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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行政法论文论我国刑事政策的未来走向

电大行政法论文论我国刑事政策的未来走向

  刑事政策在微观上表现为一种笼统的司法思想观念、准绳战略;在微观上表现为一种详细的司法标准方式、操作技术,所以它不只是古代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的风向标,还是古代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的重要根据之一。

随着社会的开展,刑法界在越来越关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对立功景象各种影响要素研讨的同时,也愈来愈看法到刑事政策的不可或缺性,看法到刑事政策作为一种国度政策,作为一种预防和打击立功的战略最能及时灵敏地反映引导刑事立法和司法理论的任务重点和详细思绪。

特别是在下国社会经济开展正处在新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严重历史转型期和矛盾逐步凸显堆叠期的交汇阶段,采用什么样的刑事政策更能顺应社会开展之需求、更能无效地效劳于社会自然也就成为摆在俺们面前的一个严重课题。

本文试从这一成绩展开谈几点看法。

  一、在下国刑事政策实际与理论的根本切合点

  刑事政策的发生与刑罚目的观的演化毫不相关。

零碎的、严厉的刑事政策的呈现是近代的事。

近代刑事政策萌发于18世纪中叶,是贝卡利亚和边沁最先提出的。

⑴在在下国,刑事政策也有着源远流长的悠久历史,现代“德主刑辅”、“礼刑并用”、“刑期于无刑”、“慎刑”等思想就是刑事政策的启蒙。

可以讲,中国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已根本上构成了运用政策与时代谐行的传统。

新中国成立之后,刑事政策在刑事法治构成和开展进程中一直处于中心指点位置,特别是新中国初期,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理论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同时俺们也该当留意到随着刑事法治的开展与完善,刑事政策的位置和作用实践上在悄然地发作着一种角色的转换:

即从刑事法治不健全不完善阶段的台前配角逐步在向刑事法治健全完善阶段的幕后支配调理作用转变。

这种转变并不意味着刑事政策不重要了,也并不意味着可以减弱对刑事政策根本实际与理论的研讨,现实上是对新的历史背景下刑事政策含义、内容、构造、功用、运作途径等根本成绩的研讨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思绪。

  

(一)在下国刑事政策的根本内容与构造体系关于刑事政策的定义在世界范围内不断都处于开放形态,在下国也不例外。

高铭暄教授主张,“刑事政策是运用刑法武器同立功作妥协的战略、方针和准绳,是在下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任务的灵魂”。

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长肖扬以为:

刑事政策和战略就是一个国度在同立功作妥协中,依据立功的实践情况和趋向,运用刑罚和其他一系列抗制立功的制度,为无效到达抑制立功和预防立功的目的,所提出的方针、原则、决策、措施和办法。

《刑事法学大辞书》中把刑事政策定义为:

“刑事政策是依据立功变化运用刑罚制度暨有关制度,无效地同立功作妥协,以期完成抑制和预防立功之目的的战略方针措施准绳。

”到目前为止,关于刑事政策还没有一致的定义。

由于刑事政策的定义关系到刑事政策外延、内容范围、构造体系以及对刑事政策研讨的范畴等根本实际成绩,进而影响到刑事政策在理论中的指点和其本身价值作用。

笔者以为,在研讨看法在下国刑事政策根本实际成绩上该当掌握以下方面:

一是精确定位。

刑事政策是以罪责刑为中心成绩的政策,事关人权保证能否得力的大成绩,该当提升到国度政策的层面来看法,即刑事政策是国度政策的重要组成局部。

二是明白内容。

刑事政策的内容与其功用和目的是亲密联络的。

刑事政策的应有之意是关于预防立功、惩罚立功和改造立功的国度战略,但凡围绕这三方面内容制定的政策皆属刑事政策范围。

三是划定范围。

刑事政策的范围该当包括微观和微观刑事政策、实体和顺序刑事政策两个方面。

目前在下国在微观和微观刑事政策运作方面是根本协调妥当的;在实体和顺序刑事政策运作方面由于受重实体轻顺序的传统刑事政策观念影响而存在一个突出的缺陷是:

更侧重于从刑现实体法方面研讨刑事政策,往往疏忽刑事政策在刑事顺序标准方面的位置和作用。

只要实体和顺序并举的刑事政策才是构造完满的,才干无效地保证刑事法律的正的确施,无力地保证人权完成。

四是与时偕行。

刑事政策要具有开放性、客观性、操作性和灵敏性的特点。

由于刑事政策对刑事法律理论具有双重性的指点意义,一方面是指点刑事立法,另一方面是指点刑事司法,这两个方面都离不开理想的政治、经济、文明和社会开展的态势,这种态势也该当及时充沛地在刑事政策的战略中反映出来。

由此可见,对在下国的刑事政策该当作狭义的了解:

在方式方面既包括微观的又包括微观的刑事政策;在研讨范畴方面既包括实体又包括顺序的刑事政策;在内容上既包括预防立功又包括处置立功和改造立功;在形状方面既包括静态的又包括静态的刑事政策。

  

(二)在下国刑事政策的理论感悟实际研讨的目的在于指点理论和效劳理论。

刑事政策的实际研讨终究是经过预防立功、处置立功和改造立功来到达维护社会次序,效劳国度政治、经济、文明等方面可继续安康开展的目的。

现实上,临时以来在下国刑事政策的理论就是秉承这一理念,以在下国客观理想为根本动身点和落脚点而展开的。

在下国在不同时期、不同的历史开展阶段,依据社会客观开展需求采取了一系列的刑事政策措施,最根本的有建国初期的“惩罚与严惩相结合”刑事政策,变革开放初期的“严打”和“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刑事政策以及21世纪后在下国社会进入可继续协调开展时期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这些刑事政策措施的出台与理论为在下国无效地预防立功、处置立功和改造立功作出了不可磨灭的奉献。

  1.“惩罚与严惩相结合”刑事政策的理论感悟。

1956年9月公安部部长罗瑞卿在党的八大第一次会议上的发言中,引见肃反经历时讲:

“党在肃反妥协中的严肃与慎重相结合的方针,表现在看待反反动分子的政策上,就是惩罚与严惩相结合的政策,它的详细内容就是:

元凶必办,主谋不问,坦率从宽,顺从从严,犯罪折罪,立大功受奖。

惩罚与严惩,两者是亲密结合不可偏废的。

”这一刑事政策是在下国建国初期与友好权力妥协的理论经历总结,表现了打击立功与瓦解立功结合、教育立功与感染立功结合的思想精华。

在1979年在下国第一部《刑法》公布以前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这一刑事政策在与各种立功作妥协的进程中发扬了重要作用。

“惩罚与严惩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建国当前的立法与司法理论中失掉了充沛的表现。

尤其是1979年《刑法》,明文将“惩罚与严惩相结合”作为刑法制定的依据载入《刑法》第1条。

依据这项政策肉体和理论经历,在下国1979年《刑法》针对立功的不同状况作了一系列区别看待的规则。

例如,对主犯从重处分,对从犯对比主犯从轻、加重处分或许免除处分,对主谋犯对比从犯加重处分或许免除处分等等。

这些规则,使“惩罚与严惩相结合”的政策详细化、条文明,有利于这项政策本质精华的延续。

1979年《刑法》不只记载了“惩罚与严惩相结合”的政策,而且的确也表现了这一政策。

尤其是1979年《刑法》在死刑成绩上坚持了“可杀可不杀不杀、坚持少杀、避免错杀”的政策。

这一情势政策是在建国前面对各种剩余权力,为减小革新的阻力,分化瓦解统一面而制定的一系列方针,这对事先稳固新政权有积极作用,甚至当下实行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与当年的“惩罚与严惩相结合”有神似之处。

  2.“严打”刑事政策的理论感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标志着在下国社会进入了一个变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时期。

随着变革开放的推进,中东方文明的交流与碰撞使人们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随之发作变化,这一时期的立功数量也随之骤增,有的中央一度严重影响和要挟变革开放的顺利停止,间接影响和要挟到了社会经济、文明和任务生活次序。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党地方武断决议于1983年8月召开全国政法任务会议,同年9月2日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的两个“严打”《决议》为标志,从此“严打”专项举动正式启动。

“严打”政策是在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的情势下,意图应用刑事手腕比照较集中的立功、民愤较大的立功从重从快停止打击,以期迅速改变场面,到达预期的预防立功、处置立功和改造立功的效果。

从1983年9月开端,在下国一直处于“严打”之中,前后展开过三次大规模的“严打”运动:

第一次从1983年9月至1987年1月。

这次“严打”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流氓,致人轻伤或许死亡,拐卖人口,合法制造、买卖、运输或许偷盗、争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组织革命道门,诱惑、容留、强迫妇女卖淫,教授立功办法等危害社会治安的立功确定为打击重点。

