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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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1条为加强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保障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范围内港口间运输船舶和到港船舶、港口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从事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装卸、储存和检测等活动。

第3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辖区域内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船舶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行政管辖区域内港口装卸、储存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4条本规定有关术语定义如下:

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是指本身含有部分细颗粒和一定量水分、当其含水率超过适运水分极限时可能形成自由液面或固液两相流动层的固体散装货物,包括铁精矿、高岭土、红土镍矿和其他具有类似物理性质的货物。

~

适运水分极限,是指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运输最大含水率,通常按其流动水分点的80-90%确定。

流动水分点是指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发生流动时的最小含水率。

第5条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实行目录管理。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目录(见附件1)由交通运输部适时更新并公布。

第6条凡使用船舶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其含水率不得超过适运水分极限。

第7条船舶载运积载因数小于0.56m3/t高密度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时,应在各舱及同一舱内均匀分布,避免重量过分集中于局部,以防止船舶结构变形而影响船舶强度。

第8条托运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托运人)应当在货物交付船舶运输前,委托具有国家资质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对送检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样品进行适运水分极限、颗粒分布、积载因数检测并出具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有效期6个月。

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适运水分极限检测所需取样、制样、送检,应当由托运人委托由交通运输部批准的理货机构(以下简称理货机构)进行。

托运人应当在货物装船前,委托检测机构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平均含水率进行检测并出具货物含水率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有效期7日。

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含水率检测所需取样、制样、送检,应当由托运人委托理货机构进行。

托运人应全程参与取样过程。

为保证送检货样状况与装船货物实际状况相一致,托运人还应当委托理货机构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装船过程实施现场监装。

理货机构应当在装船完毕后出具已装船货物含水率汇总报告。

若取样后至装船期间出现可能改变货物适运水分极限和货物含水率等情况,应按本条第二款重新取样检测。

\

对于通过船舶直接过驳方式转运货物,托运人应当提供货物原始资料并委托检测机构和理货机构对原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形态进行检查和监测。

如无变化,经内贸承运方共同确认后装船;如有变化,应按本条第二款执行。

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取样、制样、送检、检测以及监装等作业程序和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9条船舶装载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前24小时,船舶或其代理人应当核对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检测报告、含水率检测报告等相关单证和资料,确认货物适运,并在船舶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备。

船舶装载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前12小时,作业委托人应当将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检测报告等相关单证提供港口经营人,港口经营人应及时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检测报告等相关单证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作业。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作业前12小时前用传真或电子邮件将作业计划和有关核对情况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

第10条装船前,船舶可采用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适运性现场检测简易方法(见附件2)检测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含水率是否符合运输要求。

如发现货物含水率不符合要求,船舶可以委托其他检测机构对货物含水率进行重新检测。

第11条船舶在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作业前,应对照《散货船装卸船/岸安全检查项目表》(见附件3)进行安全检查,并与港口经营人共同确认。

第12条港区内外露天储存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所用堆场应具备良好的排水功能。

堆场经营人和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气候情况和货物性质加以苫盖,或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货物含水率增加。

堆场经营人和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堆场位置及规模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13条|

第14条港口经营人在装船前或装船过程中发现货物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告知船舶并配合船舶不予装载或停止装载,同时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

装船过程遇降水天气,应当停止装船作业并关闭舱盖。

第15条港口经营人应根据船舶提供的配载、积载要求装载货物。

装载完毕后按船方要求做好平舱工作,船舶对装载质量给予确认。

第16条港口经营人在作业过程中应当做好作业情况记录,内容包括作业船舶名称、货种、作业时间、作业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天气情况、资料核对情况、堆场情况、装船情况、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第17条装船前,船舶应做好货舱内污水井、管系等的维修保护工作,并进行污水测量及抽水试验,以防堵塞或受损,确保畅通。

第18条船舶应对装船作业进行全过程观测。

如发现问题,船长有权提出拒装或要求重新检测。

装船过程中,船舶可委托理货机构落实船舶装载和积载要求。

理货机构应当派专人监测装船过程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船舶和港口经营人。

第19条船舶应当合理积载,满足安全航行要求。

如发现超载,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禁止船舶离港。

第20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装卸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监管。

