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集团项目工程承建商工作手册指引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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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集团项目工程承建商工作手册指引手册

前言

为了保证项目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质量第一、合理控制成本、按时交付使用的目标顺利实现,遵循诚信协作、服务与管理并举的原则,恒大集团将多年房地产开发建设取得的成功经验形成的独特管理模式、高效率低成本的工作流程;科学的工程管理规定;设计奖优罚劣汰差,不断优选工程承建商的激励、约束机制,实行月度综合考评、工程完工综合评价,特编制《恒大集团项目工程承建商工作手册》,旨在与恒大集团合作的承建商就守法经营、沟通联络、相互服务、相互促进、诚信守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和消费者对我们优质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从而赢得共同发展达成共识并协调一致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愿“质量树品牌,诚信立伟业”成为大家共同的宗旨。

第一篇承建商工作指南

一、甲方工程管理组织架构

公司主管领导

工程部经理

项目经理

专业监理工程师

二、工程管理模式、职责与权利

1、工程管理模式:

甲方工程管理实行以项目监理部为基本管理单元、工程部、公司主管领导三级管理。

2、公司主管领导作为所有合同约定的甲方现场管理代表对合同工程的建设进行总体控制与监督、指导,统辖工程部经理和项目经理对合同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投资控制等方面的检查、监督与管理。

有权组织制定针对项目工程建设的各种管理制度、规定,对各个项目工程进行全方位管理。

3、工程部经理接受公司主管领导的指挥对辖区内合同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投资控制负责监督、检查、对外协调工作。

4、项目经理接受公司主管领导的委任,在工程部经理的直接领导下负责组织项目各专业工程师对合同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验收。

5、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有关国家现行规范、标准,有关建设法律、法规对承建商的安全文明、质量、进度、资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验收并按合同约定、公司规定的相关流程办理有关进度、签证等事项。

三、材料使用审批程序

1、需提供样板的材料:

2、不需提供样板的材料:

四、工程进度款申请流程图

 

五、签证办理流程图

 

 

六、与承建商有关的工程管理用表(见附件一)

 

第二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一、守法经营,不损害消费者、政府和社会其他成员的利益,是任何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原则。

二、作为房地产开发商和承建商在项目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州市建筑条例》、广州市劳务工资支付条例所规定的各方责任和义务;贯彻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质量管理责任制,制定考核和奖惩制度,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切实保证人民的生命安全、消费者、劳工的利益,从而赢得消费者、政府和社会的认同,取得成功。

为此从组织上、程序上、标准和规范上结合恒大集团房地产工程建设流程及制度突出重点,制定了八个管理规定。

三、统一规定:

1、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管理组织架构及人员在开工前15天成立项目经理部,并进场到位,其中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更换,否则承担¥10万元/人的违约金;主体施工单位必须配备具有资质的专职安全管理员并到位,否则由甲方另行聘用合格的相关人员,主体施工单位承担¥5000元/月/人的费用。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必须全职在现场办公,不得兼职或擅自离岗。

因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的,应事先报甲方工程部批准,必须妥善安排工地现场的工作交接,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1)离场1天内,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现场项目监理部经理;

(2)离场2天内,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现场项目监理部经理,并经工程部经理批准;

(3)离场3天以上,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工程部经理,并经甲方公司工程主管领导批准;

(4)但一个月内累计离场时间不得超过5天(含节假日)。

否则,施工单位承担¥1000元/天违约金。

2、施工图纸会审时,承建商代表必须亲自率领以项目经理部为主、企业技术负责人等为辅的会审人员参加,否则扣罚承建方¥1000元。

(1)施工单位如果在图纸会审前的审图过程中应发现而未发现图纸中的明显错漏或明显不合理的地方,施工过程中亦未主动与设计及监理沟通而自行按图施工,由此造成的增加费用或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2)施工单位如果在图纸会审前的审图过程中应发现而未发现图纸中的明显错漏或明显不合理的地方,在图纸会审中由甲方或监理发现的,施工单位承担¥100元/项的违约金。

3、承建商必须在施工图纸会审起15天内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在分项或分部工程施工前7天内编制《施工方案》或专项方案如临电、临水等方案报项目监理部及甲方工程部审核审定,否则,施工单位承担¥500元/天的违约金。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文件承诺或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要求的主要机械设备(塔吊、人货梯、砼泵)的规格、型号及时进场,否则承担¥5万元/台的违约金。

