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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附件1

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一、发生井下瓦斯、煤尘爆炸或煤与瓦斯突出的特别重大非死亡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待岗6个月;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副总师,协管副职、副总师,总工程师,安监处长、主任工程师,党政正职撤职处分。

给予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各5万元,其他副职、分管副总师各4万元,其他副总师各3万元的经济处罚。

二、发生瓦斯异常涌出超限浓度达3%及以上且持续时间超过5分钟(打钻喷孔、采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瓦斯抽采增透试验除外);发生井下着火,造成人员伤害或采掘工作面封闭;发生立井乘人时坠罐、斜井人车乘人时放滑;发生冒顶或透水堵(埋)3人及以上且人员被困超过8小时;透(突)水造成矿井水平一翼及以上停止生产的特别重大非死亡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待岗3个月;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副总师撤职处分;给予协管副职、副总师,安监处长、主任工程师,党政正职降职处分。

给予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各4万元,其他副职、分管副总师各3万元,其他副总师各2万元的经济处罚。

三、发生高值瓦斯超限事故(指瓦斯超限浓度≥3%且持续时间不超过5分钟,打钻喷孔或采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瓦斯抽采增透试验除外),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降职处分。

每起给予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协管副职各1万元,分管副总师、协管副总师、安监处长、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各0.5万元的经济处罚。

发生低值瓦斯超限事故(2%≤瓦斯超限浓度<3%;打钻喷孔瓦斯浓度≥3%),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降职处分。

每起给予分管副职、分管副总师各0.5万元,协管副职(副总师)各0.3万元的经济处罚。

发生低值瓦斯超限事故(瓦斯超限浓度<2%),每起给予分管副职、分管副总师各0.3万元,协管副职(副总师)各0.2万元的经济处罚。

矿井年度内发生累计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事故(不含打钻喷孔瓦斯浓度≥3%的瓦斯超限),给予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协管副职各增加1万元的经济处罚,给予分管副总师、协管副总师、安监处长、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各增加0.5万元的经济处罚。

四、生产矿、矿业工程分公司、安装工程分公司、勘探工程处、救护大队发生生产性责任事故责任追究(以矿为例,其它单位比照执行)。

发生一般重伤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撤职处分,科(区)长、书记降职处分。

发生一般重伤事故(损失工作日≥200天),每人次给予分管副职0.3万元,分管副总师、协管副职(副总师)各0.2万元的经济处罚。

井下发生严重重伤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

每人次给予分管副职1万元,分管副总师、协管副职(副总师)各0.5万元的经济处罚。

地面发生严重重伤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待岗1个月。

每人次给予分管副职1.5万元,分管副总师、协管副职(副总师)各1万元的经济处罚。

发生重大非死亡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副总师降职处分。

每起给予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协管副职各1.5万元,分管副总师、协管副总师、安监处长、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各1万元的经济处罚。

发生1人死亡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待岗3个月;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职、副总师撤职处分,协管副职、副总师降职处分。

给予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各5万元,其他副职、分管副总师各4万元,其他副总师各3万元的经济处罚。

地面非原煤生产系统发生1人死亡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待岗3个月;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职、副总师撤职处分,协管副职、副总师降职处分,安监处长、主任工程师行政记大过处分,党政正职降级处分。

给予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各5万元,其他副职、分管副总师各4万元,其他副总师各3万元的经济处罚。

年度内发生累计2人死亡事故,给予协管副职、副总师,安监处长、主任工程师,党政正职撤职处分。

给予党政正职各5万元,协管副职、安监处长各4万元,协管副总师、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各3万元的经济处罚。

其他班(队)长及以上人员责任追究按发生1人死亡事故执行。

发生一起2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待岗6个月;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职、副总师,协管副职、副总师,安监处长、主任工程师,党政正职撤职处分。

每人次给予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各5万元,其他副职、分管副总师各4万元,其他副总师各3万元的经济处罚。

发生一起3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给予集团公司机关负有责任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撤职处分。

