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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原农场粮食应急预案

汤原农场粮食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及依据

1.2等级划分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汤原农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2.2汤原农场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3预警监测

3.1市场监测

3.2应急报告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程序

4.2不同等级状态下应急响应

4.3应急终止

5应急保障

5.1粮食储备

5.2粮食风险基金

5.3粮食种子储备

5.4粮食加工、供应网络

5.5粮食应急储运网络

5.6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5.7通信保障

5.8培训演练

6后期处置

6.1评估和改进

6.2应急经费和清算

6.3应急能力恢复

6.4奖励和处罚

7附则

 

汤原农场粮食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了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农场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我农场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粮食应急预案》、《农垦总局粮食应急预案》、《汤原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2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镇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粮价突然上涨,群众大量抢购粮食,粮食脱销断档等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状况。

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分为三级:

紧张状态、紧急状态、特急状态。

1.2.1紧张状态:

下列情况之一,为紧张状态:

(1)各级粮食储备库存以及全社会粮食周转库存的总量占年度粮食消费总量的比重在10-17%,市场粮食供应紧张,粮价出现异常波动,市场粮价从开始出现价格上涨起,在一个月内持续上涨30%-50%,或在两个月内持续上涨40%-60%;

(2)农场级或若干个居民点出现集中抢购、价格大幅度上涨等情况。

1.2.2紧急状态:

下列情况之一,为紧急状态:

(1)各级粮食储备以及全社会粮食周转库存总量占年度粮食消费总量的比重在14%以下,市场粮食供应十分紧张,市场粮价从开始出现价格上涨起,在一个月内持续上涨50%以上,或在两个月内持续上涨60%以上;

(2)全场绝大多数居民点都出现集中抢购、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1.2.3特急状态:

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全场大部分地区粮食脱销断档,粮食市场急剧动荡,超出农场级处置能力。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口等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农场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由各居民点及农场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

提高防范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

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农场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徐锡春

副组长:

时玉强

成员:

张祖锋、杨东立、郑秋香、各管理区主任、等有关部门负责人。

2.1.1农场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1)向农场提出启动或终止粮食安全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农场党委同意后组织实施;

(2)掌握事态发展变化情况,通报粮食应急工作有关情况;

(3)研究、审议粮食应急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4)协调各居民点及农场各部门之间涉及粮食应急工作的重大事项;

(5)在总局、管局应急措施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情况下,提请管局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在古田县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管局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6)向农场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有关事项。

2.1.2农场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职责

农场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机关五楼,由张祖锋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1)汇总全场粮食市场动态,一掌握粮食市场形势,提出粮食安全预警信息,向农场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

(2)根据农场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指示,联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居民点及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

(4)必要时按照农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审定的信息,组织粮食安全应急新闻发布会;

(5)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方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6)完成农场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2.2各居民点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各居民点应比照农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

农场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农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预警监测

3.1市场监测

农场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加强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定期向粮站报送有关情况。

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农场。

粮站综合分析各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向镇直有关部门通报。

3.1.1粮食生产、供给与消费总量监测

农业科:

负责收集粮食生产种植面积、作物类型情况。

负责收集、提供管局全年的粮食产量以及全场农户人均粮食消费量及存粮情况;收集、提供全场人均粮食消费量。

派出所:

负责收集全场登记的暂住人口与农场的常住人口数据。

交通科:

负责收集全场及周边各车站港口的年度粮食吞吐量。

3.1.2粮食流通库存总量监测

办公室:

负责收集各级储备粮月库总量以及全场粮食收购、批发、加工企业每季度末粮食库存量。

3.1.3粮食市场价格动态监测

办公室:

负责收集本场月度粮食价格指数。

负责收集本场主要粮食品种月度市场价格,收集、跟踪汤原县、佳木斯、依兰县等与我场毗邻市、县以及省内外粮食主产地粮食市场供需及价格行情。

3.1.4储备粮粮情动态监测

粮食科:

负责检查、抽查农场储备粮数量、质量。

3.1.5粮食市场供应动态监测

粮食科:

