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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道知识汇总

现批准《燃气工程制图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130—2009,自2009年12月

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9年7月8日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三年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建设部部

分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3]285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

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总则、制图基本规定、常用代号和图形符号、图样内容及画

法等。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负责具体技术

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桂苑路16号,邮政编码:

300384)。

本标准主编单位: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

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深圳市燃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建设部沈阳煤气热力研究设计院

新奥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贵州燃气热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陈云玉阎海鹏张涛张琳

于京春姜林庆杨永慧陈敏

牛卓韬袁冶广宏杜娟

顾军高建文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孟学思俞善东张锦霖黄振海

韩露王胜炎王云林

1总则

1.0.1为统一燃气工程制图规则,保证制图质量,提高制图效率,符合设计、施工、存档等

要求,适应工程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下列燃气工程的手工和计算机制图:

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各阶段设计图、竣工图;

2既有燃气设施的实测图;

3通用设计图、标准设计图。

1.0.3燃气工程制图应准确表达设计意图,做到图面正确、简明和清晰。

1.0.4燃气工程制图除应遵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制图基本规定

2.1图幅

2.1.1图纸幅面和图框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图统一标准》GB/T50001的规定,图

框线应采用粗实栏图框线应采用中实线。

2.1.2当对幅面有特殊要求时,图纸幅面和格式应按标准《技术制图图纸幅面和格式》GB/T

14689中的执行。

2.2图纸编排顺序

2.2.1图纸的排列宜符合下列顺序:

工程项目的图纸目录、选用标准图或图集目录、设计施

工说明、设备及主要材料表、图例、设计图。

2.2.2各专业设计图纸应独立编号。

图纸编号宜符合下列顺序:

目录、总图、流程图、系统

图、平面图、剖面图、详图等。

平面图宜按建筑层次由下至上排列。

2.3图线

2.3.1图线的粗实线宽度(6),应根据图纸的比例和类别按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

一标准》GB/T50001的规定选择。

线宽可分为粗、中、细三种。

2.3.2一张图纸上同一线型的宽度应保持一致,一套图纸中大多数图样同一线型的宽度宜保

持一致。

2.3.3常用线型的画法及用途宜符合表2.3.3的规定。

表2.3.3中未给出的其他线型的画法

及用途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3.4同一张图中,虚线、点画线、双点画线的线段长及间隔应一致,点画线、双点画线的

点应使间隔均分,虚线、点画线、双点画线应在线段上转折或交汇。

当图纸幅面较大时,可

采用线段较长的虚线、点画线、双点画线。

2.4比例

2.4.1比例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当一张图上只有一种比例时,应在标题栏中标注;当一

张图中有两种及以上的比例时,应在图名的右侧或下方标注(图2.4.1)。

2.4.2当一张图中垂直方向和水平方向选用不同比例时,应分别标注两个方向的比例。

在燃

气管道纵断面图中,纵向和横向可根据需要采用不同的比例(图2.4.2)。

2.4.3同一图样的不同视图、剖面图宜采用同一比例。

2.4.4流程图和按比例绘制确有困难的局部大样图,可不按比例绘制。

2.4.5燃气工程制图常用比例宜符合表2.4.5的规定。

表2.4.5常用比例

图名常用比例

规划图、系统布置图

1:

100000,1:

50000,1:

25000,1:

20000,

1:

10000,1:

5000,1:

2000

制气厂、液化厂、储

存站、加气站、灌装

站、气化站、混气站、

储配站、门站、小区

庭院管网等的平面图

1:

1000,1:

500,1:

200,1:

100

工艺流程图不按比例

瓶组气化站、瓶装供

应站、调压站等的平

面图

1:

500,1:

100,1:

50,1:

30

厂站的设备和管道安

装图

1:

200,1:

100,1:

50,1:

30,1:

10

室外高压、中低压燃

气输配管道平面图

1:

1000,1:

500

室外高压、中低压燃

气输配管道纵断面图

横向1:

1000,1:

500纵向:

1:

100,1:

50

室内燃气管道平面

图、系统图、剖面图

1:

100,1:

50

大样图1:

20,1:

10,1:

5

设备加工图1:

100,1:

50,1:

20,1:

10,1:

2,1:

1

零部件详图

1:

100,1:

20,1:

10,1:

5,1:

3,1:

2,1:

12:

1

2.5字体

2.5.1图纸中的汉字宜采用长仿宋体,字高与字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

准》GB/T50001的规定选用。

汉字字高宜根据图纸的幅面确定,但不宜小于3.5mm。

2.5.2一张图或一套图中同一种用途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大小宜相同,数字与字母宜采用直

