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研专稿3季度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环境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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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研专稿3季度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环境分析

[国研专稿]2011年3季度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环境分析

2011-11-21

12011年3季度交通运输业发展环境分析

1.1宏观经济环境分析

1.1.1全球经济低速增长

2011年3季度,全球经济增长速度仍显乏力。

美国经济继续稳步复苏,欧元区经济濒临衰退边缘,主权债务危机进一步扩散的风险不断上升,日本经济出现了连续4个季度负增长后的首次正增长。

全球大宗商品价格高位震荡,通胀压力仍然较大,各国宏观政策协调难度加大。

总的来看,全球经济仍面临很大的下行风险。

美国经济平稳复苏。

美国商务部10月27日公布的数据显示,美国第3季度GDP环比增长率为2.5%,创年内最高水平,符合此前市场预期。

第3季度美国消费者支出增长2.4%,超过1.9%的市场预期涨幅,创下2010年底以来的最大增幅,消费支出对美国经济增长的贡献明显。

其中,汽车等耐用品的销售额大增4.1%,服务开支大增3%,创下五年来最高水平。

欧元区经济未有明显改善。

欧盟统计局11月15日公布的经济数据显示,第3季度欧元区GDP环比增长0.2%,增速与2季度持平。

今年3季度,欧元区两大经济体德国和法国经济表现相对较好,从而提振欧元区和欧盟的整体经济表现。

但欧元区南部国家经济形势却进一步恶化。

希腊3季度经济继续严重衰退,同比降幅达5.2%,西班牙3季度经济环比增长陷入停滞,从第2季度的0.2%下降到零。

葡萄牙第3季度GDP的环比降幅从第2季度的0.1%扩大到0.4%,整个欧元区都正面临着主权债务危机升级所带来的经济衰退风险。

日本经济灾后复苏。

日本内阁府11月14日公布的速报数据显示,去除物价变动因素,日本第3季度实际国内生产总值比上季度增长1.5%,折合年率增长6%,是4个季度以来首次实现正增长。

数据显示,第3季度,内需对日本经济增长率的贡献为1个百分点,外需的贡献为0.4个百分点。

内需方面,随着震后消费的重新复苏,个人消费环比增长1%。

外需方面,随着产品供应链的恢复,第3季度出口环比大增6.2%,进口也比上季度增加3.4%。

但是,由于灾区临时住宅的建设基本告一段落,第3季度公共投资环比下降2.8%。

图12008年3季度-2011年3季度美国、欧元区、日本季度GDP环比增长趋势

数据来源:

美国商务部经济分析局、欧盟统计局数据库、日本内阁府数据库,国研网行业研究部加工整理

1.1.2中国经济增速平稳回落

从国内形势来看,中国经济增速平稳回落。

据国家统计局初步测算,前3季度国内生产总值320692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9.4%。

分季度看,1季度同比增长9.7%,2季度增长9.5%,3季度增长9.1%。

分产业看,第一产业增加值30340亿元,增长3.8%;第二产业增加值154795亿元,增长10.8%;第三产业增加值135557亿元,增长9.0%。

从环比看,3季度国内生产总值增长2.3%。

图22008年3季度-2011年3季度中国累计GDP同比增长趋势

数据来源:

国家统计局,国研网行业研究部加工整理

社会消费品保持平稳增长,固定资产投资保持小幅回落,对外贸易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发展。

前3季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30811亿元,同比名义增长17.0%(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1.3%),比上半年加快0.2个百分点。

实现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212274亿元,同比名义增长24.9%(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6.9%),比上半年回落0.7个百分点。

实现外贸进出口总值26774.4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4.6%。

其中,出口13922.7亿美元,增长22.7%;进口12851.7亿美元,增长26.7%。

贸易顺差1071亿美元,收窄10.6%。

投资扩大、内需增加和消费支出的增长刺激货物和旅客运输的飞速增长,为今年1-9月份交通客货运输的持续提升提供了保证。

图32008年10月-2011年9月工业生产以及投资、消费、出口需求同比增长趋势

数据来源:

国家统计局,国研网行业研究部加工整理

从价格形势上看,市场物价继续上涨,食品价格涨幅较大。

前3季度,居民消费价格同比上涨5.7%。

其中,城市上涨5.5%,农村上涨5.6.2%。

分类别看,食品上涨12.5%,非食品上涨2.8%。

前3季度,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同比上涨7.0%,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同比上涨10.4%。

图42008年10月-2011年9月CPI和PPI变化趋势

数据来源:

国家统计局,国研网行业研究部加工整理

从居民收入来看,城乡居民收入继续增加。

前3季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总收入17886元。

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301元,同比名义增长13.7%,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8%。

在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总收入中,工资性收入同比增长11.9%,转移性收入增长11.2%,经营净收入增长30.4%,财产性收入增长23.4%。

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收入5875元,同比名义增长20.7%,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3.6%。

其中,工资性收入同比增长21.9%,家庭经营收入增长20.4%,财产性收入增长6.2%,转移性收入增长22.0%。

总体来看,经济在前3季度的平稳运行给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交通运输部门在前3季度取得了平稳的发展:

铁路货运量保持稳定增长,铁路投资增速有所放缓;公路水路客货运输量继续较快增长;港口生产态势总体良好;民航货邮量增速有所放缓。

另外,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继续稳步增长,安全形势总体稳定,行业运行的协调性不断增强,运输服务水平逐步提高,有力地支撑了国民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

1.2产业政策环境分析

1.2.1综合运输业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发布

公路、水路运输部门是能耗大户,也是二氧化碳排放大户。

如何开展公路水路运输环节的节能减排工作,对国家的低碳战略有着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提高交通运输行业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能源消费结构优化升级,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建设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实现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节能减排目标,交通运输部于7月8日正式发布了《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明确,“十二五”期间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目标是:

到2015年,交通运输行业能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明显降低,绿色、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取得明显进展。

《规划》指出,“十二五”期间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立足于交通基础设施、交通运输装备和运输组织方式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综合性节能减排效益;完善节能减排法规标准规划体系,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进一步提高行业节能减排管理效能;强化节能减排科技研发能力,培养节能减排科研工作人员,促进节能减排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增强科技创新对节能减排的支撑作用;不断深化“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深入推进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研究工作,组织做好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城市试点,继续开展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和节能产品(技术)评选推广活动,进一步促进企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发挥主体作用;提升交通运输领域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水平,推广绿色驾驶技术和车船驾驶培训模拟教学,积极宣传节能减排成效,进一步提高节能减排工作的社会参与水平。

《规划》提出,为保障节能减排目标的顺利实现,“十二五”期间交通运输行业应重点加快构建“三大体系”,组织开展“两项专项行动”,着力推进“十大重点工程”。

“三大体系”即节能型交通基础设施网络体系、节能环保型交通运输装备体系和节能高效运输组织体系;“两项专项行动”即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专项行动;“十大重点工程”即营运车船燃料消耗量准入与退出工程、节能与新能源车辆示范推广工程、甩挂运输节能减排推广工程、绿色驾驶与维修工程、智能交通节能减排工程、公路建设和运营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工程、绿色港航建设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船舶能效管理体系与数据库建设工程、节能减排监管能力建设工程。

同时,提出了以下保障措施:

强化组织领导;完善激励政策;深化交流合作;加强宣传引导。

《规划》阐明了“十二五”时期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明确了总体目标和主要指标,提出了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是交通运输“十二五”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十二五”时期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将为进一步深化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积极发展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加快转变交通运输发展方式发挥重要的基础性指导作用。

1.2.2道路运输业

1.2.2.1《公路超限监测站管理办法》开始施行

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超成果,持续稳定地推进全国治超工作,自2005年开始,交通运输部组织各地有计划地开展了公路超限检测站建设工作。

但随着路面治超监控网络的逐步建成完善以及检测站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逐渐深入,急需出台相应的管理制度予以调整和规范。

在此背景下,《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6月24日由交通运输部正式对外公布,并于8月1日起开始施行。

