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税务稽查和相关法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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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税务稽查和相关法律

第二章税务稽查和相关法律

本章主要阐述税务稽查相关法律的分类、法律适用、税务稽查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税收违法行为以及税收法律责任等内容。

本章内容较为重要,需要熟悉和掌握的知识点很多,要重点学习。

应掌握的主要内容:

1.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包括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2.相关法律的时效,包括税款的追征期限、税务行政处罚的追罚期限。

3、“一事不二罚”原则的运用。

4、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5、税务行政诉讼的救济期间,包括举证责任、证据保全、财产保全。

6、

(1)纳税担保的主体,包括税务机关、纳税担保人、被担保人。

(2)纳税担保的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相关费用,不包括罚款。

(3)纳税担保的方式,包括纳税保证(纳税保证的性质、纳税担保能力、纳税保证的时限),纳税抵押(抵押物的范围、抵押物的登记),纳税质押的种类(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税收优先权与担保债权的关系(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税收优先于发生在其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税收与有担保债权的关系)。

7、拍卖优先原则,包括抵税财物先拍卖、后变卖的顺序,直接进入变卖程序的特殊情形。

8、税收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有履行税法的义务、行为人有不履行税法义务的行为、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

9.税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税收法律责任主体、行为已构成税收违法、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10.税收行政法律责任,包括税收行政法律责任的形式(税收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税收行政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违反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违反账簿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违反发票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违反纳税申报制度的法律责任、违反税款征收制度的法律责任、其他税务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一节税务稽查相关法律概述

一、相关法律的分类(熟悉)

(一)税收法律和其他相关法律。

这是按照法律所调整的对象不同进行的分类。

(书中的例子)

(二)实体法和程序法。

这是按照法律内容的不同进行的分类。

程序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许多法律既有实体内容,又有程序内容。

如《税收征管法》、《行政处罚法》。

(征管法规定了税务管理、纳税程序、检查程序、处理处罚程序等,属于程序法)

例题:

(判断、改错)

1、根据法律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其中,程序法是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

答案:

错,实体法是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三)一般法和特别法。

这是按照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进行的分类。

(四)通则法和单行法。

这是按照具体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地位不同进行的分类。

例题:

1、按照税法的法律内容不同,税法可以分为(  )。

A.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B.所得税法和流转税法

C.实体税法和程序税法D.中央税法和地方税法

答案:

 C。

此题主要考核税法的分类,容易混淆的是分类标准和具体内容是否对应。

选项A错误是因为基本法和普通法是按照具体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地位不同进行的分类来划分的;选项B错误是因为所得税法和流转税法是按照征税对象的不同来划分的;选项D错误是因为中央税法和地方税法是按照收入归属和征收管理权限来划分的。

2、《征管法》在税法不同类型中属于()

A、既是实体法,又是普通法B、既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C、既是实体法,又是基本法D、既是程序法,又是普通法

答案:

D

(五)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这是按照法的效力来源和效力等级不同进行的分类。

税收法律可分为宪法、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地方性税收法规、税收规章、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

1、税收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次于宪法,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等属于税收法律。

2、税收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所制定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主要形式有“条例”或“暂行条例”。

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税收法律。

3、地方性税收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税收单行条例。

地方性税收法规仅在制定地范围内适用。

4、税收规章分为税收部门规章和地方税收规章。

税收部门规章是国务院税收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在本部门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

地方税收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制定的。

税收规章是税收征管活动的重要依据,但其法律效力较低。

一般情况下,税收规章不作为税收司法的直接依据,但具有参照性的效力。

司法机关在参照规章时,应当对规章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判断,对合法有效的规章应当适用。

规章制定机关作出的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的规章解释,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参照适用。

5、税收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的,是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具体化和必要补充。

它在税收工作领域中数量最多、法律效力最低。

例题:

1、由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属于( )。

A.税收行政规定B.税收行政法规C.税收部门规章D.税务行政命令

答案:

C, 国务院的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制定的属于税收规章。

2、下列属于税收部门规章的有()

A、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B、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C、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D、城建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答案:

A,A是财政部制定的部门规章,B、C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D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

3、下列属于税收法律的是()

A、《个人所得税法》B、《企业所得税法》C、《税收征收管理法》D、《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答案:

ABCD,均为人大或常委会通过,属于税收法律。

(六)国内法和国际法

当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国际法大于国内法的原则,应当执行国际法,但涉及税收优惠的应当按最优惠的规定执行。

例题:

当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国际法大于国内法的原则,应当执行国际法,但涉及税收优惠的应当按国内法的规定执行。

()

答案:

错,应按最优惠的规定执行。

二、法律的适用原则(掌握)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法律优位原则)

