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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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甘肃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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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目标

到2015年,初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符合基层实际的统一、科学、规范的健康档案,健康档案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规范。

以健康档案为载体,更好的为城乡居民提供连续、综合、适宜、经济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75%以上,健康档案使用率达到60%以上、合格率达到90%以上。

二、服务对象

辖区内常住居民,包括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

以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等人群为重点。

三、工作内容

(一)省卫生厅提出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项目年度具体工作目标,开展年度督导及绩效考核工作,督促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开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督导、培训、专项考核等工作。

各级卫生部门开展本级相应工作内容。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2011年版)》,开展全省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专项督导、绩效考核工作,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水平。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按照《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2011版)》,对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免费提供健康档案管理服务。

1.居民健康档案的内容

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

(1)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等基础信息和既往史、家族史等基本健康信息。

(2)健康体检包括一般健康检查、生活方式、健康状况及其疾病用药情况、健康评价等。

(3)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的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等各类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记录。

(4)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包括上述记录之外的其他接诊、转诊、会诊记录等。

2.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

(1)辖区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接受服务时,由医务人员负责为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填写相应记录。

同时为服务对象填写并发放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

(2)通过入户服务(调查)、疾病筛查、健康体检等多种方式,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组织医务人员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填写相应记录。

(3)已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的地区应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通过上述方式为个人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并发放国家统一标准的医疗保健卡。

(4)将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填写的健康档案相关记录表单,装入居民健康档案袋统一存放。

农村地区可以家庭为单位集中存放保管。

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数据存放在电子健康档案数据中心。

3.居民健康档案的使用

(1)已建档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复诊时,应持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或医疗保健卡),在调取其健康档案后,由接诊医生根据复诊情况,及时更新、补充相应记录内容。

(2)入户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时,应事先查阅服务对象的健康档案并携带相应表单,在服务过程中记录、补充相应内容。

已建立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的机构应同时更新电子健康档案。

(3)对于需要转诊、会诊的服务对象,由接诊医生填写转诊、会诊记录。

(4)所有的服务记录由责任医务人员或档案管理人员统一汇总、及时归档。

(四)及时输入上报各类管理信息。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时,要及时、准确、完整的填写相关指标,并通过全省医改监测数据系统统计上报各类管理数据和信息,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管理能力和水平。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健康档案建档合格情况、使用情况等的审核,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四、服务流程

(一)确定建档对象流程图

(二)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流程图

五、服务要求

(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首次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更新信息、保存档案;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将相关医疗卫生服务信息及时汇总、更新至健康档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建立健康档案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二)健康档案的建立要遵循自愿与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保护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各地建立的电子健康档案,要注意保护信息系统的数据安全。

(三)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通过多种信息采集方式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及时更新健康档案信息。

已建立电子健康档案的地区应保证居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的信息能自动汇总到电子健康档案中,保持资料的连续性。

(四)统一为居民健康档案进行编码,采用17位编码制,以国家统一的行政区划编码为基础,以村(居)委会为单位,编制居民健康档案唯一编码。

同时将建档居民的身份证号作为身份识别码,为在信息平台上实现资源共享奠定基础。

(五)按照国家有关专项服务规范要求记录相关内容,记录内容应齐全完整、真实准确、书写规范、基础内容无缺失。

各类检查报告单据和转、会诊的相关记录应粘贴留存归档。

(六)健康档案管理要具有必需的档案保管设施设备,按照防盗、防晒、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要求妥善保管健康档案,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健康档案管理工作,保证健康档案完整、安全。

电子健康档案应有专(兼)职人员维护。

(七)积极应用中医药方法为城乡居民提供中医健康服务,记录相关信息纳入健康档案管理。

健康体检表的中医体质辨识内容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中医医务人员或经过培训的其他医务人员填写。

(八)电子健康档案在建立完善、信息系统开发、信息传输全过程中应遵循国家统一的相关数据标准与规范。

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应与新农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系统相衔接,逐步实现各医疗卫生机构间数据互联互通,实现居民跨机构、跨地域就医行为的信息共享。

六、组织实施

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工作是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的规范记录,是以居民个人健康为核心、贯穿整个生命过程、涵盖各种健康相关因素的系统化文件记录。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互相协调,整体推进。

(一)省卫生厅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项目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制定全省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绩效考核标准,协调、监督、管理项目的实施。

全省综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工作按照《2012年中央补助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督导考核项目甘肃省实施方案》执行,每年开展1次。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进行技术指导、督导检查、专项考核,每年至少开展1次工作,覆盖面达到50%以上的市州和30%以上的县市区。

