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行业现场施工从业人员配置标准规范》相关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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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配备工作,推进施工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促进专业人员素质持续提高,提升施工企业的综合施工能力和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

(对小型工程的要求可在条文说明中说明)

1.0.3本标准中的专业人员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等。

其中施工员、质量员可分为土建施工、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等子专业。

1.0.4现场施工专业人员的岗位设置及人数配备,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专业人员的配备标准

3.1一般规定

3.1.1施工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约定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无特别规定或约定的,一个承包合同(标段)应当建立一个项目管理机构。

3.1.2本标准所规定的项目管理机构中岗位设置和人员数量属于最低要求,施工企业可制定高于本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

3.1.3特大型工程可按实际情况配备人员,但不得低于本标准中最大工程规模的人员配备要求。

3.1.4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可配备副职若干人协助工作,副职不应对外行使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行使的职权。

3.1.5项目管理机构中的施工员、质量员应根据不同的施工阶段,配备相应专业的人员。

3.1.6同一岗位专业人员超过3人(含)时,施工企业应明确其中一人为该岗位的负责人。

3.1.7本标准中带“*”的表示该岗位人员可兼职其它岗位,但每人兼职不得超过1项,且每个岗位兼职人员不得超过1人。

3.1.8本标准的工程规模划分应符合附表X的规定。

标准中的建设工程面积、金额均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值。

3.2房屋建筑工程

3.2.1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机构的岗位设置和专业人员配备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机构专业人员配备表

工程规模

(万平方米)

岗位设置及专业人员数量

<1

1

1

1

1

1

1*

1*

1*

1*

1*

≥1~<5

1

1

2

1

2

1*

1

1*

1*

1

≥5~<10

1

1

3

2

3

1*

2

1

1

2*

≥10~<20

1

1

4

3

4

1*

3*

2*

2*

2

≥20~<30

1

1

5

5

5

1

3

2*

2

3*

≥30

1

1

6

6

6

1

4

2

2

3

 

3.2.2建筑工程专业分包项目管理机构的岗位设置和专业人员配备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建筑工程专业分包项目管理机构专业人员配备表

工程规模

(万元)

岗位设置及专业人员数量

<500

1

1

1*

1

1

1*

1*

1*

1*

1*

≥500~<2000

1

1

2

1

1

1*

1

1*

1*

1

≥2000~<5000

1

1

3

2

1

1*

1

1*

1

1

≥5000~<10000

1

1

3

2

2

1

2

1*

1

2*

≥10000

1

1

4

3

3

1

3

1*

2*

3*

注:

专业分包单位无自带或租赁特种设备时,可不设置机械员岗位。

3.3公路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3.1公路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机构的岗位设置和专业人员配备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表3.3.1公路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机构专业人员配备表

工程规模

岗位设置及专业人员数量

小型工程

1

1

1

1

1

1*

1

1*

1*

1

中型工程

1

1

2

2

2

1*

1

1

1

1

大型工程

1

1

3

3

3

1

2

2*

2*

2*

 

3.3.2公路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专业分包项目管理机构的岗位设置和专业人员配备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3.3.2公路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专业分包项目管理机构专业人员配备表

工程规模

岗位设置及专业人员数量

小型工程

1

1

1

1

1

1*

1

1*

1*

1

中型工程

1

1

2

2

2

1*

1

1

1

1

大型工程

1

1

3

3

3

1

2

2*

2*

2*

注:

专业分包单位无自带或租赁特种设备时,可不设置机械员岗位。

3.4劳务分包

3.4.1劳务分包不分工程类别,其项目管理机构的岗位设置和专业人员配备应符合表3.4.1的规定。

表3.4.1劳务分包项目管理机构专业人员配备表

作业人员

(人数)

岗位设置及专业人员数量

项目负责人

安全员

劳务员

<50

1

1

1

≥50~<200

1

2

1

≥200

1

3,且≥5‰

1,且≥3‰

 

4专业人员的任职条件和主要工作职责

4.1一般规定

4.1.1专业人员应具备下列职业素养:

1具有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操守,诚实守信,严谨务实,爱岗敬业,团结协作;

2遵守法律法规、标准和管理规定;

3树立安全至上、质量第一的理念,坚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4具有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

5具有终生学习的理念,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能;

6具备必要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计算能力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4.1.2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可按下列规定分为“负责”、“参与”两个层次:

1“负责”表示行为实施主体是工作任务的责任人和主要承担人;

2“参与”表示行为实施主体是工作任务的次要承担人。

4.1.3本标准规定的专业人员工作职责为基本要求,企业可根据本标准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要求更高的管理制度,作为对专业人员工作考核评价的依据。

4.2专业人员的任职条件

4.2.1项目负责人(总承包和专业分包)任职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

2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3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4所承担工程的专业和规模符合有关管理规定;

4.2.2技术负责人任职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大型工程:

取得工程技术类高级职称,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8年以上;

2中型工程:

取得工程技术类中级或以上职称,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

3小型工程:

取得工程技术类助理工程师或以上职称,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3年以上。

工程规模划分和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一致。

4.2.3其他专业人员任职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通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职业能力评价,取得职业能力评价合格证书;

