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分行个人信贷业务网上作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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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分行个人信贷业务网上作业管理办法

银行ⅩⅩ分行个人信贷业务网上作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ⅩⅩ银行信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CMS)个人信贷业务网上作业,充分发挥CMS在信贷决策的辅助功能,全面提高个人信贷业务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根据《中国ⅩⅩ银行信贷管理系统运行暂行办法》和《中国ⅩⅩ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以及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CMS网上作业实行“制度制约”和“机器制约”双重控制,实现信贷业务受理、调查、审查、审议(投票)、审批、报备、审批批复等信贷决策流程各环节网上运作。

个人信贷业务决策流程各环节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信贷规章制度和本办法要求规范操作行为。

第三条个人信贷业务中各部门职责以及决策流程各环节操作人员的责任界定按总行个贷基本规程和省分行个贷经营中心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个人信贷业务各有关责任人必须根据职责分工以各自的操作员代码登录CMS进行操作,并对经CMS确认的信息记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暂只适用于纳入省分行网上作业范围的个人贷款业务,其他未纳入省分行网上作业范围的个人贷款业务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六条在个人信贷业务决策运作实行单轨运行过程中,取消下级行信贷事项请示文件和审批行信贷事项批复文件,均以CMS提交和通知下达决策信息为准。

审批通知可以直接下达到个贷经营中心。

第二章部门职责及权限设置

第七条各环节操作岗位的设立和操作权限的设置按《中国ⅩⅩ银行ⅩⅩ分行信贷业务网上作业安全管理意见》、《中国ⅩⅩ银行ⅩⅩ分行个人贷款经营中心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各级行信贷管理部门是CMS数据信息的管理维护部门,负责辖区内机构、用户注册和授权管理、系统应用推广、CMS数据的监测和分析。

省行信贷管理部负责决策管理参数的设置。

第九条各级行个贷经营中心负责客户信息、决策管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录入、上传,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以及对以上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自律监管检查。

第三章基本流程

第十条市分行信贷审查审批中心权限内的个人信贷业务决策流程。

市分行审查审批中心有权审批人审批

市分行审查审批中心审查人员审查

经营中心核准人核准

客户申请

经营中心调查人员受理和调查

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担保,落实限制性条款

放款审核人审核、放款

贷后管理

 

(一)客户申请。

客户向经营中心提交申请资料,由经营中心的调查人员受理客户申请。

(二)受理与调查。

经营中心调查人员收到贷款申请资料后,就客户是否具备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条件进行初步认定。

认为不符合基本条件的,经中心负责人同意后可不予受理,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同意受理的,调查人员将受理情况录入CMS后,进入调查环节。

根据客户面谈及实地调查情况,提出调查意见,将调查报告录入CMS,并将材料进行扫描、整理、建档、上传,提交经营中心调查核准人进行审核。

(三)调查核准。

经营中心调查核准人对贷款业务的扫描与网上录入情况进行真实性审核,提交审查审批中心审查。

(四)审查。

审查审批中心审查人员根据调查环节提交的调查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录入审查报告,提交审批环节。

(五)审批。

审查审批中心有权审批人根据调查、审查意见进行审批,下达审批通知。

(六)签订合同、办理担保、放款审核人审核、贷款发放。

对于审批同意的信贷业务,由经办机构综合管理人员办理合同签订手续,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担保手续,落实限制性条款,与申请人签订借据,打印贷款审批通知书和贷款发放通知单提交放款审核人进行审核。

放款审核人审核同意后在借款凭证和贷款发放通知单上签字确认,交会计部门进行贷款发放账务处理。

(七)贷后管理和贷款收回。

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风险经理按照规定实施贷后管理,收回贷款。

第十一条超过市分行信贷审查审批中心权限,在市分行权限内的个人信贷业务决策流程。

 

客户申请

市分行审查审批中心负责人审核

经营中心调查人员受理和调查

市分行审查审批中心审查人员审查

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担保,落实限制性条款

市分行有权审批人审批

经营中心核准人核准

市分行贷审会审议

放款审核人审核、放款

贷后管理

 