每次督导、培训、考核等都要有相应的工作记录,工作记录内容见附表。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按照工作目标要求,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以辖区管理人口数为1万人进行测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为25万元。

建立一份健康档案15元,含人力成本、材料费、装订费、通讯费、交通费、印刷费和电子健康档案的录入等。

目前建档率已达到70%,考虑到建档目标任务数及新出生人口、人口流动等因素,每年新建健康档案数不超过辖区总人口数的4%,每万人需要经费1万×4%×15元=6000元,所需经费在25万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所占比例约为3%。

卫生行政部门经过考核后根据工作完成任务数和完成质量兑现经费补助。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保证卫生行政部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开展督导检查、人员培训、绩效考核等工作的开展。

(四)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指导下,协助承担辖区内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任务。

七、督导考核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时,要将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项目纳入重点卫生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占工作任务一定比例的分值进行考核。

(二)各级卫生和各专业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档案建档情况进行绩效考核时,重点考核健康档案建档率、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健康档案合格率和健康档案使用率等指标。

(三)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认真开展对每个人员的量化绩效考核工作。

要根据工作任务,进一步明确分工,分解任务,落实到人。

考核时注重建档的质量和合格情况,要将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作为重点指标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要与机构内部收入分配经费支付相挂钩,推行绩效工资制,发挥考核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

 

健康教育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落实健康教育服务的工作内容,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甘肃省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甘卫办发〔2010〕118号)、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责任及有效使用项目经费的通知》(甘卫妇社发〔2012〕354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一)通过不断完善基层健康教育服务体系,提高健康教育服务能力,建立宣传教育阵地,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健康教育活动,传播健康知识,宣传卫生政策,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不断提高居民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二)到2015年底,健康教育覆盖率以户为单位达到100%,居民核心健康知识知晓率达到90%,健康行为持有率达到80%。

二、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三、服务内容

(一)省卫生厅提出健康教育年度具体工作目标,开展年度督导及绩效考核工作,督促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开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督导、培训、专项考核等工作。

各级卫生部门开展本级相应工作。

(二)省健康教育所开展全省健康教育技术指导、督导检查、专项考核工作,不断提高全省健康教育服务水平。

按照卫生部《全国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工作规范》,依托中央补助地方健康素养促进行动项目等,组织市、县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健康教育人员的技术培训,重点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健康教育的适宜技术培训。

各级负责健康教育工作的机构承担相应的健康教育工作任务。

(三)健康教育内容

1.宣传普及《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试行)》。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公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

2.对青少年、妇女、老年人、残疾人、0~6岁儿童家长、农民工等人群进行健康教育。

3.开展合理膳食、控制体重、适当运动、心理平衡、改善睡眠、限盐、控烟、限酒、控制药物依赖、戒毒等健康生活方式和可干预危险因素的健康教育。

4.开展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哮喘、乳腺癌和宫颈癌、结核病、肝炎、艾滋病、流感、手足口病和狂犬病、布病等重点疾病健康教育。

5.开展食品安全、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饮水卫生、计划生育、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问题健康教育。

6.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防灾减灾、家庭急救等健康教育。

7.宣传普及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按照《健康教育服务规范(2011版)》,对辖区内居民免费提供健康教育服务。

1.提供健康教育资料

(1)发放印刷资料

印刷资料包括健康教育折页、健康教育处方和健康手册等。

放置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候诊区、诊室、咨询台等处。

每个机构每年提供不少于12种内容的印刷资料,并及时更新补充,保障使用。

(2)播放音像资料

音像资料包括录像带、VCD、DVD等视听传播资料,机构正常应诊的时间内,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候诊区、观察室、健教室等场所或宣传活动现场播放。

每个机构每年播放音像资料不少于6种。

2.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宣传栏不少于2个,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宣传栏不少于1个,每个宣传栏的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

宣传栏一般设置在机构的户外、健康教育室、候诊室、输液室或收费大厅的明显位置,宣传栏中心位置距地面1.5~1.6米高。

每个机构至少每季度更换1次内容。

3.开展公众健康咨询活动

针对主要健康问题和卫生纪念日开展健康宣传和咨询活动,卫生纪念日包括:

“三·八”、“六·一”节,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全国预防接种日、世界无烟日、全国高血压日、世界精神卫生日、联合国糖尿病日、世界艾滋病日等,每年至少开展9次公众健康宣传和咨询活动。

