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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船舶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信贷支农力度,满足不同客户的信贷资金需求,切实防范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XXXXXXXX等相关法律法规及XX农村合作银行(简称本行,下同)有关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抵押贷款业务是指本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客户提供的,以借款人所有或共有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海洋捕捞船舶作为物的担保而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船舶抵押贷款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服务渔民、渔港经济发展为方向;

(二)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经营原则;(三)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诚实守信;(四)对贷款实行全过程尽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船舶抵押贷款业务对象、基本条件等参照《XX农村合作银行客户综合授信管理办法》XX、《XX农村合作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2012修订》、《XX农村合作银行流动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XX农村合作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其他相关XXXX信贷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章贷款条件、用途、利率及其他管理规定

第五条借款人除符合本行信贷客户基本条件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自然人在XX县境内有常住户口,有固定住所;法人单位在XX县境内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借款人须从事渔业捕捞生产活动;

(三)借款人须为申请抵押船舶的所有权人之一;

(四)提供抵押的船舶属钢质结构且船舶作业在有效的使用年限内(一般为船舶建成15年内);

(五)一艘船舶只能以其中一个所有权人名义申请本业务。

第六条 贷款用途

(一)海洋捕捞、运输业方面的生产资料购置;

(二)海洋捕捞、运输作业船舶的维修;

(三)海洋捕捞、运输作业船舶证件办理费用;

(四)海洋捕捞、运输作业船舶相关设备购进;

(五)海洋捕捞、运输作业船舶短期流动资金;

(六)更新购置海洋捕捞作业船舶。

第七条担保管理特别规定。

(一)办理对私船舶抵押贷款时,信贷人员应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变现能力、市场价值以及所设定抵押物的合法性进行调查。

XXXX

(二)船舶抵押的借款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安贷宝”保险。

(三)办理抵押的船舶保险单(XX省渔业互保协会渔船互保凭证或本行确认船舶财产保险单,第一受益人须为本行)。

XX(四)XX船舶抵押贷款须按规定要求,到有权登记管理部门进行抵押登记,确保抵押担保合同的有效性。

(五)未经总行同意,一律不得办理第三者船舶所有权抵押业务。

第八条贷款额度和抵押率控制:

贷款额度一般控制在该船舶保险XX金额(由XX省渔业互保协会出具的渔船互保凭证和本行确认船舶财产保险单两者之和)的70%(含)以内。

XX

第九条贷款期限:

借款期限原则上控制在一年(含)以内,抵押借款合同或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的到期日超过原保险到期日的,应要求客户首先办理船舶续保手续。

第十条 贷款利率:

按贷款发放日本行规定利率执行。

第十一条审批权限:

办理船舶抵押贷款业务时,其抵押额度的审批权限按房产抵押贷款额度审批权限执行。

第十二条抵押登记操作的有关规定。

(一)统一授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由总行统一授权经办信贷人员办理船舶抵押登记相关手续。

在有效授权期限内,XX经办信贷人员按总行授权内容规定,到有权登记机构办理抵押贷款登记相关手续,若信贷人员岗位有变动的,支行应将变动情况及时上报总行,由总行合规风险管理部协助做好授权调整工作。

(二)抵押登记手续的一般流程。

1、抵押借款合同签署后,经办信贷人员或指定专人必须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所要求的各项登记须提交的资料,陪同客户到XX船舶所在地海洋渔业局等有权机构协助办理登记申请相关手续,接受相关询问和签字确认,代领《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经办信贷人员和临柜监督人员须对登记后的合同及权利证书上的要素进行审查,以确保抵押贷款的法律有效性。

2、船舶抵押登记的注销:

参照抵押房产贷款的注销手续规定执行。

借款人或受托人(须为船舶所有权人)到经办网点提出申请,在确保客户已归还全部抵押贷款本息后,经办信贷人员方可出具《船舶抵押注销登记申请表》。

第三章贷款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船舶抵押贷款业务具体操作流程必须遵循以下基本程序运作,不得擅自减少步骤和逆程序操作。

基本操作程序:

(一)客户申请及提供相关资料;

(二)贷款人进行调查、审查与审批;(三)办理相关保险手续;(四)经办信贷人员与客户签订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五)按规定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六)贷款监督及贷款发放支付;(七)贷后检查;(八)贷款收回。

第十四条客户申请:

“船贷通”贷款业务申请人(客户)如实填写《借款申请书》,向本行及其辖属网点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以下合法有效、真实完整的资料:

(一)借款人和船舶所有权人的有效身份证;

(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三)船舶国籍证书;

(四)捕捞许可证;

(五)年检审验登记证书;

(六)特殊许可证书:

如船舶安全证书(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

(七)XX省渔业互保协会渔船互保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八)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申请资料。

第十五条贷款人进行调查、审查与审批。

经办信贷人员受理并进行初步调查后,对客户提交资料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审核、验证。

