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用地分类对照转换表新对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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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用地分类对照转换表新对旧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对照表

 

1.新国标城乡用地分类与90国标用地分类对照表

1.1新国标建设用地(H)

GB50137-2011(新国标)

GBJ137-90(90国标)

说明

(办理规划许可时应注意的事项)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大类

中类

小类

大类

中类

小类

H

建设用地

新国标新增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建设用地大类在90国标用地分类中没有明确对应。

H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城市、镇、乡、村庄建设用地)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中类在90国标用地分类中没有明确对应。

H11

城市建设用地

包括新国标中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的全部用地。

H12

镇建设用地

指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H13

乡建设用地(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E6

村镇建设用地

H14

村庄建设用地(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H2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包含90国标中铁路用地、公路用地、管道运输用地、港口用地、机场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T1

铁路用地

T2

公路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T4

港口用地

T5

机场用地

H21

铁路用地

T1

铁路用地

H21铁路用地包含90国标T1铁路用地中的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不包含铁路客货运站用地。

H22

公路用地

T2

公路用地

H22公路用地包含90国标T2公路用地中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不再细分公路等级,不包含公路长途客运站用地(T23)。

T21

高速公路用地

T22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H23

港口用地

T4

港口用地

H23港口用地包含90国标T4中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不包含港口客运码头用地。

T41

海港用地

T42

河港用地

H24

机场用地

T5

机场用地

用地内涵相同,可对等转换,但新国标中机场用地不属于城市建设用地。

H25

管道运输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用地内涵相同,可对等转换,但新国标中管道运输用地不属于城市建设用地。

H3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新国标将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从90国标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中划出,不属于城市建设用地。

H4

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

D

特殊用地

新国标H4特殊用地包含90国标特殊用地中的军事用地和保安用地。

D1

军事用地

D3

保安用地

H41

军事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

D1

军事用地

用地内涵相同,可对等转换,但新国标中军事用地不属于城市建设用地。

H42

安保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

D3

保安用地

用地内涵相同,可对等转换,但新国标中安保用地不属于城市建设用地。

H5

采矿用地

E8

露天矿用地

新国标H5采矿用地包括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包含90国标中的E8露天矿用地。

H9

其他建设用地

新国标H9其他建设用地包含除以上之外的建设用地,包括边境口岸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用地,在90国标用地分类中没有明确对应。

1.2新国标非建设用地(E)

GB50137-2011(新国标)

GBJ137-90(90国标)

说明

(办理规划许可时应注意的事项)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大类

中类

小类

大类

中类

小类

E

非建设用(水域、农林用地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E

水域和其他用地

新国标E非建设用地,包括90国标E水域和其他用地中的水域、农林用地和其他非建设用地。

G

绿地

原G绿地中的园林生产绿地(G21)纳入新E2农林用地

E1

水域

E1

水域

新国标E1水域包括河流、湖泊、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与90国标E1水域可对等转换。

E11

自然水域

E12

水库

E13

坑塘沟渠

E2

农林用地(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

E2

耕地

新国标E2农林用地包含90国标中E2耕地、E3园地、E4林地、E5牧草地等。

E3

园地

E4

林地

E5

牧草地

G2

生产防护绿地

原G21园林生产绿地纳入新E2农林用地,不属于城市建设用地。

G21

园林生产绿地

E9

其他非建设用地

E7

弃置地

新国标E9其他非建设用地包括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

 

2.新国标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90国标用地分类对照表

2.1新国标居住用地(R)

GB50137-2011(新国标)

GBJ137-90(90国标)

说明

(办理规划许可时应注意的事项)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大类

中类

小类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R

居住用地

新国标R居住用地不包含90国标R居住用地中的中小学用地,用地内涵缩小。

R1

一类居住用地(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新R1一类居住用地包括除中学、小学用地之外的原R1一类居住用地。

R1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11

住宅用地

新R11住宅用地内涵扩大,含原R11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13

道路用地

R14

绿地

R12

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新R12服务设施用地包含除中学、小学外的原R1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设施较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R3

