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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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临沂市科协“廉洁勤政好机关”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纪委、市委宣传部《关于开展廉政文化建设“六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市科协创建“廉洁勤政好机关”领导小组工作任务,制定本制度。

二、市科协创建“廉洁勤政好机关”领导小组,在市纪委、市科协党组领导下,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实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领导小组工作任务:

(一)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签定责任状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章》和党风廉政法规,结合实际开展有效的教育活动,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意识。

(三)结合管理和业务工作,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五)认真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三、每年召开不少于1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四、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监督、责任追究等有关廉洁从政方针、政策。

20XX年4月24日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市、县贯彻《规定》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保证中央、省、市、县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系列精神的贯彻执行。

第二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要坚持与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相结合;坚持与党的建设和创建文明单位相结合,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全局综合目标管理,实行“一岗双责”,做到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必须做到责权明确,奖惩分明。

经常检查,实行半年和年终考核通报。

第四条局党组对各股、室、站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党组书记对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对局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具体责任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及市计生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年度业务工作,分别下达廉政责任目标。

监督、检查、督促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规划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人员履行职责,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认真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广泛征集,听取社会各界和管理、服务对象的建议和意见,及时解决以权谋私等不廉洁行为。

(三)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四)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一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洁从审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对涉及领导班子成员的思想、工作等方面的问题和不廉洁行为,亲自找本人谈话,进行告诫,及时进行纠正。

(五)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教育并管好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的不廉洁行为。

第五条局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的二级单位和股室负责人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

具体责任内容:

(一)协助正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督促分管股、室、站落实各项制度,每年至少两次向局领导班子报告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二)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向领导班子提出奖惩建议,督促分管股、室、站对党风廉政建设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三)负责或接受主要领导委托,同职责范围内管理的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并及时汇报廉政谈话情况。

(四)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六条各股、室、站负责人对本股、室、站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局纪检组负责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具体责任内容:

(一)根据中央、省、市、县的指示要求,研究提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意见和建议,经党组讨论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及时总结阶段性工作,每半年向党组和上级领导机关报告一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重要事项随时报告。

(三)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若干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总结,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的要求与建议。

(四)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负责案件查处的组织、领导、协调以及执法执纪工作。

(六)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的制度规定,结合局机关实际,重点抓好年度纪检监察工作计划的组织实施,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进行调查研究。

(七)负责局党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局党风廉政领导小组责成办理和协调的其他工作。

(八)局成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书记担,副组长由班子成员担任,各股、室、站负责人为成员。

局纪检组长根据党组分工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日常领导工作,落实党组重要决定和决议,及时协调有关问题。

第八条本办法由局纪检组负责解释。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考核管理,根据县委、政府《关于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规定》和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对局主要领导,班子成员及各股室负责人,所担负的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若干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年度目标考核。

第二条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的考核内容,每年根据中央、省、市、县各年度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确定。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考核,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权责一致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定量与定性结合以定量为主原则;

(四)全方位综合考核原则。

第四条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实行百分考核,每年进行两次,具体考核时间为半年在7月底完成,年终12月至次年元月底以前,考核工作由党组研究成立专班,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各股、室、站进行自查,写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二)专班考核。

通过听取班子成员及股、室、站负责人的述职和自查报告,组织机关干部考评打分,查看有关资料,综合考核情况,写出考核报告;

(三)领导小组综合审定考核结果。

由领导小组在集中时间专门听取考核组关于考核情况汇报后,确定考核等次。

即根据得分多少,划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即95分以上为优秀;80分至95分为合格;60分至79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公开考核结果。

考核结束后,由领导小组对考核情况通过文件、通报、会议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向党员、干部、群众公布。

第五条本办法由局纪检组负责解释。

 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机关、工作人员

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行为,杜绝廉政风险,防范执法风险,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结合我局计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追究的范围是本局的股、室、站和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党的纪律规定的行为。

追究的形式分为质询、诫勉以及党、政纪处分等。

第三条划分党风廉政责任区,明确责任人。

第一责任区局领导班子成员,责任人党组书记;第二责任区股、室、站负责人,责任人是分管领导;第三责任区是股、室、站,责任人分别是股、室、站的负责人。

第四条追究党风廉政责任必须遵循如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二)党纪、政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违反党风廉政规定与责任追究相当;

