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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合同

某市政

工程施工合同

项目名称:

签订时间:

2012年4月日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障甲乙双方的利益,保证工程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及其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与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本合同。

第一节工程内容与承包范围

一.1工程概况

一.1.1工程名称:

一.1.2工程地点:

一.2承包范围:

具体承包内容详见施工图

1、2、1道路铺黑工程;

1、2、2雨、污排水管及配套项目工程;

1、2、3市政道路工程;

第二节合同价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二.1承包方式:

合同范围内的内容包人工、包材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

二.2合同造价

二.2.1人民币(小写:

¥元)

其中:

道路铺黑工程:

元/M2,工程量暂定M2,合同总价暂定为元

排水管工程:

总价为元;

市政道路工程:

总价为元,植草砖路面宽度按米计算;

双方核对工程预算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二.2.2按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收及其她费用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乙方向税务等部门缴纳。

二.3合同造价的确定

本工程为按图施工,根据图纸确定的施工范围及工程量进行总价包干;除工程指令(含设计变更与签证)及工程量发生变化外,其工程造价不作调整。

二.4施工措施费,乙方已在合同造价中统一考虑,不再另外计取。

二.5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对本工程的全部施工图纸、技术说明、招标文件、合同条件、工程所在地周围环境、交通道路等情况应认为均已详细研究明了,合同造价中已按招标文件与合同条款及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工程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工期等要求充分考虑了人工、材料、机械、包装运输、施工技术、成品保护、检验试压、验收、样品、管理、利润、建安营业税及附加的其它税金、费用、材料价差涨跌等因素,保证合同造价准确无误,如有错漏,概由乙方负责。

二.6价差调整:

根据甲方编制要求,除人工费土建54元/工日、安装按55元/工日调整外,其她价格均暂不调整。

二.7甲方限价材料:

本包干价及变更部分的甲方限价材材除商品砼可调价外,其它材料为不可调价材料。

二.8包干范围外工程项目计价依据

本项目竣工验收后,乙方应根据建设单位审定的设计变更项目计算工程量,执行鄂建2004-15号文颁发的《湖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凡发生拆除项目、维修项目等必须套用2003年维修定额,进行编制直接工程费,费率按本合同要求不变。

各类市政及土建工程取费综合费率为直接工程费的18%(含3、6914%税金),变更项目中的人工、钢材、商品砼、水泥价差按甲方现行要求计算,变更项目中的管材、井盖等主材施工前乙方必须在施工前七天向甲方报送不少于三家供货单位(含供货单位地址及联系电话)、材料设备样品、各种质量证明与其她有关技术资料(如规格、型号、材质)、数量、单价、付款方式,经甲方工程部、采购部、预决算部审核签批同意并封样后采购后,方可购买,并将甲方三部门签批的单价作为结算价,市政及土建工程材料价差部分计取2%计划利润(包括材料的正差与负差)及3、6914%税金,其它任何费用及取费不再计取。

二.9工程结算

二.9.1结算造价=合同造价+工程指令结算价-减少项目+奖励-罚款+其它。

二.9.2乙方需在办完竣工资料移交手续20天内将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送达甲方,每拖延1日,则扣减结算审定造价的0、5‰。

结算资料在乙方报送后不得增加,甲方有权对新增的结算资料不予计费。

乙方应满足结算核对所需的预算人员、时间、资料等要求,积极配合甲方以及甲方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在收到乙方竣工结算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核对工作。

因乙方原因影响进度款的支付由乙方负责。

结算审核完毕后,双方签订结算协议书。

二.9.3水电费结算

乙方承担施工期间的水、电费用。

二.10结算的其她规定

(1).其她所有构件按现场制作计算,不计取构件增值税。

(2).本工程如采用商品砼,有关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

二.11工程款支付:

2、9、1乙方完成总工程量的50%时,甲方付已完工程量的50%;

2、9、2工程完工后,付至合同总价的70%;

2、9、3工程验收合格,结算完毕(经甲方与监理公司及相关单位签字验收合格),付至结算总价的85%;

2、9、4半年后一周内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

2、9、5余款5%为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后的10天内一次性无息付清。

(如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及时免费维修,如乙方不维修或维修不及时,甲方有权另行安排队伍维修,发生的费用从工程保修款中扣除);