第二章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一、施工单位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检查中,如因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问题,被政府部门下令停工整顿,停工期间主体施工单位须承担¥2000元/天的违约金,并不予工期顺延。

二、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承担所有责任和损失,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

三、施工单位必须认真执行甲方或监理方依据相关规范、标准及《广州市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表》(见附件二)中的规定发出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问题整改指令,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指令的,每延期一天施工单位承担¥1000元的违约金。

四、施工单位必须按甲方批准的施工总平面图进行场地布置,擅自在施工场地内搭设临建的,除限期整改外,施工单位还须承担¥3000元/处的违约金。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的临建,未按合同约定或甲方指令拆除的,每延期一天,施工单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

第三章 质量管理规定

一、施工阶段

1、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施工单位必须先自检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办理材料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否则每发现一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违规使用导致工程难以整改的,不予确认工程量、不予批复进度款、不予结算;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进场报审资料必须按规定填写、订制附合格证、有效检验报告,必要时附进货清单等,否则退回重新办理,每退回一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50元,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不得顺延;施工单位对进场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材料及配件按建委有关规定积极配合见证取样、送检和监督抽查,否则后补见证及监督抽检,发现施工使用了不合格材料、设备构件,由施工单位无条件负一切责任。

2、每道工序首次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在书面交底基础上先做样板,自检合格后,经项目监理部和甲方验收合格后方能全面施工,否则将被责令立即停工整顿,并承担¥2000元/项的违约金。

3、施工单位必须按合同、图纸等相关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如发现一项(处)违反合同或图纸等设计文件的,承担所有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50000元;违反强制性条款或主控项目不合格的,必须及时进行整改,并承担¥1000~10000元违约金;一般项目不合格的,必须及时整改,如复验仍不合格的,除限期整改外,另承担¥500~¥5000元的违约金。

4、施工单位应及时做好各检验批、分项工程的自验工作,经项目监理部(工程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对于重要的施工部位的隐蔽验收应通知设计等参建单位参加,如施工单位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项目监理部(工程部)有权签发工程暂停令,施工单位另承担¥5000元/次的违约金,经验收发现问题或造成经济损失及隐患或工期延误等一切责任由施工方无条件承担。

5、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自检合格后书面向监理或甲方报验时,被查出存在以下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必须承担¥200元/项:

1)影响结构安全方面

a)砼强度、砌筑砂浆标号、水泥标号、砂浆配合比不满足规范要求;

b)钢筋的材质、规格、数量不满足规范要求;

c)结构构件尺寸不满足规范要求;

d)钢筋安装不满足规范要求;

e)模板安装不满足规范要求;

f)砼浇筑时振捣不密实,出现的蜂窝、孔洞超过规范要求;。

2)影响使用功能方面

a)防水施工质量不满足规范要求;

b)铝合金门、窗框边塞缝不严、安装不牢固;

c)阳台、卫生间地面的坡度和坡向不满足规范要求;

d)砖砌体质量不满足规范要求;

e)防雷焊接不满足规范要求;

f)给水管道的连接、固定、垂直度不满足规范要求,未经试压或试压不达标;

g)排水管道的连接、固定、坡度、垂直度不满足规范要求。

h)洁具安装不牢固、接口不密实、渗漏;

i)电气开关、插座、灯具通电不正常,位置不正确或漏装;

j)地漏漏装或堵塞;

k)厨具安装不牢固、位置错误;

6、施工单位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检查中,如因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问题,被政府部门下令停工整顿,停工期间主体施工单位须承担¥10000元/天的违约金,并不予工期顺延。

7、施工单位施工班组织各工序同一质量问题连续三次违反验收规范主控项目要求的,甲方有权清理该施工班组及主责施工员退场。

同一项目出现累计三次施工班组被清退出场的,施工单位必须更换项目经理,同时承担50000元的违约金。

8、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承担对所有工程的成品保护责任,如成品破坏造成损失,查到责任单位责任人的,由责任单位承担,如不能查明责任单位的,由总承包单位承担责任。

二、竣工验收及保修阶段

1、施工单位必须对工程竣工验收时各方提出的问题在甲方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并书面回复甲方,否则,施工单位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项;如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施工单位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次。

