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数据专线业务办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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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数据专线业务办理表

韶关移动“建筑工地视频监控系统”业务办理表

集团编码:

产品编码:

业务

办理前提

申请集团客户同意《韶关移动“建筑工地视频监控系统”业务使用协议》的各项条款。

客户信息

*发起人名称

*发起人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产品

管理员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移动手机号码

传真

是否本次

业务经办人

□是□否

电子邮箱

业务信息

*产品类型

□视频监控

*业务办理种类

□业务开通□资费变更□结算方式变更□其它

视频监控点

*业务范围

□本地区内□本地区间□其他

*接入数量

序号

*安装地址

机型(枪机/球机)

*月租费

*联系人

*电话

1

2

3

4

5

6

7

8

说明

1.若表格填写空间不足,可通过附表方式提供上述电路租用专线信息,附表需加盖甲、乙双方公章。

账务信息

*费用

结算方式

□银行托收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说明:

若为对公托收,需另行签订《授权委托书》

□预付费

□其他

*租赁类

标准报价

视频监控

1、总月租费:

合计¥元/月

2、枪机设备押金:

¥元/个,数量个,合计元。

3、球机设备押金:

¥元/个,数量个,合计元。

特别

声明

1.“*”为必填项;

2.请您在需要办理业务的各选择细项“□”内打“√”,否则请打“X”;

3.请您在“”内填写相应的业务内容,若不需填写,请在“”上填“/”;

*业务

受理渠道

□客户经理□区服务厅□销售代理公司□其他

备注

 

甲方:

(加盖公章)乙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

甲方代表签名:

乙方代表签名:

日期:

日期:

 

韶关移动“建筑工地视频监控系统”业务使用协议

甲方:

乙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就乙方按甲方特定需求建设建筑工地视频监控系统(以下简称“合同系统”)并出租予甲方用于开展建筑工地视频监控业务之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供双方信守:

第一条合作内容

1、乙方在甲方建筑工地上安装视频监控点(包括传输线路和前端监控点摄像机),并接入本市住建局的视频监控中心平台。

乙方向甲方提供“合同系统”的租赁服务。

2、根据市住建局相关文件要求,建筑工地将根据施工进度安装视频监控点个,未经韶关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批准,中途不得撤销监控点,租用至工程完工。

每个监控点的租用期限自该监控点通过验收之日起计算,验收标准以视频监控中心平台可以正常接收工地图像并确认为准则。

第二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必须配合乙方做好设备及线路安装施工工作,不能用各种借口拖延施工。

2、指派【】(联系人),【】(联系电话)全面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协调和配合。

该指派人员已取得甲方全面授权,其在项目执行过程的行为将全部视为甲方行为。

该指派人员的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施工及系统使用前期的组织、协调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如办理有关项目的行政审批手续等;以及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需的环境,包括提供施工场地、供电、供水、临时单独存放库房和其他工作条件。

(2)接入设备及安装场地的准备,包括场地、供电等;视频监控点的用电费用由甲方负责。

(3)组织相关机构、人员、物业等各方配合乙方开展“合同系统”(设备和线路)安装、调测、维护工作。

(4)调配和预留所在物业配线室至安装地点的通信线路路由设施。

(5)确认有关项目进度及签收有关文件资料。

(6)其他为使“合同系统”正常进行所需采取的措施或工作。

3、依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本协议项下相关费用,不得拖欠费用。

因甲方拖欠费用。

乙方有权暂停视频监控服务,相关后果由甲方承担。

4、甲方应合理使用“合同系统”,未经乙方事先同意,不得将“合同系统”及设备转租或以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或用于本协议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

5、甲方必须配合乙方进行“合同系统”(设备和线路)的安装。

在现场勘查设计时,必须由甲方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指定的负责人参加,以共同确定现场监控点的位置,避免安装后因位置不合适造成监控点迁移。

在乙方设备箱安装到位后,甲方必须在接到乙方拉电通知的2个工作日内将电源提供到设备箱。

6、甲方如需将视频监控点进行物理迁移,应由甲方向韶关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提出申请(见《附件3:

建筑工地监控点迁移申请审批表》),经批准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交韶关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同意迁移审批表〉由乙方进行监控点迁移。

7、甲方如需拆除监控点,应由甲方向韶关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提出申请(见《附件4:

建筑工地监控点拆除业务受理表》)。

经批准复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交韶关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同意拆除审批表〉,由乙方进行监控点拆除。

如果拆除塔吊监控点,甲方必须同时提供韶关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同意拆除塔吊的审批表》,如果拆除塔吊之外的其他监控点,须经韶关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批准,否则需要工地整体完工后统一拆除,不允许单个拆除。

8、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进行“合同系统”的维护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为乙方维护人员进入甲方建筑工地场所提供便利,在紧急情况下将系统权限授权给乙方等。

