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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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doc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失效]

发文单位:

水利部

发布日期:

1995-3-20

执行日期:

1995-3-20

生效日期:

2003-8-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鉴定的组织和程序

 

第三章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内容

 

第四章大坝安全鉴定成果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完善大坝安全鉴定制度,保证大坝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米以上或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

坝高小于15米、库容1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发电和过船建筑物。

 

第三条大坝安全鉴定实行分级负责:

大型水库大坝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70米以上的中小型水库大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中型水库大坝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米以上小型水库大坝由地(市)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坝高15米以上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小型水库大坝,由县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水利部直辖的水库大坝,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组织鉴定。

 

第四条大坝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对大坝按期进行安全鉴定。

大坝建成投入运行后,应在初次蓄水后的2—5年内组织首次安全鉴定。

运行期间的大坝,原则上每隔6—10年组织一次安全鉴定。

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无正当理由不按期鉴定的,属违章运行,导致大坝事故的,按《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鉴定的组织和程序

 

第五条大坝的安全鉴定应逐个分别进行,鉴定工作由组织鉴定的主管部门负责主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

 

第六条大型水库的安全鉴定专家组一般由9—11名专家组成,其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人数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二。

中型水库的专家组人数一般由7—9名专家组成,其中高级职称专家不少于3名。

小型水库专家组一般由5—7名专家组成,其中高级职称专家不少于2名。

专家组应包括下列各方面的人员:

 

1、大坝主管部门的技术负责人;

 

2、大坝运行管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有关运行管理单位的专家;

 

3、有关设计和施工部门的专家;

 

4、有关科研单位或高等院校的专家;

 

5、有关大坝安全管理单位的专家。

 

专家组中应合有水文、地质、水工、机电、金属结构等各方面的专家。

 

大坝安全鉴定专家的资格应经上级大坝安全主管部门认可,认可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大中型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应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小型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程序可适当简化。

 

1、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主管部门下达安全鉴定任务,编制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计划;

 

2、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资料准备工作,对大坝安全进行分析评价,编写分项分析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论证总报告;

 

3、组织现场安全检查,编写现场安全检查报告;

 

4、组建大坝安全鉴定专家组,审查安全分析评价报告、安全论证总报告和现场安全检查报告,召开鉴定会议,讨论并提出安全鉴定报告书;

 

5、编写安全鉴定总结,上报和存档。

 

第八条组织安全鉴定的大坝主管部门的职责:

 

1、聘请有关专家,组建大坝安全鉴定专家组;

 

2、征询专家组意见,编制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计划;

 

3、组织有关单位对大坝安全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分项分析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论证总报告;

 

4、组织并主持现场安全检查,组织编写现场安全检查报告;

 

5、编写安全鉴定总结,将有关的鉴定成果和文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并存档。

 

第九条大坝安全鉴定专家组职责:

 

1、审查大坝安全分项分析评价报告和安全论证总报告;

 

2、审查现场安全检查报告,必要时进行重点检查;

 

3、主持安全鉴定会,提出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评定大坝安全类别,并提出对工程的加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大坝运行管理单位职责:

 

1、为安全鉴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包括:

 

(1)大坝勘测设计资料;

 

(2)大坝施工资料;

 

(3)验收交接有关文件资料和图纸;

 

(4)续建、加固的设计、施工和峻工验收资料;

 

(5)历年管理运行情况资料;

 

(6)大坝安全监测系统考证资料、历年观测资料整编成果和分析;

 

2、编写大坝运行管理情况报告;

 

3、参加并配合现场安全检查工作,保证安全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4、配合专家组工作;

 

5、按鉴定意见加强大坝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大坝安全鉴定工作,通常包括对大坝的实际状况进行安全性的分析评价,和进行现场的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大坝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应组织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单位,或委托大坝安全管理单位、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对大坝安全进行分析评价,提出报告。

分析评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各项:

 

1、大坝洪水标准复核,包括水文和洪水调度计算的复核;

 

2、大坝抗震复核,包括地震烈度和大坝抗震的复核;

 

3、大坝质量分析评价,包括施工期和大坝现状质量分析;

 

4、大坝结构稳定和渗流稳定分析,包括变形稳定分析;

 

5、大坝运行情况分析,包括工程老化分析;

 

6、大坝安全综合分析,提出大坝安全论证总报告。

 

第十三条大坝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应组织现场安全检查。

现场安全检查工作由安全鉴定主管部门主持,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参加,大坝的运行管理单位密切配合,检查后,应编写出现场安全检查报告。

现场安全检查内容按有关规范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大坝安全鉴定过程中,发现尚需对工程补作探查或试验,以进一步了解情况作出判断时,鉴定主管部门应根据议定的探查试验项目及其要求和时限,组织力量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

受委托单位应按要求提交探查、试验成果报告。

 

第四章大坝安全鉴定成果

 

第十五条在对大坝安全进行分析评价和组织现场安全检查的基础上。

专家组应认真审查,充分讨论。

对大坝的安全作出综合评价,并评定大坝安全类别,提出安全鉴定报告书。

安全鉴定报告书格式见附件。

 

第十六条大坝安全分类标准:

 

一类坝:

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部颁规范规定、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坝。

 

二类坝:

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大坝工程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坝。

 

三类坝:

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的质量问题影响大坝安全,不能正常运行的坝。

 

第十七条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结束后,鉴定主管部门即应进行总结,并将总结和安全鉴定报告书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全部鉴定资料成果均应存档,长期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大坝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根据安全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运行意见和有关措施,对三类大坝,应即立项,安排计划,进行除险加固,限期脱险。

在未除险加固前,大坝管理单位应制定保坝应急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大坝安全鉴定工作所需费用,由大坝管理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列经费解决。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相关文件:

 

关于发布《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通知(2003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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