2根据本标准规定可以兼职的岗位,兼职人员应取得兼职岗位的职业能力评价合格证书。

4.3专业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4.3.1项目负责人的主要工作职责

1全面负责项目管理机构工作,代表企业实施施工项目管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2负责建立项目管理机构,并根据项目规模和施工阶段配备、调整专业人员。

总承包项目经理还应负责督促各分包单位建立并完善项目管理机构。

3负责对承包范围内的承发包活动进行管理,确保不发生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

4负责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负责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安全技术措施;负责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负责组织质量安全技术交底。

6负责主持工程例会,安排、协调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各项任务和工作目标。

7负责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施工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负责组织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的日常检查和维护。

8负责将安全生产费用足额用于安全防护和安全措施;负责落实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

9负责组织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岗前质量安全教育;负责组织审核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负责落实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管理要求。

10负责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负责落实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并在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盖章(执业章)。

11负责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

12负责组织隐蔽工程和分部工程的验收;参与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验收,参与单位工程和工程的竣工验收,负责对验收中发现的质量缺陷落实整改,负责在验收文件上签字盖章(执业章)。

13负责在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时按规定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保护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配合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负责落实事故后的整改措施。

14负责规范劳务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15负责经济技术签证、成本控制及成本核算。

16负责在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上签字盖章(执业章)。

4.3.2技术负责人的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工程项目的技术管理工作;参与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负责接收和查验设计文件;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并对结果进行确认。

3负责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技术规范和标准在施工中正确应用。

4参与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参与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参与组织质量安全技术交底。

5负责组织工程的测量、定位、放线。

6负责对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机构的技术交涉,审批须提请上述单位确认的技术核定、技术签证等文件。

7参与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负责解决施工中的技术问题。

8参与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

9负责组织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验收工作;参与组织隐蔽工程和分部工程的验收;参与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验收,参与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参与对验收中发现的质量缺陷落实整改。

10负责组织工程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负责组织编制竣工图和竣工文件。

11参与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置,配合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参与落实事故后的整改措施。

4.3.3施工员

1负责本专业的施工管理工作;参与施工组织管理策划;参与制定管理制度。

2参与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参与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参与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3参与制定并调整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资源需求计划,编制施工作业计划。

4参与做好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作,合理调配生产资源;负责落实施工作业计划。

5负责管理本专业施工相关的测量、定位、放线。

6负责施工作业班组的技术交底;负责指导作业人员依据施工方案、工法进行作业。

7负责施工平面布置的动态管理。

8参与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的预控;负责施工作业的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过程控制。

参与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问题的调查,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

9负责解决本专业施工中的技术问题;参与技术核定;参与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分部和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

10负责编写施工日志、施工记录等相关施工资料;负责汇总、整理和移交施工资料;参与编制竣工图和竣工文件。

11参与经济技术签证、成本控制及成本核算。

12参与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置;配合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参与落实事故后的整改措施。

4.3.4质量员

1负责本专业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施工质量策划;参与制定质量管理制度。

2参与施工图会审和施工方案审查;参与制定工序质量控制措施;参与制定质量通病预防和纠正措施。

3参与材料、设备的采购;负责核查进场材料、设备的质量保证资料,监督进场材料的抽样复验。

4负责监督、跟踪施工试验;负责计量器具的符合性审查。

5负责工序质量检查和关键工序、特殊工序的旁站检查;参与交接检验、隐蔽验收、技术复核;负责监督质量缺陷的处理。

6负责检验批和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评定;参与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评定。

7负责质量检查的记录,编制质量资料;负责汇总、整理、移交质量资料。

8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负责监督质量事故后整改措施的落实。

4.3.5安全员

1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参与制定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计划。

2参与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参与制定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3参与开工前安全条件检查;参与施工机械、临时用电、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等的安全检查;负责防护用品和劳保用品的符合性审查。

4负责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5负责施工作业安全及消防安全的检查和危险源的识别;参与施工现场环境的监督管理。

6负责对违章作业和安全隐患进行处置。

7负责安全生产的记录、安全资料的编制;负责汇总、整理和移交安全资料。

8参与组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参与组织安全事故救援;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负责监督安全事故后整改措施的落实。

4.3.6标准员

1负责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工作;参与企业标准体系表的编制;参与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标准落实措施及管理制度。

2负责确定工程项目应执行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列标准强制性条文,并配置标准有效版本。

3参与施工图会审,确认执行标准的有效性。

4参与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质量计划、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计划,确认执行标准的有效性。