该原则表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效力是依次递减的。

如效力低的与效力高的相抵触,效力低的应当服从效力高的。

值得注意的是,当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例题:

(单选)

1、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对同一税收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裁决。

A、国家税务总局B、财政部C、国务院D、人大常委会

答案:

C

2、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效力是依次递减的,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效力是一样的。

()

答案:

错,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

3、当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部门规章的规定;()

答案:

错,国务院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是绝大多数国家所遵循的法律适用原则。

其基本含义为:

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三)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其基本含义为: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例题:

一部新法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这是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这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

答案:

错。

应把“新法优于旧法”和“法律不溯及既往”两个互换。

(四)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此原则的含义为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凡是特别法中作出规定的,即排斥普通法的适用。

三、相关法律的时效(掌握)

(一)税款的追征期限

1.《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所谓特殊情况,《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规定,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情况。

3.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上述规定期限的限制,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情况

征管法规定

多征税款

税务机关发现应立即退回;(无年限限制,10日内退,不退利息)

纳税人发现自纳税之日起3年内书面申请退税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查实后一个月内退)

少征税款(税务机关责任)

税务机关发现在3年内补征,不得加收滞纳金。

追征税款

一般计算失误,税务机关发现在3年内追征;

特殊计算失误情况(累计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延长到5年;

偷、抗、骗税的无限期追征。

以上三种情况均追征税款及滞纳金。

例题:

1、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的税款追征期是:

()。

A、3年B、5年C、10年D、无限期

答案:

D

2、关于纳税人未缴少缴的税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的,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追征税款、滞纳金

B、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的,可以不加收滞纳金

C、对纳税人未缴少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追征,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到5年

D、对纳税人未缴少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在追征时,不一定加收滞纳金

答案:

CD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因偷税或者少缴的税款或者骗取的退税款,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10年。

()

答案:

错,对偷、抗、骗税应是无限期追征。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追罚期限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在适用此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的五年内,对该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未发现这一违法行为,在五年后,无论何时发现了这一违法行为,对行为人不能再给予行政处罚。

2.五年的期限从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行为发生之日是指违法行为结束日或停止日。

3.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所谓连续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连续数次实施了同一性质完全相同的违法行为,如某纳税人多次采取使用假发票、不计收入等手段偷税。

所谓继续行为,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发生后,该行为以及由此造成的不法状态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如逃避追缴欠税行为。

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自最后一次违法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期限。

例题:

1、《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在()内未被发现的,将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A、1年B、2年C、3年D、5年

答案:

D

2、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这里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之日起计算。

A、违法行为发生B、违法行为查处C、违法行为终了D、违法行为开始

答案:

C

第二节相关法律及运用

一、税收法律的运用

(一)税收实体法

实体税法的基本构成要素。

(熟悉)

1.纳税义务人(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

2.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目的物(包括物或行为),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体现征税的广度。

3.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4.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关系或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体现征税的深度,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体现税收政策的中心环节。

税率包括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等三种基本形式。

例题:

下列各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

A.税目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

B.税率是衡量税负轻重的重要标志

C.纳税人就是履行纳税义务的法人和自然人

D.征税对象就是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指的物品

答案:

B。

征税对象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纳税人是履行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及其他组织;征税对象是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指的物和行为。

5.纳税环节(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分为一次课征制和多次课征制两类)。

6.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具体时间,纳税期限一般有按次纳税、按期纳税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三种)。

例题:

(判断)

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

答案:

正确,各种税都明确规定了税款的交纳期限。

7.纳税地点(缴纳税款的地点,一般为纳税人的住所地,也有在营业地、财产所在地或特定行为发生地的,这关系到税收管辖权的问题)。

(各种税对纳税地点都明确规定)

8.税收优惠(包括减税、免税、税收抵免等)。

包括税额式、税率式、税基式减免。

①税基式减免:

对纳税人应税收入项目给予减除或免除,以缩小税基的方法,包括税收豁免、起征点与免征额。

 ②税率式减免:

是通过降低法定税率对纳税人的税收照顾。

如企业所得税对微利企业的税率优惠。

 ③税额式减免:

是对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减除或免除。

如对企业所得税的免三减三、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售价超过原值的、税收抵免等。

(二)税收程序法

1.《税收征管法》(了解)

(1)稽查局的职责。

稽查局的职责是法定职责与授权职责的总和。

(2)稽查局的行政处罚权。

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享有完整的处罚权,且没有处罚额的限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了解)

3.《稽查工作规程》

二、其它相关法律的运用

(一)《行政处罚法》

1.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客体和种类(熟悉)

(1)行政处罚的主体有三种: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委托的组织。

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只有一种,即税务机关。

具体而言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例题:

下列不属于税务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是()。

(单选)

