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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信贷资产管理责任,有效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等规定以及本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信贷业务尽职操作规程》、《风险累积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本行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信用的总称,表内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逾期贷款和虽未到期但已经形成事实风险的次级以上不良贷款)、贴现、信用卡透等;表外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明确应尽的责任;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本行从事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管理等事项的各岗位责任人,含在职职工、提前离岗、内部退养、退休职工等。

第四条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原则:

(一)坚持“事实清楚、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原则。

(三)坚持“分类处置、堵后清前”的原则。

(四)坚持“惩教结合、宽严相济”的原则。

第五条本行成立不良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不良贷款责任事项的认定追究工作。

本行行长担任组长,副行长任副组长,信贷部、综合部、纪检监察部、安保部和各营业网点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领导、检查和监督本办法的执行。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部,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2016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不良贷款,之前的按本办法“老不良贷款责任处理意见”和“从轻兼从旧”的原则处理。

第二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七条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流程:

数据采集→尽职调查→异议复议→审查→审批→报行长、董事长备案→签发意见→执行、督查、处置→档案归档。

第八条信息采集。

贷款责任单位的主办信贷员(或客户经理)在次月5日前,以表格形式将上个月不良贷款的基本情况上报信贷部汇总,经信贷部审核后提交稽核安保部进行尽职评价。

第九条尽职调查。

稽核安保部尽职调查中心收到信贷部提交的不良贷款情况统计表后,组织人员采取内审外核的方式,对调查、复查、审查、审批等岗位的履职情况进行责任认定,对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进行调查、取证、评价,并提出责任追究与认定的建议(含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尽职认定结论需经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对尽职认定结论有异议的,相关责任人有权进行书面申辩,责任人逾期不提交书面申辩的,视同认可。

第十条异议复议。

对责任认定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有异议的,在收到书面认定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报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本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复议申请的受理,相关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复议的不良贷款进行再次认定,复议意见提交不良贷款责任认定领导小组会办,复议审议结论经不良贷款责任认定领导小组组长审定,此意见为最终审议意见,不再复议。

第十一条尽职审查。

稽核安保部尽职调查中心形成的尽职调查报告,交稽核安保部经理审查,经审查证据的充分性、运作程序的合规性、问题定性的准确性、处理建议的公允性后,签署审查意见,并报本行副行长审定。

第十二条结论审批。

副行长审议不良贷款处置政策执行是否公正、公平、事实是否清楚、责任界定及处理建议是否恰当后,签署结论意见报行长、董事长备案后实施。

第十三条意见执行。

稽核安保部尽职调查中心根据确认意见,以总行的名义签发不良贷款责任认定通知书。

信贷部为办理贷款责任落实、处置的执行部门;稽核安保部加强执行、处置跟踪监督;各业务单位积极配合督促责任清收。

第十四条档案归档。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的档案原件及执行处置的原件一律由稽核安保部收集、归档,作为永久性信贷档案资料保管,相关部门因管理需要,可复印。

第十五条二次认定。

新增不良贷款达3个月时间以上的,由不良贷款清收单位、清收责任人将清收情况向本行信贷管理部作出书面回报,信贷管理部根据清收回报,提出是否进行二次责任认定的意见,如需认定经分管行长同意后,向不良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提请认定事项。

二次责任认定由不良贷款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三章责任界定准则及认定范围

第十六条实行营销机构负责人管理责任制。

各信贷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贷款质量负全部责任。

应承担任期内各类信贷事项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等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不良贷款责任分为二类:

工作责任、违规责任。

(一)工作责任。

是指信贷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行《信贷业务尽职操作规程》的管理规定,正确履职,无充分依据表明信贷业务的相关岗位未正确履职的,此类不良贷款应定性为工作责任。

(二)违规责任。

是指信贷人员未按规范要求操作,或以职务或工作之便,以贷谋取私利或输送不当利益而应承担的严重失职、渎职责任。

第十八条未按规定要求操作而形成违规责任认定范围。

(一)调查岗(包括调<复>查、合同签订、贷后管理、贷款收回、档案管理人员)。

如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形成的不良贷款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借款人、担保人基本情况、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等调查不实的;

2、对不符合信贷政策、准入条件或本行其他信贷规定的信贷业务未明确提示的;

3、调查情况与客观事实发生偏离,缺乏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或出具不利于后续岗位人员的调查结论或意见的;

4、对客户提供的资料审查不严,包括但不限于审查客户提供的虚假财务报表、业务合同、业务发票、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董事(股东)会决议、项目情况、票据等;

