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东北师范大学考试及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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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东北师范大学考试及答案

民法总论

一、简答题

1.法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

法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

法人只能依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成立法人,必须有与法人的宗旨、性质、活动范围相适应的,

并符合法律所要求的最低限制的由法人独立支配的财产。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的名称应符合法律关于法人名称的规定,法人的组织机构须能保证形成法人的团体意志,法人的场所是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空间。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要能以自己的名义,能以自己的独立财产,有能力承担民事责任。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不能成为法人。

2.简述监护人的职责。

答:

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防止被监护人受到不法侵害;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4)妥善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对于被监护人财产的经营和处分,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7)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简述民事权利的分类。

答:

(1)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2)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3)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4)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5)根据相互间是否具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与救济权。

(6)根据权利有无移转性,民事权利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4.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哪些?

答:

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5.简述自助行为的成立条件。

答:

自助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他人的人身自由予以拘束或对他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毁损的行为。

对此我国法律尚无明文规定,但实践中存在。

自助行为的条件是十分严格的,通说认为需要四个要件:

第一,为保护自己的权利;第二,情势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第三,采取的手段适当;第四,事后及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6.简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种类。

答:

(1)在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行为能力范围的民事行为。

这种行为事后经法定代理人承认,可为有效。

(2)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指没有处分权而擅自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3)3.无权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范围或代理权终止以后实施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行为如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承认,可为有效。

(4)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行为。

债务人将所承担的债务转由他人承担,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才能有效。

如果债务人转移债务未经债权人同意,但事后得到债权人的承认,则债务转移行为有效。

7.违反公序良俗行为的类型。

答:

(1)危害国家公序的行为。

(2)危害家庭关系行为类型。

(3)违反性道德行为类型。

(4)射幸行为类型。

(5)违反人权和人格尊重的行为类型。

(6)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类型。

(7)违反公正竞争的行为类型。

(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类型。

(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类型。

(10)暴利行为类型。

8.简述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

答:

民事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事件,又称为自然事实,是指与主体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行为是指受主体意志支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活动。

按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行为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

9.简述民法的性质。

答:

(1)民法是私法。

(2)民法是权利法。

(3)民法是国内法。

(4)民法是实体法。

二、论述题

1.试论述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答:

民事行为如不具备有效条件,即应归于无效。

但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某些欠缺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可因其有效条件事后得以补正而成为有效的民事行为。

而在其有效条件未得补正之前,该行为是否有效尚未确定,故被称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须经有关第三人承认而为有效的民事行为,具体包括:

   

(1)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

在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行为能力范围的民事行为。

这种行为事后经法定代理人承认,可为有效。

   

(2)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指没有处分权而擅自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事后经权利人承认,可为有效。

   (3)无权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范围或代理权终止以后实施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行为如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承认,可为有效。

    (4)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行为。

债务人将所承担的债务转由他人承担,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才能有效。

如果债务人转移债务未经债权人同意,但事后得到债权人的承认,则债务转移行为有效。

2.试分析法人机关的性质。

答:

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就产生的不需特别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

关于法人机关的性质主要有两种学说:

(1)代理说,认为法人是法律所拟制出来的一个民事主体,它本身没有意思表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而法人的机关是法人的代理机关;

(2)代表说,认为法人是社会的有机体,不仅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机关不仅是法人行为能力的实现者,而且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

因而,法人的机关不是独立的权利主体,而是法人有机体的组成部分,即法人的代表者。

3.试分析法人的本质。

答: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关于法人的本质,主要有拟制说、否认说和实在说三种学说。

拟制说源于欧洲中世纪的注释法学派,后为德国学者萨维尼所倡导。

该说认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本以自然人为限,团体不能为权利义务主体,法人之所以为民事主体,全因法律所拟制,法人亦即系由法律拟制之人。

否认说认为,在人类社会中除个人及财产外,无法人的实体存在,即不承认有团体性的法律人格。

该说又分为:

(1)目的财产说;

(2)受益人主体说;(3)管理人主体说。

实在说认为,法人是客观存在的独立实体,既不是法律上的虚构,也不是没有团体的意志和利益,该说又分为:

(1)有机体说;

(2)组织体说。

三、案例分析题

1.甲、乙二人是同学。

甲在读书期间取得了去美国某大学留学的资格,乙拿出3000元,委托甲在国外购买相关的专业书籍,甲满口答应。

到了美国后,甲因为学习任务繁重,再加上对当地环境比较生疏,就托其在美国认识的丙代为购买并将钱交给了丙。

过了一段时间,甲想丙可能已经把书籍买好,就与丙联系,但没有成功。

后来甲又多次与丙联系,都没有找到其人。

乙得知这一消息后要求甲赔偿损失,甲却以自己也是受了丙的欺骗为由,拒绝赔偿乙的损失,称乙应向丁要求赔偿。

问:

(1)乙与丙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2)乙应当向谁要求赔偿损失?

