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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法律审核

规章制度法律审核

篇一:

法律审核工作细则(试行)定稿

法律审核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企业重大经营活动的法律审核和论证,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根据市国资委《关于在市属国有企业全面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京国资法规字〔20XX〕1号)、《企业法律审核工作若干规定》(京国资法规字[20XX]29号)以及《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法律审核工作细则》,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企业各部室、各收费管理所。

第三条加强内部法律监督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由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业务部门参与、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机制和内部法律监督机制。

第四条企业法律事务负责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运营管理中的法律事务,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负责对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给予参考

意见,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和培训工作;

(五)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有关部门予以改正;

(六)其他应当由企业法律事务负责人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企业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为行政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处理企业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

主要职责为: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审核、起草或参与起草企业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核、管理企业合同,参与重要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四)做好办理企业工商登记、年检以及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事务;

(五)受企业负责人委托,处理诉讼或非诉法律事务;

(六)配合集团及企业有关部门对企业员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七)提供与企业运营管理活动有关的法律咨询;

(八)负责建立健全企业法律工作制度,对企业各部门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九)建立企业法律纠纷案件备案制度和重大案件即时报告制度,协调处理企业法律纠纷案件;

(十)办理企业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实施法律审核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全面客观、程序规范、准确及时等原则。

第二章法律审核的内容

第七条企业对以下事项实施法律审核及论证:

(一)重大经营决策;

(二)协助责任部门起草修订企业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核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

(四)其他应当实施法律审核及论证的事项。

第八条实施法律审核,应当对审核事项所涉及的主体、权限、程序、内容等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核。

第九条企业法律事务负责人(行政办公室主任)参加或列席经理办公会及各类经营决策会议,对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企业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企业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规定的权限、程序及工作内容,依法履行法律审核职责。

第十一条企业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对法律审核中发现的运营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问题,应当向企业领导提出完善运营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度的建议。

第十二条企业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在法律审核工作中应当加强相互协调配合。

第三章法律审核的程序

第十三条重大事项决策前,企业应当责成法律事务主管领导组织人员进行法律研究论证,必要时参加重大项目的谈判及签约。

第十四条企业法律事务负责人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时,有独立发表法律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并在相应的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十五条企业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依法独立实施法律审核,准确评估审核事项的法律风险,并出具明确的法律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未经法律论证的重大决策事项,不得提交相关决策会议讨论。

第十七条未经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审核会签的企业章程及重要规章制度,不得提交相关会议审议或发布实施。

第十八条重要合同或协议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实施法律审核后,应当由法律事务负责人复核签字。

未履行复核签字程序的,不得对外签订。

关于合同审核的具体办法,按照集团《合同管理办法》、《工程合同管理办法》及企业《合同

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报送集团请求指导协调的重大法律事项,必须经企业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审核。

第四章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条本细则所称法律意见书,是指企业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在从事法律事务、参与重大经营活动过程中,就有关问题实施法律审查、分析法律风险并提出法律建议或解决方案的法律文书。

第二十一条上报集团的下列事项,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附法律意见书,包括但不限于:

合同事项、纠纷、问题处理及善后、规章制度、重大资产处置。

无需审核事项包括:

业绩考核;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工程建设、日常运营管理不涉及合同及纠纷的事项;人事任免;薪酬;物业及安全管理;专项工程及科技项目立项。

第二十二条法律意见书应当一事一议,要求格式规范、依据充分、分析透彻、逻辑严密、表述准确。

第二十三条法律意见书一般包括标题、正文、附件、落款五个部分。

第二十四条法律意见书正文一般包括:

(一)基本事实,包括尽职调查的情况及相关证据资料;

(二)法律依据,包括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

篇二:

企业规章制度法律审核情况

企业规章制度法律审核情况

20XX年共审核规章制度7部,分别是《外部施工队伍规范用工管理办法》、《关于鼓励员工攻读硕士研究生的暂行规定》、《审计监督处理处罚暂行规定》、《宏圣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宏圣公司办公用品管理办法》、《宏圣公司房屋、场地、设备、设施、租赁安全管理办法》、《宏圣公司信息公示管理办法》,都出具了法律审核意见,各单位根据法律审核意见都做出了相应的修改。