体。

2.6尺寸标注

2.6.1尺寸标注的深度应根据设计阶段和图纸用途确定。

2.6.2尺寸标注应包括尺寸界线、尺寸线、尺寸起止符和尺寸数字。

尺寸宜标注在图形轮廓

线以外。

2.6.3尺寸线的起止符可采用箭头、短斜线或圆点。

一张图宜采用同一种起止符。

其画法宜

符合表2.6.3的规定。

2.6.4除半径、直径、角度及弧线的尺寸线外,尺寸线应与被标注长度平行。

多条相互平行

的尺寸线,应从被标注图轮廓线由内向外排列,小尺寸宜离轮廓线较近,大尺寸宜离轮廓线

较远。

尺寸线间距宜为(5~10)mm。

尺寸界线的一端应由被标注的图形轮廓线或中心线引出,

另一端宜超出尺寸线3mm(图2.6.4)。

2.6.5半径、直径、角度和弧线的尺寸线起止符应采用箭头表示。

2.6.6尺寸数字应标注在尺寸线上方的中部。

当注写位置不足时,可引出标注,不得被图线、

文字或符号中断。

角度数字应在水平方向注写。

2.6.7图样上的尺寸单位,除标高应以米(m)及燃气管道平面布置图中的管道长度应以米(m)

或千米(km)为单位外,其他均应以毫米(mm)为单位,否则应加以说明。

2.6.8尺寸数字的方向宜按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的规定标

注。

2.7管径和管道坡度

2.7.1管径应以毫米(mm)为单位。

2.7.2管径的表示方法应根据管道材质确定,且宜符合表2.7.2的规定。

表2.7.2管径的表示方法

管道材质示例(mm)

钢管、不锈钢管

1以外径D×壁厚表示(如:

D108×4.5)

2以公称直径DN表示(如:

DN200)

铜管以外径≠×壁厚表示(如:

ф8×1)

铸铁管以公称直径DN表示(如:

DN300)

钢筋混凝土管以公称内径D0表示(如:

D0=800)

铝塑复合管以公称直径DN表示(如:

DN65)

聚乙烯管

按对应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内容表示(如:

de110,SDR11)

胶管以外径ф×壁厚表示(如:

ф12×2)

2.7.3管道管径的标注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管径的单位采用毫米(mm)时,单位可省略不写;

2水平管道宜标注在管道上方;垂直管道宜标注在管道左侧;斜向管道宜标注在管道斜

上方;

3管道规格变化处应绘制异径管图形符号,并应在该图形符号前后分别标注管径;

4单根管道时,应按图2.7.3-1的方式标注;

5多根管道时,应按图2.7.3-2的方式标注。

2.7.4管道坡度应采用单边箭头表示。

箭头应指向标高降低的方向,箭头部分宜比数字每端

长出(1~2)mm(图2.7.4)。

2.8标高

2.8.1标高符号及一般标注方式应符合表2.8.1及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

GB/T50001的规定。

2.8.2标高的标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面图中,管道标高应按图2.8.2-1的方式标注;

2平面图中,沟渠标高应按图2.8.2-2的方式标注;

3立面图、剖面图中,管道标高应按图2.8.2-3的方式标注;

4轴测图、系统图中,管道标高应按图2.8.2-4的方式标注。

2.8.3室内工程应标注相对标高,室外工程宜标注绝对标高。

在标注相对标高时,应与总图

专业一致。

2.8.4标高应标注在管道的起止点、转角点、连接点、变坡点、变管径处及交叉处。

2.9设备和管道编号标注

2.9.1当图纸中的设备或部件不便用文字标注时,可进行编号。

在图样中应只注明编号,其

名称和技术参数应在图纸附设的设备表中进行对应说明。

编号引出线应用细实线绘制,引出

线始端应指在编号件上。

宜采用长度为(5~10)mm的粗实线作为编号的书写处(图2.9.1)。

2.9.2在图纸中的管道编号标志引出线末端,宜采用直径(5~10)mm的细实线圆或细实线作

为编号的书写处(图2.9.2)。

2.10剖面图的剖切符号

2.10.1剖面图的剖切符号应由剖切位置线和剖视方向线组成,均应以粗实线绘制。

剖切位

置线长度宜为(5~10)mm。

剖视方向线应垂直于剖切位置线,其长度宜为(4~6)mm,并应采

用箭头表示剖视方向(图2.10.1)。

2.10.2剖切符号的编号宜采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大写字母,按照自左至右、由下向上的顺

