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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

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

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号)、《省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号)和《市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号)精神,规范政府有关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新北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我区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着力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在经济建设领域,引领政府其他各项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以促进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为重点,深入推进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树立竞争意识,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二)立足全局,着眼长远。

按照建设统一市场的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摒弃影响公平竞争的观念和做法,消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

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增强市场创新动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新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三)科学实施,统筹推进。

从我区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

坚持先增量后存量,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逐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

做好整体规划,分阶段、分步骤稳妥推进,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我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四)依法审查,强化监督。

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和保障机制,坚持自我审查与专门机构指导监督相结合,通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加大宣传和信息公开力度,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

三、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对象

新北区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均应该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方式

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

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做出公平竞争审查报告,公开公平竞争审查结果,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政策制定机关的公平竞争自我审查由其具体业务部门负责,也可与合法性审查一并由其法制工作部门负责。

(三)审查标准

各部门要从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不得违法减免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四、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

(一)设立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全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由区经发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法制办等相关部门参加。

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召集人,区党政办分管副主任、区经发局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

联席会议不刻印章,不正式行文,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发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督促指导各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接受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举报办理,负责工作网络的对外联系,组织宣传培训、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推动信息公开发布,及时总结成效和经验,不断推进制度完善。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例会,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主持。

也可根据区政府领导指示或工作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

联席会议办公室以简报形式向各部门、各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月对各单位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和督查。

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推进本部门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并定期向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报告公平竞争审查及清理情况。

在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和清理文件工作时,要将遇到的困难和重大问题及时报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于年月底前完成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建立,并报送相关文件资料、联系人、联系方式至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明确政策制定规范

以区政府或区党政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文件起草牵头部门在文件起草过程中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审议。

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将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送至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会签。

以单独部门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政策制定机关开展自我审查。

五、有序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一)注重增量审查,有序清理存量

.规范增量。

()政策制定机关在拟定政府规范性文件时,由起草部门负责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形成《新北区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报告》(见附件),与文件一并提交审议,未经审议通过,不得出台。

()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除上述第项以外的政策措施时,由政策制定机关负责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形成《新北区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报告》(见附件),并自行归档、备查。

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归档备查。

()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必须每年填写《新北区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汇总清单》(见附件),并于次年月日前报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清理存量。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区分不同情况开展自查,稳妥把握节奏,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并填写《新北区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报告》(见附件)和《新北区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修改调整类或废止类)汇总清单》(见附件)。

其中,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予以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原则上设置个月的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原则上年月底之前完成清理,于年月底前报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并自行将清理结果(包括审查报告和相关政策措施汇总清单)向社会公开。

(二)积极推进实施,定期评估完善

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要对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每年对上一年度的增量政策措施开展次集中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报告,于当年月底前报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依法尽快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鼓励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如有必要评估报告可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

评估流程、评估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

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六、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

(一)健全市场竞争机制

要按照《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若干意见》(苏发〔〕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号)要求,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防止政府不当干预市场,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使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率最优化。

以消除壁垒、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为重点,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深入推进价格改革。

加快建立竞争政策与产业、投资政策的协调机制,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二)完善政府守信机制

进一步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严格履行我区各部门向社会作出的承诺,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我区的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

我区各部门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和兑现,不断健全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

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

(三)强化监督和问责机制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考评、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政策制定机关,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

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行政监察机关。

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将依法调查处理。

全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倡导公平竞争理念,培育公平竞争文化,为我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新要求、新任务的,另从其规定。

附件:

.新北区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报告

.新北区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汇总清单

.新北区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报告

.新北区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修改调整类或废止类)汇总清单

 

附件

新北区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报告

政策措施制定机关(盖章):

政策措施名称

性质

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政府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

起草

机构

名称

联系人

电话

审查

机构

名称

部门负责人

职务

承办人

电话

征求

意见

情况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专家咨询意见□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审查

结论

审查机构承办人(签名):

 

年月日

审查机构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政策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备注:

.审查结论填写:

可以实施或属例外规定可以实施。

属例外规定可以实施的必须说明理由。

.表内内容填写不下,可另外附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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