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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律法规重要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

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3个要素构成。

假定是指适用法律规范的基本条件,处理是指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制裁是指对违反法律将导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我国社会主义法属于成文法范畴

法律效力层级划分: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从法的不同层级上,上位法大于下位法。

从法的同一层级上,特殊法优于普通法。

从法的内容上,单行法大于综合法。

法律所谓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基本生产经营单元(公司、企业、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公民)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诚实守信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心是依法办事。

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

按照法的创立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按照效力范围分为特殊法和一般法。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

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预防为主的原则、权责一致的原则、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法确定了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5、组织并制定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基本方针

行政处分包括:

警告、记过、开除、降级、降职、撤职

安全警示标志:

图形、符号、文字、色彩

重大危险源管理:

1.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

2.定期进行检测检验、评估、监控。

3.制定应急预案和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

4.备案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载明:

有关从业人员的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办理工伤社会保险

安全生产工作近期目标是:

遏制重大特大事故,预防和减少一般事故。

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应当按照:

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投入的资金,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造成安全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投资者处2-20万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于或者2-20万元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该协议无效。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10万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的居留。

工会参加安全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工会只有建议权,没有决策权。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性质及特征:

独立性、服务性、客观性、有偿性、专业性。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

(各类生产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公民、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投入的决策和保障:

1.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决策机构董事会决定安全生产投入的资金。

2.非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

3.个人投资并由他人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其投资人即股东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

必须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管理人员的行业:

建筑施工、矿山开采、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除危险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置专职管理人员。

300人以下的可以不设专门机构,但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建筑施工单位、矿山开采单位的主要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必须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爆破、吊装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2.确保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安全管理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

1.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2.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3.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高权利。

4.拒绝强令冒险作业和违章指挥。

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体包括:

各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有关部门、公民、工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时性使的职权:

1.现场检查权

2.当场处理权(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3.紧急处置权(停业整顿)

4.查封扣押权(对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该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条件经过停业整顿仍不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规定有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予以关闭。

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需要予以拘留的,只有公安机关可以实施。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安全生产中介机关的违法行为:

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执业资格的行政处罚。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

矿山建设、建筑施工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入生产和使用。

每个矿井必须有2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

矿山企业发生死亡、重伤事故后,应当在24小时内如实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纳入城乡规划。

消防产品实行强制论证和技术鉴定制度

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备案或竣工后未备案,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0-50000元罚款:

1.占用、挪用或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2.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疏散通道的。

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

事故灾难包括:

工矿商贸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国家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是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各地方、各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原则。

国家级应急预案包括:

突发事件总体预案、专项预案、部门预案

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结果负责。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方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一般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每1年至少对建筑消防设施一次全面检测。

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对职工进行岗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需要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

1.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2.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3.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质的大型仓库、基地

4.前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机构距离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5.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发生火灾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

发生火灾的一个企业得到另外企业给予救火支援,在消防队带领下扑灭大火,发生的器材损耗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费用不够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照指定的时间、指定的路线、指定的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残疾人机动轮椅、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km/h。

行人、非机动车、铰接式客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拖斗车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km/h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km/h。

突发事件包括:

事故灾难、社会事件、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

突发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行业特点、事件性质、可控性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由发生地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

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

跨省级行政区域和影响全国的特别重大事件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和协调。

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和报告:

政府及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聚美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制度。

三四级警报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采取以下五种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

2.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监测、预报和预警。

3.组织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的可能性与影响范围和强度,及级别。

4.向社会公布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5.及时发布警告、宣传减灾尝试和公布咨询电话。

第四章

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法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报、谎报事故罪: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事情,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位置冒险作业罪: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大劳动安全和重大责任罪量刑)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情节特别恶劣: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

不报谎报罪量刑(情节严重):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的。

4.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5.伪造、破坏事故现场,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不报谎报罪量刑(情节特别严重):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

3.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陈述权、申辩权、诉讼权、复议权、索赔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人生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罚款,罚款数量在3万元以下。

地方性规章只能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罚款,罚款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给予的处罚。

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适用以下情况:

1.已满14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期限为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程序有两种:

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不是独立程序。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在30日办理完毕。

处罚的简易程序:

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再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许可分为:

一般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特许范围:

稀缺资源、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要通过招标、拍卖公开方式作出许可决定。

核准范围:

公共安全等重要设备、建造安装和使用的物品进行检验检疫。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

法律可以根据需要设定任何一种形式的许可。

行政法规除有权对法律设定的许可作具体规定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不违反法律、不侵害公民合法权利情况下设定其他许可。

地方性法规除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许可作具体规定外,有权在本辖区结合地方特色和需要设定许可,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妨碍国家统一的管理权限和公民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

劳动法中用人单位的义务:

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职业病的分类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安监部门规定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职责: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2.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

3.提高对职业病防治的水平。

4.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承担责任。

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生产布局合理,有毒作业和无毒作业分开原则。

3.有配套的洗浴间、更衣室、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4.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应的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里健康的要求。

6.法律法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及防护措施。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女工保护:

1.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

3.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第三级体力劳动。

4.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劳动,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未成年工保护:

禁止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监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监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产生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精神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承担。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资料。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承担。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卫生医疗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

职业史、职业病危害解除史、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临床表现。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卫生部门的职业:

1.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职业病防治法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

2.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业:

1.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2.负责“三同时”审查监督检查,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3.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负责职业卫生监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

第五章

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分为:

烟花爆炸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

形式审查、实质性审查。

自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之日起,应当在45日内完成审查发证工作。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不设年检。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3个月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

国务院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由国务院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颁发和管理。

国务院安监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申请验收文件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

必须排除的煤矿重大生产隐患有15种。

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

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恢复生产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

经组织验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报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煤矿方可恢复生产。

煤矿停产整顿后经过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煤矿关闭条件:

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吊销矿长资格和矿长安全资格,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接到关闭煤矿建议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关闭或者不关闭决定。

关闭煤矿具体要求:

吊销相应证照、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

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建设单位应当如实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施工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发生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3.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0-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

200人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千分之)。

总成本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

生产、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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