2、施工单位未严格按施工图纸施工,造成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6%以上(不含本数)至1%以内的,施工单位承担¥5000元/户的违约金;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1%的,施工单位承担¥20000元/户的违约金。

3、由于施工单位未按图纸施工或砖墙砌筑位置误差导致小业主索赔的,将按索赔总金额的二倍扣罚施工单位。

4、项目在交楼期间,业主如因施工质量问题而拒收楼,施工单位必须承担¥1000元/户的违约金;如出现以下施工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必须承担500元/项/户的违约金:

(1)楼板出现穿透性裂缝;

(2)天面、卫生间、阳台楼板出现渗漏水;

(3)给水管道出现爆管;

(4)外墙出现开裂、脱落、渗漏;

(5)阳台栏杆生锈;

(6)天花及墙面抹灰层开裂、空鼓、脱落;

(7)房门开裂;

(8)木地板翘起、接缝不满足规范要求;

(9)铝合金门窗边渗水;

5、竣工验收及保修阶段的违约金将在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第四章、工程进度管理规定

一、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中的施工进度计划,在每月的22日前将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名并盖好项目章的下月施工进度计划报监理审核,如监理提出修改意见,施工单位必须在2天内将修改完的计划报监理。

否则,每延期一天施工单位承担¥500元的违约金;施工单位必须在项目周例会前提交周计划,每延迟一天施工单位承担¥500元的违约金。

二、施工进度计划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施工单位必须报审,并附上调整的原因、依据及相应的赶工措施,赶工措施应符合实际情况并具有可操作性。

否则,施工单位承担原计划的违约责任。

三、在每一期进度款申报期内,施工单位工程施工实际进度(含工期顺延)落后于经监理或甲方核准执行的计划目标的,每落后一天,施工单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

若施工单位最终使总工期未延误的,甲方将依据本条计取的违约金在结算时给予80%的返还。

四、施工单位必须确保合同约定的节点工期及甲方因销售、交楼等需要的工程施工进度,否则,将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合同未约定的,每延期一天施工单位承担¥5000元的违约金。

五、在工程施工进度滞后于经监理或甲方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7天以上时,施工单位必须在第二天内制定切实可行的赶工措施报监理或甲方审核,否则,每延期一天,施工单位承担¥1000元的违约金;在赶工时期,施工单位未采取批准的赶工措施且未达到赶工目标的,每项施工单位承担¥2000元的违约金。

六、工程进度款申请规定

1、施工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在每月的25日前申报经甲方或监理方验收合格的已完工程的工程进度款,并附上已完工工程量清单(必要时附上验收记录)、当月进度款计算说明、下月度资金使用计划、下月度材料、设备及劳动力进场计划、合同中规定的资料及其它必要的文件资料等,否则,不予办理,并延至下月申报。

2、施工单位须保证工程款专款专用,如违反,甲方有权停止支付进度款。

3、进度款须优先支付工人工资,施工单位若拖欠建筑工人工资,必须承担因此而造成甲方的一切经济及声誉损失,同时甲方有权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直接支付民工工资。

第五章工程签证及结算管理规定

一、签证办理规定

1、属应签证的工程验收合格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施工单位必须报送工程签证单,否则,视为施工单位自动放弃,监理不予以签证;签证单上须注明签证理由、工程量、签证内容发生的起止时间,并附上签证的原始记录(原始记录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监理工程师当天签署的)。

2、施工单位的工期签证必须按合同约定办理,否则工期不予顺延。

二、结算办理规定

施工单位按以下规定提交结算资料:

1、主体结构:

地下室结构工程结算资料在地下室顶板完成一个月内提交;主体结构工程结算资料在主体结构完成(全部混凝土框架结构完成)后一个月内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后二个月内提交全部竣工结算资料。

2、各专业分包工程:

结算资料在该专业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提交。

3、提交工程结算申请表,同时提交工程结算资料(详见附件三)。

第六章资料管理规定

一、施工单位必须在材料报验时,一并提供材料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有效的检验报告;对于法规要求的见证取样送检或质监站监督送检的材料,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报告监理或监督员见证送检,并在检测结果出来后3天内取得检测报告;否则,每少一项或数量不符,扣罚施工单位¥1000元;每延期一天,扣罚施工单位¥500元。

