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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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附件:

济南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工作,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根据《公司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住所登记主要是公示企业法律文书送达地和确定企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

企业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个且必须在工商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

经营场所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所在地.企业可根据需要设立多个经营场所。

第三条企业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当按市、县(区)、乡(镇、街道)、村(路、社区)、门牌、楼号、房号依次填写。

无门牌或房号的,加注与周边显著标志物的距离,做到详细、明确、规范。

第四条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制,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

工商登记机关不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申请人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应当签署《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载明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建筑等内容。

申请人申请的住所(经营场所)被相关部门确定、且告知登记机关为非法建筑、危险建筑等的,登记机关不得登记注册。

登记机关在受理审批过程中,可利用大数据手段对申请人申请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进行比对核查,对比对核查有问题以及遇到投诉、举报及其他影响住所(经营场所)真实性等情形的,应当进行核查处理。

第五条申请人自有房屋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之一,作为合法使用证明:

(一)房屋所有权证;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购买协议(需网签备案的,提交网签备案的购买协议);

(三)房屋征收(拆迁)安置协议;

(四)房屋建设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等任一项合法建设手续;

(五)房屋产权单位(企业)主管部门或产权单位(企业)证明;

(六)开发区管委会或市场管理机构证明;

(七)自有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供房屋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委会证明;

(八)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已经生效的确认房屋所有权的法律文书;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申请人在道路、广场、景点等地点使用专用的摊位、亭体、流动房(车)的,提交城管执法等市政府授权管理部门同意建设使用的证明文件,作为合法使用证明。

第七条申请人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或房管部门房屋租赁备案证,作为合法使用证明.转租房屋的,需取得产权人同意。

租赁军队、武警房屋的,需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第八条住所(经营场所)属于住宅的,应当另行提交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但县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不得在住改商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登记注册。

第九条企业增设的经营场所在同一县(区或开发区)域内的(包括对外直接开展经营活动的生产、加工车间和仓库),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登记的除外。

企业增设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在同一县(区或开发区)域内或从事的经营项目需依法办理前置审批的,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农业种植基地、畜牧业养殖基地可不办理登记或备案,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企业办理经营场所备案,应当向本企业的登记机关提交《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备案的经营场所发生变动或者终止经营的,企业应当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变动(撤销)备案手续。

企业登记机关收到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申请后,应当在营业执照的“住所”栏目内加注“(经营场所:

具体地址)”,换发相应数量的营业执照副本。

经营场所备案的具体地址可适当简化,不标注市、县(区)行政区划。

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的企业,应当将其营业执照副本放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第十一条允许将能够物理分割的区域或集中办公区作为住所登记多家企业,但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

利用物理分割区域或集中办公区从事出租经营活动的出租人应当办理工商登记.租用物理分割区域或集中办公区开办企业的,凭与出租人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和出租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办理住所登记。

第十二条允许商务秘书企业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及其他配套服务.电子商务企业凭与商务秘书企业签订的住所托管服务合同(协议)和商务秘书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办理住所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在核定的电子商务企业住所后加注“(由××托管)”。

第十三条住所(经营场所)应当依法经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城管执法、住房保障管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应当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登记机关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企业登记的依法进行处理;对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等方式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依法将该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济南市事中事后监管服务平台公示。

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范围内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济南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3年。

附件:

1。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2.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3.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

4。

住所(营业场所)租赁合同

 

附件1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企业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房屋权属

□自有□租赁□转租

军队、武警房地产

□是□否

房屋性质

□工业或商用□住宅□其他

本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

1、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不能用作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4、自觉接受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城管执法、住房保障管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公安、环保等审批监管部门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或者利用非法建筑、危险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企业因上述问题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后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动的,及时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5、自觉接受工商登记机关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因住所(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与工商登记不相符、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以及违反本承诺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盖章):

年月日

注:

1.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办理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及分支机构登记。

2。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投资人为企业的由该企业加盖公章);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加盖公章。

3。

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

4。

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时,由隶属企业加盖公章。

5.根据实际情况,在房屋权属和房屋性质栏的□中打“√”

附件2

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局:

(企业名称)申请将位于(房屋坐落的详细地址)的房屋作为住所进行登记。

该房屋用途为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此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经(盖章单位)同意。

特此证明.

 

(盖章单位)

年月日

 

注:

1。

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办理住所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

2。

盖章单位为住所所在地的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或家属委员会;未成立委员会的,可由当地街道办事处盖章。

3.提交本文书时,应当填写划横线的内容,去掉括号及括号内的内容.

附件3

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

基本信息

名称

住所

市县(区)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经营场所信息

地址

房屋权属

□自有□租赁□转租

军队、武警房地产

□是□否

房屋性质

□工业或商用□住宅□其他

备案类型

□增设□迁移□撤销

申请人声明

本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

1.备案的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

备案的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不能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

3。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4.自觉接受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城管执法、住房保障管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公安、环保等审批监管部门对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或者利用非法建筑、危险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企业因上述问题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后经营场所发生变动的,及时办理经营场备案变动手续,

5。

自觉接受工商登记机关对经营场所备案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因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与备案不相符、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备案以及违反本承诺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月日

注:

1.本表适用于经营场所备案;

2.经营场所地址项可加行填写或附页填写。

附件4

住所(营业场所)租赁合同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时间:

年月日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就房屋租赁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租赁房屋(场所)坐落在市区路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第二条租赁房屋(场所)法定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

从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规定为1年以上20年以内)。

第四条租赁用途:

乙方租赁该房屋作为(备注:

拟新设或者变更企业的名称)住所(或生产、经营场所)使用。

第五条月租金为元人民币(大写),租金的支付期限及方式:

(如:

乙方按每月的月初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直接汇入甲方帐户,开户银行:

   ,帐号:

  )。

租金变动条款:

(如第一年租金为元人民币,以后每年度递增百分之%)。

第六条定金(或押金):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日内须向甲方支付元人民币(大写)作为定金(或押金).

