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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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1

第四章主管与管辖

[案情]原告李某于1991年6月10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称:

被告宋某于1986年11月租用原告房屋二间,每月租金200元,租期3年。

现租期已过,原告要求被告迁出,收回房屋自用。

中级人民法院告知原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没有受理原告的起诉,让其到区人民法院起诉。

王某想不通,认为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员水平高,更能公正审理案件,区法院的审判员水平不高,不愿去区法院起诉。

[问题]本案应由哪级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是如何划分的?

[答案与分析]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这四级人民法院都有权审理一定范围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但由于它们各自的职能不同,所担负的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任务不同,因而各自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需要进行合理划分。

《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判的案件”。

本案是一个比较简单的民事案件,不必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的担心是不必要的,对区法院的审判如果不服,还可以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所以本案应由区法院管辖。

[小结]管辖权的规定,其依据是审判权合理分工,充分实现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

级别管辖的划分,就管辖案件的数量而言,构成一个金字塔式的情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少。

裁定管辖案例:

1991年5月,某市南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于某搬家至南区某街15号居住,正位于南区市民戴某的房屋后面,于某靠近戴某房后屋檐搭建一间9平方米厨房,严重影响了戴某家通风采光。

戴某多次找于某,要求他拆除小厨房,但于某置之不理,双方发生纠纷。

戴某决定起诉,由于戴某认为于某就在南区人民法院工作,担心南区人民法院判决对其不利,就向该市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排除妨害。

北区人民法院收到戴某的民事诉讼后,经审查认为该案因不动产引起的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戴某应向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戴某无奈,只好将民事诉状交到南区人民法院。

  [问题]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如何处理?

  [答案与分析]《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所谓特殊原因,既包括自然的原因,如地震、水灾等,使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法行使管辖权,又包括人为的原因,如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受诉人民法院不能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遇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应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辖区内的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

在本案中,按地域管辖的规定应由南区人民法院管辖,但由于南区人民法院有特殊原因——被告是该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因此依照法律规定,该案不能由南区人民法院管辖,应由南区人民法院的上级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小结]指定管辖适用于两种情形:

(1)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不便行使管辖权;

(2)两个以上的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

  管辖权异议案例:

居住在甲市A区的乔小伟从事汽车修理业,其所开的汽车修理铺在甲市C区。

该汽车修理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兄乔大伟(居住在甲市B区),乔大伟实际上并不经营汽车修理。

乔小伟为了承揽更多的业务,与乡办集体企业正华汽车修理厂(位于甲市L县)签订了协议,约定乔小伟的汽车修理铺可以以正华汽车修理厂的名义从事汽车修理业务,乔小伟每年向正华汽车修理厂交管理费2万元。

2002年1月,乔小伟雇佣的修理工钱财旺(长年住在甲市D区),为客户李有良(居住甲市E区)修理1辆捷达车。

  修好后,钱财旺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汽车修理铺前试车时,不慎将车撞到一棵大树上,造成汽车报废,钱财旺自己没有受伤。

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发生纠纷,未能达成协议。

现李有良拟向法院起诉。

问:

1.李有良应以谁为被告?

2.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3.就此同一纠纷,若李有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应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4.若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就本案管辖权问题发生了争议,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5.若在管辖权争议未解决之前,其中一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案件就作出了判决,对此判决及判决所涉及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李有良应以乔小伟、乔大伟和正华汽修厂为共同被告。

  答案依据及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四十三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甲市A区、甲市B区、甲市C区和甲市L县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答案依据及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乔小伟住所地为甲市A区,乔大伟住所地为甲市B区,正华汽修厂住所地为甲市L县,汽车修理铺所在地甲市C区为侵权行为地。

  3.李有良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任意一个法院起诉,使该法院管辖该案。

如果向几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答案依据及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4.由争议法院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即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答案依据及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5.对此一审判决,如果当事人提出了上诉,则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如果当事人不上诉,则一审判决生效;如果发现判决确有错误,则可以按审判监督程序来处理。

  答案依据及解析

  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和撤销。

九、原告张某,女,系四川省内江市四甲县某小学教师;被告俞某,男,系四川省成都市乙区某厂会计。

1991年9月15日乙区法院受理了张某诉愈某离婚一案。

同年10月20日,愈某因贪污罪被检察机关逮捕。

乙区法院即以“本案被告正在被监禁,应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由,于同年10月30日将案件移送甲县法院。

  问:

1、乙区法院移送案件的行为是否正确?

为什么?

  2、甲县法院移送案件的行为是否正确?

为什么?

  3、甲县法院与乙区法院的管辖权争议如何解决?

为什么?

