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普法志愿者支队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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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普法志愿者支队章程

绵阳市普法志愿者支队章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绵阳市普法志愿者支队(以下简称“支队”)是致力于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服务的公益性志愿组织。

它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并热心公益普法事业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

第二条 支队以提高群众法律素质为宗旨,以“弘扬宪法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培育法治理念、传播法治文化、推进法治实践、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建设国家科技城和幸福美丽绵阳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第三条 支队秉承“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

第四条 支队遵循“合法、诚信、自愿、无偿”的活动原则,依据《绵阳市志愿者总队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条 支队接受绵阳市志愿者总队和绵阳市司法局的领导、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普法志愿者承诺誓言:

“我自愿成为一名光荣的普法志愿者。

我承诺:

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

践行志愿者精神,传播法治文化,为建设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社会贡献力量!

第七条 每年12月4日所在的周为绵阳市普法志愿服务宣传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支队建在绵阳市司法局,支队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法制宣传教育科。

支队下辖大队,大队下辖中队,中队下辖分队,大队、中队、分队根据需要设立协调议事机构。

各大队机构、名称、人员数量等自行设定,名单报支队审核备案。

县市区、科学城司法局各设立一个普法志愿者大队,辖区内各乡镇(街道)司法所设为中队,乡镇(街道)内的各类普法站点、法治宣传教育基地(示范点)、人民调解委员会、两劳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基地等基层零散的政法资源设为分队。

经济园区司法所各设立一个直属中队隶属支队管理,园区内的各类普法站点、法治宣传教育基地(示范点)、人民调解委员会、两劳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基地等基层零散的政法资源设为分队。

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四个”协会和市法律援助中心各设立一个普法志愿者大队,垂直管理的各所(处、中心、大厅)设为中队,视情设立分队。

各级党政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拓展设立适应自身特点的行业性、专业化普法志愿者组织机构。

第九条 支队设支队长1名、副支队长2名,分别由绵阳市司法局领导同志兼任。

大队设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职数由各大队设定,名单报支队审核备案。

并按照双重管理原则,接受支队和当地志愿者管理机构、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管理。

第十条 支队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办公室工作人员由绵阳市司法局有关人员兼任,主要负责支队日常工作运行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各大队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指导、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各大队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起草的活动小结、年度工作总结等,上报支队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支队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绵阳市志愿者总队和绵阳市司法局的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支队工作计划;

(二)指导和协调各大队开展公益性普法志愿活动;

(三)策划和组织全市性的普法志愿者大型服务活动;

(四)组织开展普法志愿者招募、登记、审核、备案、培训等工作;

(五)检查、总结、考评、奖励普法志愿者服务工作;

(六)为普法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普法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七)完成总队、支队、市司法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普法志愿者招募和注册

第十二条 普法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自愿以自己的智力、体力、技能、时间、法学知识等资源,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的人。

第十三条 招募范围

(一)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国家工作人员;

(二)执业律师、公证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各界法学学者教授和在校学习法律专业的学生;

(四)其他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并热心于普法依法治理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十四条 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二)身体健康,具备参加普法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三)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普法志愿者支队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注册机构

支队办公室为普法志愿者注册的常设机构。

支队授权各大队开展普法志愿者注册工作,并报支队备案,由支队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普法志愿者注册应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在支队或各大队进行注册登记,并主动参加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 注册程序

(一)申请人按属地管理原则直接到支队和各大队提出申请,并填写《绵阳市普法志愿者登记表》。

(二)支队、各大队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为申请人发放普法志愿者注册号,并与其身份证信息绑定,将申请人的有关信息录入普法志愿者数据库,建立其个人档案,编入相应的普法志愿者大队。

第十八条 支队实行《普法志愿者证》制度。

(一)身份凭证。

《普法志愿者证》是志愿者身份的标识。

《普法志愿者证》由绵阳市普法志愿者支队统一样式,各大队负责制作、发放。

普法志愿者凭《普法志愿者证》参加志愿服务和相关培训,并享有法定的相关优先权益和保障权益。

(二)信息管理。

普法志愿者凭注册号及密码可登录绵阳普法网(.cn)或绵阳市志愿者总队网站(,进入绵阳市普法志愿者支队个人管理模块,查询、修改个人信息。

(三)服务计时。

普法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小时数由其自行申报,经各大队负责人认定后记录进个人志愿服务档案。

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

第四章 普法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权利

(一)根据自己的意愿、时间、能力等条件,选择参加普法志愿服务活动;

(二)获得与所从事的普法志愿服务相关的教育和培训;

(三)优先获得普法志愿者组织提供的服务,获得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必要条件和保障;

(四)对普法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申请注销普法志愿者身份;

(六)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章程和其他管理规定;

(二)接受组织者的管理和安排,每名注册普法志愿者每年参加普法志愿服务时间累计应不少于20小时;

(三)履行普法志愿者服务承诺,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四)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时,按照规定佩戴和使用普法志愿者服务标识;

(五)自觉维护普法志愿者组织和普法志愿者的形象声誉,不以普法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六)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保守在参与普法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七)参加普法志愿服务所需的教育和培训,不能继续从事普法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五章 活动开展

