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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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导则

 

南京市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导则

 

《南京市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导则》编写小组

二〇〇八年十月七日

南京市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导则

1基本要求

1.1总则

1.1.1为提升南京市市政工程建设质量,防止市政工程质量通病的发生,规范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制定本工作导则。

1.1.2本工作导则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

1.1.3本工作导则中所称质量通病主要指市政工程存在的道路、桥梁、排水、隧道、路灯工程的相关质量缺陷。

1.1.4本工作导则提倡在通病防治活动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科学管理方式;同时应加强对施工及现场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1.1.5各参建单位在对本市市政工程进行建设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工作中除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外,还应执行本工作导则的规定。

1.2基本规定

1.2.1建设单位应负责建设项目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他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履行本工作导则的规定。

1.2.2建设单位应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工期。

1.2.3设计审查机构应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列入审查内容。

1.2.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工作列入监督工作重点。

1.2.5建设单位在组织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1.2.5.1参建各方签署的《市政道路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

1.2.5.2施工单位提交的《市政道路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总结报告》

1.2.5.3监理单位提交的《市政道路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

1.2.6道路管线管理规定

1.2.6.1市政道路工程的建设单位应统一综合协调、管理道路范围内的各专业管线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各专业工程单位应服从其管理。

1.2.6.2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统一监督、监理本工程范围内各专业管线单位涉及市政工程建设质量的土建施工。

1.2.6.3各专业管线工程的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的统一规定,其管位、管线走向、埋深规划应符合相关规定,管位设置应尽量避让机动车道。

1.2.6.4弱电管线的设计、施工、管孔分配、施工组织等宜由市电信部门按规划要求统一牵头负责。

1.2.6.5市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召开各专业管线工程施工协调会,明确各单位的相互关系、落实施工进退场时间、工序交接验收及相关责任。

1.2.6.6各专业管线沟槽的回填工作宜由管线产权单位委托本工程的市政道路施工单位完成,回填费用及相关措施费用由管线产权单位承担;若各管线施工单位具备相应市政施工资质,可自行回填沟槽,回填方案需经道路建设单位审批,其回填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并由市政道路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验收。

1.3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要求

1.3.1建设单位

1.3.1.1在开工前组织制订《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

1.3.1.2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

1.3.1.3定期召开工程例会,协调和解决质量通病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1.3.1.4将通病防治工作列入工程检查验收内容。

1.3.2设计单位

1.3.2.1在工程设计中应提出具有技术可行、经济适用的质量通病防治专项要求。

1.3.2.2将通病防治的设计要求和技术措施向有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参加通病防治工作。

1.3.3施工单位

1.3.3.1编写《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1.3.3.2做好原材料、构配件进场和工序质量的报验工作。

在采用新材料时,除应提供产品合格证、新材料鉴定证书外,还应进行必要的检测复试。

1.3.3.3及时记录、收集和整理通病防治的方案、施工措施、技术交底和隐蔽验收等相关资料。

1.3.3.4根据批准后的《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对作业班组进行技术交底,样板引路。

1.3.3.5专业分包单位应提出分包工程的通病防治施工方案,由总包单位初审、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通病防治工作负责,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质量负总责。

1.3.3.6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完成《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总结报告》。

1.3.4监理单位

1.3.4.1在《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编制中应对通病防治工作提出专项要求。

1.3.4.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提出审查意见。

1.3.4.3总监或总监代表应参加施工单位《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的技术交底会。

1.3.4.4督促施工单位按通病防治施工方案开展质量通病防治工作,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

1.3.4.5对易出现质量通病的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的施工实施旁站监理,并做好监理记录。

1.3.4.6在做好隐蔽工程和工序质量验收时,严格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的检查和验收。

1.3.4.7根据工程需要配备必需的检测仪器,加强对工程质量的平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