(四)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除按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外,还必须追究分管领导责任。

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比照《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政纪追究。

(一)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二)对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恶性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出现廉洁自律规定明文禁止行为的;

(四)出现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

(六)对抗、阻挠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的,或对办案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七)造成错案或出现执法过错的;

(八)违反计划生育工作纪律和计划生育目标考核纪律的;

(九)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第六条实行责任追究和责任连带,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以下简称该条款)所列内容,按下列情况进行分别追究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

(一)凡违反该条款之一,造成一定影响的,被责令其检讨或通报批评的,当事人不得评为优秀公务员等次,也不得被评先和表彰奖励。

(二)凡违反该条款之一,造成较大影响,当事人被有关部门给予党政处分的,其责任人在取消全年评先,评奖资格的同时,应向局党组写出书面检查。

(三)班子成员严重违法乱纪的,党组应主动向上级党组织作出检讨,接受组织处理。

(四)凡因违法行为引起诉讼,造成国家赔偿的,由当事人承担80%的赔偿责任;所在股室负责人承担20%的赔偿责任;当事人是股室负责人的,由分管领导赔偿30%责任;当事人是班子成员的,由党组一把手承担40%的责任;属过失所致,按上属四分之一比例赔偿。

第七条本规定由局纪检组负责组织实施,对需要追究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的,由局纪检组调查整理材料,报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以党组名义下文执行,并且报上一级党组织。

第八条本规定由局纪检组负责解释。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奖惩考核结账制度

一、为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书规定的各项目标如实兑现,奖惩落实,制定本制度。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奖惩结账主要依据局党组书记与领导班子签订的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书》所规定的条款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进行考核结账。

奖惩兑现硬帐硬结。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书奖惩结账由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局纪检组具体承办,每年进行一次。

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书奖惩结账程序,先由责任人写出书面述廉情况报告并按责任书规定标准分数进行自评,然后报纪检组审查,由领导集体讨论确定,对照奖惩条件,表扬先进,推广典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通报批评。

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一、报告人应报告以下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四)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的情况;

(六)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七)上级组织要求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本局领导干部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局党组负责受理,局党组书记本人重大事项向政府办党组报告。

三、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按照中办发[1997]3号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办法处理。

四、局党组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

组织认为应该公开或个人要求公开的,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强化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意识,促使领导干部忠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为指导,以稳定国家现行的低生育水平为目的,促进廉政建设,建立行为规范、监督有力、依法从政,廉洁有效的行政执法体制,不断增强计生干部依法行政理念和执政能力。

二、适用范围

保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领导班子成员。

三、内容及要求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内容包括本职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个人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

履行本职工作情况,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情况,完成计生业务任务以及组织交办的其它事项和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履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主要包括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教育情况和本人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述职述廉报告要围绕上述内容,精心准备,认真总结成绩经验和存在不足,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

述职述廉每年进行一至二次。

四、方法步骤

(一)述职述廉采取书面报告和大会述职述廉两种形式。

原则上结合年度公务员考核工作进行。

(二)民主测评。

述职述廉结束后,当场发放《领导干部廉政测评表》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测评表》,由与会人员对述职述廉对象进行民主测评。

对测评结果较差的领导干部要进行针对性谈话。

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恪尽职守、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强化责任追究,建设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计生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问责,是指对各股(室、站)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本局和政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政过错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问责制坚持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坚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计生局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问责:

(一)局党组对各股(室、站)明确的工作任务及落实要求,因工作不力未按时或未按要求完成的;

(二)对依法、依规应办理的事项,局党组和上级组织决定的事项,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推诿搪塞,拖延不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不依照规定程序进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致使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

(四)虚报、瞒报人口出生情况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违法委托授权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行政职权、或者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管,或因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七)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或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或报送领导批示,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八)在工作中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或资料泄密、损毁或者丢失,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九)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公章或信函等政府文书,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因其他工作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不委托有关人员代行其职责而耽误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对到局办事的人员置之不理、刁难、粗暴对待,或因言行不文明而导致不和谐的;

(十二)在行政执法中因不文明执法、粗暴执法,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或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三)在发放准生证,计生优惠奖励资格确认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十四)对管辖范围内的行政不作为问题失察失管,致使管辖范围内多次出现行政不作为问题,或因行政不作为导致严重事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五)在执行政府采购、单位项目建设招标等事项中不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的;