5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交底;负责组织工程建设标准的宣贯和培训。

6负责跟踪、验证施工过程中标准执行情况,纠正执行标准中的偏差,重大问题提交企业标准化委员会。

7负责汇总标准执行确认资料、记录工程项目执行标准的情况,并进行评价。

负责收集对工程建设标准的意见、建议,并提交企业标准化委员会。

8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分析标准执行中的问题。

9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的信息管理。

4.3.7材料员

1负责施工现场工程材料、设备的管理工作;参与建立材料、设备管理制度。

2参与编制材料、设备配置计划。

3负责收集材料、设备的价格信息;参与供应单位的评价、选择。

4负责材料、设备的选购;参与采购合同的管理。

5负责进场材料、设备的验收和抽样复检;负责管理施工现场标准养护室和试验室。

6负责材料、设备进场后的接受、发放、储存管理;负责监督检查材料、设备的合理使用;参与回收和处置剩余及不合格材料、设备。

7负责建立材料、设备管理台账;负责材料、设备的盘点、统计;参与材料、设备的成本核算。

8负责编制材料、设备资料;负责汇总、整理和移交材料、设备资料。

4.3.8机械员

1负责施工现场施工机械设备的管理工作;参与制定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2参与施工总平面布置;参与制定施工机械设备使用计划,负责制定维护保养计划。

3参与机械设备的采购或租赁;参与审查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单位资质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专项施工方案。

4参与特种设备安装、拆卸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参与施工机械设备的检查验收和安全技术交底;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备案、登记。

5参与组织施工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资格证书查验,建立机械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6负责监督检查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保养,检查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状况。

负责落实施工机械设备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7参与施工机械设备定额的编制,负责机械设备台账的建立。

8负责施工机械设备常规维护保养支出的统计、核算、报批;参与施工机械设备租赁结算。

9负责编制施工机械设备安全、技术管理资料;负责汇总、整理、移交机械设备资料。

10参与施工机械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负责监督安全事故后整改措施的落实。

4.3.9劳务员

1负责施工现场劳务队伍和劳务人员的管理工作;参与组建项目劳务管理机构和制定劳务管理制度;参与制定劳务需求和使用计划。

2负责验证劳务分包队伍资质,办理登记备案;参与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对劳务队伍现场施工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3负责审核劳务人员身份、岗位资格、所属企业等信息,办理登记和信息报送;参与或监督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及参加社会保险等工作。

4负责或监督劳务人员进出场及用工管理;参与组织劳务人员培训。

5参与或监督劳务人员工资支付,负责劳务人员工资公示及台账的建立。

6负责劳务结算资料的收集整理,参与劳务费的结算。

7参与编制、实施劳务纠纷应急预案。

参与调解、处理劳务纠纷和工伤事故的善后工作。

8负责编制劳务队伍和劳务人员管理资料。

负责汇总、整理、移交劳务管理资料。

4.3.10资料员

1负责工程项目施工资料的管理工作;参与建立施工资料管理规章制度。

参与制定施工资料管理计划。

2参与建立施工资料管理系统;负责施工资料管理系统的运用、服务和管理。

3负责建立施工资料台账,进行施工资料交底。

4负责施工资料的收集、审查及整理。

5负责施工资料的往来传递、追溯及借阅管理;负责提供管理数据、信息资料。

6负责施工资料的封存和安全保密工作。

7负责施工资料的立卷、归档。

8负责施工资料的验收与移交。

5管理要求

5.0.1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管理人员台账,台账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管理人员情况表》(见附表一);

2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3企业对各岗位专业人员的任命文件;

4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5企业更换、撤离专业人员的文件及证明。

5.0.2《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管理人员情况表》上列明的专业人员应当是本企业的自有职工(有劳动合同、工资和社会保险关系)。

5.0.3总承包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承包范围内所有参建单位的台账建立,并对岗位设置、人员配备、人员变更或撤离、人员到岗履职等情况履行管理职责。

5.0.4总承包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将所有台账报送建设单位或项目监理机构备案,建设单位或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对各项目管理机构的岗位设置、人员配备、人员变更或撤离、人员到岗履职等情况履行监督职责。

5.0.5专业人员应当在本项目管理机构管理的施工现场履行职责。

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考勤制度,如实记录人员的出勤情况。

5.0.6项目负责人因故离开施工现场超过一天(含)的,应提前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离开。

书面申请应载明下列内容:

1离开的事由,起止日期;

2离开期间施工现场临时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附委托书)。

5.0.7除项目负责人外,其他专业人员因故不能到位履职而造成岗位人员空缺时,施工企业应当安排具有同等资格条件的专业人员代替其履职,确保施工的正常进行。

5.0.8凡文件资料上需要专业人员签字的,必须由相应岗位的专业人员实施,其他人不得代签、冒签。

5.0.9施工企业派驻施工现场的专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除下列情形外,不得随意更换专业人员:

1专业人员辞职、调离企业、退休、患不能继续工作的疾病、死亡的;

2专业人员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罚不能继续担任岗位工作的;

3专业人员的能力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

4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专业人员无法履职的。

5.0.10企业撤离专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该人员负责的工程内容已验收完成;

2工程停工超过60天,且仍处于持续状态的。

5.0.11非连续施工的专业工程在完成阶段性任务后,施工企业可临时撤离专业人员。

恢复施工后,原项目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应当到位履职。

5.0.12施工企业增加、更换、撤离专业人员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更换、撤离专业人员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更换的人员不得降低相应的资格条件;更换项目负责人应向建设管理部门报送变更信息。

2增加、更换、撤离专业人员后应及时更新台账。

已报送建设单位或监理机构的台账应同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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