二类居住用地/三类居住用地

新R2二类居住用地包括除中学、小学用地之外的原R2二类居住用地和原R3三类居住用地。

R2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21

/R31

住宅用地

新R21住宅用地包括原R21和R31的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23

/R33

道路用地

R24

/R34

绿地

R22

服务设施用地(同R12内容解释)

R22/

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新R22服务设施用地包含除中学、小学外的原R2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和原R3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R4

四类居住用地

新R3三类居住用地包括除中学、小学用地之外的原R4四类居住用地。

R3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41

住宅用地

新R31住宅用地的内涵变化,包括原R41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43

道路用地

R44

绿地

R32

服务设施用地(同R12内容解释)

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新R32服务设施用地包含除中学、小学外的原R4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2.2新国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

GB50137-2011(新国标)

GBJ137-90(90国标)

说明

(办理规划许可时应注意的事项)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大类

中类

小类

大类

中类

小类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R

居住用地

新国标中的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是指政府控制以保障基础民生需求的服务设施,一般为非营利的公益性设施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D

特殊用地

A1

行政办公用地(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A1行政办公用地包含原C1行政办公用地中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此外还包括原U29其它交通设施用地中的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U2

交通设施用地

U29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A2

文化设施用地(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C3

文化娱乐用地

A2文化设施用地包含原C3文化娱乐用地中公共性质的文化设施,包括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在办理原C3文化娱乐用地规划许可时,应要求申请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类别的详细信息。

A21

图书展览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A21图书展览用地除包括原C34图书展览用地外,其用地内涵增加了美术馆、会展中心等新的用地类型。

A22

文化活动用地(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C36

游乐用地

A22文化活动设施用地包括原C36游乐用地中的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不包括原C36中的游乐场、舞厅等用地。

A3

教育科研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A3教育科研用地包含原C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还包括原各类居住用地中的中学、小学用地。

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R1/

R2/

R3/

R4

一、二、三、四类居住用地

A31

高等院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C61

高等学校用地

新A31高等院校用地包括原C61高等学校用地的类型和原C63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中的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等用地。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A3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用地内涵相同,可对等转换。

A33

中小学用地

R12/

R22/

R32/

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A33中小学用地包含原各类居住用地中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里的中学、小学用地。

A34

特殊教育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

用地内涵相同,可对等转换。

A35

科研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

A35科研用地包含原C65科研设计用地中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A4

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C4

体育用地

新A4体育用地包含原C4体育用地中除高尔夫球场、赛马场、溜冰场等用地外的部分。

A41

体育场馆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

新A41体育场馆用地包含原C41体育场馆用地中除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之外的部分。

在办理规划许可时,应要求申请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类别的详细信息。

A42

体育训练用地(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

用地内涵相同,可对等转换。

A5

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

新A5医疗卫生用地包含原C5医疗卫生用地中除休疗养用地之外的部分,并新增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A51

医院用地(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

C51

医院用地

新A51医院用地包含原C51医院用地中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不包含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

在办理规划许可时,应要求申请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类别的详细信息。

A52

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C52

卫生防疫用地

新A52卫生防疫用地包含原C52卫生防疫用地中的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等用地,并增加了动物检疫站用地。

较原C52用地内涵有变化(不包括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在办理规划许可时,应要求申请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类别的详细信息。

A53

特殊医疗用地(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

C51

医院用地

A53特殊医疗用地包含原C51医院用地中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

在办理规划许可时,应要求申请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类别的详细信息。

A59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C52

卫生防疫用地

A59其他医疗卫生用地包含原C52卫生防疫用地中的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A6

社会福利用地(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C9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A6社会福利用地包含原C9其他公共设施用地中的社会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不包括原C9中的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A7

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

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用地内涵相同,可对等转换。

A8

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D2

外事用地

用地内涵相同,可对等转换。

A9

宗教用地

C9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A9宗教用地包含原C9其他公共设施用地中的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在办理规划许可时,应要求申请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类别的详细信息。

2.3新国标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GB50137-2011(新国标)

GBJ137-90(90国标)

说明

(办理规划许可时应注意的事项)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大类

中类

小类

大类

中类

小类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

新国标中的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包含原C公共设施用地中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部分,包括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此外还包括原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中的部分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B1