第七条乙方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闭路电视收视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并承担延期支付费用、违规操作等造成的违约责任;甲方承担租赁期间的房产税、出租所得税及附加费、水电表立户费,但因乙方水电管理使用不善造成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服从当地有关部门规定执行,若因此造成甲方财产等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房屋租赁期间,甲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上述房屋符合出租房屋使用要求;

2、上述房屋手续齐全,属于合法建筑;

3、查验承租方是否办理营业执照,发现承租方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应及时向工商部门反映;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所出租的房屋符合乙方从事经营活动时对消防条件的要求;

5、如需出卖或抵押上述房屋,甲方应提前个月通知乙方;

6、甲方负责对房屋及其附着物承担正常的房屋维修费用,因甲方延误房屋维修而使乙方或第三人遭受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7、交房之前甲方应负责结清出租房屋的有关费用(包括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闭路电视收视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

8、租赁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现状;

9、租赁期内,出租方因拖欠政府的税费,或因其他债务纠纷导致出租房屋受到限制,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10、其他约定:

第九条房屋租赁期内,乙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乙方如将本租赁场所作为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保证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才投入使用或者开业;

2、如需对房屋进行改装或增扩设备时,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但费用由乙方自理;

3、因使用不当而使房屋或设备损坏的,乙方负责赔偿;

4、乙方应对甲方正常的房屋检查和维修给予协助;

5、乙方应在租赁期届满时把房屋交给甲方,如需继续承租上述房屋,应提前天与甲方协商,双方另签订合同,若未签订续租合同而乙方继续使用房屋,甲方又没有提出异议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6、乙方应负责缴纳出租房屋租赁期限内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闭路电视收视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

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分割或转租;

8、乙方应遵守物业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9、乙方不得在本房屋从事超越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经营活动;

10、乙方变更营业场所,应在迁出本房屋之前七日内到工商部门办结住所(营业场所)变更登记手续;

11、其它约定:

第十条出租方允许承租方对租赁的房屋(场所)进行正常的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如承租方有权对租赁房屋的内部进行装修、隔断等,但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私自改变、拆除租赁房屋的结构,或变更用途.承租方若将承租的房屋(场所)转租给第三人,须经出租方同意。

租赁期满,租赁房屋内可移动的装修物品归乙方,不可移动装修物品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十一条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给第三人的;

2、将承租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用途,损坏房屋的;

4、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连续达天或累计达天以上的;

5、因租赁房屋所欠各项费用达(大写)元以上;

6、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第十二条承租方在出租房屋从事超越经营范围等违法活动或为他人的违法活动提供场所便利条件的,甲方一旦发现或经有关部门通知,应立即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由甲方双倍返还定金(或押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1、甲方延迟交付出租房屋天以上;

2、甲方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或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

3、出租房屋权属不清,造成乙方无法继续承租;

4、未经乙方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现状;

5、以欺诈手段骗取定金或租金.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维修出租房屋造成承租方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2、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当支付占所欠租金%的滞纳金;

3、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转租造成出租房屋(场所)毁坏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4、承租方因住所(营业场所)变更或终止经营活动需终止本合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向出租方出示相关证明材料方可终止合同.否则,视为续租,承租方必须按原约定的租金标准继续向出租方支付租金;

5、其他约定:

.

第十五条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承租的房屋或设备损坏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如因不可归责的原因,致使租赁房屋部分或全部损毁、灭失的,承租方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因租赁房屋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提前终止合同。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调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生效前,本合同仍有效.

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天书面通知乙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赔偿。

第十七条合同期满,承租方应当在天内返还租赁的房屋(场所),租金应在租赁期限到期时由甲方一次性归还乙方(不计利息)。

租赁期限届满前,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 天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天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在同等情况下,应优先租给乙方,租金参照当时周围同档次房屋的租金价格。

如果续租,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八条合同期满的房屋交接约定:

甲乙双方应在合同期满后天内,按以下约定条款交接:

1、装修清场约定:

乙方应负责将房屋恢复原装修状况(或保留租期届满时的装修状况,或在期满前天与甲方协商后另定交接条件:

);

2、定金(或押金)约定:

乙方向甲方交房时,甲方应将定金(或押金)无息退还乙方,如乙方有欠缴的租金及其他未结清的费用,则甲方可将定金(或押金)折抵后剩余部分退还乙方;

3、遗留物约定:

甲方向乙方交房天后,或乙方向甲方交房天后,一方有权任意处置另一方的遗留物;

4、变更或注销登记约定:

乙方应向甲方出示已办结住所变更登记的证明;如终止经营,应向甲方出示已办结企业注销登记的证明;

5、其他约定:

.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因合同部分条款无效、被撤消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送登记主管机关备案一份。

 

出租方(盖章、签字):

承租方(盖章、签字):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注:

1.出租方应当拥有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或处分权),承租方是指拟设立的企业或拟变更住所(营业场所)的企业。

2.承租方为拟设立的企业的,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全体股东签字,承租方为拟变更住所(营业场所)的企业的,由企业加盖公章。

签名应当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尽量不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3.凡有下划线的,应当进行填写;要求作选择性填写的,应按规定作选择填写,正式行文时应将提示内容、本注意事项及其他无关内容删除。

4.要求用A4纸、四号(或小四号)的宋体(或仿宋体)打印,可双面打印;多页的,应打上页码,加盖骑缝章;内容涂改无效,复印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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