答:

(1)本案所涉及的是复代理问题。

丙是基于代理人甲的复代理行为而产生的复代理人,乙与丙之间的关系应当是复代理关系。

(2)在本案中,因为甲的转委托不当,在选任复代理人时没有本着代理人的利益尽到必要的勤勉和谨慎的义务,因此甲应当承担乙的损失,所以乙应当向甲要求赔偿损失。

2.1999年5月,公民甲在路边散步,被乙骑摩托车撞倒,甲腿部骨折,立即送往医院进行了接骨手术。

1999年9月,甲的腿伤基本痊愈,乙赔偿了甲在此期间的医疗费用。

但自1999年11月起,甲的头部开始隐隐作痛,开始甲以为是感冒引起的小毛病,没有在意。

但后来头痛症状越来越明显,直至2000年3月,甲到医院检查发现甲的颅腔内有一淤血块,头疼是因此淤血压迫神经造成的,经诊断此淤血是因受剧烈撞击导致脑内毛细血管破裂,淤血日益堆积造成的。

甲知这与车祸有关,遂与乙联系,但乙已去南方经商,一直没有联系上。

直至2000年8月甲才找到乙,要求乙赔偿其治疗头部伤害的医疗费用。

乙称此案件的诉讼时效是1年,而车祸已过去1年多,诉讼时效已届满,拒不赔偿。

问:

乙的说法是否正确?

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试运用民法原理结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

答:

乙的说法不完全正确。

本案涉及的是诉讼时效期间及其起算的问题。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1年,乙对此期间长短的理解是正确的。

但《民法通则》第137条又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期间,伤势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计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的,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

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虽然是1年,但应从2000年3月甲到医院检查确诊时起算,因此,2000年8月本案的诉讼时效尚未届满,甲有权要求乙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

3.孟某为一个体猪肉小贩,在某集市设摊经营。

孟某为人粗暴,数次粗暴对待向他收税的税务所工作人员,多次拖欠税款。

这年年关,税务所向其工作人员发放福利,从孟某处订了200斤猪肉,价值1000元。

孟某将猪肉送至所内,工作人员仅付其价款138元。

孟某大怒,税务所工作人员立即出具一年来孟某欠税凭证共欠税款862元。

税务所称其余价款已抵作税款,故只支付138元。

孟某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

问:

(1)此案是否为民事案件?

为什么?

(2)税务所的做法是否正确?

为什么?

答:

(1)此案是民事案件。

因为税务所向孟某购买猪肉的行为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税务所在此法律关系中与孟某是平等的。

(3)

(2)税务所的做法不正确。

税务所作为国家机关,向孟某收缴税收的行为是行政行为,在税务法律关系中,税务所与孟某是不平等的,是行政法律关系。

孟某拒绝缴税,税务所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手段促其缴税。

(4)而税务所为了发放福利而购买孟某猪肉的行为是以一个普通的民事主体身份与孟某进行了平等的合同交易,此交易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与上述行政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税务所也不能以猪肉价款抵作税款。

一、简答题

1.简述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

答: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民事行为则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对欠缺有效条件的行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撤销或变更的民事行为,二者都属于不合法的民事行为,但是二者是有区别的:

(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有关主体依法行使撤销权之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无效民事行为是自始无效的。

(2)可撤销民事行为可因撤销权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而成为确定有效的法律行为;而无效民事行为由于其本质是违法的,它自成立时起就是确定无效的,也不可能因为当事人的协商约定而改变其无效的结果。

2.简述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法人只能依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简述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答:

(1)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追认权、同意权、撤销权等形成权。

 

(2)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届满以后,实体权利本身并不因此而消灭,起诉权也不消灭。

而是债务人享有抗辩权。

而除斥期间届满后,消灭的是实体权利本身。

(3)期间性质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适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4.简述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

答:

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我国民法上一个特定的概念,专指在法律上必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即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自始无效,即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提出主张,是否知道无效的情况,也不论是否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确认,该民事行为都是无效的。

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的确认只是对一个已经存在的事实加以确认而已。

(3)确定无效,即从开始时就没有效力,以后任何事实都不能使之有效。

5.简述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

答:

(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6.简述诉讼时效中止与诉讼时效中断的区别。

答:

(1)发生的事由不同。

中止的法定事由是主观意志所不能决定的事实;中断的法定事由则可为当事人主观意志所左右。

(2)发生的时间不同。

中止只能发生在届满前的最后6个月内;中断可发生在时效期间内的任何时间。

(3)法律效果不同。

中止导致诉讼时效暂时停止,待法定事由消除后再继续计算;而中断则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论述题

1.试分析表见代理制度。

答:

 表见代理是指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法律行为,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表见代理也为我国法律所确认。

正如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其意义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诚信基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正常的民事流转秩序。

    根据上述表见代理的概念和立法规定,可知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构成条件:

    1.存在无权代理行为。

    2.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3.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错。

    表见代理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即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相应的法律关系。

2.试分析撤销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答:

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他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的撤销产生如下效力:

(1)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但是,如果配偶已再婚的,应保护现行婚姻关系。

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他方又死亡的,不能自行恢复婚姻关系。

(2)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撤销死亡宣告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3)撤销死亡宣告后,本人可以请求返还财产,但原物已经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退还。

因继承法而取得财产的自然人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4)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和孳息以外,还应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三、案例分析题

1.甲、乙、丙三村分别按20%、30%、50%的比例共同投资兴建一座水库,储水量10万立方米,约定用水量按投资比例分配。

某年夏天,丙村与丁村约定当年7月中旬丙从自己的用水量中向丁供应灌溉用水1万立方米,丁支付价款1万元,供水时,水渠流经戊村,戊村将水全部截留,灌溉本村农田。

丁村因未及时得到供水,致使秧苗损失5000元。

丁村以为丙村故意不给供水,遂派村民将水库堤坝挖一缺口以放水,堤坝因此受损,需花2万元方可修复。

因缺口大水下泻,造成甲村鱼塘中鱼苗损失2000元。

由于发生上述情形,乙村欲将其30%份额转让给庚村。

问:

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答:

本题涉及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识别问题。

(1)甲乙丙三村对水库形成共有关系,因为甲乙丙三村按比例共同投资兴建水库,而且按投资比例分配用水,形成按份共有关系。

(2)丙村与丁村形成供水合同关系。

本案中,丙村根据协议享有10万立方米储水量中的50%,即5万立方米的用水量。

其向丁村转让1万立方米用水量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形成供水合同关系。

(3)戊村对丁村构成侵权关系。

丙村的水一经流出,就形成水的所有权的转移,该水由丁村享有所有权。

戊村私自截留,给丁村造成损失,对丁村构成侵权法律关系。

(4)村对甲、乙、丙三村构成侵权关系。

本案中,水库的所有权属于甲乙丙三村共有,丁村挖坏堤坝的行为构成了对甲乙丙三村所有权的侵害。

(5)丁村对甲村鱼苗损失的侵权关系。

丁村破坏堤坝,导致甲村鱼苗损失,构成侵权关系。

(6)乙村向庚村转让水库份额的合同关系。

乙村向庚村转让其享有的水库份额,构成财产转让的合同关系。

2.某省一农妇徐某(62岁)一直用一青花瓷碗作喂鸡食盘,一日,一陌生男子路过徐某家院门,正见徐某用此碗喂鸡,遂向徐某提出愿以人民币50元购买此碗。

徐某不解,陌生人自称姓李,来自北京,喜欢收集古玩。

李某称此碗有一定得研究价值,遂愿意购买。

徐某于是将碗卖给了李某,并称家中还有一些古旧器皿。

李某称第二天还会再来。

当晚,徐某的儿子从县城回来,听其母一说此事,大呼上当,告知其母古玩是很值钱的,不该仅以50元卖出。

第二天李某再次来到徐某家时,徐某提出要李某退回青花瓷碗,李某称自己先已经向徐某说明此碗是古玩,并未欺骗徐某,坚决不退。

二人之间发生纠纷。

徐某的儿子作为徐某的代理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买卖行为。

经调查该青花瓷碗属于清代珍品,价值5000余元。

问:

本案涉及何种法律行为?

徐某的主张法院应否支持?

为什么?

