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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定额说明

总说明

一、《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4)(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依据《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45-2013)(以下简称计量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三、本定额与《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4)配套使用。

四、本定额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的依据;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定额)的基础;是投标报价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五、本定额是以具有相应资质和施工能力的施工单位,按照正常施工条件和建设程序、常规的施工方法和技术工艺、合理的施工工期和劳动组织、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合理的施工损耗、常用的机械类型和合理的机械配置为基础编制的。

六、本定额反映了符合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合格建筑产品的社会平均消耗和价格水平。

七、本定额人工工日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1.本定额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均以综合工日表示。

2.本定额人工消耗量依据《劳动法》的规定,以现行《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劳动定额》和《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为基础,按照每工日8小时工作制计算。

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等因素。

3.本定额人工工日单价按105元/工日确定,其中包括:

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八、本定额材料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1.本定额采用的建筑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均按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考虑。

2.本定额材料消耗量包括施工中直接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用量、周转性材料摊销量和材料场内运输及施工操作的损耗。

3.本定额材料消耗量中用量很少、占材料费比重很小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元"表示。

4.本定额材料按《吉林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JLJD-CJ-2014)确定,其中包括:

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

九、本定额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1.本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机械施工工效测算确定的,并考虑了机械幅度差因素。

2.本定额施工机械原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2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小型工具式机械,原则上不列入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包括在《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JLJD-FY-2014)的企业管理费中。

3.本定额机械台班单价按《吉林省施工机械台班计价定额》(JLJD-JX-2014)确定,其中包括:

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人工费、燃料动力费及税费。

4.本定额大型机械设备台班单价不包括机械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发生时按措施项目中相应定额执行。

十、本定额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是按施工人员驻地、施工机械集中停放场地和建筑材料(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现场加工地点至施工作业地点水平距离在300m以内考虑的。

十一、本定额建筑物层高按2.8~3.6m编制。

建筑物檐高以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平屋面指屋面板顶高度,坡屋面指屋面平均高度)为准,突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不计算檐高。

十二、本定额在执行时为保证定额的标准属性,其中:

定额编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定额基价和工程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定额编号采用“专业类别编码”+“分部工程顺序码”+“-”+“分项工程顺序码”(如“A1-0001”,其中首位“A”指建筑专业、首位“A”后“1”为土石方工程、“0001”指人工平整场地)形式组成,不得简化和修改,定额发生换算时定额编号后加“换”;补充估价定额项目以“BJ×××”表示。

2.定额项目名称不得修改,需要说明的在项目名称后的“()”中注明。

3.定额计量单位和定额基价不得扩大或缩小。

4.工程量应按照定额说明和计算规则的规定以基本单位计算,并根据定额计量单位不同保留相应小数位。

其中:

以“一”(如m3、m2、m、t)为计量单位的应保留三位小数,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以“十”(如10m3、10m2、10m)为计量单位的应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以“百”(如100m3、100m2)为计量单位的应保留一位小数,第二位小数四舍五入;以“千”(如1000m3)为计量单位的应保留到个位,第一位小数四舍五入;以“个”、“樘”等为计量单位的应取整数。

十三、除另有规定外,弧形、拱形实体及装修项目均按相应直形定额项目执行,其人工乘以系数1.15,材料、机械乘以系数1.05。

十四、零星项目指章节说明未明确规定的单项长度≤1m、单项面积≤1m2、单项体积≤1m3、单项质量≤100kg的定额项目,除定额列项外其人工乘以系数2,材料、机械乘以系数1.1。

十五、本定额允许调整的项目均设置了增减项定额,运距增减项定额按向上取整计算,增加层增减项定额按四舍五入计算,厚度增减项定额按插值法计算。

十六、本定额中的工作内容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内。

十七、本定额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含本身在内,“以外”或“以上”者不含本身。

十八、本定额的调整、勘误和补充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定额具有同等效力。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4.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5.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6.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7.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8.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9.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10.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1.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2.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3.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14.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15.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6.门廊应按其顶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17.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8.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9.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20.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21.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22.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23.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24.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25.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

对于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26.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

2.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

3.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2.10m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

7.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飘)窗;

