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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员工奖惩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

员工奖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员工管理,建立制度科学、程序规范的工作秩序和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奖惩制度应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惩处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实施奖惩应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员工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遵守企业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安全高效,创新进取,促进企业稳定持续科学发展。

第四条对员工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对违法违纪违规、损害企业利益的,依据本办法给予惩处。

员工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集团机关、各分公司、事业部,以下简称单位)的全体员工。

集团下属公司可参照执行,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办法,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章奖励

第六条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根据其实际表现和业绩,给予相应的奖励:

(一)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在企业管理、生产经营等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

(二)超额完成生产、经营、工作任务,业绩优秀的;

(三)在工程施工、多种经营等方面提高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在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和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重大创新、重大贡献,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成效的;

(五)在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的;

(六)严格执行财务纪律,主动保护公共财产,使单位和员工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七)在争取和维护企业权益方面,得到单位广大员工好评,事迹突出的;

(八)保护或抢救国家或单位财产,防止或消除事故的发生,见义勇为、保护人民生命安全,避免或者减少损失有功的;

(九)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敢于抵制不良风气,抵制违法乱纪行为,有显著成绩的;

(十)维护社会、企业及员工队伍的稳定,有显著成绩的;

(十一)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情形。

第七条奖励主体、种类依次分为:

(一)集团公司颁发的奖励项目:

1.集团公司通报表扬;

2.集团公司先进个人;

3.集团公司特别贡献奖;

4.集团公司其他奖励项目。

(二)省(部)级或国家级奖励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奖励执行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奖励应根据员工的“德、能、勤、绩”等考核结果及奖励主体确定的标准进行评奖。

德主要指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能主要指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勤主要指责任心和工作态度;绩主要指工作质量、效率和创新成果等,重点为工作实绩。

第九条集团公司三年一次评选先进个人,依据各单位人员实际情况设置先进个人评选指标,由各单位根据先进个人的条件进行评选推荐,公司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

凡获得集团公司先进个人称号的人员,由总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集团公司对工作中有重大创新、重大贡献的员工设置特别贡献奖,给予一次性5-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并对个人或集体中的主要人员推荐申报省级或全国劳动模范称号。

特别贡献奖不设比例,不确定奖励年度。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先进个人奖、特别贡献奖的评选条件,由集团公司入力资源部负责拟定,经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施行。

第十二条给予员工的奖项审批资料应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在办理奖励过程中或奖励后,如发现主要事迹虚报、失实,由审批机关或单位办理撤销手续,并按其情节轻重,对当事人或责任者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四章惩处

第十四条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的,单位应视情况分别给予惩处。

惩处分一般处罚和行政处分(以下简称处分)两种。

(一)一般处罚种类为:

1.口头警告;

2.通报批评。

(二)行政处分种类为:

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降级;

5.撤职;

6.留用察看;

7.解除劳动合同。

在对员工进行一般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同时,可给予包括退回违规所得、赔偿经济损失、扣发或停发奖金、扣发岗位工资等经济处罚。

员工犯有错误但不足以给予以上惩处的,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实行诫勉谈话、调整工作岗位或职务等处理。

第十五条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口头警告或通报批评:

(一)不遵守单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的;

(二)不遵守单位员工行为规范或守则、岗位职责的;

(三)影响或干扰单位生产、工作秩序的;

(四)违反单位规定等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工作不负责任,工作态度恶劣,损坏工作设备、工具,浪费公共财物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不履行岗位职责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工作中无理取闹或聚众滋事,打架斗殴,影响工作、经营、办公秩序的;

(四)玩忽职守,违规操作或者违规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五)因公外出和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无正当理由旷工批评教育不改的,连续旷工时间超过五天,给予警告处分;连续旷工超过十天或一年之内累计旷工超过二十天者,给予记过处分;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之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者,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七)假报病情、涂改或伪造诊断书,或用其它手段骗取休假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十七条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拒不执行上级单位(部门)或领导决定,干扰工作的;

(二)不服从单位组织安排,经做思想工作仍不服从的;

(三)离任时,拒不办理业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四)违反单位保密规定向他人透露单位秘密,或者越权签署文件、合同,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害的;

(五)明知他人有损害单位利益行为而知情不报的;

(六)员工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误导、欺骗单位组织,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违反单位组织纪律的行为。

第十八条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违反国家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及各单位安全生产及作业规章制度(以下简称违规),未发生安全事故或未造成后果的:

1.被查处一次违规的,给予通报批评;

2.半年内被查处两次违规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3.半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违规的,或一次作业中同时发现三种及以上违规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二)发生违规行为,未履行安全生产及作业责任,造成国务院493号令规定的较大以上等级事故,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事故等级达到重大、特别重大等级的应当从重处分;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迟报、漏报的;不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及事故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四)事故发生单位的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的:

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五)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对于情节恶劣、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六)其他安全事故应追究责任的。

第十九条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或转移单位资产的;

(二)违反规定进行职务消费,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私自泄露信息、资料,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擅自与外单位建立劳动用工关系,或者在外设店、设立公司,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害本单位利益的;

(五)违反工程项目管理规定,造成资金滥用、预算失控、损害单位利益的;

(六)资产管理不善造成资产毁损、遗失,或私自处置、变卖资产的;

(七)利用单位计算机故意制造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造成严重损害的;

(八)其他损害单位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条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二)利用职务或工作便利,为个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违反财经纪律制造假帐的;

(四)违反规定,个人擅自决策企业三重一大等事项的;

(五)违反规定向下属单位或者其他机构摊派或收取财物的;

(六)妨碍或干扰执行公务人员调查情况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散布有损党和国家、政府、单位声誉言论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罢工、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违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在对外交往中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资料,损害国家或单位利益的;

(五)违背社会公德、对单位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的;

(六)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偷税漏税、违法进行同业经营的;

(二)参与色情、迷信、吸毒、赌博等活动的;

(三)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员工在工作中发生故意、失职或差错行为,对单位造成直接、间接经济损失的,按如下规定给予惩处:

(一)故意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下或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对其他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及以上或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处分;视情节轻重,对其他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二)失职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下或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其他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或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对其他相关责任人给予记过处分。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或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撤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对其他相关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三)工作差错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下或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警告处分,对其他相关责任人给予口头警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及以上10万以下或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对其他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及以上50万元以下或间接经济损失50万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降级或撤职处分,对其他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或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大或主要责任人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对其他相关责任人给予记过处分。

5.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或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记大过处分。

第五章惩处执行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给予员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材料齐全,并给当事人有申辩的机会。

第二十五条处分决定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违规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机关或单位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六条员工受处分的期限为:

(一)警告、记过、记大过,6个月;

(二)降级、撤职、留用察看,12个月;

第二十七条员工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

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留用察看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员工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二十八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三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二十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三十条员工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员工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员工如对处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分决定30天内向所在单位工会书面申请复议。

单位工会应依据相关事实和依据,15天内决定是否向员工所在单位提交复议。

员工所在单位收到复议通知,应认真进行核查,并在30天内将核查及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单位工会。

员工如对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第三十二条经单位对员工处分决定复议复核,若处分所依据的违法违纪违规事实证据不足,或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错误的,应当撤消处分决定或变更处分决定。

若员工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员工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待遇的,应当按规定予以相应调整;若员工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将该员工岗位、工资等相关待遇恢复到被处分前水平,且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第三十三条对员工做出的书面处分决定,单位应当将决定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并将决定送达本人,由本人签收,签收资料应归档保存。

本人未能接受决定材料的,单位应按照国家、地方政府规定或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可采取邮递方式送达。

通知应以经过邮政部门查验登记并标明文件名称的特种挂号专递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的收件日期视为送达时间。

(二)邮递方式不能送达的,可采取其他合适方式送达,有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单位给予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员工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或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工资待遇、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但是,解除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三十五条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十六条员工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工资和职务。

受降级、撤职处分的,应按照规定降低职务或解聘职务,另行安排工作。

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间安排一般性的岗位工作,按所安排的岗位支付待遇。

在察看期限内发生病、事假超过一个月的,应顺延其察看期。

留用察看期间确实表现突出的,半年后可提前解除察看。

在留用察看期间又犯错误或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放之日起,由单位按程序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第四十条员工违法违纪等行为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给予处分的同时,可要求员工给予赔偿。

员工难以一次性支付赔偿的,单位可按照减发不超过其月度工资50%的标准作为逐月赔偿。

在此期间工作表现特别突出的,经单位研究决定,可适当减少赔偿金。

第三十七条给予员工处分,由员工所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和处分权限确定,并由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对员工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同时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监察室备案或审批。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各级工会组织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实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给予处分的员工是党员,符合党纪处分的,由该员工所在单位党组织依照党纪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经本单位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备。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管理办法与本办法有相悖之处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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