  分析:

1、乙区法院移送案件的行为不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的管辖权恒定原则,管辖权以当事人起诉时为准,在诉讼过程中,据以确定管辖权的因素发生变化,人民法院已经取得的管辖权并不会丧失。

所以,本案不能以“本案被告正在被监禁,”移送管辖。

  2、甲县法院的移关行为也不正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移送的人民法院主伙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行移送。

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甲县法院与乙区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应当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第五章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案情]

甲男与乙女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一年后二人结婚。

婚后甲男之母丙发现乙女不会过日子,婆媳之间经常发生磨擦。

开始甲男总是从中劝解,时间长了便觉妻子对老人不孝,逐渐有些怨恨,后发展到小两口经常吵架甚至大打出手,家庭主活很不和谐。

在此情况下,丙来到人民法院,向法院递交了一份诉状,要求人民法院判决儿子与儿媳离婚。

法院没有受理丙的起诉。

  

[问题]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符合什么条件的人才有当事人的资格?

[答案与分析]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足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本案中丙不具备当事人的资格,她不是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婚姻关系)中的主体,故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不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

法院无论如何判决,在法律上均与丙无关,因此她不能作为本案的原告起诉。

所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小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与案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3)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

第六章多数当事人

第一节共同诉讼

[案情]

甄某、乔某、雷某商量合伙开设餐馆,由班某负责领取营业执照并担任负责人,乔某负责租赁房屋。

乔某找到王某,协议租赁王某私有住房两间,每月租金1000元,约定按月支付。

餐馆经营6个月后,因经营管理不善,亏损较大,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王某找乔某交涉,要求乔某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乔某以自己不是餐馆负责人为由拒绝了王某的要求。

王某又找甄某交涉,甄某表示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于是王某起诉到法院。

受诉人民法院在确定当事人的问题上意见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甄某等三人合伙仍然是个人,对与原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着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应属共同诉讼,合伙人应为共同被告;另一种意见认为,个人合伙组织是一个经济实体,是民事主体,合伙组织即餐馆可以作为本案的诉讼当事人,由它的负责人甄某作为代表人进行诉讼。

  [问题]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

[答案与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的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说明登记的字号。

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本案中,甄某、乔某、雷某合伙经营餐馆,乔某代表餐馆签订的租赁合同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要甄某、乔某、雷某应为共同被告。

第三节诉讼第三人

[案情]

王甲将房屋四间卖给刘某,但刘某迟迟不付款。

为此,王甲诉至法院要求刘某付款并付违约金。

在诉讼中,王甲之弟王乙得知,向法院说明这四间房屋中有二间是他的,要求确认并请求返还房屋。

[问题]如何确定本案诉讼参加人的地位?

[答案与分析]本案中,王甲是原告,刘某是被告,王乙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本案中,王甲与刘某因房屋买卖发生纠纷,王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付款并付违约金,因此,王甲是原告,刘某是被告。

在诉讼中,王乙对王甲、刘某争议的房屋主张部分的独立请求权,认为二间房屋是他的,因而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在王乙参加之诉讼中,王乙是原告,王甲和刘某是被告,就整个案件来说,王乙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七章民事诉讼证据

[案例]

在陈文涛诉李先楚借款纠纷一案中,有以下几个证据:

①陈文涛出具的由李先楚签名的借条一张。

该借条内容为:

今借陈文涛人民币3000元整,一个月内返还。

1999年3月20日。

②李先楚的同事乔生明的证言。

乔生明证明,他在1999年3月21日听李先楚说,李先楚向陈文涛借了3000元钱,准备到外地去旅游时用。

③李先楚向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李先楚说:

"我在1999年3月20日向陈文涛借了3000钱,但我在5月份就还给他了,当时我向他要借条,他说借条丢了。

他给我写了一张收条,但收条我现在找不着了。

④李先楚的朋友张明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证言:

李先楚在1999年3月底与张明到五台山旅游时向张明说,这次出来玩的钱是向别人借的。

在上述证据中,哪些是证明李先楚向陈文涛借了3000元钱这一事实的直接证据?

A.陈文涛提供的借条B.乔生明的证言C.李先楚的陈述D.张明的证言

答案ABC。

直接证据的概念,《民事法学》P436页。

【详见2000《民事诉讼法学》P53页】

第八章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案情]

某日中午,赵某与其儿子(18岁)正在一居民楼下正常行走,突然三楼李某家阳台上的花盆坠落下来,正砸在赵某的头上,致其脑震荡,共支付医疗费1480元。

赵诉至法院,要求李赔偿。

而李否认赵的伤系李家花盆坠落所致。

这种情况,应由()()()()。

A、赵某负责举证B、李某负责举证

C、赵、李共同负责举证D、赵某的儿子负责举证

答案B。

此亦为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

第九章法院调节与当事人和解

[案情]

村民许立与任国因返还借款问题发生纠纷,后经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任国于调解协议达成后一个月内返还许立借款1000元。

人民调解委员会就返还制作了调解书,并将调解书送交给许立与任国。

一个月之后,任国未按该调解书履行义务。

在此种情况下,许立怎么办?