《办法》分6章,共41条。

包括总则、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执法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及4个附件。

总体看,《办法》主要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要求,紧紧围绕超限检测站的规范管理,解决超限检测站的规划、建设以及建成后开展工作的问题,是多年来实践经验的总结。

《办法》明确了公路超限检测站的法律地位和工作职责。

《办法》规定,公路超限检测站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在公路上设立的,对车辆实施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的执法场所和设施。

《办法》将公路超限检测站定位为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专职从事路面治超工作,具体承担七项工作职责:

一是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车辆超限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是制定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各项管理制度;三是依法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四是监督当事人对超限运输车辆采取卸载、分装等消除违法状态的改正措施;五是收集、整理、上报有关检测、执法等数据和动态信息;六是管理、维护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设施、设备和信息系统;七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办法》确定了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布局规划要求。

《办法》规定,公路超限检测站按照布局和作用,分为I类检测站和II类检测站。

I类检测站主要用于监控国道或者省道的省界入口、多条国道或者省道的交会点、跨省货物运输的主通道等全国性公路网的重要路段和节点。

II类检测站主要用于监控港口码头、厂矿等货物集散地、货运站的主要出入路段以及省内货物运输的主通道等区域性公路网的重要路段和节点。

《办法》明确了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工作方式。

《办法》规定,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采取固定检测为主的工作方式。

对于检测站附近路网密度较大、故意绕行逃避检测或者短途超限运输情形严重的地区,公路超限检测站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利用移动检测设备等流动检测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办法》提出了公路超限检测站的文明服务要求。

《办法》规定,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在站区内设置监督意见箱、开水桶、急救箱、卫生间等便民服务设施,并保持站内外环境整洁。

同时要求,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佩戴标志、持证上岗,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行为规范,做到着装规范、风纪严整、举止端庄、热情服务。

《办法》建立了惩治和预防公路“三乱”保障体系。

《办法》规定,在经批准的公路管理经费预算中统筹安排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和运行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有助于根本上消除“乱罚款”、“乱收费”的诱因。

同时,对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布局规划及功能用途提出系统全面的要求,有助于完善路面治超监控网络,为切实落实卸货、分载措施提供了必要的执法手段保障,将有效杜绝“只罚不纠”、“以罚代卸”等现象。

《办法》还对执法纪律提出严格要求。

要求公路超限检测站规范和公示检测、处罚、卸载等工作流程,促进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和工作动态的透明化。

《办法》的发布和实施,将有利于规范公路治超的执法行为,切实加强检测站的管理,保障车辆超限治理工作的依法有效进行。

1.2.2.2“十二五”公路养护管理发展纲要发布

“十二五”是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也是公路交通行业转变发展方式,推进“两型”和“低碳”交通发展,促进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

为适应新的形势要求,促进全国公路养护管理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发展,服务于新农村建设,服务于群众安全便捷出行,交通运输部于9月15日印发《“十二五”公路养护管理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纲要》在回顾“十一五”期间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同时,指出了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包括:

公路养护资金缺口进一步扩大、路网结构有待完善、公路服务水平亟待提高、公路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和公路养护管理的基础支撑仍然薄弱。

《纲要》确定了“十二五”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养护优先、依法治路、科技支撑和体制创新。

《纲要》提出,力争到2015年,全国公路的技术状况和网络结构明显改善,路网的整体服务水平和安全保障水平明显提高,路网的协调管理能力、通行保障能力、应急处置能力明显增强,公路养护和管理的标准规范体系初步形成,依法治路和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公路管理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初步形成高质量工程、高品质服务、高效率监管、高科技支撑、高素质队伍的公路养护管理格局,逐步实现管理决策科学化、养护作业规范化、路网调度智能化、运营服务精细化、应急救援高效化、路政管理法治化的目标,确保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总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安全便捷出行服务的需要。

