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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死刑制度改革

浅议我国死刑制度改革

——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为视角

2014年10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交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基础上,对中国刑法典又进行了多方面的修改。

拟定取消9种犯罪的死刑,即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和走私假币罪(刑法典151条第1款),伪造货币罪(170条),集资诈骗罪(192条),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358条第1款),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426条)和战时造谣惑众罪(433条第2款)。

这标志着中国在死刑制度改革的道路上又迈出了重要一步,是切实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要求,同时也有助于进一步推进中国死刑改革和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

本文拟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从理论和现实两个方面对我国正在逐步进行的死刑制度改革进行探究。

一、前言

死刑既是一个最古老的刑罚方法,又是一个被认为具有最大威慑力的刑罚方法,长期以来为统治阶级所使用,发挥着无与伦比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类文明的发展,死刑的存废问题逐渐成为国内外刑法学领域争论不休的焦点,我国自奴隶社会起就存在死刑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一直延续至今。

目前中国提出的死刑政策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

关于死刑制度,应该说政策、立法、司法是三位一体,政策是灵魂,是统帅,立法是这一灵魂统帅之下的肉体,司法则为此灵魂统帅下的肉体之用。

三者的共同作用,决定了一个国家死刑制度的最终走向。

我国法制建设在不断发展,也在不断与国际社会接轨,如陆续加入世界人权保护公约等具有形式内容的公约,死刑的改革问题在我国也就成了一个焦点问题。

二、我国现行死刑制度改革的理论争议

(一)死刑保留论

死刑保留论的观点有以下几个:

一刑罚的本质是对犯罪的报应,死刑不能完全废除。

对少数极其严重犯罪而言,死刑有其合理性。

二为满足人类的情感需求,死刑也不能完全废除。

报复情感是人类固有的本能情感之一,尤其是我国报应主义观念在民间还有很大影响的情况下,如果不能适当地满足和疏导,社会正义就会受到很大冲击。

死刑存在的文化基础是一个社会的意识形态,归根结底是由其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社会存在决定包括法律在内的上层建筑。

死刑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同时还受社会政治环境、民众心理、文化传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从产生至今死刑就没被彻底取消,说明其有一定的社会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三,“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数千年来存在于民众心中根深蒂固的观念,这种观念培养甚至强化着人们的报复情感,在一定的社会文化中逐渐被固化成一种难以撼动的民意导向,它一定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着死刑的适用。

(二)死刑废止论

死刑废止论的观点有如下几个:

1、死刑违背了社会契约。

因为社会契约当中不可能包含死刑,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尔利亚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是以他社会契约论中,推导出来的死刑的非正义性和不必要性为根据的。

他认为:

人们最初订立社会契约时所交给公共当局的少量自由中并不包括处置自己生命的大权,因此,“死刑不可能成为一处权利,因此也不是一种权利。

2、直接否定报应正义。

有人认为用死刑来满足民众的报复心,不符合文明时代人类的理性。

本人认为,并不是只有“理性”才能决定刑罚的发展与变革。

首先,理性并不是完全脱离本能、人性的,“理性”并不能彻底压倒本能。

其次,报应主义不等于复仇,报应主义要求用道德规则疏导和控制复仇本能。

再次,理性也不是万能的,也是有限的。

本能比空洞的“理性”似乎还要更可靠一些。

(三)双方争议的焦点

对死刑存废两派的观点进行简要分析,分歧的焦点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死刑是否违背社会契约。

废止论认为死刑违背社会契约,国家的主权和法律是所有人全体意志的共同体现,为了能形成共同意志的社会契约,个人所让渡给国家的权利是他自由的最小部分,当然不包括他的最大财产即生命。

因此,国家的主权和法律不应包含剥夺个人生命的权利。

保留论者则认为按照社会契约,人类把自然权利交给国家,并没有任何保留,当然也包括生命权,因此不能违背社会契约。

第二,死刑是否违背刑罚的目的。

刑罚的目的可分为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即防止犯过罪的人重新犯罪,同时威慑社会上的潜在犯罪人,防止其走上犯罪道路。

废止论者认为通过死刑的威慑功能来防止一般人去犯罪,其给人造成的震慑将随死刑执行场面的消失而消失,只能产生相反的效果,并不能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

此外,刑罚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改造犯罪分子,若对犯罪分子处以死刑,则不符合此目的。

