提供项目的全过程服务;

在合同期内EMCo与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分享节能效益

合同期满后节能效益和节能项目所有权归客户所有。

例如,在5年项目合同期内,客户和EMCo双方分别分享节能效益的20%和80%,EMCo必须确保在项目合同期内收回其项目成本以及利润。

此外,在合同期内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比例可以变化。

例如,在合同期的头2年里,EMCo分享100%的节能效益,合同期的后3年里客户和EMCo双方各分享50%的节能效益。

2.节能量保证型在这种类型的合同里,EMCo保证客户的能源费用将减少一定的百分比,即可由EMCo提供项目融资,也可由客户自行融资。

主要特点如下:

客户提供项目资金;

EMCo提供项目的全过程服务并保证节能效果;

按合同规定,客户向EMCo支付服务费用;

如果在合同期项目没有达到承诺的节能量或节能效益,EMCo赔付按合同约定向客户补偿未达到的节能效益。

例如,EMCo保证客户锅炉的燃料费减少10%,而所有附加的节能效益全归EMCo享受。

3.能源费用托管型在这类型合同中,由EMCo负责管理客户企业整个能源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工作,承包能源费用。

主要特点如下:

客户委托EMCo进行能源系统的运行管理和节能改造,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能源托管费用;

EMCo通过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拥有全部或者部分节省的能源费用。

EMCo的经济效益来自能源费用的节约,客户的经济效益来自能源费用(承包额)的减少

  从目前情况看,大部分合同是上述三种方式之一或某几种方式的结合。

对每一种付款方式都可以作适当变通,以适应不同耗能企业的具体情况和节能项目的特殊要求。

但是,无论采用哪种付款方式,建议均应坚持以下原则:

EMCo和客户双方都必须充分理解合同的各项条款;

合同对EMCo和客户双方来说都是公平的,以维持双方良好的业务关系;

合同应鼓励EMCo和客户双方致力于追求可能的最大节能量,并确保节能设备在整个合同期内连续而良好的运行。

EMCo:

不同于传统的销售节能产品、设备或技术,而是销售一个整体节能解决方案。

EMCo:

向客户承诺和保证节能量,为客户分担了节能项目的风险。

EMCo:

实施节能项目的成败关键在于对项目风险的分析和管理。

EMCo:

是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二章EMCo在中国

第一节中国节能促进项目进展

一、项目背景

“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中国节能促进项目”是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代表中国政府与世界银行(WB)和全球环境基金(GEF)共同组织实施的大型国际合作项目。

1.项目的目标

本项目的目标是引进、示范、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立基于市场的节能新机制,达到:

克服市场障碍,促使各类节能项目的普遍实施,提高中国的能源效率,减少CO2及其它污染物的排放,保护全球及地区的环境;推广节能新机制,组建各种类型的新的节能服务公司,形成中国的节能产业;吸引各类投资者,向节能项目进行商业性投资,促使节能产业的迅速发展。

2.项目的内容

一期支持成立3个示范性的节能服务公司(简称EMCo),建立国家级的节能信息传播中心,为项目提供技术援助;

二期在一期示范成功的基础上建立更多的、各种类型的EMCo,并为他们的组建、运营和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促使中国节能产业的形成。

3.项目执行机构

二、项目一期的进展

世行/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一期于1998年12月开始实施,主要内容是支持组建3个示范性的节能服务公司(EMCo)和国家级的节能信息传播中心。

1.示范EMCo

建立三家示范EMCo是项目一期主要内容之一。

分别是:

北京源深节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京EMCo),辽宁省节能技术发展公司(简称辽宁EMCo),山东省节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山东EMCo)。

三家公司所运作的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项目均为效益分享型项目。

(1)示范EMCo的运营概况

三家示范EMCo自1997年开始运营以来,到2005年12月底,三家示范EMCo的能效投资逐年稳步增长,累计为客户实施了423个节能项目,投资总额达到亿元人民币。

通过实施这些项目,EMCo通过分享节能效益可获得净收益亿元,而客户企业的净收益将是EMCo收益的8-10倍。

这些项目的实施,也带来了良好的节能和环境效益:

形成节能能力135万吨标煤/年,项目寿命期内的节能总量为万吨标煤;

(2)示范EMCo实施的项目线

根据示范EMCo的运营实践,结合中国“十五”期间的节能规划,EMCo实施的节能项目按类型可归纳为8条项目线,它们是:

工业锅炉节能改造

蒸汽管网节能改造

电机拖动系统节能改造

配电系统节能改造

工业窑炉节能改造

蒸(空)锻锤节能改造

工业余能回收利用

建筑物节能改造

几年来,三家示范EMCo努力加强自身能力建设,适时地开发节能市场,成功地运用自身的优势,克服了种种障碍,防范了各种风险,为社会节约了能源,保护了环境;使客户得到了先进的耗能设备和节能经济效益;自身的实力也得到壮大。

2.节能信息传播中心

项目一期的另一项内容是支持建立一个国家级的节能信息传播中心,他的任务是代表国家节能主管部门收集、开发并无偿向相关用能单位发布有权威性和实用性的节能技术信息,推动全社会的节能与环保工作。

中心所制作和传播的主要信息产品有两种,即《节能案例研究》和《节能技术指南》。

案例研究简要介绍本案例所采用节能技术的原理及适用范围,重点说明采用这项技术所获得的节能量及CO2减排量,以及投资额、经济效益和推广潜力。

主要传播对象是用能单位的管理人员、金融机构的投资管理人员和节能服务公司等。

技术指南对选定的技术进行专题论述,内容涉及节能潜力、技术选择、经济分析、方案建议与成功案例。

其传播对象主要是用能单位的决策者和能源管理者,使决策者阅后,对此技改领域产生兴趣,实施决策。

能源管理者阅后,能据以说服决策者采用此项技术。

三、项目二期的进展

项目一期示范的节能新机制获得很好的效果,即以盈利为目的的3家示范EMCo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运作节能技改项目很受用能企业的欢迎;所实施的节能技改项目99%以上成功,获得了较大的节能效果、温室气体CO2减排效果和其它环境效益。

鉴于此,国家发改委与世界银行共同决定启动项目二期。

2003年11月13日,项目二期正式启动。

1.项目二期的目标

项目二期的目标是:

在全国推广节能新机制,促进EMCo产业化发展的进程,尽快形成中国的节能产业,达到在项目二期实施的7年间,获得3533万吨标准煤的(项目寿命期)累计节能量,2342万吨碳的(项目寿命期)累计CO2减排量的目标。

在项目二期结束时,将在中国形成持续发展的EMCo产业,期望这一产业的发展将进一步促进中国提高能源效率,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2.项目二期的任务

项目二期的任务就是解决上述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以便推动项目二期顺利进行。

具体工作有以下两项:

(1)EMCo服务子项目

有针对性地对新兴/潜在的EMCo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援助,帮助他们建立与提高各方面的运营能力,促成更多新EMCo的建立与发展,最终形成中国节能产业。

(2)建立EMCo商业贷款的担保机制

项目二期启动后,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与世界银行决定将GEF赠款的绝大部分用作EMCo商业贷款的专项担保资金,实施一项EMCo贷款担保计划,并委托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担保业务的实施机构。

 

第二节建立EMCo贷款担保计划

潜在EMCo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技改项目时,资金短缺而且难于获得商业贷款,为克服这一障碍,项目二期实施一项EMCo贷款担保计划。

该计划是将GEF赠款用做EMCo实施节能技改项目所需贷款的担保基金,帮助EMCo增强从银行获得商业贷款的能力,克服融资障碍,扩大节能投资。

该商业贷款担保计划由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中投保)负责实施。

2004和2005年共帮助23家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

中投保已担保项目的总投资将近3亿元,平均项目投资规模为573万元,最大的项目是北京神雾热能技术有限公司的加热炉改造项目,项目总投资为5698万元,最小的是山西晋中天宇合成炭有限公司的锅炉改造项目,投资为55万元。

2005年底到位专项担保资金1100万美元,计8910万元人民币,拉动节能投资29505万元人民币,实现银行贷款18090万元人民币,累计担保总额16271万元人民币。

第三节EMCo行业协会——EMCA

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简称EMCA,是我国节能服务产业的行业协会性组织,也是国家发改委/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二期子项目执行机构之一。

EMCA成立于2004年4月,为民政部正式批准成立的非盈利社会团体组织,其目标是推广和发展以EPC机制运作的节能服务公司,有针对性地为新兴/潜在EMCo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援助,帮助他们建立与提高各方面的运营能力,促成更多新EMCo的建立与发展,并最终形成我国的节能服务产业。

EMCA在节能技术、节能项目运作、国家节能政策和规划、金融、财务、税务、法律等方面拥有强大的专家队伍和技术实力,并与美国、日本等国的ESCO协会、UNDP、UNEP、WWF、EVO等国际组织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

1.EMCA的宗旨:

促进节能服务产业持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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