1.2.3港口航运业

2011年3季度,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相继出台系列措施,规范港口和航运市场,推动港口和航运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8月29日,交通运输部正式发布关于《运河通航标准》(JTS180-2-2011)的公告,进一步规范运河建设和管理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客货船运输企业和船舶市场的准入管理,交通运输部于9月6日公布《关于加强客船和危险品船舶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和市场监管的通知》;7月28日,山西省政府通过了《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填补了山西省海事航运机构管理的空白;8月8日,由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起草的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港口设施保安设备设施配置及技术要求》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评价导则》在京通过审查。

1.2.3.1新版《运河通航标准》将于2012年起实施

为了实现内河通航的标准化、现代化,以发挥我国内河水运的优势,适应提高交通运输能力的需要,我国于1990年12月15日制定了《内河通航标准》(GBJ139-90)并于1991年8月1日起实施。

《内河通航标准》(GBJ139-90)自颁布实施以来,对内河航道的建设管理和水资源综合利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但随着水运事业的不断发展,内河船型、船队和运输方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内河航道、通航建筑物和过河建筑物的建设也积累了许多新的经验,为适应新的发展要求,建设部和交通部组织有关单位,在《内河通航标准》(GBJ139-90)的基础上,总结和借鉴国内外通航技术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并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对原标准进行了修订,于2004年3月1日发布了《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并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

《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调整了原标准中天然及渠化河流航道和限制性航道的部分通航尺度;纳入了特殊宽浅河流、水势汹乱的山区性河流和湖泊、水库航道的技术内容;增加了船闸的规模、工程布置和通航水流条件的有关规定;补充了过河建筑物的选址和布置以及通航水位的有关规定。

《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作为国家标准,实施以后为规范内河工程建设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作为国标,《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在具体细则上比较模糊和笼统,尤其对运河工程的通航标准内容不够完善,未包括运河代表船舶(队)尺度、运河航道尺度、运河工程总体布置、运河及其交汇口的平面布置、运河通航水流条件及环境保护等内容。

而运河在水流、泥沙条件、通航影响因素等方面都具有明显区别于天然河流的特殊性。

在此背景下,为规范运河建设和管理要求,保证运河通航能力,保护运河航道资源,交通运输部于今年8月29日正式发布关于《运河通航标准》(JTS180-2-2011)的公告,并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运河通航标准》(JTS180-2-2011)与原有的《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相比,更有针对性,更为具体。

《运河通航标准》(JTS180-2-2011)完善了《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中有关限制性航道的技术规定,首次对运河提出了具体的通航技术标准;明确了运河航道等级分为Ⅰ~Ⅴ级,Ⅵ级和Ⅶ级航道由于运量小、效率低不作为运河航道等级;明确了运河中船型发展适应既有航道的原则,对运河船型提出了量化指标;对运河过河建筑物通航标准要求提出了严于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的规定;首次对运河过河缆线的净空高度和安全富裕度做出了明确规定;对在运河中进行取水、排水、调水、泄洪等作业提出通航安全要求;提出了有关技术论证和模拟试验研究的要求。

运河工程的通航标准,是运河建设的基础。

《运河通航标准》(JTS180-2-2011)是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系统的总结了我国运河建设的经验,特别是京杭运河的工程实践,结合运河工程特点和运营规律,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完善编制而成的。

作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推动内河水运发展的技术保障措施,更具针对性的《运河通航标准》(JTS180-2-2011)填补了部分管理规范缺失的空白,将为运河的管理、规划、设计及保障运河通航畅通和船舶航行安全等提供技术支撑,产生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1.2.3.2交通运输部加强客船和危险品船市场监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客船(含高速客船、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旅游船等)、危险品船舶(含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和油船等)运输企业和船舶市场准入管理及市场监管,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于今年9月6日公布《关于加强客船和危险品船舶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和市场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港航管理机构,下同)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严格执行客船和危险品船舶运输企业和船舶管理有关规定和市场调控政策,严把市场准入关,强化日常监管,促进水路运输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通知》强调,在船舶入市的审核过程中,应认真核对各种证书、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的符合情况。