第二次从1996年4月至1997年2月,打击重点依然是传统的暴力立功:

如杀人、抢劫、强奸立功、涉枪立功、毒品立功、流氓恶权力立功以及黑社会性质的立功等。

第三次从2001年4月开端,为期两年。

将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立功和恶权力立功以及黄赌毒等非传统立功以及严重影响社会平安、危害民生的多发性立功确定为重点打击对象。

长达20多年的“严打”专项举动,为维护社会次序、效劳变革开放、稳固变革开放效果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为在下国政治、经济和文明等各项社会事业处在大开放、大革新、大开展时期如何做好预防立功、处置立功和改造立功的立法和司法积聚了少量珍贵的经历(如上面提到的“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刑事政策的提出就是对“严打”刑事政策的丰厚和延伸),它还为在下国刑事政策实际与理论安康稳步开展提供了丰厚材料和可鉴之路。

  3.“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刑事政策的理论感悟。

在下国在实行“严打”专项举动的理论中比拟清醒地看法四处理好打击立功与预防立功的辩证关系是掌握刑事司法理论自动权的重要环节。

怎样预防立功是全世界所面临的复杂课题。

在立功成绩上每个国度都是由本人的特殊国情所决议的,但是立功是社会各方面要素互相作用的消极后果这一点是一切立功的个性。

也正是由于这个道理,预防立功必需从社会方方面面着手,要发动全社会的力气处理预防立功、处置立功和改造立功的难题,逐渐构成解脱司法机关孤立作战和疲于打击的主动场面的良性循环态势。

也正是出于这种考虑,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的政策方针中把守法立功的预防放到了一个重要地位上,并且强调标本兼治。

  “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刑事政策的提出是对以往打击预防立功、处置立功和改造立功的经历和刑事政策理论进一步看法的后果。

“严打”理论通知俺们,单纯依托打压的办法难以从源头上无效地抑制立功,立功发生和立功势头上升的次要缘由是社会机体的内在要素形成的,预防立功、处置立功和改造立功需求多管齐下,齐抓共管,发动全社会方方面面的力气,才是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感性选择。

所以讲,“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的刑事政策是对“严打”刑事政策进一步补充、开展和完善的产物。

  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论感悟。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在下国的根本刑事政策,是对“惩罚与严惩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承继、开展和完善,也是在下国临时刑事司法理论经历的结晶。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是在下国政治、经济、文明和法治文明开展的客观要求,是当代刑事政策实际与理论开展的必定要求。

  2006年11月27日,罗干同志在全国政法任务会议的讲话中诠释了这一政策的详细含义:

“严,就是要毫不坚定地坚持‘严打’方针,集中力气依法严峻打击严重刑事立功。

对危害国度平安立功、黑社会性质组织立功、严重暴力立功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平安感的多发性立功,必需从严打击,决不手软。

宽,就是要坚持区别看待,应依法从宽的就要从宽处置。

对情节细微、客观恶性不大的立功人员,尽能够给他们痛改前非的时机,依法从轻加重处分。

对未成年立功人,可依法判处缓刑、运用减刑或假释等措施,停止教育、感染、援救。

积极探究因民事纠纷激化构成的刑事案件的处置方法,尽能够依法增加刑事处分数量。

”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有激烈的时代性、与时俱进性。

正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谢望原教授所讲的: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改动了片面追求惩罚而无视宽容的政策导向,是更为迷信、合理且契合在下国国情的刑事政策。

”临时以来,刑事司法理论中的“宁重勿轻”的认识并没有改动,机械执法的司法景象依然时有发作,调和执法司法理念更待强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应时而出,有利于在刑事司法理论中树立宽严偏重、宽严并用的古代刑事司法理念;有利于克制重刑主义思想的影响,避免片面从严倾向;有利于正确掌握宽与严的关系,实在做到宽严适当;有利于使刑事司法任务最大限制地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无机一致;有利于最大限制地化解矛盾,最大限制地增加消极要素,最大限制地添加积极要素,最大限制地激起全社会调和向上的热情。

  二、在下国刑事政策的角色变化以及本身存在的缺陷

  刑事政策的初衷是经过预防打击改造立功,保证社会有次序地继续协调均衡开展;经过对立功缘由、情况与立功态势的剖析和掌握使社会最大限制地添加积极要素,最大限制地增加消极要素。

