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师德师风责任追究制度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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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师德师风责任追究制度办法

中小学师德师风责任追究制度办法

  依据《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师职业道德八条要求》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校师德师风责任追究制度。

  一、依法执教。

自觉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自觉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

自觉遵守《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1、具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者,做停职反省学习、调离教学岗位、年终考核不合格处理,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交上级部门或有关部门处理。

  2、具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者,除按学校已有规定处理外,视情节作出领导个别诫勉谈话、教职工大会点名批评、取消评优选先权力处理。

本人须提交思想认识材料备案。

行工作职责,教书育入,乐于奉献。

严格执行教学常规,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不敷衍塞责,对学校安排的各项工作应保质保量及时完成。

不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l)、无教案上课、不及时批改作业或作业有错不纠、课堂管理松散,经劝导不加改进者,除按学校已有规定处理外,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良。

  

(2)、上课期间无故脱离课堂、铃响未入课堂者,由科室领导提出批评,若课堂出现事故,本人承担一切经济、法律、纪律责任。

  (3)、承担考试监考,不履行监考纪律者,作为教学事故处理。

  三、文明执教。

语言规范健康,举止端庄,衣着整洁得体。

公众场所不吸烟,不高声喧哗,注意保持办公室环境卫生,上课、开会时不得使用手机。

  1、举止、言谈、衣着若引起校内外人员广泛非议者,作出领导个别诫勉谈话、取消评优选先权力处理。

  2、课堂中使用手机者,作为教学事故处理。

  四、廉洁从教。

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不以教谋私、以教谋财,不得重利轻教。

不组织有偿补课,不私自向学生推销文具、书刊、资料,不准向学生和家长索拿卡要,不从事有损教师形象的第二职业活动。

  1、组织有偿补课、索拿家长礼物者,除退赔收取的费用、礼物外,作出取消评优选先权力处理。

  2、私自向学生推销文具、书刊、资料及其他商品者,除向学生返还不当得利外,做出给与不当得利2倍罚款处理并记入师德档案。

  五、关爱学生。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对待学生严格要求,耐心辅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1、讽刺、挖苦、歧视学生,造成不良影响者,记入师德档案。

造成不良后果者,取消评优选先权力或调离教学岗位。

  2、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者,记入师德档案,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者,本人承担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并调离教学岗位。

  六、团结协作。

谦虑谨慎,礼貌待入、诚实守信、言行一致、孝敬父母、家庭和睦、尊重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

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

  1、散布有损学校形象及其他教师名誉的言论造成矛盾者,记入师德档案。

  2、刁难家长,发生与家长无理吵闹者,记入师德档案。

  中小学师德师风责任追究制度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牢固树立敬业爱生、为人师表的良好形象,现对全市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制定如下制度:

  一、学习制度

  各学校要组织教师集中学习《x教育法》、《x教师法》、《末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末成年人犯罪法》、《公民道德实施纲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集中学习时间每学期不少于3次.

  二、档案制度

  学校要为每一位教职工建立师德师风档案,专立记载教师师德师风表现情况.其内容为:

教师的个人简历、师德师风考核情况、师德师风承诺书或责任状、师德师风学习体会和演讲材料、个人总结、奖惩情况等.师德师风档案不仅要如实记载教师在师德师风方面取得的成就,而且要如实记载教师违犯职业道德方面的情况,既不夸大事实,也不少记漏记,确保记载内容的真实、全面.

  三、考核制度

  学校要成立师德师风考核小组,采取平时考核与期末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教师进行师德师风考核,要定期不定期召开学生家长座谈会,广泛征求家长意见.每学期期末,要以年级组或教研组为单位组织教职工进行师德师风自查互查,每位教师在自查中都应如实报告本人该学期遵守师德规范、职业道德的情况,接受群众评议.师德师风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的依据之一.

  四、诫勉谈话制度

  发现教职工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师德师风等方面有不好的苗头和倾向性问题时,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实施跟踪观察,以观后效.

  五、巡查制度

  市、县(市、区)教育局成立师德师风建设巡查组.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到有关单位了解情况,听取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意见、建议.巡查方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巡查工作组对该单位师德师风情况及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履行师德师风建设职责情况做出书面评价.

  六、重要情况报告制度

  对本地区、本单位有严重违犯师德规范行为及重大问题的,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市直学校报市教育局师训科(电话:

  七、责任追究制度

  校长为第一责任人,负领导责任;分管师德师风建设的副校长(或书记)为主管领导,负主要责任.对因教育管理不力,造成重大师德问题的,对单位、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在评先评优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对师德师风重大问题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不按时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惩处制度

  对违犯教师职业道德情况的教职工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教职工违规违纪由所在学校处理,校级干部违纪,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对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中小学师德师风责任追究制度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x教育法》《x未成年人保护法》《x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

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八条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依据《x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一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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