A.可以直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B.应当通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C.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就任国借款问题提起诉讼

D.应由村调解委员会开出借款问题经调解委员调解的证明方可到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C。

本题可还原为: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的调解有无法律效力?

答案是:

无。

这里也可将人民调解委员会换成居委会、律师等法庭外的调解。

第十章诉讼保障制度与程序

第一节期间

[案情]

某甲于4月16日收到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未表示上诉,后于5月2日将上诉状通过邮局寄往原审人民法院,法院于5月4日收到,认为某甲已越过上诉的期限,不予受理。

 [问题]该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处理是否正确?

为什么?

[答案与分析]人民法院的处理是不正确的。

因为依《民事诉讼法》规定:

当事人对民事判决不服,可于收到判决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该上诉期应从收到判决书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本案应从4月17日起算,故第15天则是5月1日,而5月是法定假日,依民事诉讼法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是节假日时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同时法律又规定期间不包括在途期间,诉讼文书满前交邮的,不能算过期。

为此,该案上诉期间的届满日期应为5月2日。

当事人于5月2日通过邮局发出上诉状不能算过期。

故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节保全程序

[案情]

宏大商业公司有一座六层的办公楼。

1996年7月,宏大商业公司向A银行贷款。

将该办公楼抵押给A银行。

1996年12月,宏大商业公司因一购销合同与志新贸易有限公司发生纠纷,志新贸易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受诉法院裁定将宏大商业公司办公楼查封。

在下列选项中哪个是正确的?

A.法院所作的裁定是错误的,因该办公楼已事先抵押给了A银行

B.法院可以作出裁定,但应事先征得A银行同意

C.法院可以作出裁定,A银行对该办公楼仍有优先受偿权

D.法院作出裁定是正确的,但A银行因此对该办公楼丧失优先受偿权

答案C。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2条。

第十一章诉讼费用与司法救济

案例:

我家和邻居因宅基地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准备到法院提起诉讼。

听说,打官司要交诉讼费。

请问,因民事纠纷到法院打官司怎样收费?

评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据此,《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对民事诉讼费用作了如下规定:

离婚案件每件收10~50元。

非财产案件每件收5~20元。

财产案件按争议标的的价额或金额收取费用。

不满千元的,每件收30元;超过千无到五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1%收费;超过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6%收费;超过五十万元的至一百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3%收费;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1%收费。

此外,财产案件的当事人还应支付其他诉讼费用,如鉴定费、勘验费、公告费、证人误工补贴和旅宿车船费以及诉讼资料副本制作费等。

上诉案件受理的标准与第一审相同。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预交,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放弃诉讼处理;其他诉讼费用由申请人预交。

案件审结后,统由败诉方负担。

如第二审法院对第一审判决的实体问题作了改判,第一审的败诉方变为胜诉方,第二审法院应当根据改判情况确定当事人对第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同时相应地改变第一审判决对诉讼费用的负担。

离婚案件的受理费该谁负担,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撤诉案件由原告负担。

对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对依法申请执行仲裁机关的裁决、公证机关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决定,其申请执行费和实际支出的执行费,统由被申请人负担。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关于收取诉讼费用的决定,不得提起上诉。

免交诉讼费用的案件有:

追究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有关选民名单案件,宣告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认定无主财产案件,人民法院依法重审、再审和提审的案件等。

对于生活确实困难无能力交纳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案情]

1992年4月,黄小武诉黄亮给付赡养费一案由D市C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定黄亮每月给黄小武赡养费80元。

1998年8月,黄小武又到D市C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要求每月的赡养费增加到240元。

对于黄小武的这一行为,D市C区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按通常的起诉行为看待,作为新案处理B.按申请再审处理

C.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定不予受理

D.不予立案,并告知黄小武此事只能由他们双方自己协商解决

答案A。

追加赡养费之诉。

民事诉讼法意见152条。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案例:

我有一个养子,今年22岁,已参加工作,但他很不孝顺,甚至经常打骂我,我很伤心,经与某亲生父母及其本人商量,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我养子提出,要把我们家的390元的收录机带走,我不同意。

向县法院提起诉讼后,县法院一名审判员独自对我们的案件进行审理,这符合法律要求吗?

