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MS040汽车产品零部件标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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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MS040汽车产品零部件标识规定

Q

北京汽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BAMS-040

汽车产品零部件标识规定

(试行)

 

2010-10-28发布2010-11-03实施

北京汽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制定是为了确保汽车零部件产品标识在整个制造、装配和售后服务过程中能够正确的使用和追溯,并经由多个专业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多次商讨后完成了此次修订。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都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BATC技术支持部提出。

本规范由BATC技术支持部归口。

本规范由BATC技术支持部负责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方泓、张晓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产品零部件的标识在图样上和实物上的规定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汽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ATC)设计开发的有追溯性要求的汽车产品零部件。

本标准不适用于外购通用商品件(如紧固件等标准件)。

2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QC/T659-2000汽车空调(HFC-134a)用标识

Q/BAIC106-2010车辆平台、项目、产品代号编制规则

BAMS-002零件(图)号管理细则

Q/JSBAW302-2004汽车零部件标识规则

3标识要求

3.1需要标识的产品

a)组件、总成件。

b)铸件、压铸件、冷冲件、锻件、装焊件。

c)塑料件、橡胶件、合成橡胶件。

d)灯、灯组件。

e)售后服务用维修备件。

f)需要BATC及车辆生产制造厂商标标识保护的零部件。

3.2标识的位置

3.2.1应在产品图样上标出标识的位置,标识的位置应在产品外观明显部位标注标识。

标识不能位于机械加工表面,或者与零件的作业发生干涉的位置上。

当标识位置不易表达清楚时,可用箭头指引表示。

3.2.2对由于尺寸等原因无法标注标识的产品,或者标注后影响其功能及外观而不能执行上述规定时,应在产品图样上说明可以省略或部分省略的标识,但这些被省略的标识应在产品包装和产品说明书中进行标注。

3.3标识的方式和内容

3.3.1发动机总成的标识方式和内容应符合GB7258的有关规定。

3.3.2汽车车架等需要标识VIN代号的,按北京汽车工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

3.3.3获国家质量认证的零部件如制动软管总成、电喇叭、后视镜、前雾灯、安全带、门窗玻璃等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标识,同时,其最终供货状态还应标识北京汽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规定的零部件图号。

3.3.4除3.3.3以外的产品零部件标识内容为生产厂代号、出厂编号(或批次号)和零部件图号。

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进行标注:

a)直接标注在不易拆除或更换的零部件结构件上;

b)标注在标牌上,但此标牌应同样是永久固定在a)所述的车辆结构件上;

c)使用柔性标签粘贴在产品上,标签及粘贴要求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3.3.5对于产品外部包装、使用说明书上的标识,应采用印刷或喷涂等方式进行标注。

3.3.8对于图样上的标注方式,按照车辆制造厂的格式要求进行标注。

设计者在相应的零部件图样上标注具体位置时,应注明本标准代号,并用箭头线指向标识区域。

如:

该产品在北汽有限制造生产,则按照北汽有限的企业标准执行(见附录A)。

标注举例:

喷涂标识按“Q/JSBAW302-2004”

即:

标识执行北汽有限公司的“汽车零部件标识规则(Q/JSBAW302-2004)”

3.3.6生产厂代号的编制应符合本公司对于供应商编号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

3.4标注要求

3.4.1标识应是永久性的,并清楚易见、坚固耐久和不易替换、表面不应锈蚀。

优先采用喷涂或铸造等对零部件非破坏性标识的方式。

3.4.2标识的字码高度,应不小于2mm,若直接标注在结构件上,则深度应不小于0.2mm。

3.4.3标识大小可根据标识零部件的有效区域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应保证标识清晰。

4投产的产品与车辆制造厂对应关系

产品型号

车辆制造厂

执行标准

备注

BJ2021系列

北汽有限

Q/JSBAW302-2004

附录A

军车系列

北汽有限

Q/JSBAW302-2004

附录A

越野车B系列

待定

待定

待定

轿车C系列

北汽高端基地

待定

附录B

注:

按各车辆制造厂关于标识规则标准最新版本执行。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北汽有限企业标准

Q/JS

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JSBAW302—2004

 

汽车零部件标识规则

 

 

2004—09—25发布2004—10—01实施

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发布

Q/JSBAW302—2004

前言

本标准为首次制订。

本标准由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产品工程部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产品工程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张峥。

本标准由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产品工程部负责解释。

 

 

Q/JSBAW302—2004

汽车零部件标识规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产品上标识供应商代码、零件号、生产日期及班次代码和注册商标等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企业所有的自制件及外协件,其中注册商标适用于供我公司使用的专用产品及需要我公司注册商标保护的通用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

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4691—1993技术制图字体

3标识的产品范围

总成件、组件;

铸件、压铸件、冷冲件、锻件、装焊件;

塑料件、橡胶件、合成橡胶件;

灯、灯组件;

售后服务用维修备件;

需要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保护的零部件。

4标识的位置

4.1供应商应在产品图纸上标出标识的位置,由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产品工程部确认;

4.2标识不能位于机械加工表面,或者与零件的作业发生干涉的位置上;

4.3少数零件太小或者打标识后影响其功能及外观而不能执行上述规定时允许省略,但应在产品图纸上注明省略的标识,而且这些省略的标识必须清楚的注明在外包装上;

4.4紧固件按“GB90紧固件验收检查、标志及包装”的规定执行。

5汽车零部件标识规则

5.1汽车零部件标识的构成

5.1.1供应商代码;

5.1.2零件号;

5.1.3生产日期及班次代码;

5.1.4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在需要时)。

5.2汽车零部件标识各组成部分的编制规则

5.2.1供应商代码

供应商代码由地区代码和供应商序号两部分组成,见图1。

XXXX

图1

5.2.1.1地区代码

地区代码由一位汉语拼音大写字母表示,按表1的规定。

表1

地区

代码

地区

代码

地区

代码

北京市

B

天津市

T

河北省

H

山东省

D

河南省

N

山西省

X

辽宁省

L

吉林省

J

黑龙江省

M

上海市

S

江苏省

U

浙江省

Z

安徽省

A

广东省

G

福建省

F

湖北省

E

湖南省

P

江西省

K

重庆市

Y

四川省

C

陕西省

R

云南省

W

贵州省

W

甘肃省

W

青海省

W

海南省

W

内蒙古自治区

Q

宁夏回族自治区

Q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

Q

广西壮族自治区

Q

西藏自治区

Q

5.2.1.2供应商序号

供应商序号是供应商所在地区的顺序号,用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按001~999的顺序依次编排。

5.2.2零件号

零部件图纸中规定的零部件代号。

5.2.3生产日期及班次代码

生产日期及班次代码由生产年、月、日、班次代码四部分组成,见图2。

XXXXX

 

图2

5.2.3.1年代码

年代码由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取生产年份的后两位,见表2。

表2

生产年份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代码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5.2.3.2月代码

月代码由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见表3。

表3

月份

一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代码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5.2.3.3日代码

日代码由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见表4。

表4

代码

代码

代码

代码

代码

1

01

2

02

3

03

4

04

5

05

6

06

7

07

8

08

9

09

10

10

11

11

12

12

13

13

14

14

15

15

16

16

17

17

18

18

19

19

20

20

21

21

22

22

23

23

24

24

25

25

26

26

27

27

28

28

29

29

30

30

31

31

5.2.3.4班次代码

班次代码由一位汉语拼音大写字母表示,见表5。

表5

班次

一班

二班

三班

代码

A

B

C

只有一个班次的用A表示。

5.2.4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注册商标

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注册商标见图3。

图3

5.3标识的方式及代码

标识应为永久性标识,标识的方式应该用方式代码在图纸中注明,并必须经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产品工程部确认,标识采用的方式及代码见表6。