对不符合经营资质的“四客一危”运输企业一律不准筹建和开业,严格执行《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坚持客船和危险品船新增运力“先审批、后建造”的规定,不得为未取得新增运力许可或超过报废年限的船舶核发营运证。

对提供虚假材料但尚未取得相关许可的,两年内将不受理其同类申请,已经取得许可的将依法取消其被许可事项,对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通报批评。

《通知》明确,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客船和危险品船运输运输企业和船舶的现场监管和年度核查,建立运输企业和船舶诚信经营、安全运输、遵章守法等经营行为档案,逐步建立健全水路运输企业和船舶诚信制度和经营资质预警机制。

对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不完善、专职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等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企业,责令整改并可限制其新增同类船舶运力,情节严重的应依法停业整顿。

对存在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行为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

《通知》的发布,将进一步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的准入管理,提高国内客船、液货危险品船运输企业的整体素质,规范客货船运输的市场监管,维护水运的航行秩序,提升国内航运业的整体发展水平,从而保障国内水路运输的安全。

1.2.3.3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施行

山西属非水网地区,境内共有大小河流450条,具备通航条件的水库及封闭水域65处,通航总里程1277公里,全省共有港口4个,渡口、码头218处,水运企业46个,各类船舶3600多艘。

近年来,山西的水上交通运输事业得到较快发展,船舶数量、企业数量、客货运量皆比“十五”期增长2倍以上。

而国家现行水路交通法律法规侧重于沿海水运发达地区,对小型船舶从事水路运输活动的管理以及水上应急救助等内容未作具体规定,这使得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出现了盲区和难点。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7月28日,山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了《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并自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路交通管理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水路运输企业的管理责任;对船舶、船员、港口、渡口、航道的管理进行了规范,对长度在5米以下、载客12人以下的小型船舶从事水路运输活动作出了具体规定;对完善水上应急救援体制和机制提出了要求;并确定了适合山西省实际的水路交通行政处罚标准。

《条例》重点对山西省水路运输中占主导地位的小型船舶的准入条件、安全要求、经营方式等作了明确规定,明确了小型船舶的准入条件和各相关单位、部门的主体责任、管理责任,对水上交通应急救援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并确定了适合山西实际的行政处罚标准,填补了法律空白,不仅把水运发展纳入了法制化轨道,而且为海事航运机构依法行政和小型船舶依法经营提供了法律保障。

《条例》的颁布,解决了山西省海事航运机构实施管理无法可依的问题,是一部符合山西水路交通运输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理顺山西省水路交通运输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责任,提升水上应急救援水平,保障水运事业的健康发展。

1.2.3.4两项港口行业标准通过审查

为确保港口基础设施建设的安全生产和提升相关作业的安全标准,今年8月8日,由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起草的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港口设施保安设备设施配置及技术要求》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评价导则》在京通过标准审查。

《港口设施保安设备设施配置及技术要求》是我国在港口设施保安领域首次针对港口设施保安设备设施制定的专业技术标准,其发布和实施对指导、规范全国的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增强港口设施的本质安全性,提升保安水平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评价导则》在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评价的程序、内容、编制和报告格式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充分体现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专业性和特殊性。

其发布和实施对规范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评价报告的结构、层次、内容和深度,指导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两项标准的发布和实施将在提升港口自身安全,以及增强港口设施的本质安全性方面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1.2.4航空运输业

1.2.4.1发改委发布关于推进航空煤油价格市场化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航空煤油出厂价格形成机制,国家发改委于7月7日发布关于《推进航空煤油价格市场化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航油出厂价格将逐步实行市场定价,从8月1日起,航油出厂价格每月1日调整一次。

而在此前,航油价格的调整与汽柴油价格一样,由国家发改委运作,调价原则是当国际油价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加权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油价。

去年1月以来,航油价格共调整了8次。

根据《通知》,航油价格由进口到岸完税价和贴水两部分构成。

其中,贴水由供需双方考虑市场供求、运费、交易数量、国际市场油价走势等因素协商确定,每年协商一次。

初期,新加坡市场航油进口到岸完税价格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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