A.省级税务局B.县级税务局C.市级税务局D.市级征收管理科

答案:

D,根据《征管法》规定,实施主体应该是县以上税务机关。

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有处罚主体资格

(2)税务行政处罚的对象是税务行政相对人,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税务代理人和其它税务当事人。

(3)、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有三种:

一是罚款;二是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三是取消某种行为资格,如停止出口退税权、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此处错误,应删除)等。

例题:

下列属于我国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

A.罚款B.没收非法所得C.停止出口退税权D.没收私人财产

答案:

ABC

2.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了解)

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通常可以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

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有完整的税务行政处罚权限;税务所有2000元以下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权。

(征管法的特别授权)

(2)地域管辖。

首先应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由被查对象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管辖;其次,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税务机关负责;第三,如果管辖权发生争议,则由争议机关协商确定或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

例题:

发票案件由被查对象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查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税务机关负责。

()

答案:

错,发票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其他一般应由被查对象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

3.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

(1)简易程序(了解)。

适用简易程序的必备条件:

一是违法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

二是有法律依据。

违法事实确凿,还必须有应当予以处罚的明确规定。

三是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以下的罚款。

对个体工商户适用简易处罚的罚款标准应为50元以下,对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适用简易处罚的罚款标准应为1000元以下。

(具体程序见书)

例题:

1、我国对公民和法人的违法案件实行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中的处罚标准分别为()

A、50元以下,1000元以下B、50元以下,2000元以下

C、100元以下,5000元以下D、1000元以下,10000元以下

答案:

A

2、对个体工商户、私营独资和合伙企业适用简易处罚的标准应为1000元以下。

()

答案:

错,个体工商户简易处罚标准应为50元以下。

(2)一般程序。

(熟悉)

①立案。

符合立案标准(第四章P112)的涉税案件,应按规定办理立案手续。

②调查。

调查时稽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③拟定处理意见。

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况,分别拟定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予以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处理意见。

④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税务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及法律依据。

文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⑤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

如果当事人没有陈述和申辩意见,应在工作底稿上注明:

“当事人无陈述和申辩意见”,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⑥制作处罚决定书。

对应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现场的,税务机关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注意案例分析中出考点)

例题:

下列属于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应有的项目是()

A、调查取证B、立案C、告知D、决定和执行

答案:

ABCD

(3)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的一个特殊环节(不是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属于调查取证的范畴。

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罚案件不需要举行听证。

税务机关在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如果当事人申请,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税务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

听证程序的具体内容见本书第五章(P168-176)。

例题: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是()

A、对公民作出1000元以上罚款B、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C、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的罚款D、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5000元以上的罚款

答案:

BC

4.在运用“一事不二罚”原则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掌握)

(1)“一事不二罚”中的处罚仅指罚款,税务机关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但可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中的其它处罚种类,如没收非法所得等,或者提请其它行政机关给予罚款以外的相应的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不违反“一事不二罚”。

因为这里的罚款,不是行政处罚中的罚款,而是强制执行中的执行罚(强制金)。

(3)纳税人对逾期不改正税收违法行为,如果税务机关先前已对该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了罚款,对该“逾期不改正行为”不得再予以罚款。

(如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责令该纳税人限期办理税务登记,并对未按规定办证的行为给予了500元罚款,但纳税人缴纳罚款后还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此时税务机关不能再对该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行为给予罚款的处罚。

可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4)纳税人的数个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分别予以处罚,合并执行。

如某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分别触犯了《税收征管法》的两个条款,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分别罚款,合并执行。

例题:

1、“一事不二罚”指的是税务机关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

答案:

错,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某一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还故意买假的普通发票多列成本入帐,根据“一事不二罚”原则,税务机关只能对该纳税人从重进行一项罚款的处罚。

()

答案:

错,纳税人的数个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分别予以处罚,合并执行。

(稽查实务中尤须注意)

(二)《行政复议法》

受理机关是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机构。

1.税务行政复议的特征(熟悉)

(1)审查对象是税收具体行政行为。

例如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税收保全措施、行政处罚行为等。

当事人不能对税务机关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单独提出复议申请,但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时,可以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见P36)提出审查申请。

(2)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相结合。

税务行政复议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税务行政诉讼主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只有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人民法院才可以判决变更。

例题:

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

答案:

错,复议是合理性、合法性的审查;诉讼是对合法性的审查。

(3)税务行政复议前置。

税收行政复议是因征税争议引发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

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因征税和加收滞纳金问题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纳税人不申请复议的,则丧失了提起诉讼的权利)

对因税务行政处罚或因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及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

(注意在案例分析题中是常出的考点)

2.税务行政复议范围(掌握)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3)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4)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如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属于征税问题,《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第十四条规定)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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