表6

代码

标识方式

代码

标识方式

1

模具打印的方式

2

腐蚀的方式

3

印制的方式

4

铸造或模压的方式

5

刻痕的方式

6

着色的方式

7

印制带(压敏胶带)的方式

8

其他方式

5.4字母及数字的规格

标识项目的内容中,字母及数字的规格(不适用于注册商标)见表7,字体要求按GB/T14691的规定。

 

表7

规格号

1

2

3

4

5

6

8

9

10

11

12

字母及数字高度(mm)

1

2

3

4

5

6

8

9

10

11

12

5.5标识的格式

零部件标识(不含注册商标)可以分行或在一行内标出(每项应用“/”隔开),两端以“☆”标识;需要标识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应在最上(前)端。

5.6标识举例

2004年9月15日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自制的车身零件2032Z2F1-5301010,则该零件上应打标识:

B001

☆2032Z2F1-5301010☆或

040915A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汽车产品零部件标识规定

(适用于北汽高端基地)

1标识要求

1.1总则

1.1.1汽车零部件的标识用来表达在生产、销售、服务等过程中识别零部件生产厂、零部件号、出厂

编号或生产批次号等用于可追溯的信息。

1.1.2标识应是永久性的,并应清晰、非经破坏无法去除、且表面不应锈蚀。

1.1.3零部件标识应满足下述要求:

a)不能位于与零部件工作发生干涉的位置;

b)标识不能影响产品的性能和功能;

c)标识一般应标注在一个平面或圆柱面上,并尽量标注在修理拆卸零件时容易观察到的区域。

1.1.4内饰件及其它具有装饰作用的零部件,它们的标识应做在不外露的内侧表面。

1.1.5标识大小可根据标识零部件的有效区域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应保证标识清晰,不需借助任何

工具而易于识别。

1.1.6对于外购零部件,由最终供货的供方负责进行标识,应保证每一供货状态至少具有一个完整的

标识。

1.1.7获国家质量认证(包括安全认证、合格认证、3C认证等)的零部件如制动软管总成、电喇叭、

后视镜、前雾灯、安全带、门窗玻璃等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标识。

1.1.8本标准以外的其它标识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1.2标识的内容

1.2.1标识由九部分组成:

3C认证标识;整车商标;外协厂家商标;外协厂家代码;平台码;零部件号;对称零部件的左右区分标识;生产日期;生产流水号。

1.2.23C认证标识:

按照本标准附录B1.1.7条规定执行。

1.2.3整车商标:

见图1,随着公司的发展,采用新商标或商标发生更改时,应采用新的商标标记。

图纸标注应注明商标的公称尺寸。

图1整车商标

1.2.4外协厂家商标:

针对不同零部件的特点和不同外协厂的需求决定是否体现。

1.2.5外协厂家代码:

以北汽自主品牌供应商编码规则为依据。

1.2.6平台码:

针对零件号为流水码的特点,在标识中再增加‘平台码’字段;按照控股公司《车辆平台、项目、产品代号编制规则》(Q/BAIC106-2010)对平台码的定义赋值。

1.2.7零部件号:

按北京汽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零件(图)号管理细则》(BAMS-002)的规定编制,并与明细表保持一致。

1.2.8对称零部件的左右区分标识:

用大写字母“L”“R”标识。

1.2.9生产日期:

各个零部件需标明生产年月日,生产日期构成如图2所示。

□○○○○

图2生产日期的构成及含义

□—表示字母或数字○—表示数字

a)第一位字码为年份代码,表示零部件的生产年份。

年份代码应按表1的规定使用。

表1年份及其代码

年份

代码

年份

代码

年份

代码

年份

代码

2010

A

2018

J

2026

T

2034

4

2011

B

2019

K

2027

V

2035

5

2012

C

2020

L

2028

W

2036

6

2013

D

2021

M

2029

X

2037

7

2014

E

2022

N

2030

Y

2038

8

2015

F

2023

P

2031

1

2039

9

2016

G

2024

R

2032

2

2040

A

2017

H

2025

S

2033

3

b)第二位、第三位字码为月份代码,表示零部件的生产月份。

C)第四位、第五位字码为日期代码,表示零部件的生产日期。

举例:

A0819,表示2010年08月19日。

1.2.10生产流水号:

按照零部件的特点确定是否需要打刻生产流水号,若需要打刻,生产流水号字码最多不能超过5位。

从1开始依次编制,例:

为5位时,生产流水号应从00001开始依次编制,一般不允许跳号、禁止重号。

1.3标识的方式

1.3.1根据零部件体积(或面积)、材料等的不同,以及生产厂家所具备的工艺技术条件,其标识方式

可采取打刻、铸造、喷涂(喷漆、喷墨)、烫印、标牌、柔性标签等方式之一,一般应优先采用喷涂或

铸造等对零部件非破坏性标识的方式。

1.3.2打刻方式适用于金属件的允许打刻的表面,采用钢模冲打方式时,应避免零件表面鼓凸或肿胀

现象发生。

否则应采用激光打刻的方式。

1.3.3铸造方式用于体积(或面积)较大的金属或非金属件,标记应为凸型浮雕式,只有当采用凸型

铸造工艺存在困难时,才允许采用凹型铸造。

无论何种情况,铸造方式不应影响零部件的使用功能。

1.3.4喷漆、喷墨、烫印、柔性标签方式用于体积(或面积)较小,或采用打刻和铸造方式无法进行

标识的金属或非金属件(如皮革、合成革及橡胶、织物、油管、线束等)。

喷漆、喷墨、烫印方式所使

用的油漆或油墨,应保证附着牢固不变色,满足1.1.2的要求。

柔性标签的各项性能必须满足QC/T659

—2000中的附录A的相应规定。

1.3.5车辆产品零部件标识在实物上的标注时,整车商标及外协厂家商标(如需要)应放在行首、独占一行或设在标记群附近突出位置处。

其他标识内容形式应符合图3a)的规定,由于标识位置的原因按图3a)规定无法实施时,可按①②③④⑤⑥序号的顺序依次从左到右排成一行,如图3b)所示。

其它的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图3a)

图3b)

①外协厂家代码②生产日期③生产流水号④平台码⑤零部件号

□—表示字母或数字○—表示数字

1.3.6零部件标识应满足下列要求:

a)外协厂家代码,按1.2.5的规定编号。

b)平台码,按1.2.6的规定编号。

c)零部件号,按1.2.7的规定编号。

d)生产日期,按1.2.9的规定。

e)生产流水号,按1.2.10的规定编号。

f)各行均应居中编排,每行的起始与终止两端均应用分隔符“*”分开。

各代号的字码之间不留

空格,两行之间不留空行。

g)零部件标记中的字码应采用仿宋体,高度应不小于2mm。

一般应按字高3.5mm、5mm、7mm、

2.5mm的顺序优先选用,必要时允许按比例缩放。

h)采用打刻或铸造方式时,标记打刻深度或铸造高度应不小于0.2mm。

i)整车商标及外协厂家商标(如需要)的高度应大于其他字码的高度。

j)对称零部件的左右区分标识,字体大小及位置不受上述规定约束,在零部件本体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的最大、最突出。

标识的尺寸、位置及标识方式应在零部件图样上明确。

1.3.7绘制有可追溯性要求的零部件图样时,设计者可在图样上明确标注零部件标识的具体位置,注

明标识方式及本标准的标准号,并用箭头线指向标识区域,如图4中a)所示[特殊情况按图4中b)];

也可以在图样的技术要求中注明。

图4车辆产品标识在图样中的标注

2标识管理

2.1车辆产品零部件的标识管理,应按北京汽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有关产品标识及可追溯性控制程序等文件执行。

2.2对于获得国家质量认证的零部件产品,采购部门应备有其认证证书以及认证标志的复印件等,以

便北京汽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有关部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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