4.举办健康知识讲座

定期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引导居民学习、掌握健康知识及必要的健康技能,促进辖区内居民的身心健康。

每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月至少举办1次健康知识讲座,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每2个月至少举办1次健康知识讲座。

5.开展个体化健康教育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医务人员在提供门诊医疗、上门访视等医疗卫生服务时,要开展有针对性的个体化健康知识和健康技能的教育。

四、服务流程

五、服务要求

(一)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配备专(兼)职人员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每年接受健康教育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不少于8学时。

树立全员提供健康教育服务的观念,将健康教育与日常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结合起来。

(二)具备开展健康教育的场地、设施、设备,并保证设施设备完好,正常使用。

(三)制定健康教育年度工作计划,保证其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

健康教育内容要通俗易懂,并确保其科学性、时效性。

健康教育材料可委托专业机构统一设计、制作,有条件的地区,可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新媒体开展健康教育。

(四)有完整的健康教育活动记录和资料,包括文字、图片、影音文件等,并存档保存。

每年做好年度健康教育工作的总结评价。

(五)加强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社会团体等辖区其他单位的沟通和协作,共同做好健康教育工作。

(六)充分发挥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的作用,接受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的技术指导和考核评估。

(七)运用中医理论知识,在饮食起居、情志调摄、食疗药膳、运动锻炼等方面,对城乡居民开展养生保健知识宣教等中医健康教育,在健康教育印刷资料、音像资料的种类、数量、宣传栏更新次数以及讲座、咨询活动次数等方面,应有一定比例的中医药内容。

六、组织实施

健康教育工作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卫生行政部门、健康教育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互相协调,整体推进。

(一)省卫生厅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教育服务项目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制定全省健康教育服务工作绩效考核标准,协调、监督、管理项目的实施。

全省综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工作按照《2012年中央补助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督导考核项目甘肃省实施方案》执行,每年开展1次。

(二)省健康教育所负责对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健康教育服务进行技术指导、督导检查、专项考核,覆盖面达到50%以上的市州和30%以上的县市区。

每次督导、培训、考核等都要有相应的工作记录,工作记录内容见附表。

参与省卫生厅组织的综合性技术指导及督导检查。

各级承担健康教育工作任务的机构负责本级相应工作内容。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要按照工作目标要求,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以辖区管理人口数为1万人进行测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项目补助经费为25万元。

宣传处方制作发放需5000元、音像资料购置播放需2000元,宣传栏制作和内容更新需2000元,公众健康咨询活动需4000元,健康知识讲座需5000元,共需经费18000元。

在25万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所占比例为8%。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完成任务数和完成质量考核兑现经费补助。

七、督导考核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时,要将健康教育服务项目纳入重点卫生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占工作任务一定比例的分值进行考核。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各专业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健康教育服务项目进行绩效考核,将服务数量和服务质量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将考核结果与公共卫生补助经费挂钩。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教育服务工作重点考核考健康教育印刷资料发放、音像资料的播放、宣传栏设置和内容更新、健康教育讲座和健康教育咨询活动。

1.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候诊区域为居民免费提供健康教育宣传处方,不少于12种。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每种宣传处方发放不少于8000份,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不少于1000份。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正常应诊的时间内,在门诊候诊区、观察室、健教室等场所或宣传活动现场播放健康教育音像资料。

播放的音像资料不少于6种,记录播放次数及时间。

2.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宣传栏不少于2个,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宣传栏不少于1个。

每个机构至少每季度更换1次内容。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针对主要健康问题和卫生纪念日开展健康宣传活动,每年至少开展9次宣传活动。

4.健康知识讲座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月举办一次健康教育讲座,听讲人数每次不低于30人;村卫生室与社区卫生服务站每2个月举办一次健康教育讲座,听讲人数每次不低于10人。

(四)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认真开展对职工的量化绩效考核工作。

要根据工作任务,进一步明确分工,分解任务,落实到人。

要将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作为重点指标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要与机构内部收入分配经费支付相挂钩,推行绩效工资制,发挥考核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

 

预防接种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落实预防接种服务的工作内容,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甘肃省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甘卫办发〔2010〕118号)、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责任及有效使用项目经费的通知》(甘卫发妇社〔2012〕354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为适龄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预防和有效控制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的发病,保护人民群众健康。