序连续编排,并应标注到剖视线的端部。

当剖切位置转折处易与其他图线发生混淆时,应在

转角处加注与该符号相同的编号(图2.10.2)。

2.10.3当剖面图与被剖切图样不在同一张图纸内时,应在剖切位置线处注明其所在图纸的

图号,也可在图上说明(图2.10.3)。

2.11指北针

2.11.1平面图上应有指北针。

其形状宜按图2.11.1绘制。

圆的直径宜为24mm,采用细实

线绘制;指北针头部应注“北”或“N”字,尾部的宽度宜为3mm。

当需要较大直径绘制指

北针时,指针尾部宽度宜为直径的1/8。

指北针宜绘制在平面图的右上角。

指北针也可用风玫瑰代替。

3常用代号和图形符号

3.1一般规定

3.1.1流程图和系统图中的管线、设备、阀门和管件宜用管道代号和图形符号表示。

3.1.2同一燃气工程图样中所采用的代号、线型和图形符号宜集中列出,并加以注释。

3.1.3本节示例中未列出的管道代号和图形符号,设计中可自行定义。

3.2管道代号

3.2.1燃气工程常用管道代号宜符合表3.2.1的规定,自定义的管道代号不应与表3.2.1

中的示例重复,并应在图面中说明。

表3.2.1燃气工程常用管道代号

序号管道名称

管道代

序号管道名称

管道代

1燃气管道(通用)G16给水管道W

2高压燃气管道HG17排水管道D

3中压燃气管道MG18雨水管道R

4低压燃气管道LG19热水管道H

5天然气管道NG20蒸汽管道S

6压缩天然气管道CNG21润滑油管道LO

7

液化天然气气相

管道

LNGV22仪表空气管道IA

8

液化天然气液相

管道

LNGL23蒸汽伴热管道TS

9液化石油气气相LPGV24冷却水管道CW

管道

10

液化石油气液相

管道

LPGL25凝结水管道C

11

液化石油气混空

气管道

LPG-AIR26放散管道V

12人工煤气管道M27旁通管道BP

13供油管道O28回流管道RE

14压缩空气管道A29排污管道B

15氮气管道N30循环管道CI

3.3图形符号

3.3.1区域规划图、布置图中燃气厂站的常用图形符号宜符合表3.3.1的规定。

3.3.2常用不同用途管道图形符号宜符合表3.3.2的规定。

3.3.3常用管线、道路等图形符号宜符合表3.3.3的规定。

3.3.4常用阀门的图形符号宜符合表3.3.4的规定。

3.3.5流程图和系统图中,常用设备图形符号宜符合表3.3.5的规定。

3.3.6常用管件和其他附件的图形符号宜符合表3.3.6的规定。

3.3.7常用阀门与管路连接方式的图形符合宜符合表3.3.7的规定。

3.3.8常用管道支座、管架和支吊架图形符号宜符合表3.3.8的规定。

3.3.9常用检测、计量仪表的图形符号宜符合表3.3.9的规定。

3.3.10用户工程的常用设备图形符号宜符合表3.3.10的规定。

4图样内容及画法

4.1一般规定

4.1.1燃气工程各设计阶段的设计图纸应满足相应的设计深度要求。

4.1.2图面应突出重点、布置匀称,并应合理选用比例,凡能用图样和图形符号表达清楚的

内容不宜采用文字说明。

有关全项目的问题应在首页说明,局部问题应注写在对应图纸内。

4.1.3图名的标注方式宜符合下列规定:

1当一张图中仅有一个图样时,可在标题栏中标注图名;

2当一张图中有两个及以上图样时,应分别标注各自的图名,且图名应标注在图样的下

方正中。

4.1.4图面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当在一张图内布置两个及以上图样时,宜按平面图在下,正剖面图在上,侧剖面图、

流程图、管路系统图或详图在右的原则绘制;

2当在一张图内布置两个及以上平面图时,宜按工艺流程的顺序或下层平面图在下、上

层平面图在上的原则绘制;

3图样的说明应布置在图面右侧或下方。

4.1.5在同一套工程设计图纸中,图样线宽、图例、术语、符号等绘制方法应一致。

4.1.6设备材料表应包括设备名称、规格、数量、备注等栏;管道材料表应包括序号(或编

号)、材料名称、规格(或物理性能)、数量、单位、备注等栏。

4.1.7图样的文字说明,宜以“注:

”、“附注:

”或“说明:

”的形式书写,并用“1、2、3…”

进行编号。

4.1.8简化画法宜符合下列规定:

1两个及以上相同的图形或图样,可绘制其中的一个,其余的可采用简化画法;

2两个及以上形状类似、尺寸不同的图形或图样,可绘制其中的一个,其余的可采用简

化画法,但尺寸应标注清楚。

4.2图样内容及画法

4.2.1燃气厂站工艺流程图的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艺流程图应采用单线绘制,可不按比例绘制。

其中燃气管线应采用粗实线,其他管

线应采用中线(实线、虚线、点画线),设备轮廓线应采用细实线。

2工艺流程图应绘出燃气厂站内的工艺装置、设备与管道间的相对关系,以及工艺过程

进行的先后顺序。

当绘制带控制点的工艺流程图时,应同时符合自控专业制图的规定。

3工艺流程图应绘出全部工艺设备,并标注设备编号或名称。

工艺设备应按设备形状以

细实线绘制或用图形符号表示。

4工艺流程图应绘出全部工艺管线及必要的公用管线,按照各设计阶段的不同深度要

求,工艺管线应注明管道编号、管道规格、介质流向,公用管线应注明介质名称、流向和必

要的参数等。

5应绘出管线上的阀门等管道附件,但不包括管道的连接件。

6管道与设备的接口方位宜与实际情况相符。

7管线应采用水平和垂直绘制,不宜用斜线绘制。

管线不应穿越设备图形,并应减少管

线交叉;当有交叉时,主要管路应连通,次要管路可断开。

8当有两套及以上相同系统时,可只绘制一套系统的工艺流程图,其余系统的相同设备

及相应阀件等可省略,但应表示出相连支管,并标明设备编号。

4.2.2燃气厂站总平面布置图的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绘出厂站围墙内的建(构)筑物轮廓、装置区范围、处于室外及装置区外的设备轮廓;

工程设计阶段的总平面布置图应在现状实测地形图的基础上绘制,对于邻近燃气厂站的建

(构)筑物及地形、地貌应表示清楚。

应绘出指北针或风玫瑰图。

2图中的建(构)筑物应标注编号或设计子项分号。

对应编号或设计子项分号应给出建

(构)筑物一览表;表中应注明各建(构)筑物的层数、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结构形式等。

3图中应标出有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与厂站内外其他建(构)筑物的水平净距。

4图中应标出厂站围墙、建(构)筑物、装置区范围、征地红线范围等的四角坐标;对处

于室外及装置区外的设备,应标出其中心坐标。

5图中应用粗实线表示新建的建(构)筑物,用粗虚线表示预留建设的建(构)筑物,用细

实线表示原有的建(构)筑物。

6图中应给出厂站的占地面积、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系数、绿化系数、

围墙长度、道路及回车场地面积等主要技术指标。

4.2.3燃气厂站设备和管道安装图的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和管道的安装图应按照设计子项分号分别进行设计。