(一)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调查核准、签订合同、办理担保、放款审核、贷款发放,按第十条第

(一)、

(二)、(三)、(六)款规定执行。

(二)审查。

市分行审查审批中心人员根据调查环节提交的调查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录入审查报告,提交中心负责人审核。

中心负责人对审查人员提交的审查信息进行查核后,提交市分行有权审批人审批。

(三)审批。

市分行有权审批人根据调查、审查意见进行审批,录入审批意见,下达审批通知。

(四)需经贷审会审议的,审查审批中心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市分行贷审会审议,由有权审批人根据审议结果按规定进行审批,下达审批通知。

第十二条超市分行权限的个人信贷业务决策流程。

客户申请

经营中心调查人员受理和调查

市分行审查审批中心审查人员初审,中心负责人审核

经营中心核准人核准

 

上级行审查审批中心审查人员审查

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担保,落实限制性条款

上级行有权审批人审批

上级行贷审会审议

放款审核人审核、放款

贷后管理

 

(一)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调查核准、签订合同、办理担保、放款审核、贷款发放,按第十条第

(一)、

(二)、(三)、(六)款规定执行。

(二)初审。

市分行审查审批中心审查人员根据调查环节提交的调查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录入审查报告,交市分行审查审批中心负责人进行审核后提交上级行审查审批中心。

(三)审查。

上级行审查审批中心审查人员根据市分行审查审批中心提交的调查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录入审查报告,提交审批环节。

(四)审批。

上级行有权审批人根据调查、审查意见进行审批,下达审批通知。

(五)需经贷审会审议的,审查人员审查后,提交上级行贷审会审议,由有权审批人根据审议结果按规定进行审批,下达审批通知。

第四章贷款受理与调查

第十三条业务申请。

客户填写统一制式申请表,并根据信贷业务品种提供相关材料,向经营中心调查人员提出个人信贷业务申请。

第十四条客户申请办理个人信贷业务,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

(二)有效收入证明;

(三)用途证明(如交易合同、首付款发票等);

(四)抵(质)押物或保证担保人相关资料(申请信用贷款的除外);

(五)信用记录查询授权书

(六)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业务受理与调查。

经营中心调查岗收到客户申请资料后,初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办理个人信贷业务的基本条件,并在收到客户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该笔个人信贷业务,对于不予受理的,经中心负责人同意后,及时通知申请人。

对同意受理的个人信贷业务,经营中心调查岗进行信贷业务调查。

第十六条个人信贷业务实行实地调查制度,经营中心调查人员需与客户进行面谈,并作谈话记录,由双方签字确认,对于贷款金额较大或风险较高的应入户调查。

要通过查询个人征信系统等有关途径,认真核实客户信用记录以及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性。

大额贷款(由二级分行确定)需2名以上调查人员共同调查。

对于双人调查的信贷事项在网上作业时,系统自动将前一调查人员录入的信息转过来,后续调查人员可以对信息进行修改、补充、保存;系统中前一调查人员录入的信息仍将自动另外保存。

第十七条对于个人信贷业务,主要调查以下内容:

(一)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

(二)客户基本情况,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家庭概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

(三)借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

(四)客户还款能力和意愿;

(五)调查核实抵质押物权属、质物及各项权证真实性,保证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等担保情况,按规定进行信用等级评分。

对客户提供的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一致,由客户经理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并签章。

第十八条调查人员根据调查情况,进行综合效益分析,并根据风险收益分析提出合理的定价建议,提出调查结论,明确拟提供的信贷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将调查核实的相关信息数录入网上作业系统,同时将收集的相关资料进行扫描上传。

调查岗认为明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经经营中心负责人同意可终止信贷程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调查核准人对调查岗提交的贷款业务的扫描与网上录入情况进行真实性审核,将审核通过的信贷业务提交市分行审查审批中心。

第五章贷款审查与审批

第二十条审查审批中心审查人员负责信贷业务的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基本要素审查。

信贷业务基础资料和内部运作资料是否齐备,基本要素填写是否完整。

(二)主体资格审查。

客户和担保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客户有效收入证明是否合理;客户、担保人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

