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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重要知识点

法理学

、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是法作用于社会的特殊形式。

1.指引作用,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2.评价作用,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3.教育作用,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表现为示警和示范作用

4.预测作用,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5.强制作用,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法律条文是表现法律规则的形式,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所要表现的内容。

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关系一般是对应的:

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

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3.一个条文可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

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法律责任竞合的免除条件

四、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五、法律责任的竞合及特点

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

1.数个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同一法律主体。

2.责任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

3.该行为符合两个货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

4.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六、立法原则

立法原则,是立法主体进行立法活动的准则,是立法活动中应该遵循的指导思想。

1.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

2.科学立法原则

3.民主立法原则

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七、执法的含义及特点

执法,又称法的执行。

广义的执法,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

狭义的执法,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1•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2•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3•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

4.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八、司法的含义及特点

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1.司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

2.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

3.司法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质及合法性。

4.司法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等。

九、我国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1.司法公正原则;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十、违法的构成要件

1.违法以行为违反法律为前提,单纯的思想意识活动不能构成违法。

2.违法必须有被侵犯的客体,即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3.违法必须是行为者有故意或过失的行为,即行为人有主观方面过错的行为。

4.违法的主体必须是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及其他组织。

十^一、法律监督的构成要素

1.法律监督主体

法律监督的主体主要包括三类: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在我国监督主体具有广泛性和多元性。

2.法律监督的客体

所有的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是法律监督的主体,也是法律监督的客体。

3.法律监督的内容

法律监督的内容包括与监督客体行为的合法性有关的所有问题。

4.法律监督的权利与权力

法律监督的的权力与权利是指监督主体监视、察看、约束、制约、控制、检查和督促客体的权力和权利。

5.法律监督的规则

法律监督的的规则包括法律监督的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两部分。

十二、社会法律监督体系

社会监督是以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为主体进行的监督。

1.中国共产党的监督2.社会组织的监督

3.社会舆论的监督4.公民的监督

5.法律职业群体的监督

十三、法律解释的含义和特点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以及国家机关在法律运用或实施过程中对表达法律的语言的意义的揭示、说明和选择。

与一般解释相比,法律解释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特定的。

2.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3.法律解释具有实践性和目的性。

十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3.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5.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十五、政治对法的作用以及法对政治的作用

1.政治对法的作用:

政治在上层建筑中居主导地位,法的产生与实现与政治活动相关,反映和服务于一定的政治

2.

法对政治的作用:

宪法

一、宪法的概念和特征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核心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普通法律严格。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二、宪法的本质

1.宪法是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全面、集中的体现,是统治阶级根本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反映;

2.宪法是阶级斗争的结果和总结;

3.宪法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

4.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三、宪法的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2.基本人权原则;

3.法治原则;4.权力制约原则。

四、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

1.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3.宪法规定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4.宪法规定了选举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程序。

五、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

1.宪法规范的根本性:

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问题。

2.宪法规范的最高权威性:

宪法规范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其他法律规范。

3.宪法规范的原则性:

宪法规范只规定有关问题的基本原则。

4.宪法规范的纲领性:

宪法规范明确表达对未来目标的追求。

5.宪法规范相对稳定性。

六、宪政的概念及特征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1.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2.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3.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七、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1.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具体实现过程或状态。

2.宪法规定了一系列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则体系,侧重于静态的调整;而宪政提供了实现规.的环境与过程,侧重于动态的调整。

3.宪法是一种规范形态,而宪政往往是一种现实形态,是宪法的实施。

4.宪法提供的规则通常表现为一种方式或方法;而宪政提供的更多是一种社会共同体追求的目标。

八、我国的国体及其实质

我国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

1.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

2.工农联盟是基础;

3.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极少数敌对分子专政的统一。

九、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

1.多党合作不是多党制,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2.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

3.“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

4.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

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基本内容及性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制度。

基本内容:

1.人民主权原则。

2.人民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与制度。

3.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受人民监督。

4.各级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人大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性质: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十一、选举制度的概念及基本原则

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4.秘密投票原则十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1.选民平等的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选民平等地拥有相同的投票权;

3.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相同;

4.每一代表法律地位平等;

5.对在选举中处于弱者地位的选民进行特殊的保护性规定。

十三、我国行政区域划分的原则

1.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2.有利于行政管理;

3.有利于各民族的团结和发展;4.有利于巩固国防;

5•照顾自然条件和历史状况。

十四、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是地方一级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凡是主权范围内的事务均应由中央行使权力、负责管理。

1.中央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2.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3.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

4.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5.解释、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十五、公民与人民的区别

1.公民是法律概念,与外国人与无国籍人相对应;人民是政治概念,与敌人相对应。

2.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同。

3.享受权利方面的不同。

4.公民的范围大于人民的范围。

5.公民表达的是个体的概念,而人民表达的是整体概念。

十六、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

4.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5.特定人的权利。

十七、平等权

1.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习惯、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

3.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

4.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既包括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包括守法平等,而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

十八、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1.财产权

2.劳动权

3.休息权

4.获得物质帮助权

5.受教育的权利

6.文化权利和自由

十九、我国公民基本义务的主要内容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护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其他方面的义务。

二十、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

(一)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1.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主体非常广泛。

2.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范围非常广泛。

(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性

1.公民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2.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三)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1.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现实性。

2.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既有物质保障又有法律保障,因而是可以实现的

(四)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1.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是一致的。