如发现与原始单证不符或违反国际规则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21条*

第22条对静止角小于35°干燥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船舶应当严格按照积载要求积载,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积载要求装舱,装舱完毕及时平舱,平舱效果应经船舶认可。

第23条船舶应当根据装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要求,制定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建立定期演练制度,完善各项处置措施。

第24条在航行过程中,船舶应根据所装载货物的特性和航行区域特点制定货舱定期巡查计划,并将定期巡查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巡查时如发现水分游离、货物流动或船舶发生倾斜等情况,应采取排水等应急措施,并就近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25条船舶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对船员加强有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考核,使其熟悉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特性、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

第26条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海事管理机构应会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对特别重大事故或交通运输部认为有必要时,由交通运输部直接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27条托运人、港口经营人、船舶经营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健全制度、加强管理、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检测机构和理货机构应当恪尽职守、公正执业。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秉公执法,依法行政。

凡违反规定、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事故的,一经查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28条中国籍船舶从事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国际运输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29条(

第30条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31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部关于发布〈海运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88)交海字275号)以及《交通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海运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安全检验方法〉的联合通知》((89)交运字198号)同时废止。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目录

(2011版)

(本目录除个别品种外,均为国际海事组织2008年通过的《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规则)中标记为A类的易流态化固体散货。

序号

中文名

英文名

2

沉积铜

CementCopper

3

红砷镍矿

Nickeline

4

红土镍矿

 Laterite-nickelOre

5

黄铁矿

Pyrites

6

黄铁矿(含铜、细粒、浮选或硫)

Pyrites(Cupreous,Fine,FlotationorSulphur)

7

黄铁矿,经过煅烧

Pyrites,Calcined

8

黄铁矿粉

PyriticAsh

9

黄铁矿粉(铁)

PyriticAshes(Iron)

10

黄铁矿渣

PyriticCinders

11

黄铜矿

Chalcopyrite

12

焦炭渣

CokeBreeze

13

金属硫化精矿

MetalSulphideConcentrate

14

精矿

MineralConcentrates

15

硫化铅

LeadSulphide

16

硫化铅(方铅矿)

LeadSulphide(Galena)

17

硫化锌

ZincSulphide

18

硫化锌(闪锌矿)

ZincSulphide(Blende)

19

煤泥

CoalSlurry

20

锰精矿

ManganeseConcentrate

21

泥煤苔

PeatMoss

22

镍精矿

NickelConcentrate

23

镍矿

NickelOre

24

铅精矿

LeadConcentrate

25

铅矿石精矿

LeadOreConcentrate

26

铅矿尾矿

LeadOreResidue

27

铅锌煅砂(混合)

LeadandZincCalcines(Mixed)

28

铅锌中矿

LeadandZincMiddlings

29

闪锌矿(硫化锌)

Blende(Zincsulphide)

30

烧结矿

Sinter(Mixed)

31

矿渣

Slag

32

钛铁矿砂

IlmeniteSand

33

钛铁矿粘土

IlmeniteClay

34

高岭土(陶土)

Chinaclay

35

铁精矿

IronConcentrate

36

铁精矿(球团料)

IronConcentrate(PelletFeed)

37

铁精矿(烧结料)

IronConcentrate(SinterFeed)

38

原矿

IronOre

39

铜精矿

CopperConcentrate

40

铜矿石精矿

CopperOreConcentrate

41

铜泥

CopperPrecipitate

42

五水合物原矿

PentahydrateCrude

43

霞石正长岩(矿物)

NefelineSyenite(Mineral)

44

锌精矿

ZincConcentrate

45

锌矿、煅烧的

ZincOre,Burnt

46

锌矿、精矿

ZincOre,Concentrates

47

锌矿、菱锌矿

ZincOre,Calamine

48

锌矿、原矿

ZincOre,Crude

49

锌铅煅砂(混合)

ZincandLeadCalcined(Mixed)

50

锌烧结矿

ZincSinter

51

锌淤渣

ZincSludge

52

银铅精矿

LeadSilverConcentrate

53

银铅精矿

SilverLeadConcentrateASeeMineralConcentratesSchedule

54

银铅矿精矿

SilverLeadOreConcentrate

55

银铅矿石

LeadSilverOre

56

氟石

Fluorspar

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适运性现场检测简易方法

一、适用于吸水性弱的固体散货

(一)用坚固圆筒或类似的容器(容积为-1升)装半罐样品,从离地面约0.2米高处猛力摔在坚硬的地面上,重复做25次,每次间隔1-2秒,如样品表面游离出水分或液化时,则需要重新检验。