5、抵(质)押物权属情况存在争议,或抵(质)物存在重大瑕疵但未影响债权的;

6、未在本行指定的中介机构评估、抵(质)押物评估失实造成不足值但未造成贷款损失的;

7、未监督信贷资金按照规定的用途合规支付使用的;

8、未根据不同的贷款种类、方式,使用本行最新印制统一格式的对应的合同文本,或签订的合同文本存在法律瑕疵的;

9、对借款人、担保人出现重大业务风险、经营风险或人事变动等情况未及时报告或预警的;

10、未严格按照审批意见落实防范风险措施的;

11、应双人调查或换人调查的信贷业务未双人或换人调查的;

12、关系人贷款未申请回避的;

13、未按照本行信贷管理相关制度、办法、流程进行尽职调查,导致资料、调查情况不实的;

14、对贷款授信、用信批复条件未落实到位的;

15、未按合同约定,不及时、足额收取信贷资金本息的;

16、丧失债权以及或有债权的法律有效性(包括贷款诉讼时效、申请执行时效)的。

(二)审查岗。

如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形成不良贷款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授信审查岗。

1、未按照信贷政策、信贷原则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审查的;

2、未按规定全面核实申请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条件以及必备资料的;

3、对不具备齐全的文本的项目授信的;

4、未及时将调查岗提供的最新信息和补充意见纳入审查,导致审查失误的;

5、未对调查岗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及资料的形式要件审查,导致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6、对客户资料存在疑义、遗漏等情形应要求重新调查或采取其他方式核实补充,但未进行调查补充予以授信的;

7、关系人申请的授信业务,应换人而未换人审查的;

8、授信审查中有较大疏漏的。

――用信审查岗。

1、未按照信贷政策、信贷原则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审查的;

2、未对授信批复有效期、用信期限、用信额度是否在授信额度内等用信要素进行审查的;

3、未对用信用途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贷款新规”要求进行用信审查的;

4、未对保证人是否符合授信审批规定、抵(质)押物和抵(质)押率是否符合授信审批规定等情况进行审查的;

5、未对授信审批要求的限制性条款落实情况进行审查的。

(三)审批岗(包括本行贷款审查委员会成员)。

如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形成不良贷款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信贷业务授权权限审批的;

2、审批各岗位人员逆程序操作的信贷业务的;

3、审批不符合信贷政策和规定的信贷业务的;

4、对调查、审查程序及内容存在明显缺陷或错误的材料放松要求进行审批的;

5、对贷款审查小组在审查上提出的不同意见未要求相关岗位人员核实,或对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信贷业务未进行调查补充予以审批,导致决策失误的;

6、对确有依据的否定意见或已经明示存在重大风险的贷款出具同意意见的。

(四)放款审查岗。

如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形成不良贷款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审查客户经理录入的放款信息是否符合《用信流程审批表》最终审批的贷款金额、期限、担保方式、利率、用途、支付方式和支付对象等意见相一致的;

2、未审查《支付委托书》的内容是否符合《用信流程审批表》最终审批的贷款金额、支付方式和支付对象等意见要求的。

3、未按规定审查交存的抵质押物资料,接收的抵质押物资料不齐全、不规范的;

(五)结算监督岗。

如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形成不良贷款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要求与客户签订相应信贷业务文件的;

2、客户授权委托、签字、印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虚假或存在瑕疵的;

3、未按规定办理质押物(本行存单)的冻结、止付、入账、出账等手续,或所必备手续的真实性、有效性存在瑕疵的;

4、放款通知书上有权批准人未签字或未授权签字确认而出账的;

5、未在当日或次日按照支付委托书明确的支付对象进行账务划转,或支付违反受托支付条件的贷款资金的;

(六)抵质押物保管岗。

如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形成不良贷款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将信贷业务相关的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等)、他项权证、评估报告、抵质押清单收集齐全的。

2、未对收集的抵质押资料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而形成缺失或丢失的。

(七)贷后管理岗。

如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形成不良贷款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债权以及或有债权的法律有效性(包括诉讼时效、申请执行时效)未及时向管户信贷员及相关岗位人员书面提示,导致时效丧失的;

2、不按贷款风险分类规定的频率对已发放的贷款重新进行风险分类的;

3、非现场检查中,不按规定要求对借款人、担保人财务指标趋势、信贷规模与资产状况、承贷能力、还款来源、担保能力等进行分析,错、漏过客户风险的;

4、未按规定要求建立、管理信贷档案资料或重要资料严重缺漏的;

5、未按规定要求对借款人进行现场检查,或现场检查不认真负责,导致风险未能及时发现的;