负责收集全场粮食市场供应异常波动情况。

3.2应急报告

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向农场党委报告的同时,分别及时向管局粮食局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农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指导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

确认出现粮食紧张、紧急、特急状态时,要立即向农场党委请示启动本预案,经批准后立即做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向管局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

4.2不同等级状态下应急响应

4.2.1紧张状态下应急响应

出现紧张状态时,除做好全场粮食安全状况监控工作外,粮食、计财、农业、工商等部门要加强研究,及时提出具体措施,报农场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立即实施。

同时,农场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以下工作:

4.2.1.1加强对粮食市场的预测和监控,及时发布信息。

粮食科:

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及管局各地粮食市场价格及供应情况的监控,搜集、分析、判断、预测粮食市场供应、市场价格、粮食价格指数动态及走势。

监控的品种主要是标一大米、特等大米、特一面粉、中等早、晚稻谷。

宣传部、广电局:

及时、准确发布农场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供的信息,积极引导舆论,正面、适度地宣传,以安定人心,维护社会稳定。

4.2.1.2做好粮食加工、供应。

粮食科及有关居民点:

组织农场确定的骨干粮店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按照农场的部署,全力以赴投入粮食加工、供应。

同时,组织社会其它粮店和粮食加工企业加工、供应粮食,增加市场粮食投放量。

对加工企业原粮不足的,视情况先动用国有粮食企业周转粮,后动用农场储备粮(需履行储备粮动用批准手续),供应给粮食加工企业加工。

粮食科:

在大米供给紧张的情况下,必要时组织大型商店及国有粮食企业零售网点实行限量供应。

4.2.1.3积极组织采购粮食投放市场,并根据粮食市场紧张情况,增加临时应急粮食储备。

粮食科:

控制粮食批发市场大米流向,动员粮食行业协会会员加强自律,不哄抬粮价,不囤积居奇,不关门,自觉维护市场流通秩序。

大力组织粮食经营企业积极向产区采购粮食,增加粮食市场投放量,并督促粮食等有关部门做好粮食供应工作。

粮食科、计财科:

报经农场同意;停止农场级储备粮的轮换。

根据粮食市场的紧张情况,组织农场有关粮食企业从场外或省外主产区采购粮食,增加一定数量农场级临时应急粮食储备。

4.2.1.4保证粮食采购应急信贷资金的供应。

计财科:

密切与银行部门的合作,采取积极的财政信贷政策,确保国有粮食部门采购粮食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4.2.1.5保证粮食调运到位。

交通科、客运站:

确保粮食调运运力的需要;

供电所:

统筹安排,确保各地粮食加工的用电供应

4.2.1.7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工商所:

加强对各类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和无照经营等扰乱粮食市场经营秩序的违法违章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加强市场粮食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督,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对粮食加工、稍售单位的卫生许讨及许可相关的监督检查。

派出所:

对敏感部位实施重点控制,防范动乱局面出现。

对出现粮食抢购的地方,负责维护社会稳定。

对全场粮食供应送货车辆提供交通方便。

粮食科:

加强对各类粮食市场的行业管理,并配合工商等部门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

对所有粮食经营者的库存和执行政府应急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2.2紧急状态下应急响应

紧急状态下,农场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坐镇指挥,副组长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助组长工作。

除了采取紧张状态下的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4.2.2.1进一步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控,及时向农场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准确报告信息。

粮食科:

每日跟踪、收集、监测和分析粮食市场供求情况及粮食价格变化情况,并向农场粮食安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4.2.2.2及时抛售储备粮。

粮食科:

经农场党委府报管局批准后,及时抛售储备粮,缓和粮食市场供求。

首先抛售农场储备粮,不足时,经报管局同意,紧急动用管局级储备粮,仍不足时,管局紧急向总局报告,请求动用总局级储备粮以及增调省级储备粮。

粮食科要加强粮食调度,安排好粮食加工和调运。

4.2.2.3对粮食企业和个体粮商经营的主要粮食品种实施差率管理或销售最高限价。

粮食科:

制定各地标一大米、特等大米、特一面粉的差率或销售最高限价意见,报农场批准后发布。

粮食企业和个体粮商必须执行(有省、市定差率或销售最高限价的执行省、市的规定)。

4.2.2.4增加粮食进口。

粮食科:

根据粮食供需情况,提出粮食进口意见,由农场向上级申请增加粮食进口,并组织实施。

4.2.2.5确保粮食应急资金筹措到位。

计财科:

加强与农行的沟通,保证抛售、采购、调入、进口粮食所需信贷资金的供应。

保证粮食销售有关补贴资金及时足额筹措到位。

4.2.2.6进一步加大粮食市场监管力度,维护市场秩序。

工商所:

进一步加强对各类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

进一步查处粮食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4.2.2.7及时做好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

办公室:

会同计财科及时下拨应急救济款,与粮食救济相结合,对特困群众实施基本口粮救助。

4.2.2.8动用粮食种子储备,恢复粮食生产。

种子公司:

要根据粮食供需情况,提出全场紧急恢复生产计划,农场批准后下达各地实施。

及时动用粮食储备种子。

先动用农场级储备种子,由农场批准后实施,不足时,报管局批准后,动用管局级储备种子。

严重缺种、管局又无力解决时,由管局提出申请,向总局请求紧急动用省级储备种子。

4.2.2.9增加粮食储备规模和粮食风险基金规模。

粮食科、计财科:

提出进一步增加农场级地方粮食储备的意见,报农场批准后下达各地实施,并报管局相应增加粮食风险基金规模。

4.2.3特急状态卞应急响应。

除迅速采取紧急状态下的所有措施外,农场发布全场粮食市场供应进入特急状态,严格管理粮食市场。

有关部门还要采取以下措施:

4.2.3.1粮食科:

迅速提出粮食凭证限量限价定点供应意见,报农场批准后实施。

4.2.3.2农场、各居民点:

组织、征用社会粮食企业加工、调运粮食。

4.2.3.3工商所:

采取措施,坚决打击扰乱粮食市场经营秩序的各类违法违章行为。

4.3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农场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向农场提出终止实施紧张状态或紧急状态或特急状态下应急措施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5应急保障

5.1粮食储备

粮食科:

负责按照管局确定储备标准测算我镇粮食储备规模,报农场确定后实施。

负责农场级粮食(含大米、食油)储备规模的落实到位。

并检查督促所有粮食经营者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执行黑龙江省粮食经营库存量与异常情况下最高库存量标准的规定。

5.2粮食风险基金

计财科:

负责建立与确保粮食储备、粮食安全保障相适应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

负责场级粮食风险基金按农场党委确定的规模足额安排到位,负责安排场级应急种子储备专项资金,并将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5.3粮食种子储备

种子公司:

负责按省农业厅、总局农业局及管局农业局下达的粮食播种面积的用种量建立粮食种子储备制度,并落实好种子储备。

5.4粮食应急加工、供应网络

各居民组: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建立骨干粮店与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制定的条件,确定本辖区一定数量的骨干粮店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并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

应急加工和供应指定企业的名单,要报省、总局、管局粮食局备案。

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5.5粮食应急储运网络

交通科:

按照条件,确定一批粮食应急运输企业,确保应急粮食运输。

各居民组,在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5.6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农场要增加投入,加强场部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5.7通信保障

各居民点、通讯中心,要向镇农场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要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

5.8培训演练

居民点要加强对本级以及上一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6后期处置

6.1评估和改进

农场以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2应急经费和清算

6.2.1计财科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地方储备粮发生的差价,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

6.2.2对应急动用的各级地方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农行汤原分处理处会同储备粮管理企业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6.2.3对应急加工、供应企业以及供应环节的补贴等,由计财科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

6.3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采购或适当进口等措施,补充各级粮食储备及周转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4奖励和处罚

6.4.1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农场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6.4.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管局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附则

7.1各居民点应据本预案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粮食应急工作方案。

7.2本预案由粮食科负责解释。

7.3维护和更新

本应急方案应半年定期进行评审更新,实现可持续改进。

7.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

粮食预案通知

抄送:

县政府办、县粮食局

黄田镇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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