开展疫苗针对传染病病例的个案化监测和调查、报告。

发现、报告预防接种中的疑似异常反应,并协助调查处理。

建证(预防接种证)率达100%,建卡(预防接种卡)率达100%,以乡为单位疫苗接种率95%以上,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覆盖率100%,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漏种疫苗补种率95%以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村级(社区)报告覆盖率100%,目标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率100%。

二、服务对象

辖区内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

三、工作内容

(一)省卫生厅提出预防接种年度具体工作目标,开展年度督导及绩效考核工作,督促各级疾控机构开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督导、培训、专项考核等工作。

各级卫生部门开展本级相应工作内容。

(二)省疾控中心按照卫生部《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开展全省预防接种技术指导、督导检查、专项考核工作和疫苗冷链运转,提高预防接种服务水平。

市、县级疾控机构要开展相应内容的逐级培训工作、专项督导、考核工作和疫苗冷链运转,县级预防接种机构重点强化基层防保专干业务知识与技能的培训。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按照《预防接种服务规范(2011版)》,对辖区内儿童免费提供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预防接种服务。

1.预防接种管理

(1)及时为辖区内所有居住满3个月的0~6岁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等儿童预防接种档案。

预防接种卡应由接种单位至少保管20年。

(2)采取预约、通知单、电话、手机短信、网络、广播通知等适宜方式,通知儿童监护人,告知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

在边远山区、海岛、牧区等交通不便的地区,可采取入户巡回的方式进行预防接种。

在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区,可设立临时接种点,适度增加门诊开放的频率和服务时间等,提供便利的接种服务。

(3)每半年对责任区内儿童的预防接种卡进行1次核查和整理。

2.预防接种

根据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对适龄儿童免费进行乙肝疫苗、卡介苗、麻风疫苗、麻腮风疫苗、脊灰疫苗、无细胞百白破三联疫苗、白破疫苗、乙脑疫苗、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苗、甲肝疫苗等11种疫苗常规接种,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针对性接种,包括肾综合征出血热疫苗、炭疽疫苗和钩体疫苗。

根据传染病控制需要,开展乙肝、麻疹、脊灰等疫苗强化免疫、查漏补种和应急接种工作。

(1)接种前的工作。

接种工作人员在对儿童接种前应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卡、簿)或电子档案,核对受种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及接种记录,确定本次受种对象、接种疫苗的品种。

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可采用书面或(和)口头告知的形式,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的情况。

(2)接种时的工作。

接种工作人员在接种操作时再次查验核对受种者姓名、预防接种证、接种凭证和本次接种的疫苗品种,核对无误后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规定的接种月(年)龄、接种部位、接种途径、安全注射等要求予以接种。

(3)接种后的工作。

告知儿童监护人,受种者在接种后应在留观室观察30分钟。

接种后及时在预防接种证、卡(簿)上记录,与儿童监护人预约下次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和地点。

有条件的地区录入计算机并进行网络报告。

3.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

如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接种人员应按照《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的要求进行报告和处理。

同时应及时向当地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并填写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卡。

四、服务流程

五、服务要求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要严格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开展预防接种工作。

(一)接种单位必须为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预防接种单位,并具备有《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规定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链管理制度并按照要求进行疫苗的领发和冷链管理,保证疫苗质量。

(二)承担预防接种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或者乡村医生资格,并经过县级或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方可上岗。

(三)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积极通过民政、公安部门等多种渠道,采取各种办法,至少每季度主动发现未建卡建证的儿童和未纳入管理的流动儿童。

在秋季入学前后,配合辖区教育部门开展学校、托幼机构入托、入学儿童查验接种证工作的技术培训、宣传教育工作,对免疫史不全的儿童及时进行补种。

(四)根据预防接种需要,合理安排接种门诊开放频率、开放时间和预约服务的时间,提供便利的接种服务,在开展免疫规划疫苗常规免疫的同时,要按月开展查漏补种。

(五)应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等相关规定做好预防接种服务工作。

六、组织实施

预防接种工作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重点内容之一,要认真组织实施,做好保障,卫生行政部门、疾控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互相协调,整体推进。

(一)省卫生厅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预防接种服务项目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制定全省预防接种服务工作绩效考核标准,协调、监督、管理项目的实施。

全省综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工作按照《2012年中央补助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督导考核项目甘肃省实施方案》执行,每年开展1次。

(二)省疾控中心负责对全省疾控机构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预防接种服务进行技术指导、督导检查、专项考核,每项工作内容每年至少独立开展1次工作,覆盖面达到50%以上的市州和30%以上的县区。

每次督导、培训、考核等都要有相应的工作记录,工作记录内容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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