(二)手抓一把样品,从1.5米高处自由落到坚硬地面或甲板上,若样品崩散,则适运,若样品仍为一团.则不适运。

(三)手抓样品成团后,即松开,发现样品散开,则适运;若样品抱团不散,需要重新检验。

二、适用于吸水性强的固体散货

(一)用坚固圆筒或类似的容器(容积为-1升)装半罐样品,从离地面约0.2米高处猛力摔在坚硬的地面上,重复做25次,每次间隔1-2秒,如样品表面游离出水分或液化时,则需要重新检验。

(二)样品放入平底玻璃杯或小容器内,来回不停摇动5分钟,如有明显液体浮在表面,表明不适运。

(三)脚踏在样品上,如出现松软现象,显流沙样流动,表明不适运。

(四)样品放在平盘里,堆成圆锥状后,不断用平盘击桌面,如样品塌成饼状,表明不适运。

如样品成碎块或裂开,则适运。

(五)将样品先充分揉捏均匀,然后在平板上用手掌慢慢搓滚成细条,用力均匀,当样品条搓成直径正好为3mm时,如产生横向裂缝并开始断裂,则适运。

散货船装卸船/岸安全检查项目表

船名:

日期:

港口:

码头:

泊位水深:

最小水上高度①:

到港吃水(读数/计算):

水上高度:

计算出港吃水:

水上高度:

本表应由船长、港口经营人负责人或其代表共同填写。

操作安全要求所有问题做肯定回答并在方格内相应标记“√”,否则应标记“×”并写明原因,同时,船舶与港口经营人应就采用的预防措施达成协议。

如其中有关条目不适用,则填写“—”并注明原因。

序号

项目

船舶

港口

经营人

备注

1.

泊位水深及水上高度是否适合货物装卸

2.

系泊设备是否适合当地所有潮汐、海流、天气、通航及船舶离靠港的情况

3.

紧急情况下船舶是否可以随时离开码头

4.

船舶与码头之间的通道是否安全

由船舶/码头(不适用者划去)负责

5.

船舶/码头同意的通信系统是否有效

通信方式

语言

无线电话频道/电话号码

6.

操作时通信联络人员是否可以识别

船舶联络人员

岸上联络人员

位置

7.

船上及码头是否配备足够的处理紧急情况的人员

8.

是否准备或计划进行加油操作

9.

船舶靠港期间是否准备或计划对码头或船舶进行修理

10.

是否接受由于货物装卸操作所造成损坏的报告和记录程序

11.

船上是否备有港口和码头规定(包括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及应急措施)的副本

12.

托运人是否向船长提供SOLAS第Ⅵ章要求所述的货物性质

13.

对于可能需要进入的货舱和围闭处所,其空气是否安全熏蒸货物是否标明船舶和码头对需要进行大气监控是否达成一致

14.

货物装卸能力和每台装卸机械运行限制是否已通知船舶/码头

装货机

装货机

装货机

15.

对于装货/卸压载或卸货/压载在各个阶段的装卸货操作计划是否已经计算

计划副本持有人

16.

装卸货计划中是否已经清楚地说明作业货舱,是否标明作业次序及每次作业货舱转移的货物等级和吨数

17.

是否已经讨论过货物需要平舱其方法和范围是否已经取得一致

18.

船舶和码头是否理解并接受如果压载和货物作业失调,货物装将暂停直到压载操作调整正常

19.

船舶是否已经知道并同意卸货时去除遗留货物的预定程序

20.

船舶最终纵平衡程序是否已确立并取得一致意见

21.

码头传输系统传输记录的吨数是否已经通知码头,货物装卸完成后船舶准备开航所需的时间

注:

①水上高度应考虑:

船舶在内河或河口空船吃水状态时通过桥梁时最高桅杆的高度以及船舶靠泊和在泊时所要求安全避让的装卸机械的高度。

本表一式四份,港口经营人、船舶各留存一份,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查各一份。

同意以上各项内容:

时间日期

船舶港口经营人

姓名及职务姓名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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