商业用地(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C2

商业金融用地

B1商业用地包括原C2商业金融用地中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

B1商业用地中B14旅馆用地包含原C5医疗卫生用地中的休疗养用地。

B11

零售商业用地(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等用地)

C21

商业用地

B11零售商业用地包括原C21商业用地中零售商店用地。

由于用地内涵的变化,在办理规划许可时,应要求申请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类别的详细信息。

B12

批发市场用地(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

C21

商业用地

B12批发市场用地包括原C21商业用地中的批发商店用地。

由于用地内涵的变化,在办理规划许可时,应要求申请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类别的详细信息。

B13

餐饮用地(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B13餐饮用地包括原C24服务业用地中的饮食用地。

B14

旅馆用地(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B14旅馆用地包括原C25旅馆业用地以及原C53休疗养用地,并新增服务型公寓等用地。

由于用地内涵扩大,在办理规划许可时,应注明用地的具体使用类别。

C53

休疗养用地

B2

商务用地(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B2商务用地中包括原C1行政办公用地、C2商业金融、C3文化娱乐用地、C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涉及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用地

C3

文化娱乐用地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B21

金融保险用地(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用地内涵相同,可对等转换。

B22

艺术传媒用地(文艺团体、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

B22艺术传媒用地包含原C31新闻出版用地、C32文化艺术团体用地,以及原C33广播电视用地中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指节目制作)用地。

由于用地内涵扩大,在办理规划许可时,应注明具体类别的附注。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B29

其他商务用地(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用地)

C23

贸易咨询用地

B29其他商务用地包括原C23贸易咨询用地、原C65中除科研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设计等技术服务办公用地。

由于用地内涵扩大,办理规划许可时,应注明具体类别的附注。

C65

科研设计用地

B3

娱乐康体用地(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C3

文化娱乐用地

B3娱乐康体用地包括原C3文化娱乐用地、C4体育用地中涉及娱乐、康体等设施的用地。

C4

体育用地

B31

娱乐用地(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B31娱乐用地包含原C35影剧院用地,以及原C36游乐用地中的游乐场、舞厅等用地。

由于用地内涵扩大,在办理规划许可时,应要求申请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类别的详细信息,并注明具体类别的附注。

C36

游乐用地

B32

康体用地(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

B32康体用地包括原C41体育场馆用地中的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在办理规划许可时,应要求申请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类别的详细信息。

B4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B4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包含原U1供应设施用地、U2交通设施用地和U3邮电设施用地中的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U2

交通设施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

B41

加油加气站用地(零售加油、加气、充电站等用地)

U29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B41加油加气站用地包含原U29其他交通设施用地中的零售加油加气站用地。

B49

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U11

供水用地

B49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包括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不包括上述设施本身的用地。

U12

供电用地

U13

供燃气用地

U14

供热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

B9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殡葬、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C2

商业金融用地

B9其他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原C24服务业用地中的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等用地,并新增私人诊所、殡葬、宠物医院等用地。

在办理原C24服务业用地规划许可时,应要求申请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类别的详细信息,并注明具体类别的附注。

C24

服务业用地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B9其他服务设施用地包含原C63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中的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在办理规划许可时,应要求申请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类别的详细信息。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U2

交通设施用地

B9其他服务设施用地包括U29其他交通设施用地中的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U29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2.4新国标工业用地(M)

GB50137-2011(新国标)

GBJ137-90(90国标)

说明

(办理规划许可时应注意的事项)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大类

中类

小类

大类

中类

小类

M

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业用地的内涵和中类划分与原国标基本一致,可对等转换。

M1

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1

一类工业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2.5新国标物流仓储用地(W)

GB50137-2011(新国标)

GBJ137-90(90国标)

说明

(办理规划许可时应注意的事项)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大类

中类

小类

大类

中类

小类

W

物流仓储用地(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W

仓储用地

新W物流仓储用地除包含原W仓储用地外,还新增物资中转、配送等物流用地,以及原U22货运交通用地,用地内涵扩大。

中类划分方式与原国标不同,主要按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影响程度划分。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W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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