(三)信贷政策审查。

信贷用途是否合规合法;信贷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方式等是否符合ⅩⅩ银行信贷政策规定,定价是否合理,是否综合考虑了业务风险与综合收益情况。

(四)信贷风险审查。

审核客户部门(或调查岗)测定的客户信用评分;客户职业背景、收入来源的稳定性以及家庭资产负债状况、还款来源、担保情况。

该笔贷款相对应的合作商合作协议是否已到期,该合作协议项下贷款余额是否已超过合作协议最高额度。

第二十一条审查人员要根据审查情况,就是否同意贷款及限制性条款提出明确意见(包括信贷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限制性条款等),将审查信息录入网上作业系统,并将审查通过的信贷事项提交贷审会审议或直接提交有权审批人。

第二十二条审查人员对经营中心提交的信贷资料不全、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的信贷业务,可要求经营中心补充完善,也可以经审查审批中心负责人同意后退回经营中心,由经营中心重新调查后上报。

对审查不同意的信贷业务,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可终止信贷业务办理程序,将有关材料退回经营中心,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二十三条有权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根据调查、审查结论等因素或贷审会审议情况审批个人信贷业务事项,通过网上作业系统下达信贷事项批复。

批复要明确信贷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限制性条款及信贷管理措施等内容。

对审批不同意的信贷业务,有权审批人可终止信贷业务办理程序,将有关材料退回审查人员,再由审查人员退回经营中心。

第六章贷款发放

第二十四条签订合同。

经营中心综合管理人员收到同意办理信贷业务的批复后,根据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

个人信贷业务应按规定使用ⅩⅩ银行制式或示范合同文本。

信贷合同由法律审查岗(可由放款审核岗兼任)审查后交有权签字人(经营行行长、经营中心负责人)签章,加盖信贷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第二十五条抵押担保。

经营中心应区别不同担保方式,与客户、抵押人或质押人共同办理以下事宜:

(一)以抵押、质押担保的要到相关的房地产、车辆、外汇管理、海关、工商行政等有权登记部门或证券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或备案,当地未开办备案手续的除外);

(二)以存单、国债等质押的权利凭证要办理止付手续;

(三)质押担保的质物交接应填制“质物交接清单”,经营中心与出质人共同签章办理质物交接手续。

办妥登记手续取得的他项权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抵押物保单及存单、国债等权利凭证,要按个人信贷网上作业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保管。

第二十六条个贷经营中心综合管理人员根据信贷合同的生效时间,按照有关规定填制借款凭证。

第二十七条综合管理人员落实信贷业务发放条件后,将信贷业务合同、划款扣款授权书、贷款审批通知书、贷款发放通知单、借款凭证等资料交放款审核人进行审核。

放款审核人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信贷业务是否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

(二)合同文本的使用是否恰当;

(三)合同、借款凭证内容填写是否规范、要素是否完整、主从合同、借款凭证是否衔接。

(四)合同、借款凭证主体、信贷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等填写内容是否与审批文件一致。

(五)限制性条款是否落实。

放款审核人审核无误后在借款凭证和贷款发放通知单上签字确认,交会计结算部门办理贷款账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提前还款应经原经办贷款的个贷经营中心同意,签订提前还款协议。

个贷经营中心主任对借款人的提前还款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在提前还款申请审批表上签字确认,交会计结算部门办理贷款提前还款账务处理。

第七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信贷业务的纸质档案资料按照信贷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管。

第三十条信贷业务决策审批不通过,或者审批通过但是客户取消信贷申请的,决策管理流程信息、信贷档案数据和自然人客户概况信息仍保留在CMS系统中,暂不删除。

相关信息自决策终止或者信用终结起,在CMS中保存5年以上,科技部门须做好数据备份。

第三十一条删除CMS中保存期满的历史数据,需报上级行批准,删除前须做好备份,严格按照数据中心有关管理程序进行操作。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按照省分行个人贷款业务贷后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未涉及内容仍按总行、省分行个人信贷业务单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ⅩⅩ银行ⅩⅩ分行负责解释、修订,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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