由于刑事政策从过来法制初期的替代法律转化为古代法制成熟期的指点法律的角色变化以及刑事政策本身存在的缺陷要素,也易于招致在司法理论中刑事政策可有可无或许刑事政策可执行也可不执行的倾向。

笔者以为欲改动这种倾向,在下国的刑事政策还需求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良。

  

(一)关于刑事政策零碎性和根底性位置成绩。

在在下国关于刑事政策的研讨依然处于低端阶段,研讨效果不够片面零碎,难以实在操作,且影响力较小是制约刑事政策功用发扬的瓶颈。

所以,进步刑事政策研讨的看法,加大刑事政策的研讨投入力度与研讨效果的推行使用力度,减轻刑事政策在在下国现行国度政策中的位置重量是燃眉之急。

只要俺们对刑事政策给予足够的注重和合理定位,才干发扬其应有作用,执行起来才会更及时和彻底。

  

(二)现行刑事政策还是局限于定罪量刑,侧重刑罚手腕,对刑事政策这种过于广义的了解不利于其工具价值的发扬。

即便用刑事政策来打击和预防立功,也不利于刑事政策本体价值的扩展和发生的效应即刑事政策应有的统筹决策功用的发扬,使其局限在特定的层面和特定的手腕方式上。

对刑事政策的了解与执行该当从更高层次、更片面的全体和大局动身去看法,刑事政策方式上是与罪责刑间接联络,本质上是国度政策的一局部,是国度政策全体和全局的重要组成局部。

从这个格式动身去了解其执行力的价值会与广义上的了解一模一样。

  (三)刑事政策的研讨、制定、贯彻、落实、监视、反省的组织机构缺乏详细性,对刑事政策停止调研、制定、提案论证,向决策层提供及详细担任执行和评价均缺乏标准性,对刑事政策等待值仅仅是希望短期内管理立功,并未对刑事政策的总体、久远开展停止掌握。

这些都不利于刑事政策的开展。

  (四)现行刑事政策由于在立法和决策上短少根据,在执行上没有详细规范,短少详细的操作标准以及相关法律的衔接也不充沛,有形中给刑事政策的研讨和使用构成了妨碍。

  (五)要进一步强化在下国刑事政策的波动性和延续性。

留意总结刑事政策在理论中的经历,保证刑事政策无效性和正确性的延续。

  (六)要进一步进步全社会对刑事政策功用的看法,特别是进一步提升各级公安、检察、审讯、行刑机关司法人员盲目贯彻落实刑事政策的程度。

司法人员该当把贯彻落实刑事政策作为盲目的举动,不是可有可无的,更不是随意的。

现实上,在兴旺国度,刑事政策和刑事法律是一个无机全体,能否在执行法律中盲目运用刑事政策的肉体指点表现了执法者的执法水准。

刑事政策与执行法律是互动的关系,是相得益彰的关系。

没有司法人员盲目贯彻执行刑事政策,再好的刑事政策也是一纸空文;没有刑事政策指点的刑事执法司法也难以发生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在下国刑事政策将来之构建

  经过30年的变革开放,在下国社会正处在一个开展的黄金期和矛盾凸显期,是一个机遇与应战并存的重要时期,与此同时也是在下国刑事政策开展的大好时期。

当下,在下国社会经济开展正在从十一五“放慢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向十二五“放慢转变经济开展方式”转变的大背景下,在下国将来之刑事政策走向也必定遭到经济开展方式的影响,这是无须置疑的。

如何调整和构建在下国将来的刑事政策,以顺应经济开展方式转变以及立功态势的客观需求是摆在俺们面前的严重课题。

笔者试从以下方面谈点看法。

  首先,构建刑事政策制定、监视、反省和评价组织体系。

刑事政策的组织体系对刑事政策的立项、制定、论证、发布、执行、评价、监视和反省详细担任,利于保证刑事政策制定调整的标准性和及时性,保证刑事政策贯彻落实的实在性和无效性。

以后有两大成绩是亟待处理的:

一是怎样构建自上而下的组织体系,树立什么形式的组织体系。

二是要把重点放在对刑事政策的执行、监视、反省和评价上。

这两者是相反相成的,有了组织保证,才干无效地执行,无力地监视和反省以及迷信地对刑事政策执行落实状况停止评价。

  其次,实行刑事政策形式的标准化、一致化。

在在下国刑事政策的形式成绩上,应该有两种情形。

  1.刑事政策的功用和内容形式。

在这个成绩方面,在下国的根本共识是:

在下国刑事政策形式应向国度和社会双本位转型。

如陈兴良教授以为,自变革开放以来,从前国度对社会的传统控制形式已被打破,在下国正面临着社会转型,这种社会构造转换,在很大水平上就是从政治国度的一元社会构造向政治国度与市民社会二元分立的社会构造嬗变。

在这一微观背景根底上,俺们可以看到政治刑法向市民刑法的功用性转换。

⑶严励教授将刑事政策形式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国度本位型刑事政策,它是国度至上理念在惩罚立功中的表现方式。

第二类是国度社会双本位型刑事政策,其思想根底来自于“社会先于国度”这一根本理念,坚持维护社会与保证人权相一致。

第三类是社会本位型刑事政策,其排挤了一切国度反响,以社会为本位,要在没有任何国度干涉的状况下自主、自律。

⑷再如储槐植教授以为控制立功的正确方法就是要改变立功控制不理想的场面,转变控制形式,将刑罚权和刑事司法权从国度手中分出一局部还给社会,并预言:

“理想的立功控制形式该当是国度和社会双本位。

这已逐步成为当今世界的共识,21世纪的刑法思想和刑法样态将以此为基点。

”⑸笔者以为,以上学者对刑事政策形式的剖析次要是从其功用形式或许是刑事政策的内容形式角度动身论及这个成绩的,也是契合当代刑事政策功用和内容开展趋向要求的。

  2.刑事政策的制定或许构成形式。

关于这个成绩,笔者以为,刑事政策触及到人的生命与自在等重要人权内容的战略成绩,必需严肃、仔细和慎重,这是刑事政策内容所要求的,也是保证人权见异思迁的屏障。

所以,刑事政策该当是由国度层面的威望机关制定的一种国度政策,才具有人权保证性、威望性、约束力和强迫力。

假如采用刑事政策来源的多元化势必政出多门,不但不能强化刑事政策的功用反而会减弱,更为可怕的是人权保证能够会处于一种随意或许无序形态。

  第三,刑事政策该当向层次化、详细化和可操作性方向开展。

在下国刑事政策不可过于笼统,太过笼统,在有微观的刑事政策的前提下,应对相关范畴有较为详细的指点,便于操作和落实。

刑事政策在向层次化、详细化和可操作性方向开展的进程中要以罪刑法定准绳为统领,以刑法谦抑和疑罪从有为原则,实在避免立功的扩展化倾向。

将来刑事政策走向应趋向保证人权和保证社会并举的价值选择,实行两极化的刑事政策。

两极化是指一方面关于不需求矫治或有矫治能够的立功、立功人以宽松的刑事政策看待,即节省刑事资源,用在该用的中央;另一方面则对不能矫治或矫治困难的立功或立功人,以严厉的刑事政策看待,方能将无限的刑事资源充沛应用。

⑹在下国立功情势的严峻性必定要求对立功的严峻打击,但是面对人权保证和打击立功的两难场面,俺们必需要武断地选择保证人权为首位,由于打击立功的终极目的是为了保证人权。

假如为了打击立功而无视权益保证乃至进犯人权,必定招致国度权利的滥用,背叛正义的价值,最终发生负面的社会、法律和政治效果。

  第四,构建刑事政策贯彻落实和执行适用的社会化监视、反省和评价体系与机制。

在个案理论中,司法人员能否仔细贯彻落实了刑事政策,能否精确执行适用了刑事政策无法考量。

仅凭司法机关本身的监视、反省和评价也存在许多难以克制的困难,往往流于方式。

致使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和执行适用往往停留在口号层面,或许具有功利性颜色,易于招致刑事政策在实际上存在、在理论中流产或许夭折。

所以运用社会监视、反省和评价力气推进刑事政策的无力贯彻落实及无效执行适用,不失为一种弥补机制。

  总之,在在下国社会政治、经济、文明调和开展的关键时期,刑事政策该当表现关注民生、关注人权、关注大局,维护社会波动,该当把政策调控重点放在对能够招致矛盾晋级的下游成绩方面。

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发扬作用需求国度和社会全方位的注重与参与,要真正发扬刑事政策在刑事立法和司法理论中,在打击立功与预防立功以及维护人权与维护社会的理论中的灵魂与罗盘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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