1.3.4.8工程验收前应完成《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

2技术措施

2.1道路工程

2.1.1道路交叉口及公交站台处路面车辙、拥包防治的技术措施

2.1.1.1设计

1、防治范围

城市快速路、主干道的交叉口及公交站台;城市主要区域的次干道、支路的交叉口及公交站台。

1)交叉口范围:

采用渠化交通时,为交叉口中心至渠化段结束处;未进行渠化时,为交叉口中心为基准向四周延伸80—120m。

交叉口防治范围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2)公交站台范围:

港湾式停靠站为进、出站台前后各50m;非港湾式停靠站为公交站台两端向前后各延伸40m。

横向为半幅道路。

在道路设计中,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2、沥青混凝土面层设计除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外,还应针对上述防治范围内易产生车辙、拥包等病害情况,根据《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提出各层沥青混合料车辙试验动稳定度和低温弯曲破坏应变(με)的技术要求。

2.1.1.2施工

沥青混合料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质量的管理

沥青混合料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质量的管理,除满足本导则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

1、集料

粗集料应采用反击破碎机轧制而成,石质坚硬、清洁、不含风化颗粒、近立方体颗粒的碎石,粒径大于2.36mm;细集料应坚硬、洁净、干燥、无风化、无杂质并符合相应级配要求,不得采用没有除尘工艺生产的石屑,石质宜与粗集料相同,严禁采用采石场下脚料。

中、下面层可采用石灰岩碎石,上面层宜采用玄武岩碎石。

2、填料(矿粉)

沥青混合料的矿粉必须采用石灰岩或岩浆岩中的强基性岩石等憎水性石料,经磨细得到矿粉,拌合机回收粉尘作为矿粉使用时,不得超过填料总量25%。

3、沥青

沥青材料可根据需要选用A级道路石油沥青或SBS改性沥青,石油沥青宜选用70号,SBS改性沥青宜选用不低于I—D号,每批次沥青材料应附质量保证书和质量检测说明书,沥青拌和站应对每批次到场的沥青材料进行检查验收,并留样备用。

4、热拌沥青混合料

热拌沥青混合料的配合比应按照目标配合比设计阶段、生产配合比设计阶段、生产配合比验证阶段三个步骤进行,各项技术指标应满足《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和质量通病防治技术要求,也可根据项目特点在规范基础上论证地取用。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生产配合比的设计,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工作,以提高设计混合料的路用性能。

5、沥青混合料的生产、运输、摊铺、碾压和养生

沥青混合料的生产、运输、摊铺、碾压和养生,除应符合《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还需满足本导则的要求。

1)拌和

a、沥青混合料的生产应采用大型间歇式沥青混合料拌和机,生产过程由计算机自动控制,配有打印装置,具备二级除尘装置。

b、拌和机的振动筛规格应与矿料规格相匹配,最大筛孔宜略大于混合料的最大粒径,其余筛的设计应考虑混合料的级配稳定,不同级配的混合料必须配置不同的筛孔组合。

c、应按配合比设计三个阶段要求组织生产,每台拌和机均需要进行生产配合比设计和试拌工作,通过试拌工作以研究拌和机的操作方式,例如上料速度、拌和数量与拌和时间、拌和温度等,并验证沥青混合料的配合比设计和各项技术指标,确定生产用的配合比和油石比。

d、每天均应对每台拌和机所拌混合料取样进行马歇尔试验和抽提试验,其各项技术指标应满足《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F40—2004》和质量通病防治技术要求。

e、拌和楼控制室要逐盘打印沥青及各种矿料的用量和拌和温度,随时在线检查矿料级配和油石比,每天结束后,用拌和楼打印数据对沥青和各种矿料的总量进行分析,计算平均施工级配和油石比;并与路面设计厚度进行校核。