五、电力公司发生生产性责任事故责任追究。

发生一般重伤事故,给予事故厂负有责任的班长(主值)撤职处分,车间主任、书记降职处分。

每人次给予事故厂的分管副职0.5万元的经济处罚。

发生1人严重重伤事故,给予事故厂负有责任的班长(主值),车间主任、书记撤职处分,待岗1个月;给予事故厂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职降职处分。

给予事故厂的厂长、书记各1.5万元,副职各1万元的经济处罚。

年度内发生累计2人严重重伤事故,给予事故厂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职撤职处分,分管安全副职、厂长、书记降职处分。

给予事故厂的厂长、书记各1.5万元,副职各1万元,公司党政正职、副职、副总师各0.5万元的经济处罚。

其他班长(主值)及以上人员责任追究按发生1人严重重伤事故执行。

发生一起2人及以上严重重伤事故,给予事故厂负有责任的班长(主值),车间主任、书记撤职处分,待岗3个月;给予事故厂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职、分管安全副职、厂长、书记撤职处分。

每人次给予事故厂的厂长、书记,副职各1.5万元,公司党政正职、副职、副总师各1万元的经济处罚。

发生重大非死亡事故,给予事故厂负有责任的班长(主值),车间主任、书记撤职处分,待岗2个月;给予事故厂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职撤职处分;给予事故厂分管安全副职、厂长、书记降职处分。

每起给予事故厂的厂长、书记,事故厂分管副职各2万元、其他副职各1.5万元,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各1.5万元,公司其他副职、副总师各1万元的经济处罚。

发生1人死亡事故,给予事故厂负有责任的班长(主值),车间主任、书记撤职处分,待岗3个月;给予事故厂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职撤职处分,待岗1个月;给予事故厂分管安全副职、厂长、书记撤职处分;给予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职、副总师降职处分,分管安全副职、副总师行政记大过处分,党政正职降级处分。

给予事故厂的厂长、书记、分管副职各5万元,其他副职各4万元,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各5万元,其他副职、分管副总师各4万元,其他副总师各3万元的经济处罚。

年度内发生累计2人死亡事故,给予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职、副总师,分管安全副职、副总师,党政正职撤职处分。

给予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各6万元,分管安全副职、分管副总师各5万元,分管安全副总师4万元的经济处罚。

事故厂、公司其他班长(主值)及以上人员责任追究按发生1人死亡事故执行。

发生一起2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给予事故厂负有责任的班长(主值),车间主任、书记撤职处分,待岗6个月;给予事故厂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职撤职处分,待岗3个月;给予事故厂分管安全副职、厂长、书记,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职、副总师,分管安全副职、副总师,党政正职撤职处分。

每人次给予事故厂的厂长、书记、分管副职各6万元,其他副职各5万元,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各6万元,其他副职、分管副总师各5万元,其他副总师各4万元的经济处罚。

六、选煤分公司发生生产性责任事故责任追究。

(发生死亡事故时,事故厂的科级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按规定的50%执行)

发生一般重伤事故,给予事故厂负有责任的班(队)长撤职处分,车间(队)主任、书记降职处分。

每人次给予事故厂的分管副厂长(副总师)0.5万元的经济处罚。

发生1人严重重伤事故,给予事故厂负有责任的班(队)长,车间(队)主任、书记撤职处分,待岗1个月;给予事故厂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厂长(副总师)降职处分。

给予事故厂的厂长、书记各1.5万元,副厂长(副总师)各1万元的经济处罚。

年度内发生累计2人严重重伤事故,给予事故厂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厂长(副总师)撤职处分,分管安全副厂长、厂长、书记降职处分。

给予事故厂的厂长、书记各1.5万元,副厂长(副总师)各1万元,公司党政正职、副职、副总师各0.5万元的经济处罚。

其他班(队)长及以上人员责任追究按发生1人严重重伤事故执行。

发生一起2人及以上严重重伤事故,给予事故厂负有责任的班(队)长,车间(队)主任、书记撤职处分,待岗3个月;给予事故厂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厂长(副总师),分管安全副厂长,厂长、书记撤职处分。