对于已然的犯罪人,而防止其再犯并不必要以剥夺其生命为限。

对于可以改善的犯罪人科以改善的刑罚,对于不能改善的使其与社会隔离。

因此,死刑对于防止犯罪人再犯罪是一种不必要的刑罚。

保留论者则认为死刑具有无与伦比的威慑功能,没有哪一种刑罚可以像死刑一样更能有效地阻止人们犯罪。

其他刑罚无论如何恐怖,总还会给人留有一丝希望,而死刑的震慑和消灭功能是其他任何刑罚所无法替代的。

第三,死刑是否正义。

基于平衡被害人感情的角度来论证死刑权的正义性,死刑保留论认为,复仇是人们与生俱来的本能的感情,从被害人的立场来看,作为抵偿,当然是会主张死刑的。

对于严重侵害被害人利益尤其是侵害被害人生命权益的犯罪来说,被害人甚至整个社区都将产生强烈的道德愤慨和复仇冲动,该冲动必须有适当的途径予以适当发泄。

否则,很可能将不受控制地在其他地方以另外一种形式爆发。

法律就要考虑这种冲动,以使人民得到坚定服从和遵守。

而死刑废除论认为,死刑的存与废不能去考虑被害人的感情,基于此也并不能考虑民意。

三、中国死刑改革的历史背景

中国的死刑改革经历了一个复杂的过程。

具体而言就是死刑罪名先是由少到多、再由多到少进而逐步走向废止。

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即1979年刑法典)只规定了28种死刑罪名,加上1981年《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规定的11种死刑罪名,当时中国刑法中可适用死刑的罪名共计39种。

之后,随着中国社会转型期犯罪形势的变化,特别是“严打”刑事政策的实施,中国的死刑罪名急剧上升,至1997年刑法典颁行之前,中国可适用死刑的罪名已多达71种。

1997年刑法典通过时保留了68种死刑罪名,并对盗窃罪等严格限制了其适用死刑的条件。

之后,中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经过十多年的不懈努力,终于达成应当“逐渐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共识,并在加强人权保障和推进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对适用死刑的罪名进行了有力削减:

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一次性取消了13种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将死刑罪名减至55种。

自1997年我国全面修订刑法以来,在死刑的立法和司法改革等方面我国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特别是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将过去下放到地方高级法院和军事法院的死刑复核权收回,进一步严格了死刑适用的证据和程序标准;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一次性取消了13种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迈开了中国逐步废止死刑的步伐。

这些死刑改革举措都产生了积极成效,包括促进了刑法观念的更新,带动了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相关刑罚制度的改革,推动了中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刑事司法合作等等。

四、中国死刑制度改革的社会现实

目前,我国处于转型期,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均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从刑罚发展的国际趋势上来看,废除死刑已成为一股难以逆转的大潮,但是在死刑制度改革上,必须保持谨慎、务实的态度,否则,不利于法治进步以及和谐社会的建设。

社会转型期间,必然会出现复杂多样的利益群体,贫富差距可能会进一步拉大,各地区、行业之间会出现收入、发展极不平衡现象,社会保障体系等保障民生的基本制度也会出现波动,社会不满与紧张情形会越加严重。

这种情况下,也会滋生一些人的犯罪思想和犯罪心理,相应的犯罪率也会持续上升,犯罪种类、方式等也会呈现出许多新的特征。

犯罪方式会倾向经济犯罪、团伙犯罪、毒品犯罪等,犯罪对象则会倾向于女性犯罪、农民犯罪、青少年犯罪等。

这势必会对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以及人民生命财产生巨大的危害,同时,也会为国际上一些敌对势力提供可乘之机,肆意进行颠覆和破坏我国政权活动。

高铭暄教授明确指出,如果我们废除死刑,这一镇压敌对分子和阴谋破坏活动者手段,将无法保障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如果现在就废除死刑,其他手段都不足以镇压那些恐怖的犯罪分子的犯罪心理。

这样下去的,通过刑罚加强守法的目的就无法得以实现。

因此本人认为,针对我国长期以来的死刑政策、转型期社会现实等因素,我国应当适度坚持死刑,减少与严格限制死刑也正是我国数次刑法修正案所努力的追求的结果。

当然,减少和限制死刑必须通过完善刑事立法和司法这一方式来实现。

但是死刑改革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是可以一蹴而就的。

需要从观念到具体步骤以及策略上做进一步的统筹规划。

五、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特点看当前我国死刑改革的理念铺垫、具体突破口及对今后改革的几点策略建议

(一)《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特点

此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修订内容概括地看,具有三个方面的特点:

1、是以经济性、非暴力犯罪为主,同时包括部分非致命性暴力犯罪。

9种犯罪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5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2种,军人违反职责类犯罪2种。

其中,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都包含了暴力手段。

2、这些犯罪的死刑多属备而不用、备而少用。

其中,走私核材料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造谣惑众罪这3种犯罪的死刑基本上是备而不用,而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假币罪等其他6种犯罪的死刑则属于备而少用。

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等犯罪的死刑适用还在实践中引发过较大的反对声音。

例如:

吴英集资诈骗案、曾成杰集资诈骗案就引发了人们对集资诈骗罪适用死刑的质疑;唐慧女儿被强迫卖淫案引发了人们对强迫卖淫罪适用死刑的质疑。

对这些犯罪取消适用死刑,符合中国死刑司法的实际,容易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

3、成批地取消死刑罪名,这与《刑法修正案(八)》类似。

《刑法修正案(八)》一次性取消了13种死刑罪名,

(二)我国当前死刑改革中的理念铺垫

从上述特点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正在为实现全面废止死刑而不懈努力。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全社会在观念上的认同,这对于推动我国死刑改革有着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国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国民素质及对生命价值的关注也在同步提升,人们对死刑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具体而言就是更为准确地认识到了死刑的“残酷性”和“一次性”,生命仅有一次,一旦错失将不可挽回。

近年来由于地方个别的公安机关片面追求“高破案率”以及“命案必破”所造成的冤假错案众多,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十分深远。

从某种角度上来说也是从另外一个侧面对国民的法律文化素养起到了一个提高的作用。

这一点在内蒙“呼格案”中体现的尤为显著。

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市毛纺厂18岁的职工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一起奸杀案凶手。

案发仅61天后,法院判呼格吉勒图死刑,并立即执行。

2005年,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疑犯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第一起案件就是“4·9”案。

2014年11月20日,内蒙古高院经过认真审查认为,“呼格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项的规定,即发现“原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然而这仅有一次的生命又该如何挽回?