2)摊铺

a、沥青混合料摊铺应采用性能优良的摊铺设备进行机械摊铺。

b、沥青混凝土摊铺前应加强基层清理工作,确保符合质量要求。

c、一台摊铺机的铺筑宽度不宜超过7.5m;超过宽度时,宜采用两台或更多台数的摊铺机前后错开10-20m呈梯队方式同步摊铺,两幅之间应有30-60mm左右宽度的搭接,并避开车道轮迹带,上、下层搭接位置应错开200mm以上。

d、为确保较高的初始压实度,在确保集料不被振碎的情况下,摊铺机夯锤应尽量调整到较大的振级,尽量提高摊铺后路面碾压前的初始密实度。

e、摊铺遇雨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清除未压实成型的混合料,料车上遭雨淋的混合料应废弃,不得用于沥青路面施工。

3)碾压

a、沥青路面施工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压路机,选择合理的压路机组合方式及初压、复压、终压(包括成型)的碾压步骤,以达到最佳碾压效果。

b、压路机的碾压温度在不产生严重推移和裂缝的前提下,初压、复压、终压都应在尽可能高的温度下进行。

c、热拌沥青混合料路面应待摊铺层完全自然冷却,表面温度低于50℃后,方可开放交通。

d、沥青混凝土施工应按《南京市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要求,做好文明施工、环境保护。

4)质量控制

施工单位应按照《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要求进行施工质量抽检,对影响路面使用性能至关重要的压实度指标必须满足规范的要求,并符合以下规定:

a、路面压实度应采用马歇尔密度压实度和最大理论密度压实度进行双控,压实度检测可采取钻孔取芯或核子密度仪的检测方法,马歇尔密度压实度应大于98%,最大理论密度压实度应控制在93—97%,其中SMA最大理论密度压实度应控制在94—96.5%。

b、做好沥青路面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的检查记录工作,对沥青混合料生产、运输、摊铺、碾压等各道工序按《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中的质量控制标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必要时应停止施工,待影响质量的问题排除后方可继续施工。

2.1.1.3监理

1、对沥青混合料配合比设计三个阶段工作严格把关,审查各阶段的试验和检测报告,并做好沥青混合料的见证取样及抽检工作。

2、沥青路面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应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旁站监理,前、后场监理人员至少各有一人。

其中后场主要是对拌和时间、拌和温度、各料仓比例、混合料成品进行监督,严禁拌和楼操作人员随意更改生产配合比和拌和时间、拌和温度;前场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应对摊铺厚度、摊铺速度、摊铺碾压温度、碾压组合方案等施工工艺进行监督检查,严禁施工单位随意调整更改施工工艺。

3、严格按《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和本导则的要求检查施工单位各项试验报告和检验记录,对施工各阶段的质量进行检查、控制、评定,抽检比例为不低于20%,试验抽检工作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严禁直接采用施工单位试验检测数据。

对质量达不到设计及规范要求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4、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易出现病害部位的施工现场旁站。

2.1.2检查井周边路面破损、沉陷、井盖位移、坠落防治的技术措施

2.1.2.1设计

1、雨污水等各类管线检查井设置应尽量避开公交站台和路口渠化段。

2、检查井室基础应根据地基承载力、荷载等情况做出设计,检查井基础应与管道基础连成整体。

3、车行道检查井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砌筑,宜采用整体稳固性好,强度高、闭水性理想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检查井、预制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检查井、混凝土模块式检查井或采用其它质量可靠、工艺先进技术建造的检查井。

4、井框盖宜采用防响、防滑、防盗、防坠落、防位移的多防功能的井框盖,质量指标应符合道路使用功能和规范要求。

5、施工图设计中应绘制检查井框盖安装大样图。

2.1.2.2施工

1、施工前,须按设计图纸做好放样工作,检查井标高应准确。

2、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图纸施工,检查井周边填料宜与道路结构层同步填筑,并必须以小型压实设备同步碾压,压实度不小于结构层压实度要求。

3、采用反开槽处理检查井周边时,应以检查井为中心开挖一定环长和深度的基坑,宽度应满足小型机械压实的要求,填料应采用水硬性材料分层压实或采用水泥混凝土,高度应与路面基层平齐。