6、对查出的风险信号未采取应对措施,或未按本行下发的处置意见进行风险处置或落实不到位的;

7、对贷款批复要求的条件落实情况未跟踪管理的。

第十九条因职务或工作之便等形成的违规责任认定范围。

信贷各岗位操作、管理人员,在信贷业务操作过程中,如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形成不良贷款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1、借名贷款。

借款人存在,合同借款人与资金实际使用人非同一人,但合同借款人知情并认可实际用款人以其名义贷款,清收时,借款人、实际用款人之一无条件、全额承接贷款债务(或两人无条件、分比例、全额承接贷款债务)。

具体可分两种情况:

①贷款由借款人本人办理,资金为他人(实际用款人)使用。

②贷款非借款人本人办理,贷款手续由实际用款人以借款人名义办理,合同借款人本人未在申请书及借款合同上签字,资金为合同借款人认可的他人(实际用款人)使用。

2、冒名贷款。

即实际借款人冒他人之名借款。

凭证署名借款人存在,但并不知情(或予以否认),本人也未在申请书及借款合同上签字确认,本行内部工作人员自身或内外勾结,利用所掌握的他人身份证明材料,骗取我行贷款的行为。

3、假名贷款。

即凭证署名的借款人不存在,本行内部工作人员自身或内外勾结,以伪造、编造的虚假借款人身份信息材料,以虚假借款人名义在本行骗取贷款的行为。

4、超权限贷款。

贷款责任人违反本行授权授信管理规定,发放超过信贷审批权限或客户授信额度及条件的贷款,包括贷款责任人为逃避信贷检查监督而向借款人发放多笔累计超过贷款审批权限的贷款(含由借款人家庭成员或他人承借的贷款);逆程序或缺程序贷款、XX的贷款处置行为,如擅自放弃诉讼、执行借款人或担保人,均视同超权限贷款;

5、一户多贷贷款。

贷款责任人在借款人未归还所借贷款的前提下无特殊原因故意向借款人配偶、直系亲属、其他家庭成员等多人发放的贷款(同一家庭成员经营不同的项目,资产、负债、经营活动相对独立、单独核算的除外);

6、放贷收本(息)、未结清利息发放以贷还贷的贷款。

贷款责任人对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采取发放超过原贷款金额的贷款于当日或隔日收回贷款本息的贷款;借款人因归还原贷款利息而发放的贷款;借款人无力归还原贷款利息而为其以贷还贷的贷款(因历史原因盘活的贷款除外);

7、化整为零贷款。

贷款责任人为逃避信贷检查监督而向借款人发放多笔累计超过贷款审批权限的贷款(包括由借款人家庭成员或他人承借的贷款);

8、企业有贷款,个人借款企业用的贷款。

贷款责任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企业已经在本行有贷款,而继续发放以个人名义用于企业经营的贷款;

9、夫妻互保、父子互保贷款。

贷款责任人发放的贷款直接由借款人配偶、直系亲属担保但实际没有偿还能力的贷款(不共同居住、有独立收入的直系亲属担保贷款,以及贷款额度与家庭收入相匹配、为完善手续而担保的贷款除外);

10、违反面谈面签贷款。

贷款责任人在借款人或担保人未亲自到场的情况下办理虚假借款担保签字手续而发放给借款人使用的贷款;

11、故意编造虚假信息贷款。

贷款责任人故意编造虚假调查报告、故意更改或遗漏重要信息发放的贷款;

12、贷款责任人因重大失职行为导致贷款形成较大损失视同违规贷款处理;

13、跨地区贷款。

未经批准发放跨服务区域贷款或不按规定审批发放跨服务区域贷款的;

14、依据本行《员工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相关责任人在贷款调查、审查、审批与发放、经营管理等过程中有记大过以上违规情节的;

15、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制度、办法、细则、规程发放的贷款。

第四章问责政策

第二十条不良贷款责任问责,原则上按当年本行《信贷业务尽职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确定风险责任比例,并依此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其提取的虚拟风险累积资金,按当年公布的风险责任比例提取。

工作责任实行尽职免责,违规责任实行失职问责。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尽职免责制度: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免除该笔不良贷款应承担的责任。

(二)各业务岗位确已正确履行职责,不是因信贷人员的过失或过错原因,而是因借款人、担保人(抵、质押物)出现非正常因素或不可抗拒等外部风险而形成的不良贷款,不追究其各业务岗位的个人赔偿责任。