第二十一条 普法志愿服务

(一)普法志愿服务是指支队、大队、中队、分队面向社会开展各类公益性普法志愿服务的活动。

(二)普法志愿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

法治宣传、法治讲座、法治文艺、法治故事、法治文化和法律服务等内容。

(三)支队根据服务对象需求,向所属大队下达志愿服务信息,各大队向注册普法志愿者发布服务信息、提供服务岗位,普法志愿者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志愿服务。

各大队也可根据实际需求,按照相关规定自行组织开展普法志愿者服务,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志愿服务项目,开展活动。

(四)支队可依托服务需求相对集中的社会公益机构、各群团组织,通过签定协议、命名挂牌等形式创建普法志愿服务基地,探索建立普法志愿者经常性、就近就便开展志愿服务的有效机制。

(五)活动中,组织者应根据普法志愿者的年龄、智力、体力、技能等条件安排从事志愿服务活动。

第六章 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支队和各大队对注册普法志愿者实行分级管理。

组织者、志愿者、接受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协议内容主要包括:

(一)志愿服务的内容、时间、地点;

(二)参加志愿服务的培训、条件、物质保障;

(三)风险保障的措施、责任条款;

(四)协议的变更、解除;

(五)争议的解决方式;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普法志愿服务活动按照统一标识、统一队旗、统一队歌分类组织活动的要求,实现经常化、规范化服务。

(一)普法志愿者标识为“手心形”图案,正面标注“绵阳普法志愿者”。

(二)支队队旗样式、大小尺寸参照“1号”国旗制作,左上角印制普法志愿者心手形图案标识,旗帜正面标注“绵阳普法志愿者”字样。

大队、中队、分队队旗参照“2号”国旗制作,样式、内容等不变。

(三)队歌由支队审定后发布。

第二十四条 支队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每五年进行一次,由支队办公室提出修改意见,经普法志愿者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并报绵阳市志愿者总队和绵阳市司法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强化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和管理

(一)支队建立注册普法志愿者信息数据库,并接入绵阳市志愿者总队的信息库共享。

(二)普法志愿者培训工作坚持分级分类原则。

支队、大队负责人由绵阳市志愿者总队和绵阳市司法局负责进行培训;注册普法志愿者由各大队负责进行培训。

(三)各大队对普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进行记录与认定,并以此作为对普法志愿者的评价认证和表彰激励的主要依据。

(四)对拒不履行义务或在志愿服务过程中未遵照有关规定,对服务对象、志愿者组织或其他志愿者造成损害的,支队或大队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警告或取消其绵阳市普法志愿者身份的处理。

(五)普法志愿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对服务对象、社会群众、公私财产造成损失的,实施该行为的志愿者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各大队和注册普法志愿者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中,应最大限度地规避各类风险,承担责任,对影响支队声誉的组织者和个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章 志愿服务活动的保障

第二十六条各级各地人民政府应根据情况安排必要经费,支持普法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活动。

组织者应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生活、安全、卫生、医疗等保障。

(一)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安排适当经费,用于普法志愿者队伍的建设。

(二)活动组织者应给予志愿者本人为参加活动而支出的交通费、食宿费等补贴。

(三)志愿者组织可依法接受社会捐赠和资助。

接受的捐赠和资助,由市志愿服务领导小组提供相关证明。

实施捐赠和资助的单位(个人),依法享受减免税收等国家优惠政策。

(四)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来源、管理、使用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捐赠者、资助者和社会的监督。

(五)绵阳市志愿者总队每年为注册普法志愿者统一办理一次相应的人身保险。

组织者也可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需要,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

(六)志愿者在活动中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遭受重大伤害和死亡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依照政策规定给予抚恤。

(七)志愿者在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或死亡的,其医疗费、丧葬费等,由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接受志愿服务的地区和单位负责处理。

(八)志愿者在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或死亡的,其医疗费、丧葬费等,由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协助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八章 表彰与激励

第二十七条 普法志愿者支队实行星级认证制度。

支队根据志愿者服务的时间累计及服务绩效情况,认定其为绵阳市星级普法志愿者。

符合《绵阳市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中奖励规定的,由支队向绵阳市志愿者总队、绵阳市司法局申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参加普法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200小时、300小时、500小时、800小时的志愿者,由各大队审核后,上报支队申请认定其为绵阳市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普法志愿者。

普法志愿者获得上述称号后,由支队向绵阳市志愿者总队、绵阳市司法局申报相应的表彰奖励。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对获得星级认定的普法志愿者,应充分利用政务门户网、普法网、微博微信、手机APP等新媒体,向社会广泛推送宣传,并向各类征信、信用评价机构和普法志愿者所在的主管部门积极推送宣传。

第二十九条普法志愿者自获得“三星、四星、五星级普法志愿者”后,支队可根据《绵阳市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的相关奖励规定,向绵阳市志愿者总队和绵阳市司法局推荐其参加绵阳市志愿服务铜质奖章、银质奖章和金质奖章评选。

第三十条各级普法志愿者机构应对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积极推荐志愿者参与有关单位组织的公务员、义工、员工等招录招聘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归支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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