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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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规范施工

生产作业中的安全行为,防止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把高速公路建设成优质工程、廉政工程和安全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等国家和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山西省和省交通厅文件要求,结合高速公路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速公路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零容忍的理念,在研究部署工作时优先考虑安全,在检查考核工作中同步考评安全,在竞赛奖惩中重点突出安全。

当安全与其它工作发生矛盾时,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安全,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项目建设。

第三条高速公路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贯穿“事事讲安

全、人人抓安全”的理念,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抓工作必须抓安全”的原则,通过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安全生产合同等措施,将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责任到人。

参加高速公路建设的所有单位在完成工作任务时,必须同时做好相对应的安全生产和监管工作,对所完成工作任务的安全负全责。

参加高速公路建设的所有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时,必须同时做好相对应的

安全工作,对所从事工作的安全负全责。

第四条高速公路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事前预防”、

“过程监管”和“重心下移”办法,坚持“安全隐患责任追究”与

“事故责任追究”并重,加大安全隐患监管和处罚力度,从源头上防止事故发生。

同时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施工一线,强化监理的安全监管职能。

建管处通过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加强对监理单位的考核管理,通过加强监理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加强对项目

建设安全的监管和全过程控制。

第五条参加高速公路建设的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安

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建设项目高危工程施工安全强制性要求》及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各司其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的督促检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努力减少或杜绝安全事故。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高速公路建设中违反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第八条高速公路建管处负责本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成立安全领导组织机构,建管处工程管理部负责本项目安全生

产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九条高速公路建管处安全监管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法定权限制定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标准;

2、研究解决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3、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和考核;

4、受理高速公路建设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据合同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参加高速公路建设的各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规定成立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机构,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第三章安全生产条件与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从业单位参加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必须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必须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由建管处根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安全生产投入情况的签字确认进行支付。

第十七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应当对有可能引发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

勘察单位及勘察人员对勘察结论负责。

第十八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应当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选派熟悉业务的技术人员组成设计代表组或作为设计代表进驻施工工地。

设计代表组或设计代表应当与建管处、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配合协作,帮助其准确、完整地理解设计意图,保证设计意图的正确实现。

设计代表组或设计代表对施工中出现的地质、地形条件与原设计不符等新情况,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建设实际和安全生产需要,及时完善设计方案,保证工程结构安全和现场施工安全。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1、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范围、目标、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

2、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特点、方法和措施、控制要点和目标,并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3、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旌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

标准要求并签署意见

4、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

5、审核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6、审核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7、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8、审核施工单位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

9、监督施工单位按照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10、定期巡视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11、检查施工现场施工机械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

12、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网架设、临时用电设备等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工程技术保障规范要求。

13、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管处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

14、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施工暂停指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管处工程管理部。

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

15、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对施工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依法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是指每项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的制度。

3、施工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合同要求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4、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

(6)爆破工程;

(7)跨铁路、公路工程:

(8)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

(9)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必要时,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5、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新进人员和作业人员转入新的岗位前,施工单位必须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施工单位要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和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脚手架、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7、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

因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其他原因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8、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区、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医疗救助设施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9、施工现场的基础工程、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施工和起重吊装作业、垂直运输作业、高空作业及临时用电等,必须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

10、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1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12、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其熟悉和掌握有关内容

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13、施工单位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发现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

同时接受建管处的安全监督,对国家和地方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建管处、监理工程师提出的事故隐患和问题要按照定人、定时、定内容、定措施的原则认真组织整改,并跟踪检查,狠抓落实。

14、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专付。

15、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16、施工单位应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组织、人员、救援队伍和必要的设备、器材和急救用品,并组织演练。

17、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或二次伤害,并立即向建管处、监理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以及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18、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内业资料管理制度,搞好现场各项安全技术资料的纪录,按照规定建立和保管安全技术资料档案。

第四章安全生产制度

第二十一条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各从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本章所规定的十项安全生产制度,并严格实施。

第二十二条安全合同制度。

在工程开工前,高速公路建管处与各监理单位签订安全监管合同,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建管处通过安全合同加强对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管。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制。

从业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建立严格责任制,将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到岗位,责任到人。

建管处要建立安全监管责任制,施工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理单位要建立安全监理责任制。

第二十四条安全方案报批备案制度。

各合同段在开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计划时,同时要编制安全施工保障方案,经监理审查合格后报建管处备案。