(三)后手人为落实处置不良贷款,并征得原主责任人同意,后手人已履行管理、催收责任,后手各流程经办人员不承担不良贷款损失赔偿责任。

其不良贷款收回、赔偿责任由原责任人承担。

对后手人处置原责任人因开除或服刑等类型的不良贷款,由后手人承担管理和催收的责任,后手人处置的不良贷款无重大过失的,不承担风险赔偿责任,此不良贷款应定性为尽职工作责任。

(四)前手人因工作调动(或岗位调整),新接手人对前手人存量客户中符合收回再放条件的贷款必须发放,但如果因客户经营暂时困难,为了盘活存量贷款减少不良贷款占比而落实的贷款,后手责任人只承担管户责任。

此类贷款必须报贷审会会办确定,否则,仍按原办法执行。

(五)通过实施《楚雄兴彝村镇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并按照《楚雄兴彝村镇银行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实施的借款,经尽职认定无操作责任行为的实行尽职免责。

(六)小额扶贫贷款,按照本行《农户扶贫小额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经尽职认定无操作责任行为的实行尽职免责。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失职问责制度: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实行责任人问责制度。

(二)各业务岗位因操作过失,均有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节,按其责任比例承担风险责任。

(三)各业务岗位应履行的职责,而未正确履行且造成该笔不良贷款直接责任的,由其责任人承担全部或按违规情节、责任主次、承担比例责任。

(四)不良贷款责任比例界定,可以根据当事人协商一致界定,但必须征得本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领导小组的协调与同意。

(五)后手人无正当理由,对前手责任人存量客户符合收回再放条件的贷款,不参与调查、或对前手人存量贷款风险预警不及时、清收处置不力的,追究后手责任人相应的管理责任。

追责标准参照前手责任人承担的责任比例执行。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从轻、从宽、或不予问责:

(一)风险责任单位负责人、责任人主动贷后检查、风险预警,排查不良贷款并及时向风险管理、信贷管理等部门上报风险预警报告,并采取积极有效的风险处置措施,有效地减少风险损失的,且贷款损失较小的。

(二)发放“三违”(违反《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规)不良贷款的责任单位负责人、责任人,在本办法实施后,主动向本行管理部门或检查人员交待说明“三违”不良贷款违规情况,并积极配合本行处置风险,在限期内收回不良贷款(或全额交足不良贷款收回责任金)、或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化解贷款风险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从重、加重问责:

(一)风险责任单位负责人、管户责任人后续检查、预警不及时,或排查不良贷款不力,或隐瞒资产风险,或不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处置化解资产风险的,或未按规定时间向本行交足不良贷款责任清收保证金的。

(二)发放“三违”不良贷款的责任单位负责人、责任人,在本办法实施后,不主动向总行信贷管理、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审计稽核等部门或上级检查人员交待说明“三违”不良贷款违规情况,不积极配合本行处置风险,或对检查人员采取恶意攻击、或在限期内不能收回“三违”不良贷款(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交足不良贷款收回责任金),或未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化解资产风险的。

第五章责任追究方式及标准

第二十五条 对于承担违规责任的贷款责任人,依照本办法给予以下相应处罚:

1、保证金缓冲:

虚拟不良贷款累积风险资金抵冲、交纳责任清收保证金;

2、停岗处理;缓薪停岗、停薪停岗;

3、经济处罚:

包括扣发不良贷款绩效、薪酬延期支付、赔偿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所得;

4、纪律处分:

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第二十六条实行虚拟风险金缓冲制。

从2015年1月1日起,凡认定为工作责任的不良贷款,实行尽职免责,以本笔不良贷款责任比例扣减相关责任人个人虚拟风险金,相关责任人虚拟风险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可出现负数,待下个年度计提虚拟风险金时抵冲,相关责任人要与本行信贷管理部门、诉讼资产保全人员一道落实好清收计划、方案,承担继续处置、清收、管理责任。

但是,责任人如发生不良贷款较多、虚拟风险金账户余额不足、清收处置落实不力的,实行责任人岗位转换或专职清收。

不良贷款自逾期之日起1年内收回的(借新还旧的除外),按收回不良贷款金额的比例冲回个人虚拟贷款风险金,超过1年期限收回的,不予冲回已经扣减的个人虚拟贷款风险金。

以收本挂息、列支清收奖励费用、核销等形式收回的,扣减的个人虚拟贷款风险金不予冲回。

第二十七条实行挂薪停岗清收制。

从2015年1月1日起,凡认定为违规责任的不良贷款,但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以本笔不良贷款责任比例扣减相关责任人个人虚拟风险金,个人虚拟风险金账户余额不足的,由相关责任人按责任比例及时全额交足不良贷款责任清收保证金。