每人次给予事故厂的厂长、书记,副厂长(副总师)各1.5万元,公司党政正职、副职、副总师各1万元的经济处罚

发生重大非死亡事故,给予事故厂负有责任的班(队)长,车间(队)主任、书记撤职处分,待岗2个月;给予事故厂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厂长(副总师)撤职处分;给予事故厂分管安全副厂长,厂长、书记降职处分。

每起给予事故厂的厂长、书记、分管副厂长(副总师)各2万元,其他副厂长1.5万元,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各1.5万元,公司其他副职,公司副总师各1万元的经济处罚。

发生1人死亡事故,给予事故厂负有责任的班(队)长,车间(队)主任、书记撤职处分,待岗3个月;给予事故厂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厂长(副总师)撤职处分,待岗1个月;给予事故厂分管安全副厂长、厂长、书记撤职处分;给予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职、副总师降职处分,分管安全副职、副总师行政记大过处分,党政正职降级处分。

给予事故厂的厂长、书记、分管副厂长(副总师)各5万元,其他副厂长各4万元,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各5万元,其他副职、分管副总师各4万元,其他副总师各3万元的经济处罚。

年度内发生累计2人死亡事故,给予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职、副总师,分管安全副职、副总师,党政正职撤职处分。

给予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各6万元,分管安全副职、分管副总师各5万元,分管安全副总师4万元的经济处罚。

事故厂、公司其他班(队)长及以上人员责任追究按发生1人死亡事故执行。

发生一起2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给予事故厂负有责任的班(队)长,车间(队)主任、书记撤职处分,待岗6个月;给予事故厂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厂长(副总师)撤职处分,待岗3个月;给予事故厂分管安全副厂长,厂长、书记,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职、副总师,分管安全副职、副总师,党政正职撤职处分。

每人次给予事故厂的厂长、书记、分管副厂长(副总师)各6万元,其他副厂长各5万元,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各6万元,其他副职、分管副总师各5万元,其他副总师各4万元的经济处罚。

七、设备租赁分公司、煤炭销售分公司、物资供销分公司、瓦斯利用分公司、淮矿地产公司(自管的商业、物业等)、淮矿现代物流公司、生态农业公司等地面单位发生生产性责任事故责任追究。

发生一般重伤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撤职处分,科(站、项目部)长(经理)、书记降职处分。

每人次给予公司分管副职0.5万元、副总师0.3万元的经济处罚。

发生1人严重重伤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科(站、项目部)长(经理)、书记撤职处分,待岗1个月。

给予公司分管副职1.5万元、分管副总师1万元的经济处罚。

年度内发生累计2人严重重伤事故,给予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职、副总师降职处分。

给予公司分管副职1.5万元、分管副总师1万元,公司党政正职、其他副职及副总师各0.5万元的经济处罚。

其他班(队)长及以上人员责任追究按发生1人严重重伤事故执行。

发生一起2人及以上严重重伤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科(站、项目部)长(经理)、书记撤职处分,待岗3个月;给予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职、副总师撤职处分。

每人次给予公司分管副职1.5万元、分管副总师1万元,公司党政正职、其他副职及副总师各1万元的经济处罚。

发生重大非死亡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科(站、项目部)长(经理)、书记撤职处分,待岗2个月;给予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职、副总师降职处分。

每起给予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各2万元,公司其他副职,公司副总师各1.5万元的经济处罚。

发生1人死亡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科(站、项目部)长(经理)、书记撤职处分,待岗3个月;给予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职、副总师撤职处分,分管安全副职、副总师行政记大过处分,党政正职降级处分。

给予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各5万元,其他副职、分管副总师各4万元,其他副总师各3万元的经济处罚。