监理单位在开工前要编制安全监理实施办法,报建管处备案。

对第二十条第四项所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要制定专项安全保障方案,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实施,报建管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销号制度。

1、建立安全生产危险有害因素数据库。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要对本项目工程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经监理单位审核签认后报建管处备案。

建管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都要建立安全生产危险有害因素数据库,区分危险有害性质与程度,归类整理,在建设中

实施动态监控。

2、定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实行公告公示、挂牌销号制度。

建管处每月对施工单位隐患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监理、施工单位要认真贯彻建管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各项监控和治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建管处对施工、监理单位的检查采取不定期安全巡查、专项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1、不定期安全巡查:

由建管处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依据施工进展情况和安全生产形势,对安全管理、现场作业、安全活动、宣传教育等采取随机确定巡查时间、地点的办法进行。

2、专项安全检查:

根据气候变化情况,对防火、防洪、防暑工作和节假日组织安全检查;在国家和地方有重大政治经济活动时组织特殊安全生产检查,防止纪律松懈,思想麻痹,发生事故。

3、定期安全检查:

结合劳动竞赛进行。

安全检查要做好记录,不定期安全巡查填写《安全生产巡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问题,能立即整改的,责令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整改的,向监理单位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由安全监理工程师督查落实。

重大安全隐患建管处跟踪督办。

第二十七条安全会议制度。

建管处安全会议分二种:

1、安全生产专项会议。

随时召开,重点解决安全管理过程中的

突发事件和需要即时解决的重大安全问题

2、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一般每季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程总体安排进行调整。

重点总结经验,实施奖罚,安排部署全面工作。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参加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安全知识宣传和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工作。

对新进场的或从事新工种、采用新技术的人员安全培训不得少于10小时;未经培训的施工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以及转岗、换岗的职工重新上岗前均必须按《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二十九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建管处、施工单位应当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翰压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有效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第三十条质量、技术安全管理和标准化工地建设制度。

加强质量、技术安全隐患的管理和控制,明确保障安全施工的标准化、规范化工地建设标准,加强施工现场规范化建设。

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从业单位要指定专人对安全生产档案材料进行管理,建立安全管理台帐。

须进行集中管理的档案有: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档案;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档案;安全保障方案档案;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事故处理档案;会议记录档案;安全合同档案;特种作业人员档案;专职和兼职安全员档案;安全生产操作程序档案;安全生产奖罚档案;安全文件档案;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情况档案;安全检查档案;安全生产保险档案;安全投入档案;安全生产技术交底档案;安全教育档案等。

第五章安全生产的考核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安全责任考核以安全隐患责任考核为主。

按照《高速公路安全生产量化考核办法》对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进行量化考核。

对整改不力,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问题的从业单位,建管处将其列入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名单,并向其主管部门通报。

安全考评情况同时纳入山西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等级评价体系,作为信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对不按规定使用或挤占、挪用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两次以上的单位,建管处保留暂停支付、代管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和采取强制措施保证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有效使用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能立即改正的,责令其立即改正;无法立即改正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暂时停工;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违约罚金;

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3、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等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4、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符合规范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或未按方案组织施工的;

5、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6、爆破器材无专人保管,炸药库房未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设置,未制定易燃易爆材料管理制度或易燃易爆材料出入库的管理未按制度执行的;

7、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或提供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不按规定办理工程保险的;

8、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9、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10、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详细说明的;

11、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

12、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13、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上述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4、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15、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16、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式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17、未组织安全检查的。

第三十五条发生安全事故,且施工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对施工单位处以违约罚金。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违约罚金;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违约罚金: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违约罚金;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违约罚金。

第三十六条发生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否则,建管处将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违约罚金。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管处将对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违约罚金;

1、施工现场未完善安全生产监理制度的;

2、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3、未设立安全监理工程师的;

4、未按规定进行巡视旁站,或未做好巡视旁站记录的;

5、对巡视旁站中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出整改通知,或对其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未跟踪整改落实情况,或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未及时向建管处报告的;

6、施工单位因施工安全原因被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质监站、建管处责令整改后,未督促其落实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的;

7、所监单位被处以安全违约罚金,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8、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的;

9、其它违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的行为。

山西高速公路民爆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项目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各项管理责任,预防各类涉爆案件和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参加本项目建设的施工单位实施购买、运输、储存民爆物品和爆破作业等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使用民爆物品的施工单位要建立民爆物品流向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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