4、严格控制井框盖标高和横坡度,确保路面与井框盖上表面平齐。

2.1.2.3监理

1、加强对检查井基础及井身施工质量的检查,加强井框盖质量的验收,检查井框盖与井身的联结是否稳定牢固。

2、加强对检查井周围填充料的密实度、管道与井室接口的密封性、预制块拼装后缝隙中灌注填充料密实性的检查。

3、井框周围沥青混凝土面层摊铺时,严格检查井室周围沥青混凝土压实度以及沥青混凝土面层是否与井框齐平。

4、做好检查井施工各道工序的验收记录。

2.1.3桥台背后下沉、跳车防治的技术措施

2.1.3.1设计

1、桥台背后为软土地基时应进行沉降计算,当工后沉降大于规范规定时,应针对沉降进行地基处理设计。

2、软土地基处理应根据地基情况、施工条件和国家规范选用相应方法处理,并在桥台边缘与路堤坡角处加密处理。

3、台后填土应采用砂砾等透水性材料或石灰土,同时严格控制回填质量。

填土较高的路堤宜采用轻质材料,如粉煤灰掺快速增强固化剂、聚苯乙烯泡沫(eps)等。

4、台后应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搭板。

2.1.3.2施工

1、粉煤灰、快速增强固化剂材料、施工及养护质量控制应符合附录D要求。

2、地基处理及台后填土严格按施工规范及设计要求进行。

3、当填方强度达到设计及规范要求时,方可摊铺沥青混合料面层。

4、桥台后背高填方应设置沉降观察点,做沉降观测,并根据观测结果作相应处理。

2.1.3.3监理

1、检查粉煤灰、固化剂等原材料质量及配合比、强度。

2、检查桥台背后处填方密实度。

3、检查地基处理施工质量。

4、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规范进行试验,监理抽检数量不应小于施工单位试验数量的20%。

2.1.4沟槽处路面沉陷防治的技术措施

2.1.4.1设计

1、不得使用米砂等松散材料作沟槽回填料。

2、在常年地下水位下的填筑材料宜采用水硬性材料。

3、对于宽度大于2m的沟槽可使用与道路结构层相同材料回填;对于宽度小于2m,大于50cm,回填深度大于30cm的沟槽,宜使用二灰砂、二灰碎石或粉煤灰掺快速增强固化剂等水硬性材料作回填料;对于宽度小于50cm,回填深度小于30cm的沟槽,应使用低标号混凝土回填。

4、沟槽回填土

管道两侧应分层回填,厚度不大于10cm,压实度不应小于90%(轻型击实标准)。

管顶以上25cm范围内回填土表层压实度不应小于87%(轻型击实标准),其他部位回填土的压实度应符合附录E的规定。

5、沟槽边缘宜设置土工格栅。

2.1.4.2施工

1、沟槽开挖前,应落实排水措施。

管道安装及回填时沟槽内应无积水。

2、沟槽宽度大于2m时,分层及碾压应满足以下要求:

1)管顶以上50cm范围内不得使用压路机进行碾压;宜采用人工操作动力夯实机械进行压实,每层的压实厚度不应超过10cm,压实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2)超过管顶以上50cm的沟槽回填,应采用中、重型压路机碾压。

采用中型压路机碾压时每层压实厚度不得超过15cm,采用重型压路机碾压时每层压实厚度不得超过20cm。

3)当沟槽宽度小于2m时压路机无法作业时,应采用小型压实机械进行压实,每层压实厚度不大于10cm。

4)沟槽范围内铺筑高强度合成纤维土工格栅时,铺筑宽度应为沟槽宽度两侧各增加50cm。

土工格栅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20cm,其力学指标应满足设计要求。

5)沟槽上部结构层原则上不得分幅回填。

2.1.4.3监理:

1、检查施工单位对回填材料按规定频率送检和平行检验。

2、加强现场巡视,检查管道接口、沟槽垫层及分层回填质量。

2.1.5人行道板松动、碎裂、沉陷、侧缘石弯道不顺防治的技术措施

2.1.5.1设计

1、人行道基础结构层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水稳定性。

2、混凝土侧缘石抗压强度等级不小于C30。

3、道路侧缘石基础须采用C25以上水泥混凝土材料。

4、设计单位应在设计图中明确不同曲率、规格侧缘石的几何尺寸。

5、雨水井井框宽度宜与缘石宽度相同。

6、为避免人行道排水不畅,其横坡不小于1.5%,人行道铺面不低于侧石顶面。

7、现浇水泥混凝土人行道须设置伸缩缝。

2.1.5.2施工

1、土基和基层压实应使用机械施工,密实度应满足规范、设计要求。

2、严禁现场拌制混凝土和粉煤灰石灰类混合料。

3、人行道基础分层压实后,应封闭养生。

4、人行道铺砌必须平整、稳定,灌缝应饱满,不得有翘动现象。

5、人行道面层与其它构筑物应顺接,不得有积水现象。

6、人行道面层与各种管线井框盖的高差不得大于3mm。

7、人行道板铺设完毕,应封闭养生,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使用。

8、现浇水泥混凝土人行道表面耐磨层的厚度不得小于2mm,且与下层的混凝土相互渗透,可靠粘接。

9、现浇仿石水泥混凝土人行道面层应涂刷渗透性的透明密封光亮剂。

10、混凝土侧缘石基础施工须符合设计要求,安砌稳固,做到线直、弯顺、无折角,顶面应平整无错牙,勾缝应饱满严密,整洁坚实。

11、雨水口处侧石安砌,应与雨水口施工配合,安砌牢固,位置准确;缘石不得阻水。

12、侧石背后及基础应回填密实。

2.1.5.3监理

1、严格检查原材料、半成品材料的质量。

2、及时检查施工单位测量记录。

3、对人行道、侧石基础高程、人行道面板平整度、侧石直顺度等不定期进行平行检验。

4、检查侧石背后混凝土浇筑质量及基础回填密实质量。

2.2桥梁工程

2.2.1钻孔灌注桩塌孔、缩孔、断桩防治的技术措施

2.2.1.1施工

1、钻孔灌注桩施工应采取有效的泥浆护壁措施,控制泥浆比重、粘度和进尺速度,保持孔壁稳定,确保成孔质量。

2、在施工期间护筒内的泥浆面应高出地下水位1.0m以上;在受水位涨落影响时,泥浆面应高出水位1.5m以上。

3、浇筑混凝土过程中,应按规定连续作业,导管埋入混凝土顶面深度宜控制在2-6m范围内,严禁导管脱离混凝土顶面。

4、宜采用合理成孔施工工艺,缩短成孔时间。

2.2.1.2监理

1、施工前审查施工单位施工中塌孔、断面形状不规则等情况时的预案,上述情况发生时,及时要求停钻并采取相应措施。

2、浇筑过程中,应加强旁站,对特殊情况要作出明确记录。

2.2.2梁体预应力钢筋定位不准防治的技术措施

2.2.2.1设计

1、应明确预应力钢筋的定位坐标。

2、宜明确预应力钢筋定位施工的技术要求。

2.2.2.2施工

1、严格按照设计明确的预应力钢筋坐标进行定位安装。

2、预应力定位钢筋宜采用焊接固定,保证安装牢固。

3、混凝土浇筑应避免振捣器与预应力钢筋的直接接触,防止预应力钢筋(管道)损伤、移位。

2.2.2.3监理

1、核查预应力钢筋定位坐标。

2、检查预应力钢筋定位措施。

3、对混凝土浇筑进行旁站监理,重点检查预应力钢筋是否偏位。

2.2.3梁体保护层厚度偏差过大防治的技术措施

2.2.3.1施工

1、钢筋骨架的支撑钢筋必须保证足够强度、数量。

2、保护层垫块宜采用工厂化生产的专用垫块,应安装牢固、位置准确,保护层厚度允许偏差5mm;平面每平方米不少于1个,曲面每2平方米不少于3个,折角处必须设置,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加密。