在不良贷款发生的次月相关责任人未及时交足贷款保证金的,实行挂薪停岗清收,挂薪停岗期间只发基本保障工资和存款绩效,其余工资提存到个人工资专用账户,个人工资专用账户由综合部管理。

不良贷款相关责任人与本行订立3个月期限内的收回计划,限期内收回不良贷款或按责任比例全额交足不良贷款责任清收保证金的,综合部等额返退挂薪。

3个月内不能收回不良贷款或未及时补足不良贷款责任清收保证金的,挂薪一律不予返退,并在限期的次月对不良贷款相关责任人实行停岗停薪清收,停薪停岗期间只发基本保障工资和存款绩效。

第二十八条实行停薪停岗制。

从2015年1月1日起,凡认定为违规责任的不良贷款,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不得用虚拟风险金抵冲,由相关责任人按责任比例及时全额交足不良贷款责任清收保证金。

在不良贷款发生的次月相关责任人(包括调查岗、复查岗、审查岗、审批岗及其他业务操作和管理的相关人员)未按责任比例及时全额交足不良贷款责任清收保证金的,对其实行停薪停岗。

停薪停岗期间只发放基本生活费和存款绩效工资。

第二十九条实行不良贷款损失赔偿制。

(一)对个人不良贷款损失赔偿。

1、对工作责任形成的个人不良贷款,因清收处置不力产生损失的,由清收处置的相关责任人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相关责任人赔偿总额不低于不良贷款的50%,责任赔偿比例由不良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确定。

2、从2015年1月1日起,对违规责任形成的个人不良贷款,但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在逾期之日起两年内未收回的,且不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由相关责任人按总行不良贷款责任通知书认定的责任比例,赔偿不良贷款损失。

其赔偿损失额度计算公式:

净损失×责任比例×赔偿比例=赔偿金额

损失额度赔偿比例:

⑴净损失10万元(含)以下,相关责任人赔偿100%;

⑵净损失10万元至50万元(含),相关责任人赔偿80%;

⑶净损失额50万元至100万元(含),相关责任人赔偿60%;

⑷净损失额100万元(不含)以上,相关责任人赔偿40%,其相关责任人赔偿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其单个责任人赔偿总额不超过50万元(五年内免予新的经济赔偿,五年后又发现有违规贷款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继续实施经济赔偿)。

3、对违规责任形成的个人不良贷款,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不论金额大小,由相关违规责任人按其责任比例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尽职的相关责任人按其责任比例等额扣减个人虚拟风险金),不受单个责任人赔偿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规定;因责任人向客户(借款人或保证人)借款、充当资金掮客等违规问题而形成的不良贷款,不受赔偿总额的限制,即使被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仍须向其追索赔偿的全部责任。

(二)对公司类不良贷款损失赔偿。

其赔偿金额限于对该不良贷款经法律程序结束后仍未受偿的部分,依据认定的责任比例和责任大小由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具体标准按损失额度赔偿比例执行。

因责任人向企事业单位借款、充当资金掮客等违规问题而形成的不良贷款,不受其责任人收入水平高低(赔偿总额)的限制。

即使被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仍须向其追索赔偿的责任。

(三)对规范、落实、处置、盘活前手人的不良贷款,由原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因管理或清收处置不力产生损失的,由清收处置的相关管理责任人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相关责任人赔偿总额不低于不良贷款的30%,责任赔偿比例由不良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确定。

(四)公司类不良贷款对本办法实施前的存量不良贷款,后手人接手历史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的(不须提虚拟风险金),且在接手、发放、管理、处置不良贷款中,已正确履行职责,未出现人为的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不承担其赔偿责任。

对本办法实施后的增量不良贷款(盘活不良贷款除外)及新介入的客户,出现风险损失的,按本条第二项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五)经总行审批的贷款,出现不良贷款损失,由本行董事会下的审计委员会实施对市场营销、授信评审、信贷管理、资产保全、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审计稽核等部门及本行贷审会成员进行尽职调查和评价,实行尽职免职,失职追究相应的责任,其单个责任赔偿总额不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由本行人力资源部门核定)的5倍。

(六)不良贷款损失赔偿,可用其本人扣发的工资赔偿,也可用缴存的“不良贷款责任保证金”赔偿,也可由个人申请以个人提存的风险备用金进行直接赔偿,也可用本人现金、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等赔偿。

在两年宽限期内未收回又不主动赔偿的,经本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小组研究后直接从个人提存风险备用金所有账户中扣收。

(七)对同一笔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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