年度内发生累计2人死亡事故,给予公司分管安全副职、副总师,党政正职撤职处分。

给予公司党政正职各6万元,分管安全副职5万元、分管安全副总师4万元的经济处罚。

其他班(队)长及以上人员责任追究按发生1人死亡事故执行。

发生一起2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科(站、项目部)长(经理)、书记撤职处分,待岗6个月;给予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职、副总师,分管安全副职、副总师,党政正职撤职处分。

每人次给予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各6万元,其他副职、分管副总各5万元,其他副总4万元的经济处罚。

八、年度发生集团公司范围内同类型死亡事故,每人次给予事故单位(含选煤分公司所属厂)的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副总师,协管副职、副总师,分管安全副职、分管安全副总师各增加1万元的经济处罚。

九、生产矿、矿业工程分公司、安装工程分公司、勘探工程处、救护大队发生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单位经济处罚(月度处罚最高上限为单位月度工资总额基数的10%)。

发生特别重大非死亡事故或死亡事故,给予单位月度工资总额基数10%的经济处罚。

发生重大非死亡事故每起,给予单位月度工资总额基数5%的经济处罚。

发生高值瓦斯超限事故每起,给予单位月度工资总额基数3%的经济处罚;发生低值瓦斯超限事故每起,给予单位月度工资总额基数1%的经济处罚。

发生严重重伤事故每人,给予单位月度工资总额基数1%的经济处罚。

十、选煤分公司、电力公司发生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单位经济处罚(事故厂月度处罚最高上限为其月度工资总额基数的20%,公司机关月度处罚最高上限为其月度工资总额基数的10%)。

发生死亡事故,给予事故厂月度工资总额基数20%、公司机关月度工资总额基数10%的经济处罚。

发生重大非死亡事故每起,给予事故厂月度工资总额基数10%、公司机关月度工资总额基数5%的经济处罚。

发生严重重伤事故每人,给予事故厂月度工资总额基数5%、公司机关月度工资总额基数2.5%的经济处罚;发生一般重伤事故每人,给予事故厂月度工资总额基数2%、公司机关月度工资总额基数1%的经济处罚。

十一、设备租赁分公司、煤炭销售分公司、物资供销分公司、瓦斯利用分公司、淮矿地产公司(自管的商业、物业等)、淮矿现代物流公司、生态农业公司等地面单位发生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单位经济处罚(月度处罚最高上限为单位月度工资总额基数的10%)。

发生死亡事故,给予公司月度工资总额基数10%的经济处罚。

发生重大非死亡事故每起,给予公司月度工资总额基数5%的经济处罚。

发生严重重伤事故每人,给予公司月度工资总额基数2%的经济处罚;发生一般重伤事故每人,给予公司月度工资总额基数1%的经济处罚。

十二、淮矿地产公司、清洁能源公司、西淝河堤坝工程管理部、潘集选煤厂建设项目部、直管地面工程建设(改造)项目部等单位,要强化对开发项目总承包、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监管监察,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承包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协调、监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行业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

发生生产性责任死亡事故,经事故调查组认定,由于公司(项目部)未按规定审查总承包、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未对总承包、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生产进行协调、监管等管理责任导致发生事故的,比照本附件第七条、第十一条执行。

十三、淮矿西部煤矿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平安工程院公司发生一起3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给予公司负有责任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副总师,分管安全副职、副总师撤职处分;根据事故性质和影响,给予公司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经济处罚、降职或撤职处分,并给予公司机关月度工资总额基数10%的经济处罚。

十四、皖江物流公司发生生产性责任死亡事故,由皖江物流公司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决定报集团公司备案。

电力公司所属的顾桥、潘三、新庄孜电厂资产、业务、人员等划入皖江物流公司后,发生生产性责任死亡事故,由皖江物流公司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决定报集团公司备案。

十五、严禁触犯安全管理红线。

凡触犯安全管理红线,在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工、工程承包单位人员予以清退,均不得在集团公司其他单位使用。

年度内触犯较严重“三违”的,第一次进“三违”学习班学习7天,第二次离岗培训1个月(工程承包单位人员的予以清退)。

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培(复)训、一般工种作业人员主岗位取证培(复)训考试不合格的给予1000元经济处罚,规定期限内补考仍不合格的离岗培训1个月。