2、10付款凭证:

2、10、1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2、10、2由监理及甲方代表签署的质量、进度证明、工程量确认证明、验收合格证明;2、10、3完成工作量报价单;

2、10、4合法税务发票。

第三节工期

三.1开工、竣工、交付时间

三.1.1开工时间:

2011年月日

三.1.2竣工时间:

2011年月日

三.1.3交付时间:

2011年月日

三.2进度计划

三.2.1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各项原始资料及周围环境的保护要求,编制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进度计划,并经甲方与监理单位审定后方可作为施工的依据。

经甲方与监理单位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进度计划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2.2乙方应将施工组织设计与进度计划在收到甲方提供图纸并经设计交底后5天内提交甲方代表与监理,甲方与监理单位应在2天内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三.2.3如乙方未能如期完成以上规定的节点工期,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项2000元/日,甲方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每期罚款累计最多不超过工程总价的2%;可累计扣罚。

但如果总工期按期完成,对原节点的扣罚予以补还。

三.2.4乙方必须按甲方、监理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监理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要求时,乙方应按甲方、监理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确认后执行。

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进度计划,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三.3开工及延期开工

三.3.1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

三.3.2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

三.4暂停施工

三.4.1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非质量、安全原因),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全部或局部工程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直至甲方进一步的指令。

乙方实施甲方代表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管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且累计关键线路工期不超过1个月的,不承担乙方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除销售示范区开放时间外的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三.5工期延误

三.5.1因以下原因在施工关键线路(按乙方提交,并经甲方、监理确认的施工网络图中关键线路)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监理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2).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未按双方约定的时间进场或交验时发现缺陷需更换的;

(3).设计变更或修改导致增加的工程量一次增加超过工程总价的5%;

(4).不可抗力;

(5).条款中约定或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她情况。

三.5.2乙方在上述第1款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

甲方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三.5.3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否则每拖延1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及由此引起的所有补偿、赔偿与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

第四节双方的人员设备

四.1甲方

四.1.1甲方驻工地总代表为,甲方的所有文件经甲方工地总代表签署并加盖甲方项目经理部公章后方有效。

四.1.2甲方代表易人,甲方应提前7日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四.2乙方

四.2.1本工程乙方驻工地项目经理为,其它管理人员名单按乙方的投标文件。

四.2.2乙方项目经理为乙方驻工地总代表,代表乙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乙方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项目经理签字加盖乙方公章后递交甲方。

四.2.3乙方项目经理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在获得甲方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人次。

四.2.4以下由甲方确认无法胜任工作的人员,经甲方书面要求,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每人每天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同时,乙方应在48小时内用甲方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

(1).对施工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

(2).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

(3).不能积极配合甲方正常工作(包括销售配合)者;

(4).违反甲方或乙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5).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6).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等。

第五节甲方责任

五.1施工准备

五.1.1完成红线以外的“三通一平”,提供水、电接口到用地红线,乙方进场后,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临时水电设施的移交手续,移交后由乙方负责维护。

五.1.2负责通至施工区域门口与公共道路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进出的需要。

乙方应在该通道上采取相应措施,保证道路的畅通,且费用自理。

五.1.3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必要时乙方应自费进一步探明。

五.1.4甲方不负责提供红线内(外)施工人员生活区用地,此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2施工期间

五.2.1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办理竣工结算等。

五.2.2根据销售等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进行调整、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

五.2.3如乙方不按规范及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甲方可勒令乙方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甲方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五.2.4为加强工程质量、进度管理,甲方设计工程部每月组织施工现场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检查评比。

检查组成员由甲方工程部经理、监理公司总监、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相关人员组成。

第六节乙方责任

六.1乙方必须按期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

凡乙方原因未能完成或未能按期完成合同文件规定内容,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

因乙方原因未能完成或未能按质按期完成合同文件规定内容,甲方有权另择施工单位完成乙方不能按质按量按时完成的内容,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且乙方还应以甲方与第三方结算费用为基数另行向甲方支付15%的管理费。

六.2甲方有权增加或减少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相关工程项目,相关工程指令乙方必须执行。

六.3遵守有关法律与规定,接受甲方与监理的指令,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乙方将承担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4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监理,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按照环境检查审核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