答:

本案涉及的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李某利用徐某对古玩知识的不了解,以50元的低价购买了价值5000元的清代瓷碗,属于显失公平的行为。

徐某有权要求法院撤销此行为,法院应当支持徐某的主张。

 

1.债权的法律关系主体都是特定的。

2.法人是独立的社会组织

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民法上财产的是阳光

4.王某有一栋可以跳里海累的别墅,当他得知有一栋大楼将要建设,从此别墅不能再跳里海累时,就将别墅卖给想得到一套可以跳里海累的房屋的张某,王某的行为违背了民法哪一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5.下列关于土地权利的表述正确的是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6.甲从1999年9月15日离开住所后一直没有音讯,2006年7月3日,甲的妻子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但甲的父母不同意宣告甲死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接受甲妻子的申请,宣告甲死亡

7.《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

“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这一解释属于立法解释

8.物权是支配权

9.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10.民法是私法

11.下列民事行为中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是14岁的乙与某商场签订的购买一台价值1万3千元笔记本电脑的合同

12.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

13.当事人约定“甲的儿子如果从外地调回,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即行终止”。

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是肯定解除条件

14.代理人应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

15.公民甲与丙依约设定了不移转占有的质押权这是违背了特权法定原则是非法的

16.下列行为中属于民法上的添附的是丙误将乙的宝石当做自己的宝石镶在自己的戒指上

17.甲住在乙楼上,甲经常在深夜大声放音乐,严重影响了乙的休息,乙要求甲停止此行为,甲拒绝乙的要求。

甲行为违反了民法的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18.民法不保护下列主体的权益不当得利。

19.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0.我国民法的渊源不包括民事判例。

21.供电合同的当事人对履行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该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应为下列哪一项所述地点?

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

22.债可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而消灭。

但下列情况中哪一种法律事实出现债却不能消灭债务人失踪

23.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民事法律关系的窖体包括不作为

24.因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撤销权属于受害人。

25.甲有两子乙、丙,甲于1996年立下选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乙。

甲于2004年4月死亡。

经查,甲立选嘱时乙17岁,丙14岁,现乙丙均已工作。

甲的速产应如何处理?

乙获得全部遗产

26.下列不受合同法调整的是有关收养的协议。

27.下列不属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的是惩罚功能。

28.下列行为中属于代理行为的是公司的售票员向旅客卖票的行为。

29.下列关系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甲、乙之间的买卖关系。

30.下列行为中,可以作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的是债务人某乙以自己的亲成李某从银行贷款设定担保,由于李某打算贷款炒股,风险极大,有可能损害某乙的债权人的利益。

31.“民法”一词由罗马的市民法延续而来。

32.下列行为中,不属于特殊侵权行为的是故意伤害致人损害。

33.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务有困难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34.认定公民的出生时间,其证明依据的效力从高到低的顺序为户箱证明、医院证明、其它相关证明。

35.物业公司甲将其管理的小区内人防工程隔成小间,出租给乙公司作为职工宿舍,但甲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营范围并无出租房屋的业务。

甲乙的租赁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

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36.甲委托乙为其购买一辆汽车,乙将自己的汽车卖给甲,这属于自己代理。

37.甲乙两个企业签订购销合同,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甲按约给付对方4万元定金后,乙企业违约。

甲企业有权要求乙企业给付8万元。

38.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39.在诉讼期间的六个月最后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40.下列民事权利不属于形成权的是抵押权。

41.下列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表述,错误的是公平责任原则既适用于侵权,也适用于违约

42.以下哪种情形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

43.甲向乙借款2万元,时效期间还剩1年时,甲与乙结婚,两年后,甲与乙离婚,此时,乙向甲主张2万元债权,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

受法律保护,因结婚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该债权的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44.甲乙共同出资购买了一间房屋并出租给丙,租房期间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乙与丙均表示愿意购买,应如何处理?

同等条件下乙优先购买

45.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

46.诉讼时效在民事法律事实中的分类属于民事法律事件

47.下列协议中哪个适用《合同法》?

丁与戊企业签订的企业承包协议

48.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该合同无效

49.代理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50.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51.我国甲公司与国外乙公司互相通过电传达成一份小麦买卖协议,双方约定应签订合同确认书。

甲公司在未签订确认书时,即向乙公司发货,乙公司拒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选项中哪项正确?

双方的合同未成立

52.诉讼时效的性质属于消灭时效

53.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2年

54.国有公司对其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55.被宣告死亡的甲重新出现后,原由其哥继承的两间房屋已经转卖给了乙。

对甲的两间房屋乙取得房屋所有权,甲哥将房款返还甲。

56.在以下行为中,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是20岁的张某在其父亲死亡后决定放弃继承

5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

58.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法律亦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买卖合同中的财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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