故而,当今社会我国国民对于死刑已不再是一味地认可其所谓的“威慑力”,而转而开始关注司法裁决的是否体现公正,注重人之生命的珍贵。

我们应当在这点的基础上使民众逐渐培养起死刑不人道的观念,逐步适应没有死刑的司法。

(三)我国当前死刑改革中的突破口

在当前无法即刻立法根除死刑的前提下,以废止经济犯罪死刑为突破口,逐步而及时地打开我国废止死刑的大门,为全面废止死刑奠定基础是重要的一步安排。

从经济犯罪产生的角度分析。

从一定意义上讲,某种制度的缺失是社会转型期不可避免的难题,而正是该种政治、经济亦或文化制度的缺失诱发某种犯罪的产生,相对应地根据该种犯罪现象的严重程度,我们亦会制定一定的刑罚制度予以平息。

而当诱发该种犯罪的制度得以完善时,随着该种犯罪发生频率的骤降,其对应的刑罚制度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因此,废止死刑,尤其是废止经济犯罪的死刑,我们很有必要从其产生的根源着手分析。

经济犯罪的罪名多是伴随着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需要而设立。

改革开放后,我国迈入了市场经济的转型期,各项制度规范都亟待完善,也正是因为这不完善的制度规范才引发了大量妨碍市场经济建设的“不良行为”,为了对其予以纠正,才在立法上确定了相应的罪名予以惩罚。

经济犯罪的产生本身就是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伴生物,更何况还有市场经济体制之制度缺失的原因所致,甚至可以说,制度不健全是经济犯罪的一个重要诱因。

基于以上论述,我们可以看出,相比于其他犯罪,无论从理论基础亦或社会环境上看,经济犯罪都更适宜作为我国迈入废止死刑之路的突破口。

(四)关于我国的死刑进一步改革的几点策略建议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出取消9种死刑罪名,是切实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要求,本人认为,中国应积极探索死刑改革的路径,在策略上应坚持以非暴力犯罪死刑的取消为重点,成批量地削减死刑罪名,同时逐步减少非致命性暴力犯罪的死刑。

对此可从以下几个个方面着手:

1、应当以非暴力犯罪为废止死刑的重点

以非暴力犯罪为废止死刑的重点,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取消死刑罪名的共同之处,也应当是中国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废止死刑罪名的基本策略。

2、应当成批量地取消死刑罪名

今后若干年的刑法改革都应当不断以成批量、成规模的方式取消死刑罪名。

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中国死刑罪名数量众多的现状决定了中国应成批量、成规模地取消死刑罪名。

中国现有死刑罪名55种,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通过后减少9种死刑罪名,中国死刑罪名的数量仍高达46种。

第二,中国死刑适用的实际状况决定了中国可以成批量、成规模地取消死刑罪名。

中国现有的死刑罪名虽然较多,但从死刑罪名适用的实际情况看,中国适用死刑较多的罪名主要是故意杀人罪、毒品犯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强奸罪等少数几种严重危害人身和社会的犯罪。

3、应当加快废止非致命性暴力犯罪的死刑

非致命性暴力犯罪主要指那些犯罪手段具有暴力性但不足以侵犯和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

此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取消死刑的强迫卖淫罪即属此类。

未来我国应当该进一步取消此类犯罪死刑的步伐。

原因在于,非致命性暴力犯罪与死刑亦不具有对等性,有废止的必要。

与非暴力犯罪相比,非致命性暴力犯罪在犯罪的手段上更具可谴责性,其犯罪的危害性通常更大,但以死刑所剥夺的生命为对照,非致命性暴力犯罪与非暴力犯罪一样,其危害性与死刑所要剥夺的生命相比都不具有对等性,因而有废止其死刑的必要。

六、结论

综上所述,在中国,死刑制度改革将是一个分步骤、分阶段的逐步废止的过程。

在《刑法修正案(九)》或者下一步的死刑改革中,中国应以非暴力犯罪为重点,成批量废止死刑罪名。

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中国死刑改革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

由于中国现阶段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级,社会物质文明和生活水平亟待提高,“保留死刑,坚持少杀,严禁错杀”的死刑刑事政策是合理的,是符合历史发展潮流的。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任何事物都有一个产生、发展、消亡的历史过程。

整个死刑的历程就是一部从死刑占据刑法体系的中心位置到死刑的地位每况愈下,及至于面临着被逐出刑法体系的历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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