2.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

3.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相辅相成

二十一、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

2.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3.责任制原则

4.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5.精简和效率原则

二十二、全国人大的职权

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

2.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

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构组成人员

4.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

5.对其它国家机关予以监督

6.其他应由它行使的职权

二十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1.立法权

2.宪法和法律解释权

3.监督权

4.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5.人事任免权

6.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十四、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代表的职权

1.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权

2.质询权和询问权

3.提出罢免案权

4.视察权(对围绕人大审议议题及有关内容,有视察的权利。

5.物质保障权

6.言论免责权

7.人身保障权

8.其他权利

二十五、国家主席的职权

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2.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

3.外交权

4.荣典权

二十六、国务院的职权

1.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发布权

2.行政措施的规定权

3.提出议案

4.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及监督权

5.对国防、民政、文教、经济等各项工作的领导权和管理权

6.对外事务的管理权

7.重大事项决定权

8.人事任免权

9.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十七、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职责

1.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

2.向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3.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4.实行主席负责制,对全国人大级常委会负责。

二十八、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2.选举和罢免本级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或领导人员等;

3.决定重大的地方性事务;

4.监督权;

5.制定地方性法规。

二十九、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1.执行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决议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

2.有权制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县级以上);

3.有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教育、科学、文化、民族等事务;

4.依法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5.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监督所属的各个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6.依法保护和保障公民各方面的权利;

7.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十、宪法解释的原则

1.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

2.符合制宪的根本目的。

3.与宪法的整体内容协调一致。

4.与社会实际相适应,并代表社会发展的方向

1^一、宪法实施的主要原则

1.最高权威性原则

2.民主原则

3.合法性原则

4.稳定性原则

5.发展性原则

、刑法的性质

1•特定性

刑法所涉及的内容与对象较为特殊,即刑法对个人参与社会生活、从事社会活动所必不可少的生活利益都予以保护。

2.广泛性

刑法保护的法益包括个人法益、国家法益和社会法益,可以说,其他法律保护的法益,刑法都予以保护

3.严厉性

在犯罪发生时,惩罚这种行为的措施是刑罚,刑罚的惩罚措施是最强的处罚手段。

因此,刑罚具有保障性,即保障其他法律的实施。

二、刑法的任务

1.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平等适用刑法,也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该原则的具体要求是:

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四、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

1.禁止溯及既往;

2.排斥习惯法;

3.禁止类推解释;

4.刑罚法规的适当,包含刑法明确性、禁止不确定刑和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三项内容。

五、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具体要求

1.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的保护;

2.对于实施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认定犯罪;

3.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须根据其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量刑;

4.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刑罚。

六、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三个特征:

1.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

但是,并非一切危害了社会的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

2.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或称刑法的禁止性,即犯罪行为时违反刑法的行为,是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3.应受刑罚处罚性

犯罪行为是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任何的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是只有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才是犯罪行为。

七、犯罪构成的概念及特点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1.犯罪构成的法定性;

2.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统一性;

3.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

4.犯罪构成的重要性。

八、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区别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备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只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侵害,但是犯罪对象却不一定会受到侵害。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而犯罪对象却不是。

九、犯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构成的组织要素,即要件的总和形成犯罪构成。

根据刑法理论,犯罪构成有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2.犯罪主观方面;

3.犯罪客体;4.犯罪客观方面。

十、犯罪的客观要件的概述

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它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什么后果。

犯罪的客观方面包括:

1•犯罪危害行为;

2.危害后果;

3.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十、危害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犯罪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有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

1.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即由行为人意识和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举止。

刑法规范排除“思想犯罪”。

2.危害行为是主体有意识的行为。

3.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

十二、作为的概念及实施方式

作为,即积极的行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

1.利用自己身体实施行为;

2.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行为;

3.利用自然力实施行为;

4.利用动物实施行为;

5.利用他人实施行为等。

十三、不作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不作为通常表现为消极的有所不为。

1.行为有作为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后果。

十四、作为义务的来源

1.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

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4.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十五、刑事责任年龄

1.不满14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已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十六、间接故意的概念及情形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行为人为了追求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

2.行为人为了追求一个非犯罪的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

3.突发性犯罪中行为人不计后果放任某种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

十七、正当防卫的条件

1.防卫起因:

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2.防卫对象:

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3.防卫意图:

具有防卫意识

4.防卫时间: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5.防卫限度: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十八、紧急避险的条件

1.避险起因:

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2.避险时间:

危险正在发生

3.避险对象:

合法权益

4.避险意图:

具有避险意识

5.避险限度:

没有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6.避险可行性:

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

十九、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据此,犯罪预备有以下特征:

1.主观上为了犯罪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即准备工具和制造条件

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4.未能着手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十、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行为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卜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

1.中止的时间性:

必须发生在犯罪预备至犯罪呈现结局之前。

2.中止的自动性:

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3.中止的客观性:

客观上要有中止的行为。

4.中止的有效性:

有效的防止犯罪既遂的结果。

二十二、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1.必须二人以上——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包括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

2.必须有共同故意。

3.必须有共同的行为。

二十三、共同犯罪的形式

1.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

根据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而对共同犯罪形式所作出的划分。

2.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根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而对共同犯罪形式所作出的划分。

3.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具体的分工所划分的共同犯罪形式。

4.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根据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而对共同犯罪形式进行的划分。

二十四、教唆犯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教唆犯的特点是:

本人不亲自实行犯罪,而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实行犯罪。

1.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

2.必须有教唆行为。

3.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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