二、施工单位必须按《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及施工技术资料规范的要求,填写施工过程记录、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及分项分部质量验收记录,并做到内容真实、齐全及规范。

如监理或甲方在检查中发现,未按上述要求填写、整理资料的,每项扣罚施工单位100元,并在当月的进度款中扣除。

三、

对政府规定的须办理中间验收登记的分项分部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在完工后一个月内提交完整的相关资料(含结算资料);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专业分包工程竣工验收一个月内,施工单位必须整理、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含结算资料)。

否则,每延期一天,扣罚施工单位¥500元,此项扣罚将在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第七章会议管理规定

一、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参加的会议有:

第一次工地例会、每周例会、月度总结会、各项相关专题会议及工程竣工验收会议。

二、施工单位必须遵守会议纪律,未经甲方会议主持者批准迟到或早退、缺席。

施工单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人/次;缺席的,视会议重要程度,施工单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人/次。

三、施工单位公司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总施工必须参加第一次工地例会及工程竣工验收会议。

未按规定派员参加的,施工单位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人/次。

四、施工单位必须按甲方或监理方要求的人员参加每周例会、月度总结会及各相关专题会议。

否则,施工单位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人/次。

施工单位在参加每周例会、月度总结会时必须提交书面的安全文明施工、质量、进度及资料方面上周(月)完成情况及下周(月)的计划、存在的问题及需协调的事情。

否则,施工单位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元/项/次。

第八章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

一、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承包人支付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表,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备查。

三、承包人应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民工工资。

四、承包人应按上述要求及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按时支付民工工资,否则,承担¥200000元违约金。

第九章建设工程用水用电管理规定

第一节总则

第1.0.1条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保障建设工程的用水用电,防止事故的发生,本着安全、节约、公平的原则,规范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恒大集团所有在建工程。

第1.0.3条建设工程的用水、用电应遵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技术规程及施工合同的相关约定条款。

第二节用水管理

一、管理原则及权责

第2.1.1条用水管理实行建设单位、主体施工单位(桩基施工单位)、各专业分包单位三级管理。

第2.1.2条建设单位负责审批建设工程的用水单位的用水申请,总水表及总阀、管的日常运行、维修、检查,水表读数的抄录,全面监察建设工程各用水单位的安全、节约、规范状况,制定并实施用水管理处罚条例。

第2.1.3条主体单位(桩基单位)直接负责管理建设工程自身及各专业分包用水安全、节约、合法状况,整个项目工程给水系统的正常运行、维修,保障工地正常用水,根据制定的用水管理处罚条例处理违规用水单位报建设方批准。

二、用水申请及审批

第2.2.1条所有用水单位用水前必须向建设方提出申请,认真填写《申请临时用水审批表》。

第2.2.2条主体(桩基)施工单位申请用水时必须编制临时用水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包括水量计算、给水系统图、平面图、汲水、加压给水设备配置规格、型号。

第2.2.3条用水申请表中必须明确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姓、水专业主管(作为抄录员)姓名及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建设单位明确水专业主管。

三、用水计量及费用支付

第2.3.1建设单位总水表对主体单位(桩基单位)直接计量,双方每月5号抄录《区(段)号表施工用水记录表》,壹式贰份,壹份存入工程档案;主体单位(桩基单位)对各专业分包单位按照《申请临时用水审批表》进行给水配接计量,并每月5号参照《区(段)号表施工用水记录表》抄录,并报贰份给建设单位备案。

第2.3.2建设单位对主体单位(桩基单位)每月计量,根据进度的申请时间累计计量扣除各专业分包单位累计用水量,加10%损耗后的用水量在《进度申请审批表》上填写施工用水量,其费用按建设单位规定单价计算,近次进度款中扣除。

第2.3.3各专业分包单位按合同约定结算时扣除用水费用,计量按主体单位(桩基单位)每月上报《区(段)号表施工用水记录表》起始读数加10%损耗计算,按建设单位规定单价计算用水费用。

四、日常管理

第2.4.1建设单位水专业主管负责巡查总水表及管道、阀门的运行状况,发现跑、冒、漏、滴,总水表不正常运转,及时联系自来水公司修复,并且注意收集每月停水公告,知会主体施工单位(桩基单位),做好施工、生活安排。