20XX年截至到6月份共审核规章制度5部,分别是《宏圣公司销售管理办法》、《宏圣公司销售人员行为规范》、《宏圣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宏圣公司领导干部约谈制度》、《宏圣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出具了法律审核意见,各单位根据法律审核意见都做出了相应的修改。

宏圣公司法律事务部的规章制度共5部,分别是20XX年7月制定的《晋城宏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20XX年7月制定的《晋城宏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事务管理办法(暂行)》、20XX年7月制定的《山西晋城宏圣建筑有限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暂行办法》、20XX年制定的《宏圣公司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暂行)》及《宏圣公司授权委托管理规定》,从各个制度的执行情况来看,各制度的制定有效合理,能够有效地给予公司法律实务管理进行指导和员工行为规范的约束。

篇三:

规章制度建设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体系,使公司规章制度的起草、审核、发布、执行、修订、废止等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更好地发挥规章制度作用,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由公司各职能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组织起草的有关公司经营管理等行为的规范性文件。

包括业务政策、规定、办法、操作规程、实施细则等。

本办法所称制度建设管理是指对各类制度的起草、审批、发布、执行、修订、废止等各环节进行统一规范管理。

第三条规章制度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

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且法律、法规、政策已经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二)完整协调

规章制度应形成一个互相关联、高度统一的体系,制度设计要从全局出发,使各项具体管理事项与公司整体发展目标有效衔接;规章制度要覆盖全部管理事项,避免缺失;同时,要保证各项规章制度间相互协调,有效衔接,不交叉重复;下级制度与上级制度不相抵触。

(三)操作性强

规章制度应尽可能结合公司实际编写,同时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及管理需要,相关流程及措施应能够落到实处,力求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四)适度超前

按照“制度先行”原则,提前做好制度体系规划,在开展新业务、推出新服务项目时,应建立相应管理、控制制度,推动制度建设和创新。

(五)保持稳定

规章制度制定后可进行修订和完善,但尽可能保持稳定适用,便于执行落实。

(六)准确规范

规章制度的文字表达应准确、简明、易懂、逻辑严谨,避免产生不易理解或歧义的文字表述。

相关图样、表格、数值等内容应准确无误。

规章制度中的术语、符号、代号应统一,已有国家标准的应采用国家标准,已有行业标准的应采用行业标准。

同一概念与同一术语之间应保持唯一对应关系,类似部分应采用相同的表达方式与措辞。

第二章规章制度建设组织管理

第四条公司各职能部门为规章制度承办部门,负责发起制度制定、修订及废止计划,起草、修改规章制度,开展规章制度培训,落实执行已发布的规章制度。

如制度涉及多个部门,应根据制度内容确定一个主承办部门,其他相关部门需进行配合。

第五条合规风控部是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规章制度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负责组织拟定规章制度建设的年度计划;

(三)督促、协调各部门起草规章制度草案;

(四)开展规章制度培训及执行情况检查。

第六条审计部对规章制度建设、培训、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牵头组织制度评估,提出完善、修改和废止有关规章制度的建议。

第七条公司成立规章制度审查小组,由合规风控部、办公室、审计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负责规章制度草案的审核。

经审查小组审核合格后的制度草案,根据制度的重要程度提请董事会、总裁办公会或制度相关部门分管总裁审批;达不到要求的制度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发回草拟部门修改。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总裁办公会及分管总裁分别行使规章制度的审核、批准、修订和废止权。

董事会审批公司基本及重要的规章制度,如合规管理政策、战略规划管理制度、三会议事规则等;总裁办公会审批除需董事会审批以外的其他基本制度;分管总裁审批细则类及流程类制度。