9、甲方应保证安装于甲方提供的设备安放环境的“合同系统”及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出现异常情况应即时通知乙方。

10、系统设备存放于甲方场所。

租用期限内,安全保管责任由甲方承担。

因使用“合同系统”及设备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电费等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11、“合同系统”建设过程中的工程开挖赔补费,由甲方支付或由甲方协调相关部门给予减免。

12、甲方应保证保护现场监控设备和传输线路的安全,不得私自移动或拆除现场监控设备和线路。

如确需移动或拆除监控点,甲方必须事先通知乙方并依据上述相关流程办理。

当现场监控设备或传输线路受到人为损坏或设备丢失,

乙方有权使用甲方提交设备押金进行设备赔补。

13、甲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进度安装视频监控点,如工期结束后,实际安装点小于合同规定的监控点数量,则甲方应向乙方做出赔偿,赔偿金额的计算办法为:

(基准单价-优惠单价)×总使用月数×实际安装点数。

14、甲方享受优惠方案必须保证工地监控点在协议期内中途不得全部或部分撤销监控点(韶关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批准除外),监控点必须在工地整体完工后统一进行拆除,不允许单个拆除。

15、甲方可以下载客户端软件,用乙方提供的帐号密码随时登录系统查看图像。

帐号密码在监控点验收时由乙方提供给甲方。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提供的设备和线路资产属于乙方所有。

2、乙方保证提供的设备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3、甲方在使用“合同系统”过程中出现的故障可统一向乙方申告,乙方负责处理因乙方原因引致的故障。

4、有权向甲方收取本协议项下相关费用。

当甲方拖欠租用费用时,乙方有权暂停提供视频监控服务,并向甲方追缴欠费。

5、乙方必须在系统验收时,向甲方提供“合同系统”帐号信息、指导甲方下载客户端软件安装及登录系统查看图像。

6、租用期满后,如甲方存在拖欠月租,费用欠款,乙方有权向市住建局提取甲方交纳的设备押金用于月租费用的支付。

7、因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设备或线路故障,由乙方负责免费为甲方更换或维修。

乙方在接到甲方的故障通知后的1小时内响应,4个工作小时内到达现场维修。

若设备无法在现场修复的,乙方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应的备件给甲方临时使用,以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8、协议期内,对于因甲方原因或非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设备损坏,乙方不承担免费保修责任。

如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对设备进行维修、设备更换和维护的,乙方负责维修、更换,但相关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三条系统验收及交付使用

1、“合同系统”分批安装、调测完成后,由甲乙双方以及韶关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共同对“合同系统”进行联合验收。

市住建局视频监控中心远程参与验收,并同时检查甲方项目经理到位情况(视频点名)。

甲方工地项目经理必须参加验收。

由市住建局视频监控中心远程测试摄像机(远程遥控操作),确认正常后,即认为验收通过。

在验收结束后,甲方项目经理或授权代表应签署验收合格书及加盖公章,并向乙方提供原件。

验收合格书签署之日即为“合同系统”通过验收之日。

2、如验收不合格,甲方应在验收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异议。

乙方在接到异议后应立即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3、如甲方在视频监控系统满足验收要求时拒绝参与验收,则乙方向甲方发出书面验收通知后的第2个工作日,即视为“合同系统”通过验收之日。

4、如甲方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提供电源,乙方可用临时电源进行调测验收。

5、乙方从通过验收之日开始向甲方收取视频监控系统月租费。

月租费按自然月计收(每月的第一天至最后一天),不足一个月部分,每天按月租费的三十分之一收取,不足24小时按一天计算。

第四条“合同系统”的维护

1、乙方承诺从“合同系统”通过验收之日起为“合同系统”及设备提供与合同租用期限相同的免费保修期(以下简称“保修期”),保修期内,对乙方所提供设备因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故障,由乙方负责免费更换或维修,但甲方或第三方原因引起的故障除外。

2、保修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7×24小时报障热线服务。

乙方售后服务电话为:

【】。

3、保修期内,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的故障通知后的1小时内时间内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维修。

若设备无法在现场修复的,乙方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应的备件给甲方临时使用,以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4、保修期内,因乙方正常维修而可能影响甲方对“合同系统”的正常使用的,乙方将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配合维修工作、避免不良影响;乙方未及时告知的,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保修期内,对于因甲方原因或非系统设备质量问题而引起的“合同系统”或设备的损坏,乙方不承担免费保修责任。

如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对该等“合同系统”或设备进行维修、设备更换和维护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维修、更换等费用。

6、由于甲方建筑工地供电异常、甲方无故阻止乙方的维护人员进行维护工作、甲方人员操作不当等甲方或甲方人员原因造成“合同系统”使用及甲方相关业务中断的,甲方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包括保修责任在内的任何责任。