安装图应包括平面图、剖面

图及剖视图。

2设备和管道安装的平面图应在设计子项的建筑平面图、结构平面图或总平面布置图的

基础上绘制。

应绘出设计子项内的燃气工艺设备的外轮廓线和管道,并给出设备和管道安装

的定位尺寸。

应按建筑图标出建(构)筑物的轴线号及主要尺寸,并应绘出墙、门、窗、柱、

楼梯和操作平台等。

平面图中应绘出指北针或风玫瑰图。

3在平面图上不能表示清楚的位置,应绘制设备和管道安装的剖面图或剖视图。

剖面图、

剖视图应绘出剖切面投影方向可见的建(构)筑物、设备的外轮廓线和管道,并应标出设备和

管道安装的定位尺寸和标高。

4安装图中的管道编号应与流程图中的管道编号一致,并标注在管道的上方或左侧;也

可用细实线引至空白处,标出管道编号、规格、材质、输送介质等。

5安装图中的设备轮廓线应采用细实线绘制。

设备编号应与设备明细表一致;当设备有

操作平台时,还应标出操作平台的标高。

6安装图中应给出设备明细表,表中应注明设备的编号、名称、规格、工艺参数、材料、

数量、加工图或通用图图号、选型所执行的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等内容。

7安装图中直径小于300mm的管道宜采用单条粗实线绘制,直径大于等于300mm的管道

宜采用两条粗实线绘制,法兰宜采用两条细实线绘制。

埋地管道应采用粗虚线绘制,管沟内

的管道应采用单粗实线绘制,并用细实线绘制出管沟的边缘。

8安装图中的工艺管道应给出管道标高,并应注明坡度、坡向和介质流向。

9安装图中应绘出管道的支、吊架,给出定位尺寸,并编号。

总图和罐区支架宜列出支

架一览表,给出支架中心坐标、管道标高、支架顶标高、地面标高、支架长度等。

10平面图中应标注设计子项建(构)筑物的定位坐标和设备基础的定位尺寸。

当有储罐

区时,应标注防液堤的四角坐标。

11剖面图、剖视图中应标出设备的安装高度、设备基础高度和设备进出口管道的标高。

图中应表示出管道转弯、交叉等的方向和标高变化。

12对于非标设备,应绘制管口方位图,并列出管口表,标明管口的压力等级、连接方

式和用途等。

13与其他设计子项相接的管道应注明续接的子项分号和图号。

当管道超出本图图幅时

应注明续接图纸的图号。

4.2.4小区和庭院燃气管道施工图的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小区和庭院燃气管道施工图应绘制燃气管道平面布置图,可不绘制管道纵断面图。

小区较大时,应绘制区位示意图对燃气管道的区域进行标识。

2燃气管道平面图应在小区和庭院的平面施工图、竣工图或实际测绘地形图的基础上绘

制。

图中的地形、地貌、道路及所有建(构)筑物等均应采用细线绘制。

应标注出建(构)筑物

和道路的名称,多层建筑应注明层数,并应绘出指北针。

3平面图中应绘出中、低压燃气管道和调压站、调压箱、阀门、凝水缸、放水管等,燃

气管道应采用粗实线绘制。

4平面图中应给出燃气管道的定位尺寸。

5平面图中应注明燃气管道的规格、长度、坡度、标高等。

6燃气管道平面图中应注明调压站、调压箱、阀门、凝水缸、放水管及管道附件的规格

和编号,并给出定位尺寸。

7平面图中不能表示清楚的地方,应绘制局部大样图。

局部大样图可不按比例绘制。

8平面图中宜绘出与燃气管道相邻或交叉的其他管道,并注明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的相

对位置。

4.2.5室内燃气管道施工图的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燃气管道施工图应绘制平面图和系统图。

当管道、设备布置较为复杂,系统图不

能表示清楚时,宜辅以剖面图。

2室内燃气管道平面图应在建筑物的平面施工图、竣工图或实际测绘平面图的基础上绘

制。

平面图应按直接正投影法绘制。

明敷的燃气管道应采用粗实线绘制;墙内暗埋或埋地的

燃气管道应采用粗虚线绘制;图中的建筑物应采用细线绘制。

3平面图中应绘出燃气管道、燃气表、调压器、阀门、燃具等。

4平面图中燃气管道的相对位置和管径应标注清楚。

5系统图应按45°正面斜轴测法绘制。

系统图的布图方向应与平面图一致,并应按比

例绘制;当局部管道按比例不能表示清楚时,可不按比例。

6系统图中应绘出燃气管道、燃气表、调压器、阀门、管件等,并应注明规格。

7系统图中应标出室内燃气管道的标高、坡度等。

8室内燃气设备、入户管道等处的连接做法,宜绘制大样图。

4.2.6高压输配管道走向图、中低压输配管网布置图的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压输配管道、中低压输配管网布置图应在现有地形图、道路图、规划图的基础上绘

制。

图中的地形、地貌、道路及所有建(构)筑物等均应采用细线绘制,并应绘出指北针。

2图中应表示出各厂站的位置和管道的走向,并标注管径。

按照设计阶段的不同深度要

求,应表示出管道上阀门的位置。

3燃气管道应采用粗线(实线、虚线、点画线)绘制,当绘制彩图时,可采用同一种线型

的不同颜色来区分不同压力级制或不同建设分期的燃气管道。

4图中应标注主要道路、河流、街区、村镇等的名称。

4.2.7高压、中低压燃气输配管道平面施工图的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压、中低压燃气输配管道平面施工图应在沿燃气管道路由实际测绘的带状地形图或

道路平面施工图、竣工图的基础上绘制。

图中的地形、地貌、道路及所有建(构)筑物等均应

采用细线绘制,并应绘出指北针。

2宜采用幅面代号为A2或A2加长尺寸的图幅。

3图中应绘出燃气管道及与之相邻、相交的其他管线。

燃气管道应采用粗实线单线绘制,

其他管线应采用细实线、细虚线或细点画线绘制。

4图中应注明燃气管道的定位尺寸,在管道起点、止点、转点等重要控制点应标注坐标;

管道平面弹性敷设时,应给出弹性敷设曲线的相关参数。

5图中应注明燃气管道的规格,其他管线宜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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