十六、严禁违章指挥。

凡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死亡事故、违章指挥他人触犯安全管理红线、违章指挥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凡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重伤事故、重大非死亡事故、高值瓦斯超限事故,给予撤职处分,待岗6个月;触犯集团公司界定的违章指挥行为的(附件6),给予撤职处分。

十七、严禁隐瞒工伤事故。

凡管理人员隐瞒轻伤事故的给予降职处分并给予0.5万元的经济处罚;隐瞒重伤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并给予1万元的经济处罚;隐瞒重大非死亡事故或死亡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十八、严禁在安全事故调查和举报核查中弄虚作假。

凡隐瞒事实真相,相关图纸、数据等资料弄虚作假的,管理人员撤职处分、专业技术人员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待岗1年;在岗工人待岗1年;劳务派遣工、工程承包单位人员予以清退。

职工触犯安全管理红线造成安全事故,在按规定问责的同时,另行给予班(队)长、书记各1万元的经济处罚;职工触犯84条较严重“三违”造成安全事故,在按规定问责的同时,另行给予班(队)长、书记各0.5万元的经济处罚;科(区)、班(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安全事故,在按规定问责的同时,另行给予科(区)长、书记各1万元的经济处罚。

十九、因设计、作业规程、措施的编制和审批违背技术原则,造成高值瓦斯超限、严重重伤、重大非死亡、死亡事故的,给予编制人员、主管部门审批相关人员、负责审批的技术负责人撤职处分或低聘专业技术职务;给予参与审批的其他部门相关人员降职处分或低聘专业技术职务。

二十、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高值瓦斯超限、严重重伤、重大非死亡、死亡事故的,比照事发单位同类型事故的处理规定,追究与产品质量问题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一、发生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按集团公司《关于对发生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进行责任追究的决定》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二、强化领导安全管理责任,深化安全管理基础工作,严肃查处不作为和弄虚作假行为。

(一)反“三违”、“三违”帮教、安全检查、安全风险评估、交接班班评估、安全预警、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竞赛、安全管理问责等工作弄虚作假,直接责任人是科级及以下管理人员给予撤职处分,给予分管副职0.1~0.3万元的经济处罚,根据矿井安监部门安全查处情况,给予安监处长0.1万元的经济处罚;直接责任人是分管副总师及以上人员,由安监局、纪委、党委组织部共同调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职及以上处分。

(二)分管副职及以上人员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安全检查,未对管理上的缺陷和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风险评估,未按规定进行“三违”帮教,给予0.1万元的经济处罚;分管副职、副总师均未按规定参加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风险评估、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竞赛现场会,每次给予500元的经济处罚。

(三)各类三违界定标准不符合安全生产实际;反三违不符合界定标准;未开展三违帮教工作;无交接班班评估制度或执行不到位;矿、专业口安全隐患未下发四定表或整改完成后未进行验收;区(科)队班前会、风险评估会不按规定召开。

根据问题突出程度,每种问题给予分管副职500元的经济处罚。

二十三、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追究根据本人年度任职期(含工作调动)分管范围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实行累计考核。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降职、撤职处分人员的后期任用,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规定执行,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纪委、安全监察局负责督查。

二十四、各单位要参照本办法,在安全1号文中明确事故查处规定,必须制定科级及以下安全事故责任人的经济处罚标准并负责落实。

安全事故的经济处罚从本人应发工资中扣减,直至扣满经济处罚金额。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集团公司因同一安全事故对同一人的经济处罚,以最高金额为限。

按集团公司规定对安全事故责任人的问责未达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作出的党、政纪处分决定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集团公司、矿两级党委、纪检监察部门补充处理。

二十五、各单位副总师以上人员安全管理责任必须闭合,必须明确各自工作分工和协助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范围,并以单位文件报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纪委、安全监察局备案,副总师以上人员调整工作分工或协助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范围,必须及时上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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