第五条协议价款及支付方式

1、甲方应从“合同系统”通过验收的当月起连续按月/季度支付乙方“合同系统”的租用费。

2、“合同系统”的租用费采用(月/季度/年)预交方式,即甲方应在(每月/每季度/每年)第一个月的5号前(如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向乙方支付下(月/季度/年)租用费。

3、甲方须按时、足额支付各项费用,如甲方未按时交纳租金,存在欠费7日及以上行为,乙方均有权中止向甲方提供相应服务,甲方应自逾期之日起按应交费用的日5‰计算支付违约金。

如甲方在收到乙方发出的催收欠款及违约金的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仍未纠正该违约行为并通知乙方已缴费的,则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追究甲方违约责任,且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4、迁移:

甲方应按照迁移距离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迁移费用。

如果迁移后的新监控点距离原监控点不足15米,每迁移一次,甲方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迁移费用600元/点。

如果新监控点距离原监控点超过15米,每迁移一次,甲方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迁移费用3000元/点。

此费用应在甲方向乙方申请办理迁移业务时支付。

优惠条款:

如果甲方在协议期内租用视频监控设备已满6个月以上,并且是第一次迁移,且迁移后的新监控点距离原监控点不足15米,则乙方可提供一次工地内部免费迁移。

乙方在收到拆除审批表的当天停止收费。

第六条保管条款

1、甲方应妥善保管“合同系统”及相关设备。

如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合同系统”或设备丢失、毁损的,乙方负责维修或更换,但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或依本协议《附件2:

建筑工地视频监控系统设备费用》所示标准予以补偿。

2、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在工地内敷设的视频监控线路。

甲方如因施工对乙方视频监控线路造成破坏的,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发生设备或线路损坏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收到通知后,在3个工作日内与甲方共同鉴定现场设备或线路损坏情况,鉴定后由乙方出具损坏赔偿费用报价单并提交给甲方(见《附件5:

建筑工地设备或线路损坏赔偿鉴定表》)。

甲方在10个工作内完成报价单表确认及支付工作,乙方在收到赔偿款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设备或线路的恢复工作。

更换后设备或线路产权仍属乙方所有。

4、租用期满后,如因甲方存在未支付的赔偿款,乙方有权提取甲方缴纳的押金用于设备赔偿款,不足部分甲方

仍应支付给乙方。

第七条设备所有权及回收

1、“合同系统”及相关设备所有权归乙方。

租用期限届满后,乙方有权收回该“合同系统”相关设备,甲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

2、“合同系统”租用期限届满后,如甲方选择乙方继续提供服务并继续租用乙方“合同系统”的,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

3、“合同系统”租用期限届满后,甲方如选择继续使用乙方相应设备且提出购买要求的,经乙方上级单位根据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批准后,由甲乙双方协商以公允的价格进行该等设备的转让,具体内容由双方另行签订协议予以明确。

第八条保密

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与本协议的签订及其条款条件,以及各方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知的有关另一方的各类商业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因“合同系统”及设备由甲方管理及使用,甲方应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及完善管控措施,确保有关“合同系统”有关信息及存档内容仅为甲方合法使用,且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

第九条违约责任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一方对因本协议项下行为而导致的另一方可得利益损失、商业信誉损失以及数据丢失等损失不承担责任。

违约方还应承担守约方因此而支出的律师费等费用。

但一方对另一方的累计赔偿额不超过本协议价款总额。

2、如甲方违约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如甲方在租用期限内提出终止本协议的,应向乙方支付从提出终止本协议之日起、至租用期限届满之间的租用费总额作为违约金,以补偿乙方损失。

第十条争议解决

1、因设备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可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单位进行质量鉴定。

设备经鉴定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设备经鉴定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双方因本协议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及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及免责

1、如由于战争、骚乱、恐怖主义、自然灾害、罢工、政府行为、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变动、网络安全、网络无法覆盖、停电、通信线路被人为破坏,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受影响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尽快书面通知对方。

2、本系统仅用于住建局和施工企业对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情况进行监控,甲方因工地安全问题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乙方无需承担责任。

3、因上述不可抗力及免责事项引起的设备更换或维修的成本由双方对等分担。

第十二条协议生效与其他

1、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协议。

2、本协议有效期内,若甲方需求集成设备有增加,则双方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

3、本协议有效期内,若涉及软件开发的技术确认内容,则双方应另行订立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

4、本协议的各类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与正文有冲突之处,以正文规定为准。

5、乙方可以采用电话、广播、短信、电视、公开张贴、信函、报纸或互联网等方式进行业务公告及业务通知。

6、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7、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壹份。

8、双方其它约定条款

 

甲方:

(加盖公章)乙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

 

甲方代表签名:

乙方代表签名: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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