第九条办公室负责规章制度的文字审查,审批通过后规章制度的发布,规章制度管理台账登记及档案管理,制度汇编、排版及印刷等。

第三章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第一节计划

第十条每年年初,各职能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要求,结合公司业务发展及经营管理需要,拟定本部门《年度规章制度建设计划》(见附件2),提交合规风控部审核,合规风控部汇总并报总裁办公会批准后形成公司《年度规章制度建设计划》。

如监管政策变化、新业务开展等因素需要新增或修订规章制度,各部门应提出临时性规章制度建设计划,并报合规风控部备案。

第十一条各部门规章制度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章制度的名称;

(二)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和必要性;

(三)制定规章制度的依据、宗旨;

(四)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

(五)拟完成的时间。

第十二条对因情况变化已列入年度计划而无制定必要或不能完成制定的制度,由承办部门与审计部协商,经总裁办公会批准后可撤销该项计划。

第二节起草

第十三条列入年度计划的规章制度,由具体承办部门(规章制度内容所涉及的部门)负责起草,明确完成时间,落实起草责任。

第十四条承办部门起草规章制度时,应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公司有关要求,注意与现有规章制度的衔接、配套和协调。

第十五条规章制度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目的:

清晰简洁说明本制度控制的活动和内容。

(二)适用范围:

明确规章制度所涉及的部门、岗位、事项和活动。

(三)职责:

规定实施本制度的部门或岗位的责任和权限。

(四)制度规范的内容、要求与程序,对相应工作及业务活动的约束与要求。

(五)相应活动、事项的流程。

(六)支持性文件和相关记录、表格、单据等。

(七)违反规定的相关责任。

(八)制度的施行时间及有效期限。

涉及操作过程的规章制度应包括基本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两部分。

第十六条规章制度篇章结构排列可根据内容多少分为章、节、条、款、项、目结构表达,内容简单的也可直接以条的方式表达。

“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三节审查和修改

第十七条规章制度草案起草完毕,由承办部门提交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形成《规章制度(草案)反馈意见表》(见附件3)。

承办部门参考相关部门合理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修改后形成规章制度送审稿,由相关部门会签后,连同《规章制度(草案)反馈意见表》一并提交规章制度审查小组审查。

第十八条审查小组应召开审查会议,共同讨论送审制度及相关部门反馈意见,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

(二)是否符合业务发展及风险控制要求;

(三)与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有无冲突、重复;

(四)格式、体例结构、条款等是否规范;

(五)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第十九条审查会议要形成《规章制度审查会议记录》(见附件4),在研究讨论基础上形成书面《规章制度审查修改意见表》(见附件5),交由承办部门按意见进行修改。

第四节审批、发布

第二十条规章制度草案经审查、修改后,由办公室进行文字审修,并根据制度的类别及重要程度,分别提交董事会、总裁办公会或制度制定部门分管总裁审批。

第二十一条审批通过的规章制度,由办公室进行统一编号并发布。

第五节执行、检查、后评估

第二十二条规章制度一经发布,相关部门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对新出台的制度,相关部门应组织培训及考核,确保相关人员熟知制度规定。

第二十四条合规风控部、审计部通过合规检查及内部审计项目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规章制度执行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规章制度存在缺乏可操作性、不符合业务发展或经营管理需要、有违规或法律风险、与现行规章制度重复或冲突等问题的,应立即报告规章制度审查小组,并提出修改、废止或重新修订规章制度等建议。

规章制度审查小组应及时组织对执行部门提出建议的审议,如确实存在问题,应及时修订或废止相关制度或制定新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规章制度审查小组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规章制度实施后评估工作,以确定现行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及业务发展的适应程度,是否发挥规范管理、控制风险的作用等。

登记《规章制度后评估报告单》(见附件6)并根据评估结果,组织对规章制度的修订、完善。

第六节修订、废止

第二十七条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修订:

(一)规章制度部分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

(二)规定事项不能切合现行经营方针或业务发展需要的;

(三)同一规章制度内容前后重复矛盾的;

(四)同一事项所须适用的各种规章制度,其内容彼此冲突矛盾的。

(五)所涉及的部门和岗位名称,已与现制不符的。

第二十八条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废止:

(一)规定事项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或与公司经营方针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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