3、芯模法施工时,在绑扎钢筋时应根据空心孔设计位置、尺寸预先设置抗浮钢筋,间距不大于50cm,且宜在芯模顶部设置压模材料,稳固芯模。

4、施工中严禁振捣钢筋骨架或振捣器直接接触钢筋骨架。

2.2.3.2监理

1、对钢筋骨架、预埋件及芯模固定情况进行检查。

2、检查保护层厚度偏差是否符合要求。

2.2.4施加预应力质量通病防治的技术措施

2.2.4.1设计

1、应明确施工工艺,对预应力钢筋进行编号,明确张拉顺序。

2、预应力管道宜选用塑料波纹管。

3、设计人员应参与试张拉过程,并检查张拉力与伸长量等指标。

2.2.4.2施工

1、张拉前应对张拉设备进行标定。

2、预应力钢筋、锚夹具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

3、预应力管道外观、管壁厚度、环刚度等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4、波纹管的定位钢筋应与钢筋骨架可靠焊接;破损波纹管应予以修补或更换。

5、应进行试张拉,校验施工伸长值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6、预应力筋采用应力控制方法张拉时,应以伸长值进行校核,实际伸长值与理论伸长值的差值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控制在6%以内,否则应暂停张拉,待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予以调整后,方可继续张拉。

7、压浆前应清理压浆孔道,保证压浆孔道通顺、洁净。

浆液配合比、流动度、泌水性达到技术要求指标。

压浆的压力宜为0.5-0.7MPa,当孔道较长或采用一次压浆时,最大压力宜为1.0MPa。

浆液必须密实。

推荐采用真空辅助压浆工艺。

8、封锚时,外露预应力钢筋锚头的保护层厚度处于正常环境时,不应小于20mm,处于易变腐蚀的环境时,不应小于50mm。

凸出式锚固端锚具保护层厚度不小于50mm,压浆记录应完整。

2.2.4.3监理

1、审批预应力施加施工专项方案,检查设备标定情况。

2、检查预应力钢筋的外观和强度、静载锚固性能检测报告。

3、检查张拉力、伸长量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4、检查预拱度、封锚保护层厚度。

5、旁站监理预应力施加、压浆施工,并检查原始施工记录。

2.2.5排水设施不畅通防治的技术措施

2.2.5.1设计

1、根据桥面纵横坡形成的汇水面积和迳流进行分块设计,宽桥面、交叉口、纵横坡交汇处、凹形竖曲线、超高段等位置应有专项排水设计。

2、桥面排水口位置应紧贴防撞墙或路缘石,且应低于桥面铺装层,保证排水口收水顺畅。

3、桥梁应设置滴水檐。

2.2.5.2施工

1、排水管件应定位准确,安装牢固。

2、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杂物堵塞排水口或管道。

3、管件弯折部位宜采用可拆卸的装置,易于清疏。

4、桥面铺装施工应设样桩,保证桥面纵、横曲线符合要求。

2.2.5.3监理

1、复核排水口标高、排水管位置。

2、检验排水口、排水管是否堵塞。

3、检验桥面铺装样桩,桥面纵、横曲线标高。

2.2.6桥面伸缩缝通病防治的技术措施

2.2.6.1设计

1、根据变形量宜采用模数化型钢伸缩缝。

2、应明确伸缩缝安装专项技术要求。

2.2.6.2施工

1、安装伸缩装置前须清除预留缝内杂物。

2、预埋件定位准确,宜采用高强防裂水泥混凝土固定,伸缩缝安装后养护14天以上或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开放交通。

3、橡胶止水带应整条连续,端头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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