否则,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由乙方负责。

六.5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包含在措施费中的工作内容,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施工或搭设;如乙方不按甲方要求施工或搭设,则甲方有权另外安排其它单位施工,并向乙方收取所发生费用的二倍从工程款中扣除,并且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

六.6甲方将施工场地移交给乙方后,乙方应对施工场地上发生的一切负责,若发生非政府原因(如当地居民干扰施工),或非甲方指令影响施工而导致工期拖延及财产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7开工前乙方应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积极配合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在施工单位拿到施工图15日内应指出图纸上存在的设计缺陷及任何不符施工常规或惯例之处。

如因乙方未能协调解决此类矛盾而造成工程费用增加与工期损失,乙方将承担80%的责任。

六.8乙方在开工前应向甲方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

六.9乙方进场后10日内提供施工样板计划并报甲方、监理审批,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样板经监理、甲方确定后方可大面积开展。

如经甲方或监理发现违反本规定,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2000元/次的罚款。

六.10乙方必须配备专职的预结算人员按合同约定开展预结算工作,代表乙方负责本工程的预决算工作及有关事宜,其签字具有法律效力。

六.11负责工地现场临时设施、道路、管线的施工与保养,从甲方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并有义务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红线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并承担甲方为乙方施工与生活用而铺设的临时供水管道、供电设施的施工费用,该费用在合同造价中扣除。

六.12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保持施工道路的畅通并积极配合其她交叉作业的施工。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负责修复。

六.13乙方必须保证按时全额发放所属工人的应得收入。

因乙方原因造成其所属工人有过激行为影响甲方正常工作秩序的,按参与工人数量扣减乙方1万元/人次作为违约金;在社会舆论上造成对甲方不利影响的,按媒体的曝光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次数,每次由乙方向甲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从乙方工程进度款或保修款中扣除。

六.14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移交一年内,由于乙方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她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均会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失,每次由乙方向甲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从乙方工程进度款或保修款中扣除。

六.15乙方应接受甲方的检查与考核评估:

六.15.1乙方应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接受甲方及监理的月度检查与评估考核;

第七节工程监理

七.1甲方委托对本工程进行监理,监理驻工地总代表为,具体行使职权的范围依据甲方与监理公司签订的监理合同内容为准,监理合同未作说明的,按国家监理条例履行监理职责,如监理合同内容与本合同不相符合,以本合同为准;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甲方同意外,总监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七.2若监理公司派驻的总监易人,甲方将提前7日通知乙方。

其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七.3甲方的指令可通过监理向乙方发出并监督执行,但须经甲方总代表的签字,特殊情况下甲方可以直接向乙方发出指令。

乙方项目经理或其指定收件人在收发台帐上签署姓名与收到时间后生效,乙方不得借故拒收甲方或监理的任何文件,否则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

七.4乙方应接受监理对本工程质量监督、进度控制、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的审核、工程进度款的审核、工程例会的组织及其她监理工作,参加监理组织的协调会,服从监理工程师的指示与管理。

如有违约行为,按本合同进行处罚。

第八节质量与检验

八.1工程质量

八.1.1本工程质量标准为:

合格。

如达不到,甲方对乙方处以合同总价3%的罚款。

八.2检查与返工

八.2.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与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监理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监理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根据要求向甲方及监理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

八.2.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甲方与监理的要求拆除或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与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八.3隐蔽工程与中间验收

八.3.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要求时,乙方在自检合格后,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与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地点与部位,并提供自检记录。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与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与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监理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八.3.2甲方、监理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4小时。

甲方代表或监理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代表与监理应承认验收记录。

八.3.3经甲方代表与监理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与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与监理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甲方代表与监理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对于合同定义的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必须经监理、甲方代表验收合格并签字后(乙方应在验收前向甲方提交三检记录、施工交底记录等资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每次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并且暂停支付该部分进度款,直至甲方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

(2).有防水要求的地方,均应进行淋水或闭水试验,并经验收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

(3).为维修方便,乙方应在工程隐蔽之前,向甲方提交每户的水电管路布置图,详细标注各种管线的具体位置与详细尺寸,并在实体结构上标注。

(4).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乙方应先报施工方案经甲方确认,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乙方做施工样板,样板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可按样板进行大面积施工。

