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实物资产处置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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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实物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物资产处置行为,有效盘活集团范围内存量资产,提高资产利用效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物资产是企业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基本生产工具。
本办法所称实物资产是指机器设备、房产、运输工具、在建工程等。
实物资产处置是指对实物资产进行的租赁、托管、转让、置换、抵押及报废清理等。
第三条实物资产处置原则
(一)依法合规组织实施,公开、公平、公正处置;
(二)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资产利用效率;
(三)坚持有偿转让原则,充分挖掘价格发现功能。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权属各级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集团权属单位)。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产权管理部是集团公司实物资产处置的主管部门,在集团公司的领导下,负责集团范围内资产处置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定集团公司实物资产处置相关制度;
(二)负责限额以上资产处置行为的审查、报批工作;
(三)负责限额以上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选聘工作;
(四)负责实物资产评估项目的审核、备案工作;
(五)协助集团权属单位申请注册省产权交易中心资产处置电子商务平台(以下简称资产电商平台)会员以及办理资产交易相关手续;
(六)监督、检查集团权属单位资产处置实施情况;
(七)组织开展集团范围内资产处置情况的统计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其他相关职能部室按照部门职责参与实物资产处置工作。
第七条集团权属二级单位是实物资产处置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实物资产处置相关制度;
(二)负责限额以下资产处置行为的审批工作;
(三)负责限额以下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选聘工作;
(四)负责实物资产评估项目的审查、报备工作;
(五)负责组织所属企业注册资产电商平台会员工作;
(六)负责资产处置项目完成后相关材料的报备工作。
(七)负责本企业范围内资产处置情况的每年度统计汇总工作。
(八)做好集团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处置权限及工作流程
第八条资产处置行为根据集团公司的授权限额实行两级审批。
限额(指单批次,下同)以上项目由集团公司审批;限额以下项目由权属二级单位自行审批。
第九条资产处置须从省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里选聘专业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
中介机构的选聘根据上述资产处置行为的审批权限划分,分别由集团公司和集团权属二级单位负责选聘。
第十条资产评估须按照《xx公司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组织实施,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经企业逐级审核后上报集团公司(核准性)备案。
评估结果经集团公司备案后,以备案通过的净资产评估值作为底价进行公开处置。
第十一条集团权属单位将所拥有的实物资产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须通过资产电商平台公开进行。
第十二条实物资产向集团外部国有全资企业的转让事项,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受让双方依据资产净值或评估值协商确定转让价格。
此类协议转让事项不分限额大小,均须集团公司批准。
第十三条集团权属单位实物资产的租赁、托管以及实物资产在集团所属全资企业间的转让事项,可不进行资产评估,项目实施全过程均由集团权属二级单位决定,实施后报集团公司备案。
以融资为目的的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等实物资产处置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考核
第十四条实物资产处置的实施情况,将作为重要考核内容,纳入各单位及其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体系。
第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况,予以考核:
(一)超越权限,擅自批准实物资产处置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或未按规定程序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的;
(三)资产评估结果未经集团公司(核准性)备案实施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资产电商平台进行资产交易的;
(五)未按规定将资产处置有关材料报集团公司备案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单位参照本办法,修订完善本单位的实物资产处置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产权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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