评析:

你的养子不尽赡养义务,反而虐待、打骂老人,这是严重的晃道德行为,也是违法的。

你拉为了晚年的幸福,与其本人及生父母协商,同意解除收养关系,这是合理合法的。

只因为390元的收录机带不带走的问题而发生争议,这显然是一起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

因为,第一,你二老与养子的关系及请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因由清楚,不需要进行更多的调查取证工作;第二,案件的具体情节比较简单;第三,你们与养子之间的争议的诉讼标的不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的规定,对你所提起的诉讼,法院派一名审判员进行审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十四章民事诉讼中的裁判

第三节民事裁定

[案情]

B市D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时,认定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143254.25元人民币,但在判决书中误将该数写成143524.25元人民币。

现判决书已向双方当事人送达。

在此情况下,B市D区人民法院应如何纠正这一失误?

A.重新制作一份判决书,再次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并收回原判决书

B.制作一份裁定书,说明原判决书中的失误

C.以决定书的形式纠正原判决书中的失误

D.以通知书的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原判决书中的失误

答案B。

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七)项。

第十五章第二审程序

[案情]

赵林诉赵森继承遗产纠纷一案,赵永发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依法作了判决,在向当事人送达判决时,赵林当场口头表示不上诉,但在上诉期内又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上诉状;赵森当场口头表示上诉,但在上诉期内未直接到一审法院提交上诉状,而是在上诉期届满前的头一天到邮局以挂号的方式向一审法院邮寄了上诉状,法院收到上诉状时,上诉期已过了两天;赵永发当场口头表示要上诉,但始终未向法院提交上诉状。

在上述情况下,从法律上讲,对本案判决提出了上诉的人是谁?

A.赵林、赵森、赵永发B.赵森、赵永发

C.赵林、赵森D.赵林、赵永发

答案C。

民事诉讼法第148、75条。

民事诉讼的上诉必须提交书面上诉状(行政诉讼也必须书面上诉,但刑事诉讼可以口头上诉),而诉讼文书以邮寄方式送交的,以投递时的邮戳时间为准(如果本题的事实改为"在上诉期满前的头一天将上诉状投入邮箱中",那么就很难判断了,因为有可能第二天才盖上邮戳,这就是出题者为什么要用"挂号"方式的原因所在!

第十六章再审程序

[案情].

马某(女)诉吴某(男)离婚案件,二审法院宣判后马某不服,她认为二审判决共同财产钢琴归吴某所有。

而吴某不会弹钢琴,因此申请再审。

此外,马某还想起有一个1万元的存折是夫妻共有财产,在一、二审时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及此事,现存折在吴某手中,她希望法院再审时一并处理。

本案应如何处理?

A.对钢琴归属争议立案再审,存折问题告知马某另行起诉

B.立案再审,对钢琴和存折问题一并处理

C.告知马某另行起诉钢琴和存折问题

D.告知马某可以一并处理钢琴和存折问题,她可以选择申请再审或另行起诉

答案、A。

对于本题这样的试题与其去找法律不如尝试运用诉讼原理解决:

再审只能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中已存在的部分提起,在原审中未提起也未解决的部分只能另案处理,这里根据的是民事诉讼中"可分之诉"的原理。

本题所引用的法条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9条。

已过上诉期的民事判决能否补救?

第十七章特别程序

第七节公示催告程序

案例:

1994年5月10日,A市“银利”公司业务经理王某乘车时不慎将包丢失,内有一张本公司的可以背书转让的汇票,票面金额为10万元,付款人为B市工商银行。

王某遂到公司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报案。

人民法院审查后,当即决定受理。

5月12日,人民法院通知B市工商银行停止支付。

5月15日,人民法院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期3个月。

8月20日,个体户张某向该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称其于6月10日经刘某背书转让得到了该汇票,并且出示了该汇票。

人民法院称申报期已过,驳回了张某的申报。

人民法院由1名审判员独任审理了该案,并于9月3日判决宣告该汇票无效。

“银利”公司经理王某凭判决向B市工商银行要求付款,B市银行工商银行称“银利”公司没有汇票,无权请求付款,拒绝支付。

问题:

1、本案有哪些程序上的错误?

2、张某应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评析:

这是一起适用公告催示程序的民事案件。

涉及到公示催告程序中的几个法律问题,《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对此作了规定。

1、本案中程序上的错误主要有:

⑴《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所以本案中,王某应向付款地基层人民法院,即B市工商银行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而不应向“银利”公司所在地,即A市基层人民法院申请。

⑵《民事诉讼法》第194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本案中,人民法院5月10日决定受理案件,2日后才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5日后才发布公告,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⑶《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230条规定:

“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满后,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同样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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