对同意受理的应当在规定的工作日内按《XX农村合作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规定职责进行实地尽职调查,签署调查意见,交由其他信贷人员交叉审查,再按规定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所有信贷档案资料应按《XX农村合作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管理规定收妥保管

第十六条办理相关保险手续。

经审批同意后,须要求客户办理船舶保险相关手续,确保XX省渔业互保协会渔船互保凭证保险单上约定保险赔付第一受益人为本行;同时,在贷款存续期间,须保证保险期间覆盖贷款期间,以确保贷款保险受益的法律有效性。

客户自愿办理“安贷保”的,其“安贷保”保险单原件须交由经办网点的会计部门与权利凭证一起入库保管。

第十七条 合同的签订:

按规定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及相关手续,并确保以下手续的到位:

(1)船舶所有人为多人的,须确保船舶的所有权人在《股东同意抵押意向书》上签字确认;船舶所有权人为1人的,所有权人及其配偶须在抵押借款合同上签字确认。

(2)抵押借款合同的借款起止日期须在互保凭证的有效保险期间之内,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十八条 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

合同签订完毕,经办信贷人员或指定专人须陪同客户,携带以下资料,到海洋渔业局协助办理登记申请相关手续,并领取相应的抵押权利凭证:

(1)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2)2/3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适用于多人共有情况);(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机构代码证);(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适用于在建船舶);(6)抵押合同及借款主合同、抵押物品清单;(7)承租人同意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8)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适用于船舶抵押权转移);(9)船舶技术证书;(10)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视需要而定)XX。

第十九条贷款监督及贷款发放支付。

船舶抵押登记相关手续办妥之后,由贷款审查监督人员按规定职责对办理的贷款手续进行审核监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发现不符合规定手续的,审查监督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退回相关资料。

客户经理在收妥船舶保险单和《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后,应通过内部传递进行抵押品登记,方可根据《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12修订)》、《XX农村合作银行流动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XX农村合作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支付规定进行贷款支付审查,XXXX签订借款借据发放贷款。

会计人员必须按规范化操作规程和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办理贷款支付及入账手续。

第二十条贷后检查。

贷款发放后,经办信贷人员应按规定对支付后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同时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方式对借款人执行信贷业务合同情况及其生产经营情况及抵押物进行跟踪检查、监督,至少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检查要形成专题报告或详细记录,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必须按规定立即向上级审查、审批管理部门汇报,并采取相应的提前收回、财产保全等措施,以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第二十一条贷款收回。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及相应费用;贷款归还后,会计人员把相应的还款凭证及时交给经办信贷人员,经办信贷人员应凭还款凭证或查询收回贷款信息及时记载相关贷款收回内容。

对经起诉及执行收回的贷款和垫款,必须先归还本行因起诉、执行所垫付的相关费用,并按照规定收回相应的贷款本息。

第四章特别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船舶抵押贷款业务的规范操作。

XX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私船舶抵押贷款申请时,不再要求借款人提供“居住地址有关证明”、“收入和财产证明”、“贷款用途证明”,但经办信贷人员要将有关情况在调查报告中作书面说明,并签字以示负责。

第二十三条 信贷档案的保管。

对船舶所有权证、船舶登记证、捕捞或运输许可证、年检审验登记证、船舶安全证、保险单(XX省渔业互保协会渔船互保凭证)、船舶抵押登记证书等复印件,一并与办理本业务所形成的有关信贷资料入信贷档案由档案管理人员统一保管。

第二十四条 人员分工及管理职责。

开办船舶抵押贷款业务的网点,须指定一名客户经理办理该项业务,并按规定产品代码维护信贷管理系统申请资料,确保该信贷业务数据统计的准确性。

各支行信贷分管行长要做好业务的辅导、信贷档案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本行业务部门负责本业务的开发拓展及日常管理,制定具体推广方案。

本行合规风险部负责本业务管理办法的修订、风险监测、流程完善、业务辅导等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船贷通”船舶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苍信联[2009]80号的通知》)随文作废;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XX农村合作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表一:

《渔业船舶抵押登记申请表》

附表二:

《渔业船舶抵押登记注销申请表》

附表一:

渔业船舶抵押登记申请表

船名

船舶呼号

船籍港

船籍登记号

船舶所有人名称及所占股份

抵押登记

抵押贷款合同号

船价(现价)

债务总额

利息

清偿日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保险公司及

保险单号

原船舶呼号

险别、期限及

保险总额

原船籍港及船舶登记机关

抵押权人

名称

地址

终止日期

其他说明事项

附送文件

名称:

抵押人签字

抵押权人签字

附表二:

船舶抵押注销登记申请表

船名

船舶呼号

船籍港

船籍登记号

船舶所有人名称及所占股份

抵押注销登记

抵押贷款合同号

船价(现价)

债务总额

利息

清偿日期

年月日

保险公司及

保险单号

原船舶呼号

险别、期限及

保险总额

原船籍港及船舶登记机关

抵押权人

名称

地址

终止日期

其他说明事项

附送文件

名称

抵押人签字

抵押权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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