8.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

9.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

10.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等构筑物。

第一章土、石方工程

说明

一、土方

土壤分类

土壤名称

开挖方法

一、二类土

粉土、砂土(粉砂、细砂、中砂、粗

砂、砾砂)、粉质黏土、弱中盐渍土、软土(淤泥质土、泥炭、泥炭质土)、软塑红黏土、冲填土

用锹、少许用镐、条锄开挖。

机械能全部直接铲挖满载者

三类土

黏土、碎石土(圆砾、角砾)混合土、可塑红黏土、硬塑红黏土、强盐渍土、素填土、压实填土

主要用镐、条锄,少许用锹开挖。

机械需部分刨松方能铲挖满载者或可直接铲挖但不能满载者

四类土

碎石土(卵石、碎石、漂石、块石)、坚硬红黏土、超盐渍土、杂填土

全部用镐、条锄挖掘,少许用撬棍挖掘。

机械需普遍刨松方能铲挖满载者

1.土壤分类:

2.土方项目划分:

平整场地:

厚度≤±0.3m的土方就地挖、填、运、找平。

竖向布置:

厚度>±0.3m的土方挖、填、运、找平。

沟槽:

底宽≤7m且底长>3倍底宽的土方。

基坑:

底宽≤7m且底长≤3倍底宽的土方或底面积在147m2以内的土方。

一般土方:

超出沟槽和基坑范围以外的土方。

淤泥:

指在静水或缓慢的流水环境中沉积,并经生物化学作用形成的粘性土。

流砂:

指在地下水位以下挖土时,底面和侧面随地下水一起涌出的流动状态的土方。

3.人工土方定额是按干土编制的,如挖湿土时,人工乘以系数1.18。

干湿的划分,应根据地质勘测资料以地下常水位为准划分,地下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

4.在有挡土板支撑下挖土时,按实挖体积,人工乘以系数1.2。

5.人工挖桩间土方桩间净距<4倍桩径(桩边长)时,按实挖体积(扣除桩的体积),人工乘以系数1.5。

6.场地竖向布置采用人工挖填土方时,不再计算平整场地的工程量。

7.机械挖土挖不到的地方,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工程量;如施工组织设计无规定,按以下规定计算工程量:

1)大开挖土方,按机械挖土方98%,人工挖土方2%计算。

2)非大开挖土方,按机械挖土方95%,人工挖土方5%计算。

人工挖土部分按实际挖深执行相应定额,人工乘以系数2。

8.机械挖土定额土壤含水率是按天然含水率编制的,含水率>25%时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

9.挖掘机在垫板上进行作业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定额内不包括垫板铺设所需的工料、机械消耗。

10.人工挖孔桩桩孔内垂直运输方式按人工考虑。

同一孔内土壤类别不同时,按定额加权计算,如遇有流砂、淤泥时,每10m3增加11.61工日。

11.人工挖孔桩的安全设施及照明费用,包括人工挖孔桩挖土方和做护壁在内的所需费用。

定额未包括桩孔内发生的排水、送风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二、石方

岩石分类

代表性岩石

开挖方法

极软岩

1.全风化的各种岩石

2.各种半成岩

部分用手凿工具、部分用爆破法开挖

软岩石

软岩

1.强风化的坚硬岩或较硬岩

2.中等风化—强风化的较软岩

3.未风化—微风化的页岩、泥岩、泥质砂岩等

用风镐和爆破法开挖

较软岩

1.中等风化—强风化的坚硬岩或较硬岩

2.未风化—微风化的凝灰岩、千枚岩、泥灰岩、砂质泥岩等

用爆破法开挖

硬质岩

较硬岩

1.微风化坚硬岩

2.未风化—微风化的大理岩、板岩、石灰岩、白云岩、钙质砂岩等

用爆破法开挖

坚硬岩

未风化—微风化的花岗岩、闪长岩、辉绿岩、玄武岩、安山岩、片麻岩、石英岩、石英砂岩、硅质砂岩、硅质石灰岩等

用爆破法开挖

1.岩石分类

2.石方项目划分:

沟槽:

底宽≤7m且底长>3倍底宽的石方。

基坑:

底宽≤7m且底长≤3倍底宽的石方或底面积在147m2以内的石方。

平基:

超出沟槽和基坑范围以外的石方为平基。

摊座:

指石方爆破后,设计要求对基地进行全面剔打,使之达到设计的标高。

修整边坡:

指修整石方爆破的边坡,清理石渣。

3.石方爆破定额是按炮眼法松动爆破编制的,不分明炮、闷炮,但闷炮的覆盖材料应另行计算。

4.石方爆破定额是按电雷管导电起爆编制的,如采用火雷管爆破时,雷管应换算,数量不变。

扣除定额中的胶质导线,换为导火索,导火索的长度按每个雷管2.12m计算。

5.定额中的爆破材料是按炮孔中无地下渗水、积水编制的,炮孔中若出现地下渗水、积水时,处理渗水或积水发生的费用另行计算。

定额内未计爆破时所需覆盖的安全网、草袋、架设安全屏障等设施,发生时另行计算。

三、土石方回填

1.房心回填土与基础回填土的划分:

室内外高差≤0.6m时,以室外地坪标为界;室内外高差>0.6m时,以-0.6m标高为界,以上为房心回填土以下为基础回填土。

2.房心回填土套用素土垫层定额。

3.基础回填灰土、级配砂等其他材料时,执行回填土定额,增加相应回填材料,人工乘以系数1.25。

四、土石方运输

1.推土机推土,推石碴,铲运机铲运土重车上坡时,如坡度>5%,其运距按坡度区段斜长乘下列系数计算。

坡度(%)

5~10

15以内

20以内

25以内

系数

1.75

2.0

2.25

2.50

2.汽车、人力车、重车上坡降效因素,已综合在相应的运输定额项目中。

3.推土机、铲运机,推、铲未经压实的积土时,按定额项目乘以系数0.73。

4.机械上下行驶坡道土方,合并在土方工程量内计算。

5.汽车运土运输道路是按一、二、三类道路综合确定的,已考虑了运输过程中道路清理的人工,如需要铺筑材料时,办理现场签证。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计算土石方工程量前,应确定下列各项资料:

1.土石方工程土壤及岩石类别的划分,依工程勘测资料与土壤分类表对照后确定;

2.地下水位标高及排(降)水方法;

3.土方、沟槽、基坑挖(填)起止标高、施工方法及运距;

4.岩石开凿、爆破方法、石渣清运方法及运距;

5.其他有关资料。

二、土方工程

1.挖土方工程量一般规定:

(1)挖一般土方按设计图示尺寸考虑工作面、放坡系数和挖土深度以挖掘前的天然密度实体积计算。

(2)挖沟槽、基坑土方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基础底面积考虑工作面、放坡系数和挖土深度以天然密度实体积计算。

(3)冻土开挖按设计图示尺寸开挖面积乘厚度以天然冻土体积计算。

(4)挖淤泥、流砂按设计图示位置、界限以天然形态体积计算。

(5)管沟土方按设计图示尺寸以管底垫层或管外径(无管底垫层)考虑工作面、放坡系数和挖土深度乘管道中心线长度(不扣除各类井的长度)以天然密实体积计算,井的土方并入。

(6)一般挖土深度以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为准计算,地下室墙基沟槽以地下室挖土底面标高为准计算,管沟挖土深度按自然地坪平均标高至管沟地面平均标高计算。

2.土方体积折算系数按下表执行。

天然密实度体积

虚方体积

夯实后体积

松填体积

0.77

1.00

0.67

0.83

1.00

1.30

0.87

1.08

1.15

1.50

1.00

1.25

0.92

1.20

0.80

1.00

3.平整场地及碾压工程量,按下列规定计算:

(1)平整场地工程量按图示尺寸以建筑物首层建筑面积和构筑物地面投影面积计算。

(2)建筑场地原土碾压以面积计算,填土碾压按图示填土厚度以体积计算。

4.挖沟槽、基坑需支挡土板时,其宽度按图示沟槽、基坑底宽单面加0.1m,双面加0.2m计算。

挡土板面积,按槽、坑垂直支撑面积计算,支挡土板后,不得再计算放坡。

5.计算挖沟槽、基坑、土方工程量需放坡时,放坡系数按下表规定计算。

土壤类别

放坡起点

(m)

人工挖土

机械挖土

在坑内作业

在坑上作业

顺沟槽

在坑上作业

一、二类土

1.20

1:

0.5

1:

0.33

1:

0.75

1:

0.5

三类土

1.50

1:

0.33

1:

0.25

1:

0.67

1:

0.33

四类土

2.00

1:

0.25

1:

0.10

1:

0.33

1:

0.25

注:

(1)沟槽、基坑中土壤类别不同时,分别按其放坡起点,放坡系数,依不同土类

别厚度加权平均计算。

(2)计算放坡时,在交接处的重复工程量不予扣除,原槽、坑作基础垫层时,放坡

自垫层上表面开始计算。

(3)挖冻土不计算放坡。

6.基础施工所需工作面,按下表规定计算。

基础材料

每边各增加工作面宽度

砖基础

0.2m

浆砌毛石、条石基础

0.15m

混凝土基础垫层支模板

0.3m

混凝土基础支模板

0.3m

基础垂直面做防水层

1m(防水面层)

7.挖沟槽长度,外墙按图示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按图示基础底面之间净长线长度计算;内外突出部分(垛、附墙烟囱等)体积并入沟槽土方工程量内计算。

8.挖管道沟槽按图示中心线长度计算,沟底增加宽度按设计规定计算,设计无规定的按下表计算。

各种检查井及给排水管道接口等处,需加宽增加的挖土量,按管道沟槽土方总量的2.5%计算。

管道材质

管道直径(m)

≤0.5

≤1

≤2.5

>2.5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管道(m)

0.4

0.5

0.6

0.7

其他材质管道(m)

0.3

0.4

0.5

0.6

三、石方工程

1.人工凿岩石,区别岩石类别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2.爆破岩石,区别岩石类别按设计按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3.挖沟槽、基坑石方深度、宽度允许超挖量:

极软岩、软质岩0.2m;硬质岩0.15m;超挖部分岩石并入岩石挖方量内计算。

4.石方体积折算系数按下表执行。

石方类型

天然密实度

体积

虚方体积

松填体积

码方

石方

1.0

1.54

1.31

块石

1.0

1.75

1.43

1.67

砂夹石

1.0

1.07

0.94

5.预裂爆破按设计图示以钻孔总长度计算。

四、人工挖孔桩挖土、石方工程

1.按桩长乘以设计截面面积(含护壁)计算。

2.挖淤泥流砂层按该层实际厚度乘以设计截面面积计算。

3.扩大头工程量按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五、土、石方回填土工程

1.回填土体积均以回填后的夯实土或松填土体积为准计算。

2.沟槽、基坑回填土,以挖方体积减去设计室外地坪以下埋设砌筑物(包括:

基础垫层、基础等)体积计算。

3.管道回填,以挖方体积减去管道所占体积计算。

4.房心回填土,按主墙之间的面积乘以回填土厚度计算。

5.场地回填以回填面积乘以回填平均厚度计算。

6.场内余土外运体积(自然方)按以下公式计算:

余土外运体积=挖土体积—回填土体积÷夯填系数(0.87)或松填系数(1.08)

六、土、石方运输工程

1.土、石方运输以土、石方的天然密实度体积计算。

2.推土机推土运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回填区重心之间的直线距离计算。

3.铲运机铲运土运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卸土区重心加转向距离45m计算。

4.自卸汽车运土运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填土区(或堆放地点)重心的最短距离计算。

第二章桩与地基基础工程

说明

一、本定额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桩基础与地基基础,不适用于水工建筑、公路桥梁工程。

二、本定额土壤级别按一、二级土综合考虑。

三、本定额除静力压桩外,均未包括接桩,如发生接桩按相应接桩定额项目计算。

四、单位工程打(灌)桩工程量在下表规定数量以内时,其人工、机械量按相应定额项目乘以系数1.25计算。

项目名称

单位工程量

钢筋混凝土方桩

150m3

钢筋混凝土管桩

50m3

打孔灌注混凝土桩

60m3

打孔灌注砂、石桩

60m3

钻孔灌注混凝土桩

100m3

潜水钻孔灌注混凝土桩

100m3

五、焊接桩接头钢材用量,设计与定额用量不同时,可按设计用量换算。

六、打试验桩按相应定额项目的人工、机械乘以系数2计算。

七、本章节各种桩打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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