(十六)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机关形象的言论,或行为失于检点,举止不端,有损公务员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八)其它需要问责的事项。

第五条 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行政问责,其追究责任的方式为:

(一)诫免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责令公开道歉;

(四)通报批评;

(五)取消当年评优、评先和责任制考核合格资格;

(六)提前解聘;

(七)引咎辞职;

(八)责令辞职;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前款规定的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并处。

第七条 问责对象所负的责任根据问责事项造成的后果可分为一般责任、严重责任。

根据问责事项发生的原因可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问责事项属于承办人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影响行政效能的;承办人不按照审核、批准事项落实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二)问责事项属于承办人提出方案或者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四)问责事项属于批准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属于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五)问责事项属于负直接责任领导人直接干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的,该领导负直接责任;

(六)问责事项属于集体研究、决定导致的,主要领导人负领导责任;

(七)问责事项属于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前款所称批准人一般指局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审核人一般指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承办人一般指具体承办行政管理事项的工作人员。

依照内部管理规定或经行政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人员即为批准人、审核人。

第八条 问责对象在问责事项中所负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一般责任、严重责任,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局行政问责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认定。

第九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问责的行政过错情形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故意隐瞒行政过错或行政赔偿案件的;

(四)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及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或娱乐活动的。

第十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问责。

第十一条 局设立行政问责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机关的领导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由政工人事股长任办公室主任。

履行全局问责事项的受理、调查、交办、处理、督查、协调等职责。

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问责工作分为受理、调查、听证、决定、实施、公示等环节:

(一)受理

局行政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得到的问责信息来源进行初步审核,认为有违反本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填写《行政问责受理呈报表》,呈报局分管领导阅知并报局长批示。

经批示同意问责的,由局行政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办。

如问责的方式涉及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的,按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办理。

(二)调查

局行政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问责情况组成调查组,制定调查方案并按程序实施。

调查核实工作应当在20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报经局长同意,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办理。

在调查核实过程中,被调查人应当向调查组作出书面说明,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主动接受调查。

被调查人在接受调查的同时,应当采取积极措施,纠正错误或改变工作不力的局面,尽量减少损失,挽回不良影响。

调查工作结束,调查组应出具调查报告。

(三)问责

局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问责建议,报局党组批准作出问责决定,通知本人,并通报全局。

(四)实施

对局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问责决定装入个人档案,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备案,作为考核、提拔、使用干部的依据。

第十三条 行政问责实行回避制度。

行政问责调查人员与行政过错行为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实行回避。

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调查报告出现重大错误或失误的,或者应当问责而不问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干部管理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局纪检组和局行政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典型通报制度

为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透明度进一步提高,及时发现、通报、推广战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正反两方面典型,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的贯彻落实,制定本制度。

一、典型通报是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是否落实的重要手段之一,通报的主要内容为本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情况,包括各方面经验、典型、责任内容落实好的作法及违反责任目标的追究行为等。

二、典型通报程序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除好的典型外,要按组织程序逐级上报审批,反面典型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能随意性发出通报和在新闻媒体曝光,以避免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三、典型通报内容要真实,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凿,目的要明确。

对达不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及警示作用的典型通报要从严把关,绝不能草率应付了事。

四、典型通报政策依据,主要是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监督检查和定期上报制度

为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落到实处,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监督检查和定期上报制度。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监督检查和定期上报制度的政策依据是:

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对违反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鄂发[2000]5号),襄樊市委、市政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实施办法(试行)》(襄发[1999]30号)。

检查和上报范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监督检查和定期上报内容:

l、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是否得到及时制止和查处;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是否按要求及时处理;对严重违纪问题是否有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现象;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有无重大案件;

(三)是否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件》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

(四)有无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计生政策、统计法规,弄虚作假;

(五)有无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批评人打击报复的现象;

(六)有无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现象;

(七)党员领导干部有无违反《廉政准则》规定的违法违纪现象;

(八)本局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监督检查时间为每季度检查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对有违反上述l—8条规定的,要及时上报。

上报内容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定期上报一律以文字材料方式为主,特殊情况的可先口头报告,之后再报文字材料。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告知与反馈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党组及领导干部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对违纪违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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