(5).重新检验

当甲方、监理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九节安全文明施工办法及细则

九.1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九.1.1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必须每天进行安全检查并有书面检查记录,甲方将进行不定期检查,如果连续两次检查没有或遗漏书面检查记录,乙方支付违约金500元/次,由甲方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扣除,当月未能扣除的累计到下个月处理。

九.1.2施工期间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而导致停工,乙方应支付10000元/天的违约金,由甲方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扣除,当月未能扣除的累计到下个月处理,乙方并丧失下一次投标机会。

九.1.3施工期间由于乙方违反安全操作规范,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如通报批评、警告与承担罚款等外,乙方应支付5000元/次的违约金,由甲方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扣除,当月未能扣除的累计到下个月处理。

九.1.4甲方或监理有权对乙方的违章现象提出整改,乙方接书面整改通知后24小时内未采取相应整改措施,每次支付违约金1000元。

累计3次后,每次支付违约金5000元,由甲方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扣除,当月未能扣除的累计到下个月处理。

九.1.5乙方必须组织每月进行一次施工安全检查及安全教育,每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监理汇报。

九.1.6针对不同的分部分项工程,乙方在开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有监理人员参加),并以书面形式向监理汇报,经认同后方可开工。

九.1.7施工中若由乙方原因造成工伤事故,甲方有权暂停付款直至乙方整改完毕。

九.1.8乙方必须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评比,并根据甲方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完毕提交整改报告,否则甲方有权暂停付款直至乙方整改完毕。

九.1.9遵守治安条例不打架斗殴,不聚众赌博,定期进行法制教育,严格执行招收外来民工等有关管理条例,办发劳务证,签订好劳务合同,严格内部管理。

九.2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九.2.1进场全体职工必须遵章守纪,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

甲方或监理检查,每发现一名工人没有戴安全帽,甲方从工程款扣除违约金200元。

九.2.2施工现场各类垃圾应当天清理,否则由甲方指派人员清理,清理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

施工垃圾的外运手续办理及费用由总包单位承担。

九.2.3严禁在绿地上树木旁堆放物品。

九.2.4严禁污染绿地。

第一次发现进行书面警告,第二次发现即扣除违约金(违约金500元/次)而无须任何确认手续即可生效。

九.2.5甲方或监理有权对乙方的违章现象提出整改,乙方接书面整改通知后24小时内未采取相应整改措施,每次支付违约金1000元。

如累计3次不按期整改,则违约金提高到5000元/次。

九.3文明工地管理细则

九.3.1乙方进入施工场地后,首先在三日历天内向监理与甲方提交各阶段施工场平面布置图以及施工流程,经监理与甲方(三日历日)批准后方可实施。

甲方三日历日未批复即行生效。

九.3.2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必须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标置;在危险区域施工,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置,并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

九.3.3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与线路设置,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

运输车辆应按指定路线行驶,进入工地内时速限定为5公里/小时以下,如在晚间十时后,不得鸣笛。

装载物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做到不滴、不漏、不洒、不扬,对进出工地的车辆须派专人及时进行冲洗清扫,大门出入口需设洗车池,并铺设草包,防止污染交通道路。

否则由甲方指定人员代为清理,费用从当月工程款中扣除。

如施工车辆污染市政路面,受到政府部门罚款,本罚款由乙方承担,甲方并根据影响给予乙方相应比例的处罚。

九.3.4施工过程中,教育施工人员认真做好个人每天工作完成后的落手清工作,当天做到工完料净地清,并对建筑垃圾工作当天及时清理运走,不准在现场堆放,并在第一时间运到指定堆放地点。

九.3.5施工现场须设有茶水桶,做到有盖加锁配杯子,有消毒措施,卫生符合《食品卫生法》要求,做好落手清,保证整齐、清洁、卫生,严禁交叉污染。

第一十节现场管理

一十.1安全施工

一十.1.1乙方必须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甲方与监理单位负有监督检查的权利。

一十.1.2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工程、财产与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因乙方施工现场安全措施不力而引起的第三方事故,其责任应由乙方承担。

一十.1.3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一十.2安全防护

一十.2.1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监理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认可后实施。

一十.2.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完成政府有关部门的报批手续,并提前14日书面通知监理,上报安全施工专项方案,经监理、甲方代表认可后实施。

一十.3事故处理

一十.3.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她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同时按政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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