第2.4.2主体施工单位(桩基单位)必须严格按建设单位审批的临时用水施工组织设计安装整个给水管网系统,日常做好总表后给水管网运行、维修、检查,并有书面记录,保证工地给水正常。

第2.4.3主体施工单位(桩基单位)有义务按照建设单位审批的《申请临时用水审批表》就近提供给水驳接点给各专业分包单位。

参照《区(段)号表施工用水记录表》做好计量记录并且报送建设单位备案;对违反安全、节约用水管理处罚条例者有权依据条例处罚报建设单位核准后执行。

第2.4.4建设单位、主体(桩基)施工单位必须做好申请用水审批;临时施工用水组织设计,施工用水系统、平面变更审批,《区(段)号表施工用水记录表》的存档工作。

五、用水管理处罚条例

第2.5.1未经建设单位审批擅自驳接用水者以偷水论处¥2000/次。

第2.5.2主体(桩基)施工单位未向建设单位提交《临时施工用水组织设计》,未办理《用水申请审批表》不得用水。

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双倍罚款。

第2.5.3日常运行中发生大面积跑、冒水现象半小时内未处理,同一处漏滴五天内无处理者给予浪费水资源处罚¥500/处/次,当次进度中扣除。

第2.5.4对于经建设单位批准的分包用水申请,主体施工单位(桩基单位)不给予配合就近提供驳接点,致使分包施工工期延误,按有关合同条款两倍违约金签证转扣主体施工单位(桩基单位)。

第三节用电管理

一、管理原则及权责

第3.1.1建设工程的用电管理实行建设单位、主体施工(桩基施工)单位、专业分包三级管理。

第3.1.2建设单位负责审批建设工程中所有用电单位的申请;施工变配电所的日常运行、维护、计量管理;全面监察建设工程用电的安全、节约、规范状况;制订并实施用电管理处罚条例。

第3.1.3主体施工(桩基施工)单位直接负责整个工地的二、三级配电系统的施工、安全运行、维护、日常检查,保证施工用电安全、节约、规范,依据用电管理处罚条例处理违规用电行为。

二、用电申请及审批

第3.2.1所有用电单位用电前必须办理申请用电手续,填写《申请临时用电审批表》。

第3.2.1申请用电容量超过50KVA或用电设备超过5台以上的用电单位必须现场勘查后,编写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第3.2.3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应明确:

一、工程情况、特点。

二、进行负荷计算、选择导线截面、配电开关、漏电开关容量、规格、型号。

三、确定电源进线、配电房、总配电箱、备用电源及配电位置、配电干线线走向。

四、绘制电气平面图、接线系统图。

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及标准。

六、临时用电管理架构及组成人员资质、上岗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七、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技术负责人审核,经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

第3.2.4《申请临时用电审批表》中用电方专业主管为日常管理及抄表责任人。

三、用电计量及费用支付

第3.3.1建设单位仅对主体施工(桩基施工)单位在施工变配电所中实行一级配电并计量。

第3.3.2每月5号,由建设单位、主体施工(桩基施工)单位电专业主管双方就施工变配电所配电计量表抄录并确认,壹式两份,建设单位资料室存档壹份。

第3.3.3主体施工(桩基施工)单位对各专业分包单位按照《申请临时用电审批表》进行配电计量,每月5号抄录,参照《---变电所---号表施工用电记录表》格式制表记录,报两份给建设单位备案。

第3.3.4建设单位对主体施工(桩基施工)单位每月计量,用电量根据进度款的申请时间,计量累加,扣减主体施工(桩基施工)单位抄报的各专业分包用电记录表合计总量后加10%损耗,按建设单位规定的单价计费,当次进度款中扣除。

第3.3.5各专业分包单位用电费用按合同约定结算时扣除,其计量按主体施工(桩基施工)单位上报的《---变电所---号表施工用电记录表》始终读数加10%损耗计算,按建设单位规定的单价计费。

四、日常管理

第3.4.1建设单位专业主管负责巡查变配电所的运行状况,发现有异常现象及故障时,及时联系供电局及变配电所承包商处理、修复,每月收集停电公告通知,知会主体施工(桩基施工)单位,作好工地施工、生活安排,每周组织全面检查整个工地的用电状况。

第3.4.2主体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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